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美國警察抓副領事一事
(2010-05-01 13:58:19)
下一個
老張今天看到了這條中文新聞,內容上陳述了事實:即副領事開車時,車子沒牌子,條子盯上了,但副領事沒理人家,直接開進了休斯敦領事館的車庫,美國條子也不含糊,進去抓人。事情很簡單,不過可能不像新聞中所描述的那樣,好像這回老美又100%不占理,中國人要討回公道,俺就來評評這個事。 為了更好說明這個事情,俺先再把趙燕案件給大家評評。
04年的時候,有個中國公民持商務簽證來到了美國的尼亞加拉大瀑布旅遊觀光。這個瀑布正好位於美國和加拿大邊境上,美國的條子正在一個屋子裏盤查一個毒品販子,這時趙燕同學不知為什麽來到這個小屋前,趴在窗外向裏麵望。美國條子懷疑她是毒品販子的接頭人,就招收示意她進來。和趙燕一起的兩位女士掉頭就跑,可惜趙燕跟著也跑,就是慢了些,被條子先趕上,於是按倒在地,噴胡椒水,帶手銬。
事後條子當然知道抓錯了人,於是後麵的事情大家也從新聞上看到,趙燕帶著墨鏡,一臉清淤,她的紐約律師誓言要讓美國政府賠償1千萬美元。 俺當時正好住在新澤西,每天都能看到那個叫羅德裏根律師行的中文電視廣告,最後一句是所有員工在一起,高喊“為人民服務”。這種案子通常律師不收取任何費用,隻有在贏了案子後,從賠償金裏收取30%-50%的費用的。有很多朋友都可以證明,俺那時的評語:你以為美國政府是提款機啊!因為,大家可能不了解美國的執法人員是擁有很大權力的。比如,攜帶槍支,手銬,胡椒水,電擊槍,警棍,可以隨時逮捕,或者槍擊任何威脅警員或者人群生命的人。那種在國內和警察拍肩膀套磁的現象是不存在的,因為你的手要是敢往警察身上放,基本你是會被按倒在地,帶上銬子的,因為你有威脅。為什麽呢?很簡單,警察身上那麽多武器,誰知道你是想幹什麽。 所以,趙燕一跑,警察追上,將她放到在地,整個過程是不違法的。有同學可能要問了,能不能輕點放到,俺告訴你,不可能的。因為,在美國,私人擁有槍支是合法的,所以當美國警察追擊嫌疑人時,放倒您一定講求快速,不給您留機會的,因為不知道您身上有沒有槍支的。當然,俺也可以想象,能來美國旅遊的趙燕在國內也不是白丁,沒見過這陣勢,也沒吃過這虧,一定掙紮反抗的。所以,下一步,胡椒水是警察減弱您反抗的另一個標準程序。有同學問:一個大老爺們(旁邊還有一個女警協助),對付這麽一個弱女子,太過了吧。對不起,不過,原因就是大老爺們也扛不住子彈的。胡椒水還是幾年前的,過時了,如今已經是電擊槍的時代了。同學們,與時俱進吧!
那為什麽律師要信誓旦旦的免費打一個連老張都不認為能贏的官司呢?說不出答案的同學一定沒有做過marketing。您想,律師行大把的銀子給中文電視台做廣告為啥,就是想多接華人的生意。這下可好了,新浪,央視,163, 幾乎所有中國主流媒體都或多或少的報道了這個案件,裏麵都會出現類似這樣的話“紐約的羅德裏根律師行的XX律師認為:我們一定能幫趙燕討回公道,讓美國政府賠償1千萬美金”,簡直是白求恩在世,那中國人當自己人,崇高的國際主義精神啊!這廣告效應您想該是多NB的,而且一毛都沒花。而這鳥律師的投入就是花點時間閱讀案件,準備出庭。 最後的結局恐怕大家知道的不多,因為主流媒體都在同一時刻消聲了。趙燕案件如同老張判斷的一樣,半毛錢也沒拿到。稍感欣慰的是那個警察為了打這個官司花了很多錢,最後快破產了,但趙燕也被對方律師質疑其來美的目的,因為她的商務考察行程裏沒有任何實質的生意行為,國內也有很多人質疑她的出國途徑和目的,還有人指認她是人蛇,來美國是趟道來了。而事後的醫院檢查也說明趙燕同學沒有什麽大礙,其臉上和眼睛的清淤多為胡椒水導致,然而她卻坐輪椅出席在公眾麵前的照片被對方指責為誇大傷情,意圖騙取賠償金。庭上,她的誠實受到了辯護方嚴重質疑,真是輸了官司又被人惡心一頓。最後的贏家:雙方的律師。
通過這個案件,俺要說明的是:美國警察在執法的時候,會比您緊張一百倍。不虛構的,俺家對門就是個警察,這個俺從他嘴裏得到過肯定。因為,警察也是有家小的,在逮捕人的時候,警察的一個錯誤可能導致他再也看不到老婆孩子,所以這裏的警察基本都會遵守標準程序抓捕犯人。像好萊塢裏那些孤單警探,都是扯淡的,別當真。 再說說副領事鬱伯仁先生被抓一事。不管什麽原因,車子沒有牌照,且在行駛中,俺想象警車先從後麵跟上來,打閃燈也許沒有警笛或者隻響了很短的一聲,提醒您停車靠邊。您也許以為您的牌照還在,對方應該識別出是外交牌照,所以不理睬。而這時,警察也毛了,沒有牌照,就沒法在警車的電腦係統裏找到資料,可能是危險的犯罪分子,於是警笛大作,且呼叫其他警察支援。而鬱領事因為有外交豁免權在身,沒把警察放眼裏,畢竟中國現在強大了嗎,心裏說:操!看不出是外交牌照嗎?白癡。於是還是慢慢悠悠向領館開去(那片區域限速大約在60公裏左右)。警察一看,大哥,您心裏素質忒好了,有備而來啊,躲不過去了,要掏槍幹仗。這下,腎上腺素瞬間分泌到了嗓子眼。而休斯敦的中領館又是在那種城區裏的一個不起眼的樓宇中,門口沒有武警站崗。你千萬不要聯想北京的使館區,沒有任何可比性。如果沒有輪子盤腿坐在外麵,俺上次估計都找不到。所以,鬱先生剛停進領館的車庫,條子肯定是迅雷不及掩耳盜鈴之勢,衝下車子,從兩邊包抄過來,用槍對著鬱先生和家人,然後打開司機門,將鬱先生托出來,按在地上,膝蓋抵著他後背,反擰雙臂,帶上銬子。
後來,發覺是抓了領事,知道撞上NB的了,趕快叫救護車。為啥?因為,這樣的立刻檢查可以記錄下來到底警方是否使用過分的武力導致嫌疑人受傷,除非嫌疑人自己要求無須檢查。另外,還有一個情況大家可能也知道,就是美國的警車裏除了安裝聯網的電腦,車台,還有攝像機和錄音機,就是警察的執法行動都會被完全的錄下來,因此在執法的時候,警察是很小心的,嚴格按照標準程序執行,除非你不想活了,或者不想要這份工作。 於是乎,媒體如趙燕案件,再次使用了“暴力,毆打”等字眼。俺可以負責任的告訴大家,美國警察一樣是白社會,釣魚罰款的事隻多不少;高速上不響警笛時,就屬這幫孫子最能超速;您要是有關係,罰單一樣擺平。所以俺沒有給警察開脫的意思。不過,鬱副領事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看到警車示意後,立刻停車,然後瀟灑的掏出您的外交證件,等著警察跟您敬禮吧。
當然這事最後上升成了外交事件,希拉裏一定在罵:瞎了狗眼!NB也別往領館裏衝啊。可是這休斯敦的警察局長不這樣想:我兄弟們都是按程序辦事,就算知道是領館,這沒牌車要是有汽車炸彈,我是不是就讓他進領館不管了。希拉裏你丫少給我和弟兄們添亂,到哪我也有禮。否則,以後弟兄們還怎麽上街盤查啊。總不能記著所有的領館地址吧,這休斯敦好歹也有個100多個。抓人之前,總不能說:等等先,我去門外看看是不是領館....... 所以這事在外交層麵上,我方有禮,說破天,不能進領館抓人,美國政府一定會說SORRY;民事層麵上,半毛錢也討不到,因為是鬱副領事的不當處理導致整個事件,而且可恨的是不像國內,外交部長一句話,這警員就給免職了。這希拉裏想這麽做,可惜管轄不到。如果中領館提起訴訟,俺確信“毆打”“暴力”等字眼在法庭上會不堪一擊的,因為美國警察就是這樣天天對待他們本國人民的。 不扯了,博文就是想告訴大家:來美國後,您要是被警察攔了,一定要鎮靜,停車。雙手放在方向盤上,關閉引擎,如果是夜間,打開車內頂燈,等待警察來盤查。千萬不要下車,千萬不要亂翻駕照,等到警察過來了,可以告訴他你需要從手套箱裏拿駕照。通常警察不會立刻下車,他會在電腦裏查您的牌照先,所以耐心,不要以為攔得不是您,就繼續開車,那下次你停好車,一定會被槍指著頭,像一隻死狗一樣被托下車,一邊臉親密接觸大地母親,然後給您帶上銀閃閃的一雙連體手鐲。不管您外語多好,別拿警察當做練習對象,保證沒有好結果,尤其是男同胞。不管您在國內多NB,即使他給您開罰單,別跟警察爭辯。更不要做任何辱罵或者出格的事情,不要認為使用國罵會沒事,別忘了,有攝像機對著您。 俺的博客裏有一篇引用的博文,是講90年代初,洛杉磯黑人暴亂打砸搶的事件,那個文章對美國警察執法和司法處理有更明確的說明。
下麵,我會關注這一事件,並添加自己的評論 ------------------------------------------------------------------------------------------------------------ 原報道 4月26日 24日晚間,中國駐休斯頓副總領事鬱伯仁在總領館附近遭到休斯頓警察圍捕,期間美國警察手法粗暴,鬱伯仁受傷被送往醫院。此事已經掀起一場外交風波,中國政府已就此事向美國發出抗議。美國國務院表態稱正在調查,並非常嚴肅地看待此事。 事情原由:沒有掛汽車牌照? 據哥倫比亞廣播公司29日披露,休斯頓警方以鬱伯仁開的車子沒掛牌照及未按要求停車為由,派出多輛警車進行追蹤。 當鬱伯仁駕駛的車輛開進總領館車庫內時,多名美國警察衝進中國總領館內,給鬱伯仁銬上手銬。據中新社報道,鬱伯仁亮明身份後仍遭到美警察粗暴對待和毆打(這裏就顯出記者對美國執法和休領館地形的不了解:因為你如果先亮身份,肯定不會後來的事。但是如果是不停車,無牌照(不管自己意識到沒有),那在抓捕您時,就算您說是美國總統,也會先托出車來,按在地上,帶完銬子後再核查您的身份。所以我想那是鬱領事嘴上大喊我是天朝外交官,人家也不理的真正原因。別忘了,警車的攝像機在警察一下車就開始記錄了,他們還不會想毀掉自己的職業的),手和脖子受傷,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 多家媒體報道,車中當時還坐著一位女乘客,女乘客並未受傷。據中新社消息,同行者是鬱伯仁夫人和女兒。 據環球時報報道,休斯頓警察局目前還沒有對事件發表任何評論,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報道中引用的消息來源稱,警方當時並不知道鬱伯仁進入的是中國領事館。 不過在這一新聞的跟帖中,一些美國網民質疑警察不知道他們衝進去的是中國領事館的說法,稱警察可能是因為別的原因在追逐鬱伯仁,而汽車牌照問題隻是借口。有人表示,警察顯然是像對待美國普通民眾那樣對待外交官。還有人指出,外交車牌被竊,在休斯頓是家常便飯。 鬱伯仁副總領事在醫院敷藥後出院,目前已經恢複上班。 中方發出抗議 據中新社報道,使館發言人表示,目前有關事件正在處理之中。中方已就此事向美方提出交涉,要求美方嚴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美領事條約》,確保中國外交領事人員及館舍不受任何侵犯。中方將堅決維護中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的合法權益。 美國表態:密切注意 美國國務院官員29日就此事作出表態,稱美國務院正密切調查此事件及相關的執法權限。美方將與中國政府討論調查結果。這位官員指出,“美國國務院非常嚴肅看待此事”,並已和中國大使館就事件原委接觸。美國國務院認為至關緊要的,就是(保護)所有在美國的外籍外交及領務人員的安全。 ------------------------------------------------------------------------------------------------------------- 4月29日更新 環球網駐美國特約記者隗靜報道,三名在上周六(24日)闖入駐休斯頓總領館的休斯頓市警官目前已被暫停執行巡邏任務(不要以為這是對方認錯的行為,這也是標準程序。畢竟這三個人闖了領館執法,所以先要調查清楚,看是否真得執法有問題,再會做決定。如果休斯敦警察局認為粗暴執法,如新聞裏講的,這三個人一定會被開掉的,但俺估計可能性不大,因為這些警官都很清楚警車的攝像頭會記錄一切的)。休斯頓市長帕克29日發表聲明宣布此消息,並表示美國國務院和休斯頓市警察局正在聯手對事件進行調查,相關警官是否受到進一步處分將視調查結果而定。 據美國當地媒體報道,中國駐休斯頓總領館副總領事鬱伯仁24日因駕駛沒有牌照的被正在巡邏的警察注意。在警方鳴笛示意停車接受檢查後,鬱伯仁沒有停車,也沒有減速,繼續向位於休斯頓蒙特羅斯區的總領館方向行駛。此舉導致數輛警車尾隨追蹤。 在到達總領館後,鬱伯仁開啟車庫電動門開車進入車庫,隨即被跟隨進入車庫的三名警官粗暴逮捕並帶上手銬。據報道,逮捕過程中鬱伯仁受傷並被急救車送往醫院治療,現已上班。休斯頓市警察局和市長辦公室官員在29日都拒絕透露逮捕過程的細節,僅承認鬱伯仁受傷。 目前,警方已將大部分媒體問詢推向市長辦公室回答。在市長帕克的聲明中,美方承認事件發生在中國總領館車庫內,但說相關警官表示他們不知道鬱伯仁進入的建築是中國領事館。 依照慣例,駐在國執法人員無權進入當地其他國家的使館或領事館。美國國務院官員29日對《環球時報》表示:“在美外交使領館人員及處所的是美國國務院最為重視的事務。”這位官員證實美國務院與中國駐美使館就事件調查保持溝通,並將對此“嚴肅對待”。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美國聯邦執法人員說,依照美國司法慣例,“對法律法規的無知”通常不能被用作可以觸犯法律的借口,所以三名警官有錯是確定的,因為他們誤闖入外國領土。不過,因鬱伯仁的車沒有牌照,他又沒有在受到警示後照章停車,警官不可能知道他是外交官,否則也不會逮捕他。 這位執法人士說,若是美國公民,無視警官要求停車的警告並逃逸是重罪,警官可以視情況使用武力,包括開槍。他還說,因為休斯頓是距離美國和墨西哥邊境最大的城市之一,販毒和走私團夥猖獗,所以是美國外交車牌被盜頻率最高的城市。有外交牌照的汽車在過美墨邊境時通常不受嚴格檢查。 除暫停三名警官的巡邏任務之外,休斯頓警長麥克萊蘭還下令給所有擔負巡邏任務的警官每人發一份包括所有外國領事館在休斯頓地址的通訊錄。市長帕克發表的聲明中說,休斯頓的領事館數量在全美第三,“我們珍惜我們的國際居民,希望向他們保證我們的城市歡迎他們。” -------------------------------------------------------------------------------------------------------------- 5月1日新聞 上周末被休士頓警方衝進中領館逮捕和毆打的中國駐休士頓副總領事鬱伯仁,30日打破沉默,稱警察毆打他的臉部。(如果為扇耳光式的毆打,或者有出拳擊打頭部,那麽這個警員會做監的;但是如果警員把他按在地上,讓他的臉擦著地麵了,並且為了實現將其按在地上的任何其他強迫手段,如索脖子,擒拿,下絆,甚至擊打,都是沒有任何問題。如果你沒有反抗或者掙紮,那麽基本不會有擊打。)他說,他被毆打的情形都被領事館的保安攝影鏡頭記錄存案。不過涉案警員30日也另有說辭,稱鬱伯仁出言不遜。 鬱伯仁30日接受「休士頓紀事報」(Houston Chronicle)的專訪表示,24日下午事發時他和夫人坐在領事館的座車中,看見後麵的警車閃燈,他便停下車,等了數分鐘。但警察留在警車中,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所以他才駕車駛往位於休士頓市Montrose街3400號的領事館,領館的自動車門後,警車也尾隨而至。(鬱副領事可能不知道,警察不采取行動,不代表你可以走人。警察看不到車牌子,就無法查車主身份,如果懷疑是毒品販子,就可能叫支援,從前麵堵住你,再查你的車。所以,鬱副領事再次開動車子,警察就認為你有問題,準備逃逸,他可以采取的行動包括:開槍,撞你的車,尾隨。所以,鬱副領事當時處的地方不利於警察采取前兩個行動,還算幸運的了) 鬱伯仁立即「清楚表示」他是中國外交官,警察照樣銬住他。(看我昨天的評論,你沒有在一開始停車說明身份,那麽第二次停車就要先帶銬子,再查身份;即使說外交部長也沒用的)鬱伯仁表示,警察毆打他的臉部。不過他沒有談及當時的具體情形。領事館另一位工作人員則表示,鬱伯仁頸部和手也受傷。 休士頓紀事報專欄編輯Roberta MacInnis當時恰好在附近購物,她看到警察把被銬的鬱伯仁壓在領事館停車場地上,鬱伯仁當時麵部朝地。(標準的逮捕程序,沒有問題) 鬱伯仁說,當時警察的一舉一動,都被領館的保安攝影鏡頭記錄在案。鬱伯仁和他太太後來當場被釋放。 鬱伯仁30日也透過休士頓僑界友人表示,當時他的座車前麵有車牌,隻是後麵車牌不知道何時不翼而飛,媒體的報導與事實有出入。 鬱伯仁被捕的事件發生後,美南僑胞在紛紛向總領事館詢問。鬱伯仁對關心他的僑胞表示,目前媒體的報導有失真。這是因為主流媒體是根據警方單方麵說明所做的報導。警察在領館內不由分說就製伏他,並給他戴上手銬,手法粗暴,造成他頭頸和麵部受傷 (還是以前說得,被追停了的,都是這個下場)。 涉嫌毆打鬱伯仁後已被警局改調內勤的警察為賴利 (Timothy Riley Jr.)、陳寬 (Quang Tran)和歐立瓦瑞斯 (Victor Olivares)。賴利2008年加入休士頓警察局,陳寬和歐立瓦瑞斯2009年加入警局。 叁人30日透過消息人士放出這一事件的警方版本。據表示,他們於當日下午4時30分在離中領館不太遠的地方注意到鬱伯仁的車,該車沒有牌照。他們亮起警燈,但鬱伯仁駕車走了約五分鐘後進入領事館停車場。「休士頓紀事報」引述消息來源表示,當警員走出警車時,鬱伯仁高聲喊叫,出言不遜(出言遜不遜不重要,當警員衝過來時,正確的做法是服從警員的任何指示,高聲喊叫不會帶來任何正麵的幫助,隻會幫倒忙)。 一位領館發言人表示,鬱伯仁座車前麵有車牌,隻是後麵車牌不見了,而他覺得隻要前麵有車牌就可以了(覺得不行)。 不過報導說德州法律要求前後都得有車牌(是的,不管怎麽說,警察讓你停車,就不要開車了)。
照你這麽說,那就連紅燈都不要停了,讓警察追車,然後槍擊,引起更大的國際糾紛??
我看你才是愚蠢無知!做人不要太囂張了!
I agree it is really hard to tell.
But knowing where there they should not step in got to be part of training of the local police. That is not an excuse to say it is hard to tell from the outside look.
你算球?
所以這場騷亂是警察引起的?還是羅德尼金?我看社會上還是少幾個羅德尼金,畢竟什麽社會都不是完美的,您說是不是
感謝互聯網,給您找出洛杉磯騷亂的文章:
洛彬磯騷亂與種族歧視無關
“1992年的洛杉磯騷亂是美國60年代後發生在城市的首次大規模騷亂。這次騷亂極大地震動了美國社會,人們終於意識到這是種族間緊張關係的總爆發。
正如1965年洛杉磯騷亂一樣,1992年的騷亂是由警察針對黑人的野蠻行徑引起的。1991年3月3日,洛杉磯的4名警察攔下一輛由34歲的黑人羅德尼•金駕駛的轎車,理由是他超速行駛。據事後這些警察說當時金從車上下來,擺出一付攻擊的架式,像是吸過毒的樣子。警察們一擁而上對他拳打腳踢,對躺在地上的他用電擊槍數次電擊,然後給他戴上手銬。當時的場麵被一位旁觀者拍了下來,兩天後,錄像帶在全國各地的電視台播放。
事後,金指控這4名警察有野蠻行為。對這些警察的審判是在一個白人社區裏進行的,陪審團主要由白人組成。警察們在庭審時申辯說他們是在自衛。1992年4月29日,4名白人警察被無罪釋放。在庭審期間,一群憤怒的抗議者開始在法庭外聚集,到了第二天,抗議活動演變為大規模的騷亂,範圍波及130平方公裏。除了洛杉磯外,舊金山、西雅圖、亞特蘭大和匹茲堡等城市也發生了小規模的騷亂。
當時的總統喬治•布什為了平息這場騷亂,共動用了4500名士兵。至5月1日星期五,騷亂被平息。50多人在這場騷亂中喪生、2300人受傷,約17000人被捕,整個城市的損失達到10億美元。
1992年的騷亂,讓大部分美國人意識到,經過20多年的相對平靜,城市裏大規模種族騷亂的時代又來了。”
以上是當年刊登海南日報上的一篇報道,類似的報道在中國是最為常見的有關美國人報道風格,其最主要的特點就是“負麵”,非常的“負麵”。美國在中國人的心目中,的的確確是一個非常負麵的國家,所以大凡這個世界有什麽問題,中國人都會認為與美國人有關。比如最近的石油危機,我的一個同事就曾大罵美國人發動伊拉客戰爭,使得石油價格一漲不可收拾。將石油漲價的原因也歸罪於美國人,可是他本人卻擁有兩輛BMW汽車,一輛是5係列的驕車,一輛是X3型的SUV。這其實還算是比較厚道,更有人將石油漲價直接歸究為美國的陰謀,目的就是搞垮中國。這樣的觀點其實是非常荒唐,全世界大概隻有中國人會信以為真,其中原因,我想跟國內有關美國的,不負責任的負麵報道是有密切關聯的。
那麽,那個發生在1992年4月29日至5月1日的所謂的洛杉磯暴亂究竟是怎麽回事呢?那還得從1年多之前的一樁黑人拒捕事件說起,其實這樁黑人拒捕事件也就是上麵那篇報道所提到的白人警察毆打黑人事件。
拒捕的黑人名叫羅德尼•金,他於1965年生於洛杉磯市,象很多的黑人一樣,羅德尼也具備了很高的運動天賦,而且酷愛體育,特別是棒珠,隻是由於在美國棒球打得好的人大概跟中國乒乓球打得好的人一樣都沒有什麽前途,因為打得好的人實在太多了,如果不是極端的好,想以球技謀生也是非常困難的。羅德尼雖然棒球打得好,也隻能作為一個棒球運動的愛好者,成不了職業的球員。羅德尼的棒球雖然打得不錯,但書卻讀得不怎麽樣,中學沒念完就退學當了建築工人。但由於從小酷愛運動,所以身體非常強壯。1.88米的身高和250磅的體重。如果他隻有運動這一愛好的話,他這一生本來能夠可以平平安安地賣力氣謀生,這樣的人在美國過日子也是挺滋潤的,但遺憾的是他還有兩樣其它的愛好。
第一個愛好是烈性杜鬆子酒,酒多壞事,這在全世界都是沒有例外的事,而以後發生的一切,酒是最主要的元凶,第二個愛好就是發牛脾氣,他的脾氣到底有多大,下麵的這樁事情會讓大家有一個感性認識:1989年11月,羅德尼拿著一張價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濟券,來到一家美籍韓國裔老板開的雜貨店要買一包口香糖。老板一看是食品救濟券,死活就是不賣,最後羅德尼惱羞成怒,你不是不賣嗎?我也不買了,我直接就拿。可憐的老板隻好眼睜睜地看著自家的貨落到羅德尼的手中。
就是為了賭這一時之氣,羅德尼被判了入獄兩年的刑罰,罪名當然就是搶劫了。其實他的人本質並不壞,性格也挺溫順的,但這隻是在沒喝酒的情況下的表現。入獄後,酒是肯定沒得喝的,而且他也真得悔恨自己的魯莽行為,所以獄中的表現就特別的好,成了監獄裏的模範犯人。1990年12月,獄方就同意他假釋出獄,監外服刑,但仍有附加條件,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就是不能再喝酒了。出獄後,身強力壯的羅德尼很快又找到了工作,還是在建築工地上賣力氣。起初他對自己的克製還是非常堅持的,但時間一長,對杜鬆子酒天生的愛好再加上從前的那些個哥們兒的全力引誘,禁酒的假釋條件便逐漸淡忘了。
1991年3月2日晚上,還在假釋中的羅德尼和另外兩個黑人哥們兒聚在一起看一場棒球比賽的電視轉播,男人們看球賽一般都會喝一些酒,因為酒精的刺激會使得觀看更加地投入,對比賽的享受也就更加的陶醉。三個哥們兒一邊看球一邊痛飲,球賽結束後,準備的酒還沒有喝完,於是就一邊侃大山一邊繼續喝,直到將準備的三大瓶烈性杜鬆子酒統統消。等他們都覺得應該散夥的時候,已經是3月3日的淩晨時分了。
說實話,羅德尼也確實夠哥們兒,自己都已經醉態畢露了,還硬是堅持要開車送哥們兒回住的地方,但他卻忘了最重要的一點,酒後駕車是違法行為,在美國還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什麽說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呢?因為一個酒後駕車的人,如果不幸真的出了車禍,傷了人命,那麽他將要麵對的指控就是“謀殺”,用中國的法律術語來講就是“有意殺人”。因為根據美國的法律,一個人如果明知道自己的某個動作有可能引致他人死亡而仍然違法地去做這個動作,一旦真的出了人命,他就必須承擔謀殺的罪名,酒後開車就是這樣一個有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違法動作。相比之下,雖然中國的法律有禁止酒後駕駛的規定,但我敢說幾乎所有開車的男性都有過酒後駕駛的經曆,因為在中國,酒後開車即使致人死亡,也可以賠錢免刑,隻要受害者的家屬不再追究。但在美國不行,因為追究的是政府而不是受害人的家屬,由此看得出,中國法律的阻嚇力度還是太小了。雖然中國的法律規定了駕車人的無過錯責任,但對人命的保護,比起美國的法律,還是有不小的差距,而且無過錯責任本身也是值得商榷。
接下來,羅德尼犯下了他的第二個錯誤,也是最為嚴重的錯誤,就是超速行駛。大概是借著酒精帶來的興奮,他居然一路將汽車開到了100英裏的時速,換算成公製,已經超過了160公裏。他當時行駛在210號公路上,在1991年,這條公路的最高時速限製為65英裏,大約是104公裏,即使按中國的法律,也已經超出規定限速的50%,屬於嚴重超速了。而嚴重超速在美國也是一個有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違法動作。而且由於在美國,交通死亡的人數一直都維持在很大的數量,所以警察對超速行駛的監管一直是很嚴的,隻是不會象中國那樣:到處掛上攝像頭就坐著收罰款,而是要警察自己等在路邊支起測速器測出可能是超速的車輛的實際速度,如果確實超速,還要親自開車追上超速的車輛,當麵開罰單給司機,這還沒完,因為罰單隻是一張起訴書,如果被罰的司機決定應訴,警察還得在規定的時間出庭作證,直到法庭結案,一次的處罰才算完結。而罰款是由法庭來收的,與警察無關,警察局也不可能申請罰款返還的。
當時,正在210號公路上值勤的是加州公路巡邏處的女巡警辛格,她發現嚴重超速的羅德尼的車後,立刻拉響警笛,打著警燈,追了上去。一場震驚世界的都市大暴亂就此拉開了序幕。
在美國,一般的開車人隻要見到車後有警車閃著警燈,都會主動靠邊,給警車讓道,如果見到警車跟著靠邊,就知道是衝自己來的,便老老實實地停車接受警察的盤問。那天,當辛格追近羅德尼的車時,車上的另兩位黑人就連聲高叫:後麵是警車,快停下!可是,羅德尼卻跟沒聽見一樣,不但沒有停車,還繼續狂踩油門,將車速一直提高到了115英裏,換算成公製的話,車速已經超過180公裏了。想來這哥們兒雖然迷糊,卻仍有半分清醒,知道自己是一個有案底在身的假釋犯,酒後駕車被警方抓獲後,肯定不會有好果子吃,可是,他卻沒有意識到要逃脫警方追捕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為警車性能都比較好,速度快而且其它的車輛也都會主動避讓正在執行任務的警車。所以,羅德尼確實已經醉得不輕了。
羅德尼這一加速不要緊,卻把後麵的女警辛格嚇了一跳,因為在美國,是很少有人會在警車前公然逃跑的,因為一來很難逃脫,二來即使當時逃脫,也難免被警察找到,隻要警察記住了你的車牌,要找到你簡直是易如翻掌。但是不是就沒有人逃呢?那到不是,隻是逃的不是象羅德尼那樣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麽的糊塗蛋,就是身負重案的通輯犯,又或者是車上有嚴重罪行的證據,如果是後者,那就是遇到了極度危險的人物,而且很可能帶有武器,在美國擁有槍支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因此,警察一旦遇到公然逃跑的人,便會條件反射般地意圖逃跑的人當作重案犯,也就是很有可能帶有武器的極度危險人物。所以辛格立即請求增援,而洛杉磯警方為此事調動了20多輛值勤警車,甚至還出動了直升機。
羅德尼的車畢竟是跑不過警車的,逃了十幾英裏之後,羅德尼終於放棄逃的努力,將車停在路邊,第一個追到現場的當然是當值女巡警辛格。當辛格警官下了警車,持槍在手,喝令羅德尼等三人立即下車趴在地上,並將雙手放在腦後時,羅德尼的兩哥們兒都老老實實地應聲趴在了地上,同時也規規矩矩地將雙手放在了腦後,等著警察過來給戴手銬。在美國,法律確實要求當某人與與警方處於對立的情形下,作為平民的一方必須接受警方發出的指令,就象羅德尼的這兩個哥們一樣。法律的這些規定其實是非常合理的,因為警察的職責是撲滅犯罪,因此也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職業,所以法律必須賦予他們一定的特權,其中包括了合法傷害權,也就是說,法律允許警察對他人實施傷害,當然這種合法傷害權也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必須是出於自衛,也就是說與警察對立的那個人正在實施對警察的傷害。但是,這樣一來,又有問題了,因為如果警察自衛的動作不能在那個人對警察的傷害動作生效之前生效,警察的自衛就是無用的,因為他已經成為襲警的犧牲品了,要保證自衛動作的有效就必須對可能出現的傷害提前反應,但提前反應又很可能使自衛變成錯殺無辜,因為高度緊張的警察很可能將對方一些不經意的動作視同襲警動作。正是基於這種兩難情形的考慮,法律規定了平民一方必須先接受警察的指令,然後再尋求施法救濟,而作為警察則必須先發出指令,而隻有在對方拒絕執行你發出的指令後才能夠行使合法傷害權。其實法律這樣的規定其實是同時保護警察和與警察相對的平民一方的。在美國,司法救濟是非常完善的,任何一個平民如果受到警察的不公正對待,往往都能夠在法庭上討回公道,所以也很少有人會在與警察對立時還會做出挑釁動作。
但羅德尼確實不是一般的人,他借酒壯膽,根本沒把追過來的女警辛格的指令當一會事,原地跳起了搖擺舞,甚至還扭動臀部模仿性交動作來調戲女警辛格。辛格被氣得七竅生煙,立馬就要衝上前來製服這個不知死活的羅德尼。
就在這時,趕來增援的警察來到了,為首的是洛杉磯市警察局刑警隊的孔恩警長,還有另外三名白人警察。孔恩從辛格的臂章符號上辨認出她隻是一名交通巡警,可能缺乏刑事警察訓練,對付一名強壯如牛的壯漢恐怕是要吃虧的,因為麵對空手的羅德尼,法律是禁止警察使用槍支的,當然也不是完全禁止,嚇唬對方還是可以的。四名白人警察上前將羅德尼團團圍住,又一次發出了趴在地上,將雙手放在腦後的指令,但是,羅德尼依然是置若置若罔聞,於是四名警察蜂擁而上,但令人意外的事情發生了,4位警察雖然人多勢眾,但卻是豎著靠過去,橫著飛了回去,一個個都被打得狼狽地趴在地上。
孔恩警長見狀大驚,他啟動了高壓電警棍,想一舉將金打翻在地。照常理,人在受到5000伏電壓的高壓電警棍打擊,都會倒在地上,好一會兒緩不過來,可羅德尼卻不是一般的人,被電打趴下,竟轉瞬之間就站了起來。再次受到電擊,同樣也是瞬間即起,這一下,白人警察的麻煩就大了。更為恐怖的是,羅德尼開始反擊了,他瞅準了一位身體笨拙的名叫作鮑威爾的警察撲了過來。
鮑威爾見高壓電警棍都無法製服的羅德尼向自己猛撲過來,又驚又怕,慌忙中抄起了金屬警棍沒頭沒臉地向羅德尼的頭部凶狠地打去,另外兩位警察隨後也紛紛抄起金屬警棍加入戰團。這時,站在戰團外的孔恩還算比較有清醒,他不斷地提醒部下:" 不要打頭部,打身體的關節" 。因為根據警方的內部規定,不到萬不得已,應盡量避免重擊嫌犯的頭部,以求減少不必要的傷害和可能由此導致的巨額賠償。可是,被羅德尼打毛了的警察已經聽不到這個重要的提醒了。金屬的威力畢竟比拳頭大多了,羅德尼很快就被劈頭蓋臉的警棍打翻在地,但他仍然不肯束手就擒,而是不停翻滾,試圖重新站立起來。就這樣,拘捕演變成了毆打。一直到警察打下第56記警棍之後,羅德尼總算清醒過來," 求求別打了!" 而且主動趴在地上不再動彈。一場毆打隨即停止了,警察上前給他戴上手銬,並立刻叫救護車把他送到醫院急救室搶救。
至此,作為震驚世界的洛杉磯騷亂的導火線,警察毆打黑人事件結束了。其實事件的經過並不複雜,而且警察使用武力也是於法有據的,雖然,如此使用武力可能有過檔之處,歸根結底還是羅德尼的拒捕行為,這本來與種族歧視是沒有什麽聯係的。如果當時警察對付的是一個白人的酒鬼,過程也會大致相同。還有一個證據可以證明警察的行為與種族歧視無關,那就是與羅德泥同在車上的另外兩名黑人,正因為他們一開始就采取了與警察合作的態度,整個事件中,他們是毫發未損。
非常湊巧,有一個名叫霍利的人意外地拍下了這一場毆打場景的下半場,之所以稱之為下半場,是因為他既沒拍攝到羅德尼扭動臀部挑逗辛格的畫麵,也沒拍攝到4位警察與他徒手格鬥時橫著飛了出去的丟人場景,更沒拍攝到孔恩警長兩次啟動高壓電警棍試圖製服他的鏡頭,而這個下半場正是從羅德尼撲向體型稍笨的鮑威爾開始的,因而緊接著就是他被白人警察們用金屬警棍狠揍的鏡頭了,直到錄像結束,羅德尼基本都在警察的金屬警棍之下翻滾。
第二天,霍利得就跟CNN在洛杉磯的辦事處聯係,想將這段錄象賣給他們,但沒能打通電話,為了保證錄像的新聞時效性,他親自將錄像送到了洛杉磯地方電視台KTLA。KTLA的編輯們一看錄像,如獲至寶,當即決定買下這段錄像。很快,編輯們便將這段錄像刪剪編輯成一段長約68秒的電視新聞,並在當天的黃金時段播放。同時還將這一段刪剪過的錄像提供給ABC、NBC、CBS三大電視網和CNN。這樣一來,這段白人警察毆打黑人的新聞報道便在此後的兩周內播放頻率最高的新聞節目,播放次數超過百次。白人警察毆打黑人的事件也就成為震撼全美的頭號新聞。後來,CNN得知KTLA提供的錄像帶刪除了一些至關重要的內容,其副總裁特納立即決定重播這條新聞,將被刪剪的內容補上。遺憾的是ABC、NBC和CBS都沒有象CNN對錄像中存在的問題采取補救措施,也不知道他們是真的不知道這錄像存在問題,還是雖然知道,也不想做些什麽來補救。由於三大電視網節目是免費的,而CNN節目卻是收費的,所以CNN的補救措施對公眾產生的影響很小,因為即使是花錢看CNN的人,最為關注的也是一些球賽之類的事,而不是新聞。
由於這一段經過刪剪的錄像新聞的反複轟炸,在世人的意識裏,這四名白人警察已經是一夥濫用暴力的惡棍了,人們隻是在等待法庭給他們應得的懲罰,很少有人會想到,他們竟然會被判無罪開釋。但是,正是因為公眾輿論對此案的看法已經高度一致,使得接下來的司法程序變得十分慎重。
首選,案件被轉移到溫納縣開庭,這是加州地方法院法官的決定,這個決定無疑對被告的白人警察很有利,因為溫杜納縣居住著大量的警務人員,所以民情比較傾向於警察,而且白人占人口總數60%,黑人僅占3%。法官之所以選擇這個地區作為庭審地,就是為了避免當時民怨沸騰的公眾輿論灌輸給陪審團的被告是惡棍的主觀印象對案件的公正審判造成的負麵影響。但從後來發生的事件反觀,法官的這個決定很有可能是一個失敗的決定,因為由這個地區的居民中選取的陪審團的傾向性是會使人質疑的,如果在原案的發生地,由黑人為主的陪審團對此案做出無罪判決,後來的騷亂事件大概就不會發生了。
此外,警方被告聘請了一位經驗豐富的辯護律師,他確實是一名出色的辯護人,在法庭上,他主要就是通過警察在洛杉磯執行職務的危險性來提醒陪審團:遇到象羅德尼這樣的在警察尾追時還拚命逃竄的嫌犯,絕大多數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而且很可能擁有武器,而這一事實使得警方從一開始就已處於高度緊張狀態,而且由警方提出的證據證明,羅德尼異常的強壯,不僅一人就輕鬆地打翻四名警察,而且還頂住了5000伏高壓電警棍的兩次擊打。而未經刪剪的原始錄像也同樣記錄了羅德尼拒捕的證據:他撲向鮑威爾警官的場景。原始的錄像當庭播放後,四名被告的白人警察動用金屬警棍的合法性也就基本上確立了。
接下來的問題是當羅德尼被最初的一陣亂棍打倒在地後,警察為什麽還要繼續毆打?還有最後階段的攻擊是否有必要?歸結起來就是說警察是否有濫用武力的嫌疑?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將錄像一楨一楨地放給陪審團看,從這樣一幅一幅的錄像畫麵上,陪審團看到,警察並非不是一直不停地進行毆打行動的,而是多次試圖停止毆打,但由於每一次毆打的停滯,都被羅德尼重新站起來的企圖而中斷,就這樣,毆打在羅德尼一次次試圖重新站立中持續了下來。而且,從這一被打散成一幅一幅畫麵的逐楨播放中,陪審團還看到,在警察擊打的56記警棍中,有23記是打空的。這樣,辯護律師基本上成功地洗脫了4名白人警察濫用武力的嫌疑。
最後,被告律師特別強調,如果羅德尼不拒捕,那麽毆打事件是肯定不會發生的。因為在案發之夜高速逃竄的汽車中,還有羅德尼的兩個黑人哥們,他們都老老實實地聽從警察指令,也都毫發無損。由此證明,白人警察出於種族偏見故意毆打無辜黑人的指控是根本無法成立的。
遺憾的是,法庭由來已久的對新聞媒體忌憚,使得本案的審判過程並沒有得到及時和詳細的報導,如果本案的主審法官能夠有主審辛普森案的法官的自信,讓電視直播審判的過程,使法庭外的普通民眾能夠及時了解案中那些有利於警察的證據,後來的騷亂也可能就不會發生了。這一次,美國法庭由新聞媒體的忌憚不但無助於案件的公正審判,反而起到了非常負麵的效果。
4名涉案的白人警察在辯方律師成功的辯護下,被宣審無罪,但僅僅2個小時之後,洛杉磯騷亂就發生了,一時間,四周都燃起了熊熊的大火,很快,憤怒的抗議又變成了“打、砸、搶、燒、殺”事件,緊接而來的是一場令人莫名其妙的狂歡,眾多的黑人圍著火堆載歌載舞,熱鬧非凡。在事件中死亡的50多人當中,就有3名是搶了汽車飆車狂歡的黑人青年。為了平息這一場騷亂,當任的總統老布什動用了聯邦軍隊和加州國民警衛軍,人數超過萬人。
騷亂發生後,責難和謾罵紛紛指向陪審團,陪審員甚至被指責為納粹種族分子。麵對如此嚴重的責難,有一位陪審員忍不住了,他接受了媒體采訪:“一直是羅德尼在主導整個過程,是他自己決定逮捕的時間要多久”,“他並沒有遭到虐待”,“很多時候警棍根本沒有打到他身上”,“警察的行為完全合法”。還有另外一位陪審員也向媒體表示:“警察有權在必要時使用暴力進行逮捕,他們的所作所為,正是納稅人雇他們幹的”。
但是在一片混亂和憤怒之中,哪裏還有人會注意到這些陪審員的解釋,而且,1992年又是大選年,洛杉磯騷亂給謀求連任的老布什總統的選情造成了非常負麵的影響,為此,氣急敗壞的總統老布什在電視上向選民信誓旦旦地保證:聯邦政府將盡最大努力,以觸犯聯邦民權法的罪名重新起訴4位白人警察。為此,聯邦政府組成了大陪審團,就羅德尼案舉行聽證,可能是基於當時的民憤以及聯邦司法部的壓力,大陪審團很快就裁定依據聯邦民權法重新起訴涉案的4名白人警察。
(這裏要對大陪審團這個概念做一些說明,先前曾提到,美國的陪審團是在法庭審判中擔任事實認定工作的臨時機構,是它來裁定被起訴的人是否有罪,而大陪審團的也是一個臨時機構,但它與陪審團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不是司法體係裏的機構,而是行政體係裏的機構,它的功能隻是裁定案件是否應該由行政機構提起訴訟,大陪審團由23名普通的公民組成,比陪審團的12人多,因此習慣上稱之為大陪審團。在很多人的眼裏,美國政府就是行政機構,比如布什政府,克林頓政府,其實這隻是美國政府的行政體係,在三權分立的美國政府構架中,還有以法官為主要分子的司法體係和以國會議員為分子的立法體係。)
這樣一來,4位白人警察的境遇就變得很悲慘了,由於騷亂的發生,羅德尼被毆一案已經成為政治案件,聯邦政府是鐵了心要使他們受到懲罰,甚至在選定陪審團的時候,還禁止被告的律師向陪審團的候選人提出諸如:“你是否有勇氣堅持與絕大多數人意見相左的立場”之類的問題,這是極不尋常的事情,被告的律師被這一規定嚇得目瞪口呆,甚至都不敢相信自己還身處美國了。以警察的薪水是不可能自己出錢聘請著名的、經驗豐富的民權法律師為自己辯護的,由於美國的律師分工極細,一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憲法案件等都是由不同的律師來辯護的。而此時的洛杉磯市警察局和市政府為了顯示其政治正確,都拒絕為這4名可憐的白人警察支付律師費用,更有甚者,連一向熱衷於幫助弱者打官司,經常將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民間律師組織:美國公眾自由聯盟,都一聲不吭,假裝不知道有這麽一回事。
又經過長達一年時間的審理,1993年4月,聯邦地區法院的陪審團做出裁決,4名白人警察中的鮑威爾警官和孔恩警長被裁定有罪,其他2名警察則被無罪開釋。不過,聯邦法庭的法官在的量刑時,還是比較同情這2名被判有罪的白人警察,隻給了入獄2年半的刑罰,按照民權法,被判侵犯公民權利的罪名成立的人,最高的刑罰是入獄10年。這樣一來,美國各地的民權團體又不滿意判決了,一時間又是抗議聲四起,聯邦司法部在這些民權團體的壓力之下再一次向分管加州地區的聯邦第9巡回上訴法庭提起上訴。
就在上訴法庭審理此案的期間,1994年4月,羅德尼在訴洛杉磯警察局的民事賠償案中勝訴,獲得了總額高達380萬美元的傷害賠償,搖身一變成為百萬富翁。1995年1月,聯邦第9上訴法院就聯邦政府對4名白人警察的上訴案做出判決,判定聯邦地區
法院對有罪警察量刑過輕,下令重新量刑。在麵臨重刑的威脅之下,2名可憐的前警察孔恩和鮑威爾不得不砸鍋賣鐵,傾盡所能聘請大牌了律師,提交地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直到1996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意見一致地推翻了聯邦上訴法院關於對2名警察加重刑罰的裁定。至此,引發了驚世大騷亂的羅德尼•金案終於最終結案。
作為洛杉磯大騷亂的導火線的羅德尼一案,大致的經過就是如此,其實案件本身與種族歧視是沒有關係的,但之所以能夠引發了舉世震驚的都市大騷亂,其中自有它複雜的根源,羅德尼一案隻不過是給了那些一直就想鬧事的人一個可以鬧事的借口,在這一次的洛杉磯大騷亂中,損失最大的一群並不是白人,而是與案件中的兩個種族完全沒有關係的朝鮮裔,在騷亂中被毀的財產,超過50%是屬於無辜的朝鮮裔的。
如果非要將洛杉磯騷亂與種族矛盾扯上關係,那麽與其說這是黑人與白人之間的種族矛盾,還不如說是黑人與其他少數種裔之間的矛盾更切實際一點。
是的,我已經說過:外交層麵,錯在美國。美國也一定會給中國一個麵子的。但是,如果鬱領事或者中領館想起訴當地警方,那麽就就是另一碼事了,關鍵看是否警察執法過度。
鬱領事如果是停車後又開走,那麽就喪失亮身份的機會;下次停車一定是被槍指著頭,托出來,按在地上反銬雙手後才會在聽你是不是領事的。不要以為這是針對中國人,對美國白人,黑人都是一樣的標準程序。否則,成百上千的律師會樂於幫您打官司的,如果真如鬱領事所講“毆打”,那麽恭喜他,發財了!
5分鍾也好,打臉也好,都是鬱領事自己的證言;這是他需要做的是閉上嘴巴,因為如果他現在說的都可以被作為警方或者辯護方作為證據來反駁他。比如,如果最後警方的錄像顯示,停車隻有2分鍾,那麽你就會被警方指責為撒謊,企圖誤導輿論等。
還有一位網友Muyuxin認為警察停職,就是認錯的表現,這樣的認識是有誤差的。和國內不同,這邊公職人員發生任何可能的失職,瀆職(注意無罪推論的前提),都會有法律顧問給出建議。通常停職是標準做法,保護當事人和警察局。如果當事人真得有罪,那麽警方就沒有瀆職;如果當事人沒有罪,那麽起到減少媒體和其他相關方麵的壓力,更重要的是他們當中沒有一個發布任何聲明,所有聲明都是從休斯敦警方發出的,而目前休斯敦警方隻讓三人停職(不停薪),其他沒有任何聲明。
這些都是鬥爭策略,而鬱領事現在說了那麽多,我想是怕國內追究其責任。但不管什麽原因,他需要做的是閉嘴,躲開媒體。
Pictures of the back door / garage are available online now. There is nothing that identifies the back door / garage as the consulate. This is not the front door (where there are clear signs and notices).
但是,有一點必須明確:中國領館是中國主權領土,持槍進入等同侵略中國。這是極其嚴重的外交事件。
美國極右派為了報複中國人民幣不升值
而做的.
這是兩碼事情,問題的實質就是休斯頓的3個不稱職的低素質警察替美國丟了臉!他們將會被解職,美國國務院將會道歉!
中國領事基本上沒有錯,外交人員出示了證件後,警察還敢打人,真是可恥!如果休斯頓警局不處理不倒歉的話,中國也可以考慮把領館搬到達拉斯去。
國內的貪官可恨,這跟外交人員無關。美國警車在鳴警笛後,中國領事在那裏停車5分鍾,這段時間這幾個警察為何不下車去檢查證件和車牌,這表明這個巡警很不專業!一般來講被檢查的車內人員隻有在車內等待,不可以出汽車來。
不少讀者的留言缺攻擊自己國家的領事,這些人的的骨頭就是軟,很較人汗顏。
還有一點,這位副領事說警察打了他的臉了。這警察會勾拳?怎麽就打到他的臉了?難不成在“爭持”時他麵對著警察?因為(by book)警察必須指令“嫌犯”背對警察,沒有威脅行跡後,才可接近事拷。是不是副領事轉身麵對警察“嚴詞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人員豁免權”時,遭到強行拘捕?隻有現場雙方人心裏清楚了。不過副領事說其臉,脖子,胳膊手的傷恰恰證明了警察在抗拒阻礙製服(threaten w/ force)時,所強力因對的製服部位。
總結:中方不能說有錯,正如外交部發言人所說: …中國外交部、駐美使館、駐休斯敦總領館已向美方提出嚴正交涉。我們注意到美國務院發言人表示要嚴肅看待此事,正在對事件進行調查,保護所有在美外國外交及領事人員的安全至關重要。中方敦促美方遵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美領事條約》,盡快查清事件經過,追究美方當事人責任,確保中國駐美外交領事人員及館舍不受任何侵犯。我們堅決維護中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的合法權益。
但這裏牽扯到中美文化意識差異,我們國內大家都有共識,黨是大於一切地,領導著法,指揮著槍,廉養著政府,兼代表著全體人民,祖國是母親,黨就是父親。所以要說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媒體說說,給外人看看可以。但實際的現實生活中是不可能的。大家心知肚明(傻瓜,年輕的不太理解,隻有後果自負了)。而就黨政官員心裏明的跟一麵鏡兒似的:這法律本就是為(我們)人民服務的,怎麽到休斯頓就本末倒置,要人符於它呢? 這邏輯上就亂了,不要說國內,就是走到世界各地也是說不通哦。再著了,中國自古就有“不知者不為過“。不懂法本因該就沒有過的,而且我方都到休斯頓總領館副總領事這級別上了,怎麽就為行車走路沒有後車牌這麽一小點兒法律上意識差異,而如此羞辱?這樣想來,翻來覆去,裏裏外外,怎麽說都說不過去。說不定這些警員是別有用心,得查查呢! (一真實事情:一農民工進省城,經認識人承包了市委的雜小項目”工程“。三包兩承的後來居然開上了市委的一輛小破貨車,一日與警車相蹭,警察聽其音,觀其衣,視其車,就於爭持中押其走,農民工反嘰 – 你不睜開眼睛看看我是什麽車?警察定睛,逐放之。可問警察看到了什麽?)
美方錯在哪:從警員的心理角度看,首先他看沒有車牌的車(沒經驗,為何不超到前方再回來查一查有沒有前車牌?),心想,喓!還真沒見過沒車牌敢出來開的。…慢著,麽不成有貓膩?先示警令其打住,車開的還真鬼祟,我一人,又無法查出其出處。立馬報告請近處同事快趕來增援。不好!開逃了。還真是個典型的教科書裏描述嫌犯!會不會帶槍?還好增援也跟上了,膽壯了許多。哎喲,進樓下的車庫,可不能讓其進樓裏,否則找起來麻煩,我們的危險也大,而且公眾安全…樓裏人不會遭挾持什麽的吧?壞了,他怎麽不聽從我們的指令,竟然一下從車裏出來,麵朝我們,是靠近?他嚷嚷什麽?麵對Law還理直氣壯地,他以為他是誰?Above law? Are u kidding me, in this country no body’s above law, I don’t care who u (天王老子) are! 他手沒有槍吧?他想掏什麽?不會是槍吧?他是想搶我的槍?不能不防!我們訓練紀律是… 對!抄其麵,出其不備-Tackle… ,強製脖頸,反拷。All secured.真鬆口氣了。現在靜一下,聽他說… 什麽?什麽?外交官?這就奇怪了,按常理不會心理有鬼的呀?他為什麽要跑(run away)?當時講明了,要省多少事兒啊!得兒,無論如何先鬆拷。唉,我會有麻煩嗎?我可是照本宣科,一絲不苟的,大家夥兒都看著來著,錄像都有證奧!我天裏來夜裏去,無時無刻put my life on the line 呢!我還是三緘其口。有什麽讓律師們折騰去吧。
如果警員是這樣的心曆程,那其錯在沒有掌握好法律字麵與其精神的平衡。還是太嫩了點兒。有待時間的磨練。如果不是,那就要查查,會不會別有用心?因私偱法?
汲取的經驗:美國是一個judiciary society. 媒體再怎麽說,當事方是忌諱公開談及具體細節的,因為無疑為對方提供有懈可擊的口實。所說“一說就俗“,就是了。出口的話,要再收回來就難多了。每每看到副總領事,總領館發言人,外交部發言人的話,都叫人心裏不好受,慚愧的感覺。本來嘛,不說,少說,將來有理可進不為晚,而真是調查完不利時也可退,息事寧人不為遲。像他/她們這樣一次次如同扒光自個的衣服,越說越虧,真不成人家在暗處,我們在明處,仗還沒開,咱已是一絲不掛,讓人家橫挑鼻子豎挑眼的亮起著。真叫人不弅。不能說給中國人丟臉吧,反正覺得疙応難受。
個人方麵國內鄉親父老來這邊兒,或這塊兒兄弟姐妹千萬記著,可不能學此例子。可不能在警察訊你時拔腿跑了。撐住腿肚子,冷靜的弄明白其說什麽呢,聽不懂就說不明白,你要能笑更好。說是伸手不打笑臉人,到那片兒都靈。要有不明規矩犯事的,千千萬萬別以不知為借口,求人原諒。因為知法是你的責任,不知就是你的錯了,還告訴別人,那不叫人家鄙視你嗎?這種時候就隻有打掉牙往肚裏咽,該罰該懲我是沒一點脾氣(為此吃得教訓不提了)。
另附:能聽黨外建議嗎?看看休斯頓副總領事能否調任外交部政治部副主任?
相信這5分鍾裏警車一直在轉燈,他還敢這時候開車跑,估計自認NB。是我們普通百姓的話,都得乖乖停著,老實等警察問話。 他停5分鍾並不能說明問題。
鬱領事倒黴是他自找的, 還是國內官大一級壓S人的特權思想作祟。
鬱副領事是停車等了5分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