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是用自己的經曆再次證明,有色人種在美國要獲得平等的權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美國的反歧視法隻是規定政府與雇主等不得歧視(還有一些其他具體情形),其他情況下的歧視不在法律管束的範圍。在李永案中,醫生的歧視,就算有,也可能不違法。最後李永案審的局限於醫生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
我們在賀梅案中,經過多年的努力,得到了美國主流媒體的關注,美國人民的支持,終於維護了賀家憲法保證的權利,建立了賀梅法案。在這個法案上,很多貧苦的田納西人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了保障。但是那改變的隻是一個小小的角落。在大部分地方,還是存在普遍的不公。這種不公,當你不幸成為強勢力量的受害者,而試圖尋求司法正義的時候就知道了。有個家夥,平時極為恨中國、反共,結果有天被老美歧視了、罵了CHINK之類,想去告狀,後來呢,可想而知,他這才發現自己根本沒有什麽權利,甚至不如一條被打的狗,媒體對他的那點委屈根本不屑。他反華能給他帶來好處?人家老美跟中國做多少億美元的生意呢!哪個想跟中國做生意的美國人敢公開跟反華分子搞在一起?當然,即使拋開種族因素,普通的白人窮人,也是被壓製的。有一些白人兄弟飽受係統的欺壓,甚至認為隻有一場巨大的變革才能改變這種狀況。當我告知他們我的知識產權案終於經陪審團裁決獲勝,說明美國法治還是有希望的時候,他們的反應是激烈的反對,在他們看來,那不過是一個特殊的例子,普遍的情形是社會弱勢力淪為強者的魚肉。
前天有人說,知識產權不是基本權利,沒有必要太計較。這種思維再次說明中國人缺乏基本權利的概念。知識產權是一種PROPERTY RIGHT。而PROPERTY RIGHT正是西方文明中最基本的權利。比任何權利都更為基本。
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有基本權利。美國黑人以前就沒有權利,因為他們本身是奴隸主的財產。正如美國黑人領袖指出的,權利不是給的,是獲取的。美國白人女性為了獲得投票權,進行了一個多世紀的鬥爭,曾經有人為此自焚。俄國十月革命後,俄國女性獲得了平等,美國女性再次被喚醒,經過多年的鬥爭,才終於獲得了投票權。為什麽美國在1968年的民權法案中賦予有色人種更多的權利?因為1960代年開始,美國各地的黑人進行了激烈的抗爭,不少人倒在血泊之中,其中包括白人,但更多的是黑人。在這種壓力下,美國國會通過了相關的民權法案。
前兩天,我貼了一條美國聯邦法案,內中規定,三人或以上聚眾鬧事,可獲有期徒刑5年。這個法案怎麽來的?正是1968年民權法案的產物。一方麵,美國的主流社會不得不讓有色人種得到更多權利和保障、以減弱暴力抗爭給社會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麵,他們加強了鎮壓抗爭者的法律武器。
美國黑人對美國社會的公正性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每年紀念馬丁路德金的時候,美國人民-特別是有色人種-都感謝他。相反,美國的華人對美國社會發展的貢獻極為微弱,因為美國華人很多具有傳統的封建奴才思想,他們把自己在美國的那點可憐生存視為白人的恩賜,甚至以為必須完全背叛其母親國、背叛他們的華人社區才能表現對美國的忠心。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這也就決定了很多華人在美國社會永遠隻能處於下層,而不是爭取更多的權利。美國黑人的抗爭使美國有色人種(包括華人)獲得了一定的人權,而華人對美國社會公正的貢獻幾乎為零。綜觀美國華人史,唯一對美國的人權事業有一定貢獻的可能隻有賀梅案。其餘整個華人史,不過是給美國充當勞工、給美國人創造價值而已,過去修鐵路,今天寫CODE、做實驗。勞工對於社會來說,就是可替代的機器而已。
李永第一次上聯邦法院的時候,法官隻用半頁紙就把她踢出來了:根據被告的陳述,案子不成立,結案。連這個案子是關於什麽事情都沒有。後來,經過一係列的抗爭--包括控告法官,她總算得到了巡回法院的一定的關注。後來,相關的案子還進入了陪審團審判---盡管其大部分控告在前麵已經被總結裁判去除,隻剩誹謗一條,但總算見到了陪審團。這與當初比,就是一個進步。
很多華人對李永案的反應是一種奴才心理的表現。他們害怕其他華人的抗爭會給他們帶來不良後果,影響他們的良民形象。卻不知,西方社會裏良民就是賤民。排除弱者是社會達爾文主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