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264)
2011 (255)
2014 (518)
2015 (976)
2017 (946)
2019 (491)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簽訂於1961年7月11日北京,雙方代表分別為周恩來與金日成。條約經兩次自動延長,現今的有效期至2021年。
該條約主要保證了締約一方在戰爭狀態時候,對締約另一方進行全力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不參加任何與對方敵對的同盟、集團、行動或措施。在經濟、文化、科技方麵開展合作。給予經濟、技術援助。
該條約在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經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批準,並於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批準後,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和朝鮮內閣首相金日成作為雙方代表於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在朝鮮首都平壤互換批準書。
根據《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第七條的規定,本條約自一九六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有效期二十年,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終止,須在期滿前半年內向對方提出,否則《條約》自動延長二十年。在1981年、2001年《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兩次自動續期,現在有效期至2021年。------- 是否再延期, 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