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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定罪“和”以行定罪“——淺析劉被判11年的定罪根據

(2009-12-26 20:04:48) 下一個
法律判案的根本依據是當事人的言行。

劉的定罪的依據是幾篇文章。因此,能否定罪的關鍵問題就是,“幾篇文章”究竟是屬於“言論”還是屬於“行動”呢?如果“文章”屬於“言論”的範疇,那麽就意味著因言定罪,這也就和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矛盾。這正是當前許多網友批評的焦點。如果“文章”屬於“行動”的範疇,那麽就意味著因行定罪,但是,“文章”是明顯屬於”言論”的範疇,又怎麽屬於“行動”呢?

問題的關鍵就是,劉曉波的幾篇文章並不簡單地屬於言論的範圍,而是涉及到行動的問題。如果他起草了憲章後隻是保存在自己的電腦裏,那麽憲章還是言論,如果他就憲章的內容和個別人進行討論和爭辯,也依舊屬於言論的範疇。然而,劉聯絡了許多人,在憲章上簽名,那麽這樣的動作就超出言論的範疇了,而是具體的行為,是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的行為。這就是當前法院判劉11年的基本依據。

劉被判11年的另外一個依據基於對言論自由的相對性限製。

首先要明確的是,公民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公民或者新聞媒體可以隨意誹謗個人、公司、某一級政府部門(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如果有誹謗的言論,是要獲罪的,要不也就沒有誹謗罪了。

但是公民確實可以隨意誹謗作為整體的中國人、中國政府等,而並不會因此定罪。例如,我可以隨口說或者發表文章宣稱,中國人都是瘋子,都是傻子,中國政府是專製政府等。所有這樣的觀點都是判斷句式,對於作為整體的中國人和中國政府所建立的判斷句式並不構成誹謗罪,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能因言定罪。

但是,如果我發表文章宣稱,要推翻現行中國政府,要殺死所有中國人,那麽這就不是判斷句式,而是作為行動的口號,因此,不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是可以歸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人類罪“的罪名,這樣的口號在美國,是要受到法律的製裁的。

劉的文章裏有大量作為行動的口號,不屬於判斷句式的內容,因此,是他獲邢的另一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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