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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華日軍暴行:強奸不分時間地點老幼

(2012-12-08 00:41:15) 下一個
侵華日軍暴行:強奸不分時間地點老幼 

原標題:侵華日軍暴行:強奸不分時間地點老幼

【導讀】:日軍強奸特別殘暴。日軍強奸伴之以暴力威脅,從上例中已足可見,在此我們複加強調,是因為日軍強奸的暴力特點特別顯著。就強奸中對不從者殺傷、殺死全無顧忌而言,在近代以後確實極其罕見...

在近代侵華的各國軍隊中,日本軍隊給國人留下的印象無疑是最差的。其中的原因很多,比如日軍侵華時間最長、地域最廣、危害最大——正逢中華民族發展的關鍵時刻,兩次阻斷了中國近代化進路;比如日軍侵華的曆史最近,人們的記憶也最鮮明;比如以“抗日”為重要資源的中國政治主流所發揮的曲折作用〔1〕,等等。但如果列數最重要的理由,首選恐怕莫過於深刻於國人腦際的日軍無以複加的殘暴。或許是這一原因,華語學界論及日軍暴行者極多,而以日軍軍風紀立論者卻從未之見——既是“獸兵”“鬼子”〔2〕,豈有軍風紀可言?不僅華語學界未見,在我的有限閱讀中,日軍軍風紀問題在日本也從來沒有專文討論。另一方麵,這並不妨礙不少日本人對日軍軍風紀的稱讚。如小室直樹《從國際法看“南京大屠殺”的疑問》稱:

在日本人中“士兵”的印象,不僅是“強”,同時也是“正”。


在日本的軍隊教育中,特別強調保持榮譽。……“士兵是國民的模範”是教育的主題之一。

“軍人是不會作惡的”“軍人是不會說謊的”,國民深信不疑。

因為自尊心(pride)昂揚,日本軍的犯罪率是世界最低的。〔3〕(重點號為引者所加,以下為引者所加者,不再逐一注明。)

這樣的說法在今天十分流行。如第二次淞滬戰役時隨日軍第二聯合航空隊調往上海戰場的源田實,晚年在接受采訪時否認日軍在南京有過暴行,理由便是“這違反武士道精神”〔4〕;畝本正己《真相·南京事件》稱“背負了冤罪的〔日軍〕官兵大多是善良的”〔5〕;竹本忠雄、大原康男《再審“南京大屠殺”》稱攻占南京的日軍軍風紀嚴明,犯罪者為數極少,而且“都通過軍法會議受到了嚴懲”〔6〕;田中正明《南京事件的總括》則以“勇猛頑強”來反證“日軍軍紀的嚴正”,因為“隻有軍紀嚴正,才能成為精強的軍隊。不問古今東西,精強的軍隊等於軍紀嚴正的軍隊的鐵則不變。”〔7〕“精強”與“軍紀嚴正”決不等同,有“古今東西”的大量實例可證。如畝本正己喜歡列舉的“殘酷”和“非人道”的成吉思汗和希特勒的“精強的軍隊”〔8〕。此點與本文論旨無關,不必詳論。

這種日軍軍風紀嚴明說,其實早在東京審判時被告方已三複其言。如證人脅阪次郎(案發時為第九師團第三十六聯隊長,大佐)說:

我的部隊剛進入南京,某位會計中尉在因公外出的途中,發現了支那婦人遺棄的一隻鞋子,他想讓朋友看看它的美麗式樣,帶回了部隊,此事被憲兵偵知後,以掠奪罪的嫌疑將材料送往軍法會議,這位中尉因此在我麵前流著淚主張自己無罪,我認可了這一事實,向上級作了轉告。我記得結果是以輕微犯罪駁回。當時在南京的日本憲兵管束極為嚴厲,任何細微的犯罪都決不寬貸。〔9〕

在脅阪次郎的口中,日軍不僅秋毫無犯,簡直可當“仁義之師”而無愧了。脅阪此說在當時的證詞中是極端的一例,但對我們了解辯護方的認識卻也是十分傳神的一例。

此類論調決不能為中國人接受,在於它與經驗事實的完全背離。脅阪等人這樣說,隻能說明他們沒有絲毫的自省。從這點上說,這些論調不值一駁。然而,近年我也在想,為什麽一眼可以看破的日軍無辜的種種奇談在日本至今仍有市場?是不是暴行和軍隊的行影相隨在當時司空見慣,日軍的表現並不特出(日本每有人稱美蘇軍隊和中國軍隊的暴行)?是不是巨大的災難僅僅因為“戰爭”,而非日軍官兵特別暴虐?或者說是不是日軍官兵大多謹守法律,少數的意外已受嚴懲,罪罰已經抵消?是不是有關於此日本的第一手記載真有讓人見仁見智的餘地?要塞日本右翼之口和服日本民眾之心,如果不從日本軍隊自己的記載下手,對這些疑問來一次“入室操戈”,恐怕不能解決〔10〕。

日軍在戰敗和東京審判時曾焚毀了大量文書檔案,給以後複原相關曆史帶來了困難。脅阪次郎等敢於作如上的囂張證言,想必即是自恃了這一點(也有自欺欺人者,如南京大屠殺第一責任人鬆井石根,日記明明還在,卻謊稱已經燒毀)。但從另一角度說,撇開脅阪式的誇張之詞(如“一隻鞋”),我們也可以感到當時日軍軍法部門似乎並不僅僅是擺設。已消失的東西最易給人留下想象的餘地,所以我曾想,上海派遣軍法務部日誌等文獻如果還在,虛構派的問難應可不攻自破。這是我近年搜集日本相關文獻以回應虛構派時的一個突出體會。所以,當去年末去東京訪書,看到出版已兩年的日軍第十軍(攻打南京的主力部隊之一)法務部長小川關治郎日記時,不僅意外,也頗悔自己搜尋不細(因日記出版後多次去找書)。小川日記珍藏至今,長期不為人知,連與他晚年一同生活的女兒都感到“吃驚”、“完全沒有記憶”〔11〕。由日記又意識到,保存大量案例的日軍第十軍法務部日誌,作為事發當時軍方文獻,也是十分重要的資料。

從日誌和日記中可以看到,當時日軍的基本操守已經瓦解,寡廉鮮恥,悖逆人倫,在本土不可能發生的事屢屢出現。如11月25日晚第十八師團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聯隊第三中隊高□□在湖州的殺人案,起因為同宿舍某兵脅迫中國婦女當眾宣淫〔38〕。日軍的這種寡廉鮮恥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強奸的大量發生。這一對中國女性身心的最嚴重傷害,由於受害者本人極少控告,時至今日仍為不少日本人堅予否認。(不僅將當時的記載一概誣之為“傳聞”,更有甚者,認為“強奸的實態”或是“自願的賣春”,或是“中國人假扮日本兵所為”,或是“中國兵的反日攪亂工作”〔39〕。)對此,我曾在《當事人不告否認不了日軍性暴行》〔40〕中說,“不告”,除了麵對占領軍的弱勢立場,也與中國的節烈觀和貞操觀有關。中國人自來重“義”,在大關節上隻能舍生取義,“義”化為女子的義務,便是“高於一切”的更沉重的“貞操”(郭岐《陷都血淚錄》述日軍強奸,謂“女子之貞操,高於一切”〔41〕)。所以,在中國,一個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獸兵”的侮辱,就等於被毀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隻能飲泣吞聲,而很難拋頭露麵地去控訴。正是由於此,向日本占領軍告發固是與虎謀皮,戰後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實姓出來申冤。〔42〕

消極地沿著“不告”解釋,確實是因為麵臨證據上的困難。所以當看到小川日記時,不由想到,日軍自己留下的南京強奸的第一手證據雖然已隨上海派遣軍法務部日誌的焚毀——也許隻是失蹤——而湮滅不彰,但日誌和日記保留的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強奸案例卻是最有參照價值的旁證〔43〕。對這些案例粗讀一過,發現其中不僅有軍法會議所擬訴狀、判決,苦主的控告和兩造的陳述居然也有詳細記錄。後者令人十分意外。所以,盡管這些控告基本沒有起到懲治案犯的作用(第四節另述),但前所推斷的“不告”理由便不能成立,“不告”本身也不再能成立。所謂強奸隻是“傳聞”,更可因此而不攻自破。

從日誌和日記看,日軍強奸確實給中國女性帶來了巨大災難。日軍所過之處,無論通衢大道,還是田頭院角,也無論青天白日,還是夤夜薄晨,但凡女性都難免成為犧牲品。

(一)日軍強奸不分場合。如前述被高□□所殺“某”在宿舍宣淫。如第六師團步兵第四十五聯隊第七中隊上等兵外□□案:

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晝,赴楓涇鎮征發糧秣之際,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歲),試圖逃跑,生出惡心,抓住強奸〔44〕。

外某“公務”在身,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路途,卻公然強奸,可見日軍之肆無忌憚到了何種程度。從以下各例中我們還可以看到日軍的強奸是無所不在的。

(二)日軍強奸不問時間。如工兵第十六聯隊第三中隊一等兵上□□□□案:

被告人在湖州宿營中,昭和12年12月12日晨,在下士官指揮下赴城外征發糧食之際,偶爾看到躲避於竹林中的支那婦女,將其拉入農家強奸。〔45〕

野戰重炮兵第十四聯隊第一中隊一等兵前□□□□案:

被告人於昭和12年12月27日約午後零時,進入湖州城內章△△(“△”等各種符號均依原樣——引者)家,強奸同人之妻,並滯留其家,同日約5時歸宿時再次強奸其女。〔46〕 

第一百一師團擔架衛生隊一等兵小□□□□案:

被告人在湖州宿營中,於昭和12年12月21日約午後1時,進入同所某民宅,強奸支那婦人(二十五歲)。〔47〕

第十軍野戰炮兵廠一等兵小□□□案:

被告人在上海南市野戰炮廠工作中,於昭和13年1月18日……午後約3時30分,在上海南市飲酒之後,進入支那民宅,以所攜刺刀對準在場的二名支那婦人(三十歲及三十九歲),對其等強奸。〔48〕

晚間更是強奸的大好時光。如第六師團步兵第二十三聯隊第二機關槍隊一等兵池□□□的強奸:

被告人在鬆江宿營中,昭和11月28日深夜,見同地北門附近民宅支那人進出可疑,進行搜查,進入某家室內之際,偶爾在寢室看到支那婦人(三十歲),起了惡心,因此強奸。〔49〕

池某當時並不當值,所謂“深夜”“搜查”,所謂“偶爾”“看到”,都讓人“可疑”。即便池某強奸確是“偶然”,當時夜晚出來尋獵的情況仍可說比比皆是。第六師團步兵第十三聯隊一等兵古□□□、川□□□強奸案即是一例:

(12月27)同夜在金山縣師家樓支那農人家宿營,半夜侵入鄰家。對就寢中的支那婦人(三十二歲)以暴力奸淫。一同在前記支那婦人家宿營的被告人川□,從古□得知同人在鄰家強奸支那婦人後,立即到同家。以所攜刺刀脅迫同女,使之畏懼,加以強奸。〔50〕

此案中古某是屢犯,不僅事發當日白天在金山縣曹家浜搶奪小船,開槍擊傷中國人,前兩日在“征發”蔬菜時已強奸了一名年輕女子。

(三)日軍強奸不論老幼。如前述外□□強奸的對象隻是十五歲的少女。貝茨(MinerSearleBates)文獻中有“小至十一歲的女孩和大至五十三歲的婦女遭到強奸”〔51〕。當時西人記錄中頗多此類記載,如麥克勒姆(JamesMcCallum)在信中說“十一和十二歲的少女兩人、五十歲的婦女也未能逃脫(性暴力)”〔52〕。十一、二歲遭奸淫已經讓人駭然,但日誌讓我們看到這還不是年齡的下限。第一百十四師團工兵第一百十四聯隊第一中隊一等兵高□□□□案中的被害人年齡更小:

被告人在湖州宿營中,昭和12年12月31日約午後2時30分,在湖州城內苔梁橋附近,看到走過同地的支那女孩(八歲),以甜言蜜語將其帶到附近的空屋中奸淫(此案罪名為“強奸”——引者)。被憲兵逮捕。〔53〕

對一個可以用“甜言蜜語”誘騙、完全沒有判斷力的幼稚都不放過,可見在日軍眼裏是沒有“適齡”的問題的。中支那方麵軍法務部日誌記載有某部少佐11月29日在鬆江宿營時強行進入收容所強奸“五、六十歲支那婦人”〔54〕(此案沒有詳細訴狀,據第十軍日誌此人應為野戰重炮兵第六旅團輜重隊涉□□,但第十軍日誌未記此次強奸)。第十八師團第一野戰醫院伍長芳□□□也是一個例證:

被告人和所屬部隊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市宿營中,於昭和13年1月28日,飲酒酩酊,外出至上杭市之際,進入市內勞動路某支那人民宅。以所攜帶手槍對準脅迫同家支那婦人某(五十六歲),對其奸淫。〔55〕

八歲和五十六歲,足當祖孫,都逃不過日軍性暴力,還有什麽女性可以僥幸呢?

(責任編輯:趙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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