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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小報”尋根第14篇。
文革時,憲法不是笑話,是“外星”話,絕少有人提起。偶爾被提一下,因為如此“外星”,會讓聽者瞬間碉堡,然後很快恢複到整過容的階級鬥爭臉。
誰提過憲法?最有名的是劉少奇劉大人。傳說中一次劉大人被紅衛兵小將們批鬥修理的不善,氣不過,說出了“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製裁的!”
憲法當然沒對劉大人顯靈,劉大人後來的下場都是曆史了。
同一部憲法,文革中也有過“顯靈”記錄。看小報:
挺長。嘮叨半天,引老漢注目的是文靜女士在她的家被侵犯時說出了“侵犯人權,違反憲法”的抗議。結果文女士在文革此輪折衝中沒被進一步傷到。
同一個憲法,保不住劉大人但能保護文女士,機關在哪兒?
雖然有“憲法”,咱那兒還有一個比憲法還厲害的東西,就是“權貴”。
在此先插個憲法可以有效的故事。
憲法是幹什麽的?
除了規範一個國家的基本架構與運行機製之外,憲法與其下的具體法律保護一個國家的每一個公民,在其處於“弱勢”的那一刻被國家機器保護。
故事是美國的,1992年的Rodney King (國王)事件。就是這位小夥:
故事是這樣的。國王小夥子在洛杉磯街上酒駕,被警察發現,於是警察驅車追趕並試圖逮捕他。警察為了不讓國王小夥開車傷到行人,在企圖逮捕他那一刻,是在保護行人這些“弱勢”。
國王停車後,警察在逮捕他的過程中,因國王拒捕,開始對他動粗,而且是過度動粗,警棒飛舞,國王成了沙包。此刻,國王成為弱勢,法律該保護他。過程被現場打醬油的旁觀者錄了像,結果四名在場的警察被洛杉磯地方檢察院起訴,罪名是過度傷害。此刻,法律在試圖保護國王這位弱勢。法庭審判結果,判四名警察無罪,造成洛杉磯局部大暴亂。
法律該保護國王這個弱勢沒保護成,但是法律有補救功能,地方法之外,聯邦政府有權對侵犯他人“公民權”的行為提起聯邦控告。結果聯邦法院判四名警察中的兩名有罪,侵犯了國王小夥的公民權。此兩警察很快被發監執行。同案的另兩位警察被再次宣判無罪。
這兩位被判無罪的警察,此時成為弱勢。雖然輿論認定他們有罪,但在地方刑事與聯邦公民權法院兩次宣判無罪之後,無論輿論與政府怎樣想再懲罰他們,法律已經保障他們不可再被追殺了,全案告終。
故事從頭到尾,法律保護了“行人”、“國王”、再次“國王”與“警察”四個“弱勢”。這就是憲法與法律該起的作用,用國家機器保護“弱勢”。這個“弱者”,對事不對人。其中“國王”與兩位最終無罪的警察都演過“弱勢”與“侵犯者”的雙重角色。
回到文革,憲法拋棄了劉大人但保護了文女士。沒被保護的劉大人,雖有“國家主席”的頭銜,但已不是文革前整人的那個“侵犯者”的角色,而是無依無靠的弱勢。文女士,是太祖得力幹將張春橋的妻子,權貴在她一邊。她不是不該被保護,而是該受“憲法”而不是權貴保護。
文革時誰是權貴?太祖爺的係統。“權貴”不是哪一個固定的人,是咱們“槍杆子裏麵出政權”,然後“出真理”的一套沒進化的“文明”係統。文革中,太祖爺代表權貴,被太祖折騰的都是弱勢。
再說一遍,“弱勢”與“權貴”不是具體的人,而是一個係統。
文革前的劉少奇靠整人過日子,劉代表權貴。憲法該保護被劉整的人。文革中憲法就該保護劉少奇這個弱勢。
文革中憲法應該保護文女士不受汙辱,但也該保護她的丈夫張春橋代表的權貴體係不能無法無天侮辱別人。
同樣道理,憲法此刻也該保護70歲的老太太高瑜女士不被惡意的牽到央視的電視機前被當眾修理。沒有憲法保護,誰都能頃刻成為弱勢。此時此刻, 咱國還是與憲法無關,憲法保護每一個弱勢公民的日子,離咱們還遠呢。
習大人大概不明白,沒有憲法保護,他的後代仍有可能在日後某一天再次遭受他爹曾遭受過的命運。
憲法,一個文明的層次。
慶豐帝沒讀過多少書吧,可王岐山學曆史的,李克強學法律的,也不給習總支點兒招。
皇權文化根深蒂固,國人需要崇拜和服從某人,自己不會做主,需要他人做主,不少人缺少獨立思維的能力,而且,現今從小學到大學的中國式教育仍然如此誤導,這是一種“落實在行動中,融化在血液中“的習性,很難改變,即使在網絡媒體發達的今天。不過,還是佩服你對未來充滿信心,這其實也是大家發自內心的希望。
多讀點書再出來混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