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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美國籍,還應否 ?能否? 領取自己在中國國內的養老金,離退休金,醫療保險等福利?】

(2015-08-26 12:41:39) 下一個

已入美國籍,還應否 ?能否? 領取自己在中國國內的養老金,離退休金,醫療保險?

 

關鍵 兩點必須明確:

1。離開中國, 移居海外時,已經達到退休離休標準,或 已經辦理了 離-退休手續的,老人 來到海外, 理所當然地因該繼續享有 離退休金,養老金,醫療保險, 等,應有盡有,應當同在中國國內一模一樣, 不應因地而異。

 

2。許多 青壯年 當年 離開中國時, 未達到 退休年齡, 自然 沒有辦理 退休手續。 時隔10年,20年,30年後,的今天,生活在海外,甚至加入外籍, 比如美籍,是否 還應該 得到 本來就應該得到的  自己在中國國內的 那份 養老金 退休金 醫療保障等福利? 若可以 如何辦理? 若不可以,根據和理由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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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海外版》今年8月15日刊登的解讀文章,介紹了加入外國籍的中國退休老人領取養老金的法律依據。1985年,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僑政司、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出台《關於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85]僑政政字第119號):“已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23條第1款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準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退休(離休)待遇不變。其養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或者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其所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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