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額的電費單

(2010-02-03 03:12:47) 下一個

月底了,又該交水電費了。

去年12月份我們住宅的電費是71,000左右剛果法郎(匯率是1美金:900剛果法郎,以下簡稱剛郎),今年1月份收到的電費居然高達295,000剛郎。前段時間聽說很多公司的電費普遍漲了3倍,機場路上有一家中國超市,漲價後現在每個月交60,000多剛郎,還沒有漲價的時候我們交的比他們現在交的還要高。

這是什麽收費製度啊,住宅電費比商店還要高,難道這個國家就沒有一個統一的收費標準?沒有一個機構在保護老百姓的利益嗎?

抄表員一般都是憑感覺想抄多少就是多少,非常隨意,如果你對所交費用有意見的話,可以找抄表員協商,當然要給勞務費(小費,一般幾十美金到上百美金,看你用多久),電費就能降下來。

我不禁在想一個問題,如果周邊的住戶都拿到這樣一個電費單的話,那麽他們會怎麽辦呢?

他們都能承受這樣的收費嗎?

看來這個社會是沒有道理可講的,想要我給抄表員小費,去死吧,今天一定得到電力局講理去。實在不行,我寧願把這個錢給他們局長,讓他把這個不懂事的小職員換掉,殺雞示猴。要不然以後別人還會騎到你的頭上,這樣的事情已經不是發生一次了。最近公司打算找電力局商量合作搞太陽能發電,如果合作成功的話,以後我們自己首先使用太陽能,也算是一個試點工程,先從自己開始吧。真要交這筆交費的話,以後就不用他們的電了。

 

這讓我想起在讚比亞的時候,有過一個非常滑稽的鬧劇。

有一朋友住的房子收到了一張400多美金的水費單,當時朋友在中國,讓我們協助處理一下。他讓我們不論發生什麽事情都不要交費,等他回來以後會處理。水利局於後來切斷了自來水供應。房東擔心我們不付水費,於是把我們告上地方法院,任我們怎麽解釋,房東就是聽不進去。房東每個月都能收到高昂的房租費,而且還扣著3個月的押金,讓她不要擔心,租戶回來以後會處理。因為已經起訴到法院,房東也沒有撤訴的意思,隻是告訴我們,如果我們把費用交齊,他馬上撤訴。

 

後來法院傳被告必須於7日之內到法院接受庭審,否則將會發出通緝令,通緝我的朋友。

沒有辦法,我隻有代表我的朋友出席庭審,當庭共有3個法官,不過主要是大法官一個人說了算。屋子裏坐滿了人,窗台外麵也擠滿了人。後來打聽才知道,這根本就不是法庭,有點像國內的農村的辦理民事調解的調解庭。案子審理得特別快,有些案子估計不到一分鍾就審理完了。他們講的都是土語,我也聽不清楚,都是法官一個人在說話,然後問了一些隻需要你回答,是還是不是的問題,案子就算審理完了。

大概20多個案子審理完以後就輪到我了。法官看著我笑了,估計是沒有見過外國人被告上這樣的調解庭。問我說不說土語,很明顯我是不會說土語的,法官看了一眼訴訟檔案,辯方反方都沒有說話,然後法官就單方麵宣布,我方敗訴,要求2天之內交齊所有欠款,然後到法院接受審判。我連申辯理由都還沒有講,不會就這麽結案了吧。我說被告不在讚比亞,目前在中國,沒有辦法交這筆欠款,還沒等開口再說些什麽,就被法警帶走了。

 

後來我去見了當地比較有名的律師,大家都稱呼他“R.K.” 交完150KUACHA的律師費以後,這個案子他就正式接手了(1美金:3600KUACHA)。

在理解詳細情況以後,律師告訴我第二天開庭的時候他會出庭,代表我去答辯。

 

第二天我一直聯係律師,他都說有個重要的案子現在高院等待出庭,讓我先不要著急,到時候他自然會過來,有朋友會通知他的,然後就關機不接電話了。快11點的時候,律師終於出現了。你根本想不到,律師跟我講了什麽。

律師給我提出3種可能性的情況,要我自己出庭,然後就走了。

第一: 這是地方法院,律師不能代表個人出庭,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庭。

第二: 如果法官問我們是否沒有按時交費,抗拒法律的權威,讓我當庭認罪。然後我會被地方法院當庭宣布有罪,並扣押。

第三: 如果認罪坐牢,律師會很快在高院向水利局起訴,把我提出來。如果法官要判刑,你就認罪,並說自己家庭的困難,如果自己坐牢的話會給家庭帶來災難,然後爭取認罰。                              

 

這就是律師所能做的。

 

法庭上法官問了我幾個問題,

你是不是沒有按照本庭長規定的時間按時交水費,你隻需要回答是還是不是;

你是不是清楚,不交水費就是抗拒本法庭的權威,違背讚比亞的法律,是還是不是;

那好,居然你承認了,本庭宣布你違背了讚比亞的法律,根據讚比亞現行法第… …

本庭宣布將你羈禁6個月。你有沒有什麽要說的?

 

我還能說什麽,這個時候說什麽都隻能被當作笑話了,等著律師保釋吧。

 

然後法官問我

被告身體上有沒有什麽問題?

有沒有家庭負擔?如果你坐牢的話,你的孩子妻子有沒有人照顧?

你的父母是不是會受到饑餓的威脅?

 

我當然就順著法官的話說,這也是律師提前講過的,看來法官要格外施恩了。

本法庭特許你選擇一下三個條款

第一: 認罪,本庭判你入獄6個月

第二: 認罪,認罰  

第三: 認罰

 

本庭宣布,由於被告屬於外國人,如果被告入獄,被告的家庭將會出現生活上的困難,因此本庭法外開恩,特準許被告繳納罰金,並繳納所有水費欠款,當庭釋放。

 

保釋金交了72,000,水費足額交齊400多美金。

後來我谘詢法庭上其它辦事員才明白,如果對方起訴你,你有異議,必須先把所有費用交齊以後,然後再打官司,打贏了錢還能退回來。

 

第二天我們找到律師,律師向我們詳細介紹了以前出現的同一起案件,也是個人起訴水利局,該案件沒完沒了,到現在還沒有結案。

律師說如果我們要起訴的話,他已經做好了一切準備,也就是說我們還要花上幾百至上千塊,打一個不知道有沒有結局的官司,如果勝訴,退還的錢就是那筆不合理的水費。如果是你,你會怎麽辦,你會將這個官司進行到底嗎?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