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經曆過裁員也找過律師。這個裁員手續最好還是找律師吧
(2010-07-31 06:30:15)
下一個
法律要求很嚴格,稍不注意雇主就可能非法裁員,雇員就可以索賠很多錢。那時我的公司有自己的律師,也有過幾次裁員的經曆 —— 公司很愛搞這套戰略裁員,不是因為公司沒錢,是想轉型,或者淘汰思想落後的老員工,或者把一些部門挪到中國去節省成本。
當然公司裁員時不會這麽說。
裁員當天公司會讓所有人離開座位一起開會,不管裁員不裁員必須一起宣布。然後每個人單獨談,領導照一封信念,那時我們頭是很好的人跟我關係也不錯,念的時候低著頭快滑到桌子下麵去了。大概就是說公司不再需要我這個*職位*,因此我們所有這個職位的同事都在被裁員的list上而有*風險*。
注意這個說法,不能裁某個人,而是裁某個職位。這個職位上的所有人必須公平對待,如果裁的隻是某幾個,則需要出具一個表格,在各個方麵比較,比如工作能力出勤表現等等,決不能根據年齡性別國籍工資水平等原因,選出最差的幾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收到了一封信,上麵說根據我們的績效比較差等等原因而有被裁員的風險。事後問HR,HR說這是必要的法律程序,並不是真的,我們都很出色的。
另外注意決不能說是“裁員”,甚至不能說是多餘的(redundancy)要說on the risk of redundancy,就是有被多餘的風險。因為按法律規定必須提前1個月以上給出notice,在這期間公司必須努力為員工找到另外一個職位,到1個月後review的時候如果還找不到則才能正式裁員,這期間員工仍然是公司的員工,公司不得禁止員工來工作。操作上是這樣:員工會收到一個list,說明公司有哪些職位可以選擇,比如文秘啦,或者在中國印度的一個職位,明擺著大家都不會選擇的。然後公司租另外一個臨時的office,大家想上班就去那個office上班好了,不願意來公司也允許你在家上班,工資照付。
但那時公司仍然需要我們一部分人幹活,因此我和幾個同事留下了2個月,本來違反了規定,但公司讓我們簽署一個協議,就是繼續工作2個月,這兩個月仍然屬於risk of redundancy,公司會賠償多一個月的免稅工資。我們樂得接受,隻是按要求條款的修改要找個人律師解釋並簽署,因此才找了律師。那個律師很開心,很仔細的研究條款,說如果能發現漏洞就可以幫你們要到更多的錢……然後很失望的說你們公司的律師也很專業,那一大本條款每一條都是非常重要的,滴水不漏。
最後賠償金好像是一個月的免稅薪水加工齡乘以周工資數,而我們幾個簽特別條款的則拿到了2個月免稅薪水。到英國後從來沒見過一次收到那麽多錢呢,嗬嗬。據說有些公司賠償得更多。
後麵的故事是,我不到一周就找到新工作了,工資更高,新公司催去上班可是我還是不得不堅持2個月。大多數同事則很久也找不到工作,而公司其實也需要人,真不明白高層怎麽決定的。被要求堅持2個月的幾個同事要跟公司簽另外一個合約,就是賠償金照給,但可以回來繼續工作,作為交換辭職至少給6個月notice。過了幾個月,公司每個人都拿到了很好的bonus,因為業績很好……
以上都發生在08-09經濟危機最嚴重的時候。
那時收到很多文檔,都是標準的template,裏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