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
2019 (78)
第一,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造謠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判刑的。 在此不展開。 有興趣請看對美國憲法的闡述。
第二, Freedom of speech is not Freedom from consequences.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 ,言論不會也不該治罪, 但是不等於沒有後果。 比如一個人在公司罵人,雖然不會被判刑, 但是你不可能用言論自由來推脫被炒魷魚的後果的。
第三, 你有造謠傳謠和信謠的言論自由, 我作為個人也有辟謠的言論自由。 我不是政府, 我可以呼籲請大家不要造謠傳謠和信謠, 但是我沒有權力去禁謠, 也不可能做禁謠的事。
第四, 你有這個權利,不等於你一定要享受這個權利。 白給我一萬美金是你的自由, 我相信你不會輕易享受這個自由。 同時我相信大多數人認同: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 造謠可恥,造謠傳謠和信謠是在道德上是不對的, 而且是非常有害的。 所以應該打擊造謠, 鼓勵辟謠。 但最好是無謠可辟。
第五, Alex Jones 案件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 控方是孩子的父母, 不是政府, 所以不存在政府控製言論的問題。
第六, 懷疑的標準,
1. 最高的在科學結論:科學結論是通過接近證偽的實驗和數據得到的, 很少有絕對的證偽 在此不詳述。。 在不同情況下, 也有根據實際情況降低標準的需要。 比如你懷疑某種飲品裏某種物質有致癌的可能, FDA就不能等到這個可能被證偽了才要求下架。
2. 其次就是刑法: 要Beyond Reasonable Doubt. 這其實冒著罪犯逍遙法外的風險, 但是為了人民的各種自由, 於是對於罪行是寧可信其無,不信其有。 但是請注意, 這不是Beyond Absolute Doubt. 因為世界上極少有這麽絕對的事。 扯一句題外話, 這是為什麽不應該死刑的原因之一。
3. 再其次是民法: 比如, Alex Jones案, 控方隻要提供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即可。 不過在我看來, 這個案件控方已經證明到了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
第七, 懷疑標準的運用
我們每個人都有寬於律己,嚴於律人的本能。 我也一樣, 所以在運用懷疑的標準時經常雙標。
比如, 你會對與自己的不同意見采取Beyong Absolute Doubt的標準, 而對於對自己認同的意見會采取,“有證據顯示”的標準。 例如對於新冠mRNA疫苗, 藥廠與FDA做過了嚴格的臨床實驗, 仍然有人吹毛求疵。 但是HCQ有做過針對新冠的臨床嗎? 結果怎麽樣呢? 你說HCQ有效, 就該同樣的標準比較一下。
這種雙標情有可原, 重申,我自己也會有這種衝動。 寫在這裏說清楚, 就是希望大家能認識到這一點, 同時自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