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
2019 (78)
討論範圍:
因高院推翻的是Roe v Wade。 Roe v Wade定義了viability是24-28周,在此之前可以墮胎, 在此之後不可以。 所以28周以後的墮胎不在討論範圍之內。
1, 情:
28周是6-7個月的時間, 能把懷孕進行到這個程度的婦女從感情上是想要孩子的, 有時候名字都取好了, 還買了各種嬰兒用品。 選擇墮胎, 那是實在萬不得已,比如發現唐氏綜合症 (確診是18-22周), 本就是個艱難的決定。
2, 法。
第十四修正案規定, 政府不得幹預個人的隱私與選擇 。 懷孕墮胎完全是婦女的私事, 不是陌生人,大法官, 州政府應該參與的。 高院給了州政府這個權力, 本質就是大政府。
3.. 理:
關於墮胎的問題,爭議最大就是對生命的定義,這在醫學界有很多的可能,比如,心跳,呼吸, 大腦思維等等扽等 。 而Clinincal Death的定義是沒有心跳與呼吸。 用這個定義看, Roe v Wade規定的體外可以存活的標準是很恰當的。
說實話, 到底什麽才算是生命, 這個有很大的主觀成分: 你自己有你對生命的定義的權力, 一個宗教組織也有其組織對生命的定義的權力。 但是你不能用一部分人的定義來幹涉別人的絕對的隱私與選擇。
退一萬步, 就算把胎兒定義為生命, 婦女懷孕的本質是用自己的身體去支持另一個生命。 選擇是否用自己的身體與器官支持另外一個生命本身就完全是婦女自己的個人權利, 政府與他人不得幹涉。
SwiperTheFox 發表評論於 2022-06-24 19:17:40
回複 '靈動的雙子' 的評論 :
請你解釋,為什麽婦女自己身體的決定應該是州政府的權力?
Where and how do I force my religion on others? I just expressed my opinion and how I came to my opinion.
You are entitled to your religion. But you have no right to force your religion on others.
If you are a Christian, you would hav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bout those issues. America was founded on mainly Christian values and is still a Christian country. I converted from an atheist to a Christian and that changed my value system. "If there is no God, everything is permitted". Christian has a God and a lot of things are not permitted.
從自然科學角度來看,如果畸形胎兒不能墮胎,對社會有百害而無一益。
從社會科學角度來看,吸毒,無能力撫養孩子的女性不能墮胎,對社會有百害而無一益。
從長遠角度看,如果意外懷孕不能墮胎,男女擔心懷孕後果,更加不願意交往,幹脆躺平,不發生兩性關係,對社會未來更是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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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道理
All your concerns are not too outrageous.高院前著名法官 Antonin Scalia told law students at the University of Hawaii that the nation’s highest court was wrong to uphold the internment of Japanese-Americans during World War II, but he wouldn’t be surprised if the court issued a similar ruling during a future conflict. 做為中國人我們要有足夠的警覺, 積極為自己族群爭權益。
這跟聯邦與州之間的衝突完全沒有關係。 個人的醫療權利不應該被政府掌控, 不管是聯邦還是州政府。 Roe V Wade隻不過是保證了婦女的個人權利。
請你解釋,為什麽婦女自己身體的決定應該是州政府的權力?
我說的不是整個聯邦變成宗教治國,我說的是某些州會變成神的政府。既然很多保守州能夠在教會的影響和推動下,立法禁止女人墮胎,不管這些女人是否信教,而聯邦法律沒有權利(憲法沒有規定墮胎是婦女的權利)去改變這樣的州法,並且聯邦政府被禁止幹涉任何教會的非暴力的活動,那麽那些保守的州可以更進一步,把更多的教會的要求變成法律去幹涉不信教的人的生活,比如,禁止同性戀,禁止跨種族通婚,禁止婚前性行為,這個時候的政府和中世紀的宗教政府和現在的塔利班就越來越近了。
按最高法院對憲法解釋的方法要考慮200年前的上下文,憲法並沒有禁止教會對政府的幹預 (這也說的通,本來憲法是管政府的,而不是管教會的),但要是政府立法禁止教會幹預政府,那就是違背憲法第一修正案了。所以,教會完全可以把他們的教義變成法律(像反墮胎案一樣)強加到不信教的人身上,某些州變成神權政府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這幾個大法官隻是正確解釋了憲法。Genesis 1:27, "God created man in his own image. . .
這就像沒有在聯邦廢除奴隸製的修正案前,蓄奴州更加蓄奴,非蓄奴州更加反對蓄奴,最後分裂,內戰解決。
為了防止分裂,聯邦政府需要起到融合的作用,而不是不關我的事,你州裏麵說了算。
完全同意
從社會科學角度來看,吸毒,無能力撫養孩子的女性不能墮胎,對社會有百害而無一益。
從長遠角度看,如果意外懷孕不能墮胎,男女擔心懷孕後果,更加不願意交往,幹脆躺平,不發生兩性關係,對社會未來更是大災難。
憑什麽州裏有權幹涉婦女的個人選擇與隱私?
1971年Eisentadt vs Baird就判了第十四修正案保護隱私權。
第二款 眾議員名額,應按各州人口比例進行分配,此人口數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數,但不包括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但在選舉合眾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國會眾議員、州行政和司法官員或州議會議員的任何選舉中,一州的年滿21歲並且是合眾國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參加叛亂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選舉權遭到拒絕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製,則該州代表權的基礎,應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數同該州年滿21歲男性公民總人數的比例予以削減。
第三款 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武官員。但國會得以兩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數取消此種限製。
第四款 對於法律批準的合眾國公共債務,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亂或反叛有功人員的年金而產生的債務,其效力不得有所懷疑。但無論合眾國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擔或償付因援助對合眾國的作亂或反叛而產生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或因喪失或解放任何奴隸而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所有這類債務、義務和要求,都應被認為是非法和無效的。
第五款 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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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修正案一共五款,那條也看不出來政府不得幹預個人的隱私與選擇,懷孕墮胎完全是婦女的私事等內容。你的討論所依據的法律基礎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