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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縱火案

(2012-04-17 08:45:48) 下一個
國會縱火案

國會縱火案(英文:Reichstag fire;德文:Der Reichstagsbrand)是德國納粹黨策劃的焚燒柏林國會大廈,借以陷害德國共產黨和其他進步力量的陰謀事件。希特勒通過此次事件成功解散德國共產黨。

事件背景
  1933年1月30日,德國總統保羅·馮·興登堡任命阿道夫·希特勒為總理。希特勒想實行魏瑪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特別授權法,該法律規定總理可以不通過議會自行製訂規章以代替法律,但授權法需議會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通過才能生效,在魏瑪共和國的曆史上,隻在1923年-1924年共和國發生惡性通貨膨脹時才啟用過一次。但希特勒的納粹黨在議會中隻占有32%的席位。因此希特勒上台後立即要求總統興登堡解散議會,定於1933年3月5日進行重新選舉。當時德國共產黨是議會中第二大黨,占有17%的席位,並且反對啟動特別授權法。希特勒想占有議會的多數席位,就必須將共產黨打壓下去。[1]

事件經過

  1933年2月27日22點,柏林消防隊接到消息,國會大廈發生火災。直到23點30分,大火才被撲滅。經過消防員和警察對大火現場的檢查,發現了20捆未燒盡的縱火燃料和一個赤裸的凍得哆嗦的男人,這個人名叫馬裏努斯·凡·德爾·盧貝(Marinus van der Lubbe),是荷蘭共產黨人,一個失業的建築工人,在此前不久才到德國。
  在火災報告時,希特勒正與約瑟夫·戈培爾在柏林的公寓中進行晚餐。在接到緊急電話後,希特勒、戈培爾和副總理弗朗茨·馮·帕彭乘車趕到國會大廈,在那裏他們遇到了赫爾曼·戈林。戈林對希特勒說:“這是共產黨的暴行!共產黨的一名匪徒被逮捕”。而希特勒則稱:“這是共產黨發動革命的信號”。次日,希特勒在普魯士新聞公報的電台上發表講話,稱“這種縱火行為是德國布爾什維克進行的最駭人聽聞的恐怖主義行為”。[2]

事件結果

  國會縱火案發生後,希特勒於次日要求興登堡頒布緊急法令,廢除了《魏瑪憲法》中有關保證人身自由的條款。根據《國會縱火法令》,於3月1日宣布共產黨意圖暴動,因此為非法。第二天,衝鋒隊占領了德國所有的共產黨黨部。德國共產黨是第一個被迫退出議會的黨派。隨後工會被解散,德國共產黨的報刊被禁止出版,包括德國共產黨領袖恩斯特·台爾曼的1.8萬名德國共產黨人被捕入獄。
  納粹同時宣稱第三國際策劃國會縱火案,並逮捕了三名共產國際駐德的保加利亞人:季米特洛夫、塔涅夫和波波夫,在9月21日的萊比錫審判中,季米特洛夫在法庭上嚴厲駁斥了納粹黨對共產黨的誣蔑,並宣稱“國會縱火案”是納粹精心策劃的陰謀。最終法院宣判季米特洛夫等三名被告無罪釋放。希特勒對萊比錫審判的結果非常惱火,宣布今後的一切審判都得由新組建的“人民法庭”執行。
  1933年3月5日的議會選舉中,納粹黨贏得了44%的席位,但仍然沒有能達到2/3的多數。其中國家人民黨和希特勒站在一起,他們共占52%的席位,納粹黨通過脅迫或賄賂的手段,強行通過了特別授權法,其中隻有社會民主黨沒有投讚成票。希特勒在特別授權法通過後,在一個月時間內取締了所有非納粹黨派。建立了納粹獨裁政權。
  範·德爾·盧貝經過嚴刑拷打後,承認國會大廈是他縱的火,目的是為了反對納粹黨。1934年1月10日,盧貝被處以死刑。[1]

事件真相

  在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德國將軍弗蘭茨·哈德爾宣誓書麵供認:“在1942年元首生日午宴上,當大家談論國會大廈的建築和其藝術價值時,戈林大聲說:‘隻有我才最清楚國會縱火案,因為火是我放的。’他一邊說一邊拍自己的大腿”。但戈林在審判中完全否認。
  對國會大廈縱火案的起因曆史學家們有幾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認為範·德爾·盧貝出於個人原因放的火,被納粹黨利用;另一種認為是共產黨策劃範·德爾·盧貝放火;大部分人認為是納粹黨策劃的縱火。
  1981年12月31日,西柏林法院正式推翻“國會縱火案”原判決,宣布這是一起錯審、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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