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近拋出個罪名叫“非組織政治活動”,
1。憲法,大法,刑法,從未有這個罪名,
2。把黨務 當 國務, 黨國混淆 是錯的 ,在國務會議上 談黨務 暈!
3。蜀中無大將, 周強作先鋒, nnd。
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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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的文章,
首次提出周永康、薄熙來從事“非組織政治活動”。
3月18日,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4)》白皮書,
報告中重申,
“教育幹警充分認清周永康、薄熙來等人踐踏法治,破壞黨的團結,搞非組織政治活動的嚴重危害。”
什麽是“非組織政治活動”?這一連續出現兩天的罕見提法,應該怎麽理解呢?
昨日,北大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在接受《北京青年報》采訪時表示,
最高法在報告中提及非組織政治活動,說明了兩點:
“一、這個政治活動是非法的;
二、這個政治活動不符合正式的組織程序和要求,搞得像四人幫,搞小的利益集體,
試圖獲取權力,影響公眾的政治態度。”
他還表示,“非組織政治活動,可能參與人有政治野心,想要超越組織的程序和監督。”
非組織活動是黨建中的常用說法,小編整理發現,官方在表述中也多次使用過這一說法。
如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次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指出,
“堅決反對拉幫結派、搞團團夥夥,決不允許在黨內搞任何形式的非組織活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而今年1月13日,習近平在十八屆中紀委五次全會上也曾強調:
“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違背組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