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大大小小的對手,最後基本上都倒下了。你可以理解成正義的勝利。也可以理解成非正義的最後失敗。結果是一樣的。在人類文明的互聯網時代,非正義的東西是必定滅亡的。那幾個破壞美國法律的法官也受到了他們應有的對待。當他們歪曲法律、扭曲事實、拋棄良知、張牙舞爪、助賊為虐的時候,他們期待得到的反應是恐懼,但他們真正引發的卻是蔑視和打破幻想之後的焦土戰。
正義無懼非正義。那麽非正義是否害怕正義呢?我們不是他們,當然不知道他們的心理。但是我們知道曆史事實:當紅軍的炮聲接近希特勒的地下堡壘的時候,後者的手在抖;當薩達姆被從地洞裏揪出來的時候,他高舉雙手,示意不要開槍… 我們無法知道他們的內心,但卻能從他們的行為中推斷出對正義的恐懼。
賀梅案裏的裘得斯法官,被我們指控司法不當,不也就是就次要問題長篇大論卻拒絕回答關鍵問題嗎?鄭一芳之類害群之馬,被揭發之後,在國會聽證會上,不也就心虛狡辯嗎?金肯斯之輩,當我在其就職會上質疑其誠實與品格的時候,不也抓耳撓腮嗎?這些法官們肩負著人民的重托、嘴裏重複著司法正義的術語,他們自己心裏清楚,他們在玩弄法律、褻瀆正義。他們是真正的罪人。
但是這些罪人卻以為其他人都是蠢材,無法在他們這些司法精英充斥著法律術語、複雜判例的意見書中捕捉他們自以為巧妙的邏輯悖論、細微的事實變換和沒有明說、卻又顯然的偏見,隻得在無奈之中接受他們法槌冷酷的敲擊、一紙判決的無情安排。就像賀梅案中那位上訴法院的法官,114頁的意見書跟博士論文似的,引經據典,說父母權是基本權利,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根據114頁紙的論證,此兩老中父母權應與剝奪。你不服?告訴我錯在哪?這份判決讓多少原來積極支持賀家的專家、教授傻了眼,隻得承認法官是專家。而對法官們來說,這樣憑借法律,冒充上帝,決定他人的命運不過是又一次有趣的文字遊戲。而且,他們往往還因此得到掌聲和報酬。
但他們判斷錯了。今天,我們中有那麽一些人不但有智力與道德的雙重優越感,更有一種征服非正義、取得最後勝利的頑強意誌。一旦這些人在沉默中爆發,非正義就終將轟然滅亡。最後留下的,隻有我們對正義的信念,和勝者的光榮。
在我的侵權案中,被告就是賊,其偷竊是明擺著的事。拋開知識產權法,西方人都知道偷竊是罪。《摩西十戒》中的第八條就是不得偷竊。但是即使排除那些為賊作倀的劣質法官,也沒有任何美國法官說過半句被告的不對。沒有半句話說,被告未經授權拷貝軟件屬於侵權,倒是給我們設置重重關卡,限製我們取證,排除很多對我們有利的重要證據,對被告不斷撒謊視若無睹。為什麽?被告是大公司無疑是個因素。最後是8名陪審團員—普通老百姓--判決被告侵權。在挑選陪審團的時候,被告專門追問陪審團候選人對公司的態度,那些表示曾被大公司欺騙的人就立刻被被告排除。而我們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機會也經過了艱苦的鬥爭,因為絕大部分官司都被法官通過總結評判方式結束,根本沒有見陪審團的機會。而要推翻這種判決,則要經過長期的上訴。光是費用就讓大部分人望而卻步。我的陪審團審判,光是印刷資料、購買法庭記錄、雇人進行法庭演示等費用就是10萬美元,其他費用的數字則是這個的若幹倍。我是在花自己的錢和時間糾正低素質美國法官的判決、維護美國社會的正義。
曾有美國朋友跟我說,法庭是美國最後的貴族統治。正如前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奧卡拉在其《The Majesty of the Law: Reflections of a Supreme Court Justice》一書中所言,司法係統不是民主體製。聯邦法官都是任命的,而且是終身製,不代表任何選民。那麽這麽一個非民主係統與民主製度矛盾嗎?奧卡拉法官的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是其根據基本上是:法官們大多數是高素質精英,即使有少數害群之馬,也會被清除出去。確實,近年來有若幹聯邦法官因種種劣跡被清除出司法係統,但那些基本都是接近刑事犯罪的行為,如索取賄賂等。即使這些案子,也都是持續多少年後,才終於被揭發。而那些不很明顯的,基本上無法追究。
所以要記住,任何製度,最終取決於人。如果美國社會道德在走下坡路,很大程度就是因為司法素質在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