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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決首例婚姻法新解離婚案 女方未分到房產-看了這個,我那個怒啊!

(2011-08-25 23:14:22) 下一個

有那麽幾個男的在叫好(也有說公道話的),其實我也不知道自己在著什麽急。。。。。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1/08/25/1454061.html?refresh


一點感想,貼在這裏。算是一稿多投吧。


不公平。惡法!新法不應該同時適用於以前結婚的例子。 - 聰明的女子在新法下絕不會住進男人的房子。要麽自己給首付,要麽大家一起租房。絕不要這麽替這個暴力男還貸。

4年,再加一個孩子 -- 沒有女人會付出這麽多隻為坑一個男人的半套房子 - 況且這個男人還家暴。

女人最美好的4年有多少個?如果有選擇的話,單身媽媽的艱難又有誰願意經曆?

男人啊,當年們為新法歡欣鼓舞,慶幸自己的財產得到最大的保護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如果你有女兒,如果你的女兒他日不幸遭遇這樣的猥瑣男而法律的判決是讓她帶著兒子掃地出門的時候,你仍然會如此大聲為新婚姻法叫好嗎?

雖然對我沒什麽影響,我也從未在婚姻中占到夫家任何便宜,但我認為這是惡法,不保護處在弱勢的女性。

鑒於女子婚後會有十年時光用於產子育子,導致事業一厥不振,對其經濟能力產生嚴重影響,且我國法律對離婚後的子女贍養費標準偏低,此法會進一步造成婚姻中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導致更多女子忍氣吞聲不敢離異,進而對子女產生不良影響,故,此法顯失公平。 

對於好多貧家女子來說,嫁給一個有房子,這樣才能生孩子,過日子,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生育子女,哺育子女,照顧公婆,這些對家庭的貢獻,讓她們可以有一個安身之所。在離異後,仍能有一半屬於她的安身之所,讓她可以有尊嚴地離開丈夫,而不與孩子分離,這不是應該的嗎?

說到嫁入富家的女子如何如何,那畢竟是少數吧?窮人還是多的吧,平均工資以下的女人占大半吧?對她們來說,公平公正何在?要麽忍辱負重地過著不想要的婚姻生活,要麽被趕出家門,無力撫養子女,即失其家又失其愛兒,那麽,離婚這個詞,同休妻有啥區別?

現在如果女人要結婚,一定要把自己的所有錢,全投到房子的首付裏去,這是唯一保障。生了孩子之後,這樣,你同孩子的生活才有保障,這樣才能有安身之所。

女人啊,你可知道,你住進男人付了首付的房子,你就隻是幫助他還貸,那個他首付的房子始終是他的,與你無份。結婚十年八年,你節衣縮食付的房貸,房子不是你的。記住這一點。

為什麽國內的男人不停滴包二奶三奶無所顧忌而美國的已婚男人相對沒那麽肆無忌憚?為什麽有些海外國男要想方設法地把老婆騙會中國離婚?因為美國男人的離婚成本比中國要高出太多太多。

================================================================================================= 附: 浙江判決首例涉及婚姻法新解釋離婚案 女方最終未能分到一半房產 □時報記者 吳海婕 通訊員 鄭智楊 丈夫婚前支付首付買房,結婚沒幾年,妻子提出訴訟離婚,並且要求分得一半房產,這樣的案子怎麽判? 昨天,寧波北侖法院按照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三)》判決了一起離婚案,最終妻子隻獲得了婚後共同還貸額的一半及房產增值的補償額合計9.7萬元。 北侖法院的這起判例,成了《婚姻法解釋(三)》施行後,浙江省首例體現新法精神的離婚判決。 性格不合家庭暴力 妻子訴訟要求離婚 丈夫許峰(化名)34歲,妻子孟芳(化名)30歲,許峰在北侖一家私營企業任技術主管,收入不錯,經人介紹認識了孟芳。 2007年10月,兩人步入婚姻殿堂,2009年2月,兩人愛情結晶、兒子小寶出生了,可是看起來和諧美滿的家庭卻風雨飄搖。 孟芳說,婚後沒多久,就有一個自稱與許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來吵鬧,還要求許峰賠償10萬元,這事給他們的婚姻生活留下了陰影。 孟芳覺得許峰易怒、善妒,為了生活小事,經常無端打罵她,一耳光、踢一腳是常有的事。有一回,她還被打成軟組織挫傷。 “我無法再和他繼續生活了!”上個月底,孟芳起訴到北侖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兒子由自己撫養。 此外,孟芳認為許峰家暴對自己造成傷害,要求根據《婚姻法》第46條中“實施家庭暴力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條例索賠5萬元。 許峰則稱:“可以離婚,但結婚以後,我跟前女友沒有再聯係過,我和孟芳相互爭吵是有的,我也沒有家庭暴力,隻是氣急打過她一拳,不重,可孟芳有次居然拿電話砸我,抓破我的臉!” 男方婚前首付買房 女方主張一人一半 一套價值上百萬的房產如何分割,成了本案的一大焦點。 “我們結婚前,我給許峰3萬元付新房的首付,後來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車子是婚後一起買的,也是兩個人共有財產,都應該一人一半。”孟芳說。 “房子明明是我在婚前買的,登記在我的名下,怎麽可以一人一半?”許峰也有自己的說法,他認為,訟爭房屋是他的婚前財產,婚後兩人按揭歸還了3年多,共9萬多元,他同意房產按揭部分的一半還給孟芳,而購買的汽車雖然登記在孟芳名下,但是屬於婚後財產,應該折價以後各半分割。 據了解,這套爭議房產位於北侖城區擴展後的新興繁華地段,購買時間為2007年9月7日,早於兩人登記結婚的時間。 房產登記的名字是許峰,當時房屋總價為49.9萬元,首付了16萬元,向銀行貸款33.9萬元,該款自當年10月18日開始還款。買房後房價開始飆升,按現在的市場價,該套房屋可能賣到120萬元,但雙方最後均同意不進行評估,按原價格兩倍計算該房屋價格,即100萬元。 房產終判歸登記方 補償婚後共同還款 “《婚姻法》及前兩個‘婚姻法司法解釋’均未對婚前一方購買並付首付而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房產分割做明確規定,但是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對此有了明確規定。”負責本案的謝敏法官說。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訟爭的房屋係被告許峰婚前簽訂的買賣合同,並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該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因此該房屋應屬於被告所有,設立在該房屋上的銀行借款係被告個人債務,應由被告承擔。 至於原告主張其婚前出資購房款3萬元,因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定。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經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雙方共同還款約9.7萬元。房屋原價49.9萬元,雙方一致確認訟爭房屋按原有價格的兩倍確定價格。據此,法院如下計算共同還貸及財產增值的補償額,被告應當補償原告9.7萬元÷2×2(倍)=9.7萬元。 夫妻雙方都動過手 難獲家暴損害賠償 此外,關於損害賠償,新解釋也有新規定:“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家庭暴力等過錯情形的,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孟芳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構成家庭暴力,而且孟芳也有在身體上傷害到許峰的情況,所以法院對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考慮孩子未滿3周歲,判決由母親孟芳撫養,父親許峰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車子也歸被告許峰所有,但被告應找補原告車子的差價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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