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
2019 (78)
第一,先講原則:
對刑法, 普通法裏有個原則是Prosecutorial Discrention (檢控酌情權), 美國的檢察官普遍有很寬的權力決定應該嚴格執行哪些法律。
移民法的一般被看作是民事 (有變成刑事的可能,在此不追究細節), 是美國政府與個人之間雙方關係的事。 因問題不如刑事嚴重, 民事的執行就更寬鬆。對所有民事案都是這樣, 不單是移民法。 比如兩個鄰居有矛盾, 當然可以訴諸法律, 讓法律決定誰對誰錯, 誰該賠誰多少錢。 但是這樣費時費力, 大多數人不願意去費那個勁。
你也許會說這不是導致選擇性執法嗎? 這樣對國家不好啊。下麵給答案。
第二,Prosecutorial Discrention (檢控酌情權)的現實性, 即不可能嚴格執行所有的法律。
美國的法律(也許大多數國家法律) 多如牛毛, 而且很多有矛盾,甚至荒謬 : 比如:根據18 USC 336, 寫一刀以下的支票有罪, 最高刑期是6月。
如果嚴格執行所有的法律,不但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 而且會帶來所有人不便, 我甚至可以說, 所有人都沒法活了。 所以檢控酌情權具有現實性。 嚴格執行所有法律聽上去好聽, 但不可能做到。
第三,為了避免人為的選擇性執法--即人治
即有權有錢的人按照自己的喜好執行法律, 美國的執法機構來了個兩權分立。 司法部上層是政治任命, 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執法大方向,但不具體操作。 大部分執法人員是Career Personels,不是政治任命, 在基層執行法律, 避免人治。 共和黨新出爐的Project 2025會鏟除這種兩權分立,這樣會導致人治而不是法製, 需要特別警惕。
而且對法律的執行, 不是一句話司法部要嚴格執法, 就執行的了的。 執法是需要人力物力的, 所以很多事情需要國會授權,給錢。 幾個月前參院沒通過的的邊境新法就是一例。
第四,優先執行哪些法律?
這有很多見仁見智的成分。 我想,對現實問題有幫助的問題要優先, 嚴重的問題要優先, 對於利大於弊的“違法行為”, 幹脆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當然對某個具體問題到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有商榷的餘地。
比如, 叛國, 不承認公正的選舉結果, 盜竊國家機密文件, 這種極其嚴重的問題, 一定要嚴格執行。
非法移民的問題比較複雜, 粗略地說: 經濟上對美國有好處, 放鬆一點好。 但是如果邊境問題嚴重, 的確需要重視,於是拜登政府與參院合作, 想立新法,國會給錢, 由兩黨合作的新法本來就要出爐, 但是川普因想把這個為問題當作拜登政府的把柄, 所以反對,結果參院的軟體動物都跪了, 很多參與草擬該法的參議員都投了反對票。
也就是所謂”嚴格執法“被當成了政治工具, 也成了共和黨大會裏的假大空的政治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