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264)
2011 (255)
2014 (518)
2015 (976)
2017 (946)
2019 (491)
從目前指控看來:
1. 薄熙來 與 黑無德 之死 無涉,
2. 薄熙來 在去重慶任職之前 可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公務員,
3. 重慶市委書記, 是黨內職務,不屬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 近日 濟南的指控書上 責罪 薄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用詞不當 不確切,不嚴謹;混淆了黨國關係。
5. 如此 國案 鐵案, 如此 不專業,是對國家 對法律的褻瀆。
薄熙來簡曆 |
www.XINHUANET.com 來源: 新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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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漢族,1949年7月生,山西定襄人,1980年10月入黨,1968年1月參加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文學碩士。 1968-1972年 “文革”中進“學習班”,參加勞動 1972-1978年 北京市二輕局五金機修廠工人 1978-1979年 北京大學曆史係世界史專業本科學習 1979-1982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2-1984年 中央書記處研究室、中央辦公廳幹部 1984-1988年 遼寧省金縣縣委副書記、書記,大連市金州區委書記(其間:1985-1988年兼任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副書記) 1988-1989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89-1992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2-1993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3-1999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9-2000年 遼寧省委常委、大連市委書記、市長,省委常委、大連市委書記 2000-2001年 遼寧省委副書記、代省長 2001-2004年 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 2004-2007年 商務部部長、黨組副書記、書記 2007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至2012年4月),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至2012年3月),商務部部長(至2007年12月) 第十六屆中央委員,第十七屆中央委員(至2012年4月),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至2012年4月)。 2012年4月10日,鑒於薄熙來同誌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薄熙來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關於劉誌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別作出的給予薄熙來、劉誌軍開除黨籍的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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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昨天已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貪汙公款,數額巨大;
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並罰。
2012年3月15日
中央決定薄熙來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職務
2012年4月10日
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擔任的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並由中紀委對其立案調查
2012年9月28日
政治局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2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薄熙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2013年7月25日
薄熙來一案由濟南檢察院向濟南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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