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殺人”非藥之過——美國中醫專家質疑反駁中藥肝損害調查結果
近期,香港《鳳凰周刊》第517期發表了一篇曾鼎記者的文章——《大陸中草藥肝損害調查》,其言論與昔日在比利時發生的所謂“中草藥腎病”一樣[1],都是把矛頭對準某些特定的中藥成分,而不深究問題真正的根源之所在。
當年比利時某西醫將中藥用於減肥,卻違背中藥的使用規律,讓患者長期大劑量服用木通、防己一類的中藥,導致多人罹患腎衰竭甚至出現死亡案例的嚴重中藥中毒臨床事故[2]。然而遺憾的是,事後人們卻輕率地把事故的責任歸咎於中藥的毒性,除了將這次事故命名為“中草藥腎病”(之後更改為“比利時腎病”)之外[3],甚至還無理地將含有所謂“馬兜鈴酸”毒性成分的相關中藥都予以禁用[4-5]。
在這裏,筆者完全讚同鳳凰周刊記者曾鼎先生關於重視中藥肝損害的呼籲,但針對曾先生的文章也提出自己對於事故根源的不同分析與看法。筆者以為,所謂的中草藥肝損害醫療事故、以及所有的中藥中毒事故的“凶手”一定得找出來。不然的話,還會有一係列的中藥中毒事故頻繁發生,既傷害著廣大民眾,也阻礙中醫藥的傳播與發展。
1 外行使用中藥,焉能不出事故?
筆者仔細拜讀過曾鼎先生關於《北京地壇等16家大醫院醫生齊發聲:中草藥肝損害秘而不宣坑害了誰》一文,隻覺得其提出了問題,但論證的主題並不明確,其內容也較為偏頗,不但沒有說明問題發生的真正根源,隻是圍繞所謂的中藥毒性成分問題討論,其結果於事無補,反而隻會將人們的視線引向禁用中藥的錯誤思維之中去。對於中藥中毒問題,最有發言權的當然也隻能是中醫師,可是曾先生通篇都沒有提到走訪過傳統中醫藥專業人士,反而隻是以那些無法作為專業探討的非一手病曆調查資料作為依據。顯然,這種取向很不客觀,不僅起到誤導作用,而且根本不具備學術性與權威性。
事實上,無論中草藥導致肝損害案例的比例是多少,這種探討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因為其沒有認真追究中草藥導致肝損害真實原因。筆者以為,曾先生既然想涉足中藥中毒問題,就應該懂得中西藥物中毒的機理完全不同,而且並不具備學術共通性;西藥的毒副作用主要體現在藥物的毒性成分上,所以其中毒過程相對清晰;而中藥的毒副作用則主要出在“藥證相反”的運用過程中,其中毒問題與藥物的成分關係不大,如若以中醫“辨證論治”為主軸,其中毒過程同樣也相對清晰。
中藥臨床運用所遵循的是“四氣五味”學術規範,而用藥規律則以臨床辨證作為依據。譬如患者的臨床辨證為寒證,如若醫者處以熱藥,則為正治,可以立見療效;如若醫者誤用寒藥,則為雪上加霜,由於“藥證相反”,立即就會在臨床上出現毒副反應。這就是說在中醫臨床上,中醫師所用中藥含有什麽成分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所用中藥是否適合於患者的身體現狀(病態證型),如若藥證相符,即刻可以見效;如若藥證不符,則無任何效應;如若藥證相反,必然會出現毒性反應。這種臨床特點主要是由於中醫學說“整體調節”“辨證論治”的學術規律所決定的。
所以說,依據西藥中毒的成分規律來探討中藥中毒機理的做法隻能被認為“牛頭不對馬嘴”。應該說那些西醫專業人士根本就無法理解。所以他們也就隻能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來看待中藥中毒問題了,似此,他們當然會感到困惑,會感到無奈,會感到極為複雜;說得難聽點,該文章中所涉及的某些西醫人士對於上述問題的感歎隻能折射出他們對中醫藥知識的無知。
我們知道,中西醫都有著各自不同的學術規律,現在的問題在於人們不去尊重中醫學的學術規律,不斷催促中醫藥必須科學化,強迫並改造中醫拋棄傳統的學術規律以與世界接軌。問題在於不少人所鼓吹的所謂的“中醫科學化”,就是去掉中醫的理與法,而僅僅隻留下方與藥為西醫臨床所用,這種做法的結果,隻會大量增加盲目使用中藥材“殺人”的隱性庸醫凶手,隻會大量增加中藥中毒事故的臨床發生率。中藥的臨床毒性反應並不與其所謂的毒性成分存在著必然的關係,主要取決所用中藥的性味歸經是否適合患者的實時病態證型。在傳統中醫師筆下,即使含有毒性成分的某些中藥都會成為治病的良藥;而在那些不懂得中醫藥知識的人手裏,即使不含毒性成分的某些中藥,一樣都會導致中藥中毒的臨床醫療事故的發生。
有人不是常常抱怨自己不明白中藥的毒性機理嗎?其實這個問題很好解決,請放下你們那種毒性成分論的思維,而代之以中藥使用中所規定的禁用、慎用等相關用藥規則、以及中醫關於"辨證論治"等學術規律就行了。
2 何首烏何罪之有?
如今,由於人們濫用何首烏而導致所謂的肝損害案例較多,有人竟然又對中藥何首烏口誅筆伐,要向何首烏下毒手,試圖將其推向斷頭台;這種做法既不符合中醫藥的學術規範,也不符合通用的學術規則。該文章中所有的被訪者幾乎眾口一詞,都說何首烏所含蒽醌類成分如大黃素是導致肝損害的元凶,因為其可引起實驗動物肝損害。其實這種說法很牽強。如若長期大劑量使用何首烏,其所含蒽醌類成分如大黃素或許會導致實驗動物肝損害,但由於傳統中醫師根本不會在臨床上如此使用何首烏,故而筆者搜集古醫學文獻也並見到肝損害的相關記載。
其實道理很清楚,長期大劑量使用任何藥物(包括西藥),都會出現藥物中毒事故,這屬於不當用藥,而並非藥物本身的問題。所以說何首烏並沒有殺人,充其量其原罪也隻是凶器而已,而使用何首烏殺人的凶手則是那些不當使用者,無論是出於何種動機,使用何首烏傷害人的人就是凶手。
何首烏出自《日華子諸家本草》,臨床所使用的何首烏飲片一般分為製首烏和生首烏。製首烏具備培補肝腎,補益精血的效用,常用於血虛,眩暈,失眠,須發早白,腰膝酸軟,遺精,崩漏,帶下,腸風下血,久痢等症;而生首烏具備潤腸通便,解毒截瘧效用,多用於腸燥便秘,瘰鬁,久瘧等病。煎濃汁外塗瘡癤,疥癬有效。由於臨床使用何首烏治病存在著生熟之別,所以在臨床使用何首烏時必須依據中醫“辨證論治”的使用規律,不可錯用。顯然,上述使用者或許並不懂得生、製何首烏的不同特性,如若誤用生首烏來烏須發,長期不當服用肯定會損傷胃腸功能。依據中藥關於何首烏性滋膩特性的認知,即使使用製何首烏烏須發,長期服用也會導致濕邪困脾,影響到脾胃的功能。
上述“久服濕困”的問題在幾乎所有的中醫藥文獻中都有著清楚的記載,中國中醫藥教材《中藥學》中所提示的使用注意事項中說道:“大便溏泄及濕痰較重者不宜服”;若不遵照該提示而亂用,必定加重濕邪為患,尤其是對於脾胃功能孱弱者來說則更是如此。所以說無論是生、製何首烏,任何一味中藥材都有著各自的特殊使用規律,必須嚴格遵循。
該文章中引述安徽醫科大學許某2005年所開展的一項覆蓋全國16家大型醫院的藥肝回顧性調查報告稱:“1,200例藥物性肝損傷病例中,中草藥的致病因素占20.6%”。而來自重慶第三中醫大學新橋醫院的一篇論文顯示,“中國從1994—2011年的24,112例藥物性肝損傷病人中,中草藥是導致中國藥物性肝損傷的第二大原因,占18.6%。排在藥肝比例首位的是西藥中的抗結核藥,占將近1/3”。人們不禁要問,能夠導致肝損害的西藥何其之多,為什麽它們都可以用於臨床、而唯獨何首烏被拉出來如此鞭撻呢?上述統計資料表明,能夠導致肝損害的還是以西藥多見,是不是由於這些西藥致毒的“整個過程清晰”,人們對它們的毒性就都可以漠視呢?
要說“做出及時調整與處理”,應該說中醫臨床比西醫做得更好,中醫臨床的每一次複診,中醫師都會通過“四診”來觀察患者的病情變化,並在方劑上做出適當的調整。隻不過西醫所依據的是那些檢驗資料,而中醫則是找尋患者服藥後身體的反應與變化。正如前述,中醫臨床使用何首烏這類滋膩中藥時,會特別關注到患者是否會出現頭重、怠倦、脘悶、腹脹、納呆等濕邪困脾等問題,而這樣一些關鍵的學術思維是濫用中藥的非中醫業者根本就不可能知曉的。
顯然, “調整與處理”無非是停用或療程之間隔使用,或者再用另一種藥物來製約其毒性成分;當然,所用的另一種藥物照樣存在其他毒性成分,還得用新的藥物來製衡,所以西藥在臨床上所導致的藥源性疾病更為常見。相對來說,中藥的“調整與處理”就簡單多了,濕邪困脾加用健脾祛濕的中藥輔佐,問題就可以輕易解決;而對於素體脾虛之人,在使用何首烏一類滋陰補血藥物的同時,加上黨參、白術、茯苓、陳皮等幾味中藥配伍,根本就不會出現上述問題。我們應該將中醫藥的傳統學術理念廣為宣傳,讓人們在使用中藥時注意到中藥的使用規律,了解到不當使用中藥的危害性;而不是由於某些中藥不含有所謂的毒性成分就可以隨意亂用,更不是在濫用中藥出現問題之後,又不負責任地將罪責推向中藥的毒性成分。
該文章還引用了302醫院肝衰竭診療與研究中心的論文資料,該文“分析了177例急性肝衰竭患者的病因,發現其中30名患者的病因是中草藥,占去將近1/5的比例”。我們暫且不說服用中藥中毒的這些人用藥不當的問題,上述所統計出來的資料本身就很清楚地說明作者的偏執。在177例急性肝衰竭案例中,中藥中毒僅隻占1/5,而4/5則為西藥中毒,難道人們為了讓西醫治療結核之類的疾病而賭上性命就會有“必要”嗎?筆者以為,身為醫學學者應該懂得尊重醫學學術規律的客觀性,應該注意到幾乎所有的中藥中毒醫療事故都出在不依據中醫藥學術規律而濫用中藥的問題上。
此外,曾先生還談到中藥的標簽問題,這個問題提得很好,完全應該做出更改。中藥標簽的更改必須依據中醫學說的學術規律,而不應該像現在這樣羅列出一大堆西醫病名。我們在相關的中成藥中,應該依據中醫的學術規律清楚地注明該藥使用的相關事項,以防止不懂得中醫的西醫醫師與患者亂用。譬如四物湯。除了要注明組成藥物的飲片名稱、具體功效之外,還應該注明具備(脾虛濕盛)證型相關症狀的人慎服,也隻有這樣才能避免出現(藥證相反)問題。
我們曆來都在強調,中醫藥療法的特色是“辨證論治”,其臨床宗旨就是“有是證,服是方”,沒有哪一個方藥能夠治療百病,也沒有那味中藥能夠大劑量地長期服用。應該懂得,由於中醫學說屬於進行整體調節的糾偏醫學,可以說任何中藥都存在雙麵刀刃的特性,過度使用,反而隻會導致機體陰陽出現新的不平衡。
關於生病的概念,中西醫的認知是不一樣的,西醫主要依據檢驗資料來判斷的;而中醫則認為“有症即為病”,即患者隻要感覺到不適就是生病。身體虛弱問題在中醫臨床就是生病,需要進行身體素質上的適當調補;西醫臨床常常將這樣一些患者歸類為“亞健康狀態”。
筆者以為,身為醫生,當自己無法幫助患者提高身體素質時,我們應該懂得尊重患者的選擇;而當患者不遵循中醫的學術規範、亂吃中藥的時候則應該規勸患者遵從中醫的學術規律,而不是如此指責患者;更不應該在自己並不懂得中醫學術規律的前提下,肆意以“哪來的藥物調理一說”來全盤否定中醫。事實上,中醫藥療法治病的思維就是對患者進行整體調節,通過改善患者體內環境而達到治療疾病的目的。
3 凶手好尋,就是不依據中醫藥學術規範使用中藥
曾先生在文章中說有人感歎導致所謂的中藥肝損害醫療事故的“凶手難尋”,筆者認為這是凶手定位的問題,如若將“凶手”定位為中藥的毒性成分,那當然就會存在這種“難尋”的感受,因為中藥不是西藥,借用西藥的學術理論來詮釋中藥,那顯然是行不通的,這是一種很普遍的錯位學術認知。
中醫藥有中醫藥的學術規律,中藥的有效成分隻能是中藥飲片,中藥的臨床使用隻能夠依據藥物的“四氣五味”與“辨證論治”學術規律,而那種將所謂中藥肝損害追究其毒性成分的做法是一種不尊重中醫學術規律的霸道行徑;用西醫藥規律來分析中藥中毒的學術規律當然隻會是死路一條。由於中西醫之間並不具備學術的共通性,可以認為文章中所接受訪問的那些人哀歎“凶手難尋”是一種必然現象。
如若曾先生將上述中藥中毒事件的起始因末認真審視一下的話,他就不難發現應該將導致事故的“凶手”定位為沒有嚴格遵照中醫學說用藥規律的使用者。事實上,無論是單味中藥、或者綜合方劑,無論它所含成分如何,隻要是不遵照中醫藥學術規範使用,都有可能出現“藥證相反”問題而出現中藥中毒現象。就像所謂的何首烏肝損傷事件一樣,任何滋陰藥物都具備潤腸通便的作用,長期過量使用,都會使得濕邪困脾,導致出現脾胃功能受損的中毒現象。曾文在“叵測的中西醫”一節中披露說:“中國大約70/%的中成藥是由綜合醫院的西醫醫師開出”,由此可見,中藥中毒事件出現的重要緣由應該與此相關,不懂中醫的西醫師如何保證能夠正確的使用中成藥呢?
類似的案例實在是太多,大量出現的龍膽瀉肝丸中毒事故也是一樣,由於對於中醫藥缺乏正確的認知,有些人將龍膽瀉肝丸當作保健藥物長期服用,有些人擅自長期服用龍膽瀉肝丸就隻是為了“加強肝髒功能”,而這些人後來都出現腎衰竭問題。很顯然,患者在不具備肝膽實熱證的狀態下長期服用這種苦寒方劑,其結果必然會損傷機體陽氣而出現腎衰竭問題。
上述顯示,僅僅將中藥中毒事故發生的根源著眼在中藥的毒性成分是一種偏見,也是一種轉移醫療事故責任的可恥行徑;因為導致中藥中毒臨床事故頻頻發生的凶手不是所謂的中藥毒性成分,而是那些不懂得遵循中醫學說學術規律而又濫用中藥的人,他們對中醫學說的無知導致他們以中藥材為凶器來傷害自己,傷害他人。曾先生所定位的中藥毒性成分不是什麽凶手,而隻是凶手作案所使用的凶器而已。真正的凶手,就是那些不尊重中醫藥學術思維的使用者,是他們攪亂了中西醫之間的學術思維,使他們改變了傳統中醫藥的臨床用藥模式,從而導致如此之多的中藥中毒的臨床事故。
4 中藥無毒論源自於中藥成分論
我們有些中醫師由於存在“藥食同源”之說,對於人們指責坊間所流傳的中藥無毒的說法源自於中醫行業常常會感到納悶。其實“同源”並不是同用法,也非同功效,隻是指藥食都來自大自然而已;食物是用來維持生命的,而藥物則是用來治病的,二者不可混為一談。除了人們錯誤以為依據“藥食同源”的說法是指二者都不存在毒性問題而亂用之外,有些學者則是依據西藥“成分論”規律將中藥分為有毒類中藥與無毒類中藥,以至於誤導大眾以為無毒中藥可以隨意使用,而毫不顧忌中藥的“四氣五味”特性有可能導致“藥證相反”中毒問題。
我們可以從隨便一篇論及養生問題的文章中找到類似的問題。筆者曾經拜讀過一篇介紹羅漢果的文章,說羅漢果裏含有多量葡萄糖,可以清肺止咳,潤腸通便,對於肺和大腸有很大的益處,應該長期服用。由於羅漢果中僅僅隻是含有葡萄糖,而葡萄糖又是人體所需要的好東西,因此長期服用羅漢果對身體很好,這種說法似乎有點道理。而且從中醫的角度認為,羅漢果既可以止咳,又可以通便,對於肺和大腸都有益處,所以理所當然地被人們認為值得長期服用。這種倡導對於西醫來說屬於順理成章,但對於中醫來說則是違背學術規律的。羅漢果質潤,味甘性涼,隻適用於肺熱燥咳、腸燥便秘患者使用,當患者燥熱一除,必須立即停用,過者必傷員者脾陽。而且,羅漢果的運用必須謹慎,脾胃虛弱者,脾虛濕盛者,均需慎用。
顯然,無知亂用中藥而無意識中毒的問題應該均為“成分論”誤導所致,因為其所認為的無毒中藥常常會使人產生可以肆意服用的幻覺,直到身體出現危險症狀都還不自知。類似的誤導比比皆是,正是由於(中藥成分論)誤導,人們才會放心大膽地胡亂服用那些“無毒”中藥,才使得(藥證相反)問題頻頻發生,所以人們在指責中藥毒性成分導致中毒事故的時候應該好好地想一想,到底是誰使得人們大膽地違背中醫藥學術規律而濫用中藥?而倡導中藥無毒論的始作俑者又到底是誰?
綜上所述,中藥肝傷害與這種中藥成分並不存在必然的關係。我們說中藥是藥,是中醫師臨床治病的專用藥物,不能隨意亂用。中藥中毒問題發生在中藥運用中的性味取向,其解決問題的關鍵途徑在於必須製定出嚴格的中藥管理規範,任何人(包括那些不懂中醫學說的西醫醫師)都不得隨意使用;也隻有這樣,才有可能杜絕這一不正常的現象。
曾鼎先生《中草藥肝損害秘而不宣坑害了誰》的問題提得好,但他並沒有給讀者以期待中的正確答案。我們應該追究中藥肝損害秘而不宣到底“坑害了誰”?首先當然是廣大患者,由於他們沒有充分了解到不遵照中醫藥學術規律而亂服中藥會造成較大的危害,如若不大力進行必要的中醫藥知識倡導,他們還會繼續受到類似的傷害;而且他們或許還會由於不當的倡導而走向拒絕中醫藥療法的極端。
事實上,中醫事業所受到的巨大傷害則更是顯而易見的,像曾先生這篇文章就很容易誤導患者。可歎的是出現了凶殺案,人們不去追究凶手的法律責任,卻在凶手所使用的凶器上大做文章,這種離奇說法並不符合一般的思維邏輯與學術規則;由此而提出禁止何首烏的臨床運用,則更是毫無道理。過分地誇大中藥的某些特殊效應,而不遵照中醫用藥的嚴謹學術規律,是中藥中毒事故頻頻發生的根源;如此將中藥肝損害的責任推向所謂的中藥毒性成分,不惜讓民眾繼續受到不當用藥的傷害,不惜讓中華民族的瑰寶------中醫學蒙上層層汙垢,這又是何等可悲的一幕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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