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不是重刑主義者;相反,他是一名典型的慎刑主義者。大約從井岡山起,盡量不殺是其一貫提倡奉行的大政方針。 特別是對比蘇聯和其它國家政黨的殺滅政策,毛澤東的確是反其道而行之,獨樹一幟,曆史事實,不容否認。
毛澤東提出了“一個不殺,大部不抓”的方針。《毛澤東文集(第3卷)》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1943年12月發出的黨內指示明確指出:“所謂少捉,即除直接危害抗日之軍事間諜及漢奸現行犯外,對一切特務嫌疑分子為著弄清線索而逮捕者,不得超過嫌疑分子總數百分之五。所謂少殺及不殺,即除直接危害抗日的軍事間諜得經縣以上機關批準處以死刑,及漢奸現行犯而有武裝拒捕行為者得就地格殺外,一切特務分子雖已證據確實亦應不殺一人,爭取轉變為我所用。此即一個不殺、大部不捉方針。應通知下級,對於證據確實的特務分子,一九四四年一年之內不許殺害一人。”王實味。據時任延安359旅旅長的王震說,“那是在轉戰陝北過程中,在與胡宗南部隊突然遭遇、大部隊有可能被暴露的緊急情況下,一直屬隊的帶隊領導的擅自臨時處置。這就破壞了毛主席的‘一個不殺’的嚴厲規定。事後,毛主席還十分氣憤地說,‘還我一個王實味’,並說當初要把王實味放在你們359旅就好了,你們會很好使用他,他也會成為一個很好的文化教員。” 毛澤東後來多次對此事提出批評,責任人李克農為此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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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冬天,延安: 毛澤東對康克清等人在吉普車裏說: “那不一定。我們肅反也走過彎路哇! 多少腦袋鬥出了八個字。”我立刻意識到,這八個字就是1943年底毛主席提出的肅反方針: “一個不殺,大部不捉。”
“死緩”-- 這個獨特的判刑,是毛澤東的獨創,古今中外皆無。
毛澤東說:“人頭不是韭菜,韭菜割了,還能再長出來。人頭割錯了,就再也長不出來了。紅軍肅反時,就有不少同誌是屈打成招的。我們再也不能幹那樣的蠢事了。”
毛澤東說:“人要少捕、少殺。動不動就捕人、殺人,會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講話。在這種風氣下麵,就不會有多少民主。”
毛澤東說:“應該把人當人,反革命分子也是人嘛。我們的目的是把他們改造好”,“我們第一要相信人是可以改造過來的,在一定的條件下,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一般說是可以把人改造過來的”。
毛澤東說:“要階級鬥爭和人道主義相結合”
毛澤東說:“對可殺可不殺的那一部分人,應當判處徒刑,或交群眾監視,用勞動去改造之,不要殺。……已經解決了問題、群眾已經滿意了的地區,即不應再殺人了。” 毛澤東對捕人批準權和殺人批準權作了嚴格的限製,並通過全國公安工作會議規定: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
論十大關係是毛澤東於1956年4月25日在北京中南海頤年堂舉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
什麽樣的人不殺呢?胡風、潘漢年、饒漱石這樣的人不殺,連被俘的戰犯宣統皇帝、康澤這樣的人也不殺。不殺他們,不是沒有可殺之罪,而是殺了不利。這樣的人殺了一個,第二個第三個就要來比,許多人頭就要落地。這是第一條。
對國民黨重慶白公館、渣滓洞等監獄的特務頭子周養浩。毛澤東在回答為什麽對這種犯有重大死罪的人如此寬大時說:“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土改的時候,我們殺惡霸地主,不殺,老百姓怕。這些人老百姓都不知道,你殺他幹什麽,所以一個不殺。”
在新中國成立後不久的鎮壓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中,毛澤東慎刑思想表現得最為典型。除“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能夠說明其慎刑思想外,在該項工作中所采取的包括製度設計在內的多項具體舉措更能夠生動地展現出他的慎刑思想。在擬定死刑政策時,他極為謹慎。一方麵,他反複強調“不應殺者,當然不殺”、“不要隨便捕人殺人”、“不要多捉多殺”、“不殺錯”、“殺人不能太多”;另一方麵,他又嚴格限定了死刑的適用範圍,要求隻能對“真正罪大惡極”者適用死刑,其他的反革命分子,則“應判徒刑者均判徒刑,應管製者均給以管製”,“或交群眾監視,用勞動去改造之”。此外,他還具體區分了死刑的兩種不同執行方式: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後者是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期內強製勞動、以觀後效”。這種由毛澤東所創設的慎刑做法,學理稱之為“死緩”。在毛澤東看來,它“是一個慎重的政策”,因為其餘的反革命分子均有機會被改判為無期甚至是有期徒刑而存活下來。毛澤東還通過提高逮捕和死刑批準權級別的方式,防止刑事強製措施和死刑的過度使用。開始時,他要求取消縣級國家機關的逮捕和死刑批準權,認為該“批準權必須控製在地委、市委一級手裏”;後來他又提出“除現行犯外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專一級,殺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省級”,為求更加慎重起見,他還特別要求,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準”,“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中央批準”。毛澤東還特別重視證據和其他程序製度的作用。如他要求偵辦反革命案件時,應“確有證據”或“取得確證”;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發拘捕證”、要“照證捕人”,“不能亂捕”。
實體上,毛澤東主張不能殺的,不殺;可殺可不殺的,不要殺;要殺而不需要立即殺的,不立即殺。程序上,他關注證據,提高審級,完善法律文書。這都充分地體現出他的慎刑思想。
在反貪汙工作中,毛澤東建立起違法或犯罪情節應與處罰或刑罰相適應的理念,輕罪輕罰、重罪重罰,即對貪汙行為,“按其情節輕重,給以程度不等的處理,從警告、調職、撤職、開除黨籍、判處各種徒刑、直至槍決”。不難看出,毛澤東並非是一味追求或推崇重刑的政治家,而是“罪刑相適應”思想的主張者,在根本上這依然是一種慎刑的思想。在反貪汙工作剛開始時,他便提議製定《反貪汙條例》,以便為反貪汙工作提供統一的法製基礎。在反貪汙工作開始後,他提出應區分罪與非罪,應將違反紀律與構成犯罪的行為區分開來,以此保證僅違反紀律但無罪的人不受刑事的追究。他還多次申明,對貪汙行為應區分“罪刑或錯誤”,“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區別對待”。
在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工作中,當中央決定開展此項工作時,毛澤東特意強調“我們無材料則不要輕易逮捕”。從那時起,直到該項工作結束,毛澤東一直以其慎刑思想指導著這項工作,特征有二:一是以證據意識和證據規則來實現其慎刑目的。如他要求“肅反,要強調材料,核實證據,定案就比較好辦了”。二是嚴格控製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人數和規模。如他曾認為交通係統的肅反數字太多了,並說:“不要太多,要清除真正的反革命,不要搞錯。”為了在全國統一並加強慎刑的思想,毛澤東在審議八大政治報告的時候,曾致信胡喬木,提出該報告“對肅反問題寫得太簡單,沒有提黨對反革命分子的嚴肅與寬大相結合的處理政策”。
毛澤東的慎刑思想,不僅在普通犯罪領域中有所表現,甚至也反映在特殊犯罪如戰爭犯罪和武裝叛亂犯罪領域中。對於蔣介石、日偽戰爭罪犯的處理,他曾同意應以“從寬處理”為基本原則。具體而言,是“從寬處理,不處死刑,按其情節分別判處適當的徒刑,不需要再判刑的則陸續釋放,並且陸續特赦一些已有悔改表現、願意立功贖罪的較大的戰犯”。新中國成立近十年時,毛澤東本著人道主義的慎刑理念,對在押的病殘戰爭罪犯作出了可以判決釋放的決定,不僅如此,他還提出“其他戰犯凡犯罪較輕、表現較好的,都應考慮判決釋放”。其中,他對部分日本病殘或改造良好的戰犯的釋放處理方式給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獲得了極高的國際讚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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