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952)
對操盤手操盤能力進行評定時,評定的前提有兩個:一是莊家要合格,態度積極、能力優秀,
是操盤手操盤的動力而非阻力;二是不能借助環境以外的因素,即不使用操盤工具。
我們認為,操盤手的操盤能力可以分為四級:
第一是“普通級”,即在滿足上述前提的情況下,尚達不到以下各級標準。
第二是“三級”,經常或總是能夠在各種操盤行為方式(不論是與莊家在一起還是止損)中達到操盤收益。
第三是“二級”,即符合三級條件,並在某種方式中具有被動或主動的止盈能力。
最後是“一級”,要符合二級條件,並在任何方式、任何情境中具有主動的、能夠自我控製的止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