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美國會為日本流血?解讀《美日安保條約》

(2012-09-10 23:24:06) 下一個
美國人是很精明的,精明的美國人會簽訂條約、宣誓保證為其手下敗將日本流血嗎?這不是一個空泛的主觀判斷問題,而是涉及對《美日安保條約》的法律解讀。

很多人認為《美日安保條約》是一個軍事同盟的條約,真是如此嗎?讓我們看看其條約原文吧。

這份條約的全文參見 http://www.mofa.go.jp/region/n-america/us/q&a/ref/1.html

條約共十條。第1條強調應該在聯合國框架內維護和平以及加強聯合國的作用。其後,具有實質性內容的條款為第5條與6條。

第6條規定,日本向美國軍隊開放其領土、領空以及海軍設施。這一條,體現了日本的戰敗國地位。正如日本政治家們指出的,美國隨時可以武力鎮壓日本。這與美國對其他軸心國的處置相同。美國保持了對德國與意大利的駐軍。這樣,美軍可以隨時撲滅德、意、日的蠢動。

美日安保條約的第5條是很多人所擔心的。其英文全文如下: 

【ARTICLE V Each Party recognizes that an armed attack against either Party in the territories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apan would be dangerous to its own peace and safety and declares that it would act to meet the common danger in accordance with its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and processes. Any such armed attack and all measures taken as a result thereof shall be 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1 of the Charter. Such measures shall be terminated when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aken the measures necessary to restore and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本博翻譯如下:

"第五條 簽約方承認在日本管理的區域內對簽約任何一方的武裝攻擊是對其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且聲明將根據其憲法規定以及程序對付這一共同威脅。任何此類武裝攻擊及因此采取的對策將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立刻向聯合國安理會報告。這些對策在安理會采取相應措施恢複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後將終止。”

從上文可以看出,《美日安保條約》雖然規定日本必須為美國提供軍事基地與設施,但美國並未保證在日本受到攻擊時,對攻擊方采取軍事反製措施,而是繼續在聯合國框架內尋求解決。這個條約反應了美國的戰勝國地位以及美國人的精明。因此,《美日安保條約》很難解釋為一個軍事同盟,更像是一個主人給奴才的最低程度的安全承諾。

如果是軍事同盟措辭應該是這樣: 如果誰打你日本,就等於打我美國,我會予以軍事支持。

參照二戰期軸心國的條約,這個差別就非常明顯,軸心國條約寫的是:“如果締約任何一方遭受目前歐洲戰場或者中日戰場之外任何國家的攻擊,則其他締約方將以所有政治、經濟以及軍事手段支持該被攻擊者”。因此,根據這個條約,當美國向日本宣戰後,德國、意大利也必須向美國宣戰。

類似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也寫道:【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條款裏有明確的軍事二字。

通俗點說,美國在這個《美日安保條約》裏沒有說,你日本要是被人揍了,我肯定幫你打回去。而是說,別人打你日本對我也是威脅,我會依美國國內法處理,並上報聯合國安理會的衙門,直到問題解決。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