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4月,武漢市第二醫院發生一起盜竊保險櫃公款的案件。周季方、宋瑛等又蓄意嫁禍紀凱夫,指示公安局將紀逮捕,長期拘押逼供,並逮捕配製盜款所用鑰匙的銅匠,逼使銅匠隱瞞真相誣陷好人。至此,他們還沒有罷手,進而將盜竊案說成是“政治陰謀”,捏造證據誣陷紀凱夫是“特務”,並對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的一些黨員幹部進行壓製打擊。根據宋瑛的反映,市委在未作深入調查的情況下支持了周季方的做法。
中共中央中南局組織部、中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了解真實情況後,都對此事提出不同意見。《人民日報》還在1951年9月11日於“黨的生活”專欄公開批評宋瑛、周季方壓製民主,侵犯人權的錯誤,但問題仍得不到解決。
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幹預下,1951年11月間,以中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為主,包括11個有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進駐武漢市第二醫院,經過3個星期的認真調查,得到了大量的人證物證,肯定盜款人是醫院黨支部書記王清,而紀凱夫完全是無辜者。檢查結果還認定:王清夥同宋瑛合謀嫁禍於紀凱夫。檢查組於12月中旬結束了調查工作,撤離醫院,並起草了對此案的檢查報告。
朱德在給毛澤東的信中說:“這樣一個明顯簡單的事件,竟弄得如此複雜,久不得決,是由於周季方、宋瑛等人宗派主義和極端惡劣的思想品質以及武漢市委負責同誌的主觀主義所造成的。”“這一問題的嚴重,不僅是誣陷了紀凱夫,而更重要的是這樣一種性質的錯誤,竟發生在武漢市的領導機關,而領導人直到現在尚不覺悟,故有向您報告的必要。”
1952年元旦,【???】毛澤東致電中南局:
“周季方壓製民主,打擊報複,侵犯人權,立即逮捕法辦。”
中南局於2月15日作出了“關於武漢市委、武漢市政府黨組錯誤地處理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盜款案給武漢市委及市政府黨組和主要負責人員的處分決定”,決定給武漢市委和市政府黨組以指責的處分並實行改組。對於直接處理此案有關的幾個負責同誌則分別給以如下處分:
“市委書記張平化同誌對此案的錯誤負有直接的責任,但已作了比較認真的檢討,故從輕給予當麵警告的處分並降為副書記;市委第一副書記兼市文化教育黨組書記吳德峰同誌,對自己直接領導下的犯法行為,不僅未能及時教育製止,且對壓製民主一貫支持,……且直到最近也未深刻檢討自己的責任,決定給以撤銷工作的處分。”
2月16日,《人民日報》在頭版頭條報道中共中央中南局處理周季方、宋瑛等陰謀陷害案的消息,並發表社論。中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鄧子恢親自到醫院慰問紀凱夫,並說“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是堅決保護人民檢舉任何政府工作人員所犯錯誤的民主權利的。如果有任何政府工作人員敢於向檢舉人進行報複,人民政府是要堅決予以製裁的,不管這種人職位有多麽高,功勞有多麽大。”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刑事審判庭公布了對此案主要人員的判決“王清偷盜公款,隱瞞罪責,捏詞誣告陷害他人,處有期徒刑6年。宋瑛壓製民主,蓄意誣陷,藉端報複,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2年。周季方壓製民主,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