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包被盜案
木愉
(1)
2004年3月2日,中午從YMCA遊泳回來,快要走進公司大樓的時候,不經意地摸了摸左邊的褲包,覺得錢包不在,往右摸了摸,也不在。把上衣的幾個荷包也摸遍了,還是不見錢包的影子。我一般是隨身帶錢包的,因為駕駛證在裏麵,開車必須攜帶駕駛證。不然,警察萬一抓住,無照開車是違法的。慌亂之下,我僥幸地想,也許錢包在車裏。有時候,我進YMCA之前,會有意地把錢包鎖在車裏。於是回到車裏,把小箱子打開,摸了個遍,沒有見到錢包。又在車裏四處仔細找了一遍,仍然沒有見到。這時候,已經覺得事情不妙,但是,我還是希望錢包並沒有丟失。也許是挪在了辦公室裏。那是可能的事。有些時候,褲包淺,錢包沒有放入最裏麵,那麽,坐著的時候,錢包是可能被擠出的。大步進了辦公室,往椅子和地板上都搜尋了個遍,還是不見那個熟悉的黃色的錢包。會不會掉在YMCA了呢?比如那裏的停車坪上,或者更衣室的箱子裏。我趕緊出了門,開車到YMCA去。下了車,先在停車坪上掃瞄一遍,不見錢包。大步流星走入更衣室後,我往剛才存放衣物的箱子裏尋了個遍,空空的,什麽東西都沒有。無奈之下,到了外麵的服務台那裏,問值班的那個小夥子,是否有誰把一個揀來的錢包交來了。他看看遺失物品認領箱,說有一個。我心下大喜,劫後餘生的感覺流貫全身。他把一個大大的黑色布料的劣質錢包高高舉起,問我是不是。我的心頓時到了冰點。
那就是說,我的錢包是真正丟了。怎麽丟的呢?我開始仔細回憶迄今為止一天的情景。早上我肯定是帶了錢包出來的,每天出門時,右邊的褲包放鑰匙,左邊的褲包放錢包,這個程序從來不變。我的錢包是不是被偷了?就在遊泳的那大約十分鍾裏?有些不可置信,但又似乎是唯一的可能。我給太太打電話,告訴她我的錢包丟了,她讓我趕快報警。但我記起了一個朋友丟失錢包的故事。他是馬上給信用卡公司打電話,看竊賊是不是已經盜用了信用卡。我讓她快打電話去問。
五分鍾以後,太太打電話回來,報告兩張信用卡都已經被盜用了。“發現”信用卡被用了兩次,第一次是在加油站,花了10美金整。第二次是在山姆俱樂部,花了68.53美金。而“通用”信用卡則被盜用了一次,盜賊在沃爾瑪買了29.45美金的東西。她說已經報失了。聽到這個消息,我的渾身有些燥熱起來,熱血往頭上湧去。錢包裏還有全家的兩個銀行帳戶卡以及其他證件,我都得一個一個電話打去報失注銷。最讓我心悸的是,我的駕照上還有社會安全碼,這盜賊如果擅長身份偷盜,那麽就可以利用我的身份去犯罪了。打了一通電話去吊銷各種證件後,太太又打了電話來,安慰了一番,然後說她在網絡上找了有關錢包丟失後應該注意的善後事項,已經寄到我的電子信箱裏來了,囑咐我務必一看。我打開信箱一看,最重要的一件就是報告警方。
到了警察局,跟接待台的那個女士說了因何而來,她一邊問了我姓甚名誰和報告事由之類,一邊把這些信息輸入電腦之中。這案就算立了。
回到公司後,我並沒有因為報了失和報了案而心裏稍有安慰。這個盜賊的下一部行動計劃是什麽呢?他(她)會不會在醞釀著什麽大的偷竊?明天從床上起來,該不會發現我們一夜之間不僅變得一貧如洗,而且以我的身份為名的盜賊正在全國各地肆無忌憚地犯罪。我想起了一次回國時看的叫《網》的那個美國電影。在那個電影中,主人公的身份被盜了,害得她不能在任何一地現身,一旦現身,就有警察不論青紅皂白不聽她的分辨前來捉拿她。想到這些,頭發似乎都豎立起來。雖然剛才已經給信用卡公司打了電話,但我仍舊不放心。於是提起電話又打了過去。果然,這個盜賊還在企圖用我的信用卡消費。幸好我已經報失,他的圖謀沒有得逞,交易被拒絕。不過叫Goodys的那個衣物超市的收銀員並沒有對這個竊賊有任何懷疑,很簡單,交易被拒絕可以因為其他非盜用的原因,比如限額超出。雖然盜賊繼續盜用信用卡消費的行為終於中止,讓我有些寬慰。但是盜賊畢竟還在喪心病狂地盜用信用卡,誰知道他還會做出什麽更讓我震驚的事出來呢,看來,當務之急是抓住他!
(2)
那天去警察局報案時,約定三天後去見辦案警察的。見警察之前的這三天裏,我無時無刻不在惦記著這個盜賊。他在哪裏呢?在我的錢包裏,有我的駕照和名片,他可以在我的家裏或者公司裏找到我,反過來,我卻不知他在哪裏。除了性別,我對他一無所知。我苦苦地尋找著他的點點蹤跡。我想,在見警察時,我也得提供一點證據幫助警察破案吧。
我從信用卡公司把這個盜賊盜用我的信用卡消費的三次時間都詳細記了下來。我是吃了中午飯後去YMCA的,時間大約在12:40。到了那裏,約莫12:50。遊完泳,大約是1:00。盜賊在加油站用信用卡的時間是1:10分。也就是說,盜賊偷竊得手後,馬上就花約莫3分鍾走到停車場開車,然後就在大約5-7分鍾的時間內,到了加油站用了信用卡。我順著盜賊走過的路線實地考察了一下。從YMCA開車到那個加油站,隻需5分鍾。那個盜賊一點也沒有浪費時間。加完了油,到城西邊的山姆俱樂部大約需要20分鍾,沃爾瑪跟山姆俱樂部比鄰,盜賊的第二筆消費和第三筆消費分別是1:45和2:05。他在山姆俱樂部買的東西一定很多,所以才在那裏花了比較長的時間。看來,他還是很從容的。在沃爾瑪,他隻消費了29.5美金,也許隻是買了一件東西。他是在Goodys第四次消費的,時間是2:20分,可惜,那時信用卡的主人已經報了失,所以他沒有得逞。
一個念頭突然電光石火般在我的腦海裏跳出。加油站和超市在收銀處不是都有攝影機嗎?隻要照著那幾筆消費的時間,去查攝影機留下的記錄,出現在不同地點的同一個人必定就是這個盜賊。筆跡也是幫助警察破案的一個因素,所以如果在見警察之前,能獲取筆跡也很好的。山姆俱樂部、沃爾瑪和Goodys都是很大的超市,每天流量太大、交易太多,所以要去找肯定太費手腳,這樣我選擇了那個加油站。
打電話給加油站的時候,是個小夥子接的電話,我把事情經過簡約地對他說了,他說他很忙,正在接待顧客,他可以幫忙轉到老板那裏去。老板是個女人,聽我說完了,很不耐煩地對我說,除非是警察索要顧客的收據,不然她是不會提供的。我跟她好說歹說,她終於很不情願地同意了。她說當天沒有空,必須等到第二天。第二天,我乘午飯的當兒,去了那個加油站。乘著等待接見的時候,我在加油站裏麵查看了攝像機的位置和角度,攝影機正對著大門,如果該人出現,那他的尊容是會進入攝影機的。不一會兒,那個女人出來。對我說,沒有發現那個人用我的信用卡後的簽名,原來這個加油站設有加油口信用卡自動付費的功能。這樣的話,那個盜賊如果有意回避攝像機,還是可能的,攝像機隻能透過玻璃門勉強輻射到外麵加油口對著門這端的大致情景。我很失望,悻悻離去。
見警察那天,我至少在等候間裏等待了兩個小時。終於見到警察的時候,他抱歉了半天,說人手太少,他代替其他人在外麵巡邏,才趕回來。接著,他一邊問了我事情的經過,一邊在一份表格上記錄下來。末了,他說這個案子要轉給偵探去處理。我問什麽時候才會有了結。他答不一定,讓我過一星期再來見偵探。
等著見偵探的時候,我給YMCA的副主任打去電話,要求查看錄像帶。YMCA在出入口處設有攝像機,我想如果能把12:50到1:00之間的錄像帶看一看,也許可以看到一些端倪。到了那兒,管錄象的人倒是很配合,可是他找了半天,卻不見那段時間的。我因此疑雲叢生,莫非是YMCA內部的人偷的?他把證據毀滅了。又想,如果是他,他畢竟還出現在了其他地方,狐狸的尾巴是藏不住的。足足等了一個星期,我依約去見了偵探。跟他討論偵破思路,我把我的見解講了之後,他連表讚成。並說他會到這些地點去調集錄像帶尋找這個盜賊。
3月8日。正在上班的時候,接到一個山姆俱樂部打來的電話,我被告知。“發現”信用卡公司接到我報失,要山姆俱樂部調出原始收據,調查那上麵是否有我的簽名。結果發現不是我的簽名。不僅如此,因為山姆俱樂部收銀時,要求顧客同時出示會員證和信用卡,而這個盜賊卻犯了一個低級錯誤。他用了他本人的會員證號碼和我的信用卡,結果會員卡和信用卡信息同時出現在了收據上。山姆俱樂部根據他的會員證號碼調出了他申請會員時填的表格,於是,他的姓名 、地址甚至電話號碼都昭然於世。雖然打電話給我的女士有外國人的口音,但我聽清了她說這個盜賊名叫比爾·史密斯。一個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英文名字。
山姆俱樂部會計部的那個女士很友好地接待了我,讓我把收據以及史密斯的會員申請表都複印了一份,看著史密斯在收據上鬼畫弧一樣的簽名,我可以感覺到他那時候欲蓋彌彰的慌張,畢竟要簽一個東方人的姓名對於一個西方人是困難的,而且,如果那個收銀員按照規章對照他的簽名和信用卡的話,那麽他就立馬成了甕中之鱉。他僥幸逃過了那個時刻,卻留下了他確鑿的身份。逃過了初一,他逃不過十五。
回辦公室的路上,我春風得意,在心裏笑著史密斯的愚蠢,又以為自己比警方更聰明。在辦公室裏,我再一次細細品味了那些戰利品。史密斯在山姆俱樂部購買東西的原始收據上,列出了下列商品:漢堡包牛肉四磅、香腸五磅、豬肉十四磅、雞蛋四盒、橙汁兩罐、蘋果五斤、麵包四袋、意大利通心麵六包、食油一桶、點心兩袋。都是日常居家食品。看他的年齡,不過32歲。也許他有一個家庭,不然他不需要成為山姆俱樂部的會員,因為在山姆俱樂部賣出的商品都是大包裝。而且從他買的如此大的份量上也可以看出,他應該不是一個人獨自生活,而是一個拖家帶口的大男人。根據他的地址,他是住在西邊貧困區租賃的公寓裏,這說明他的經濟地位低下。對他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進行了這樣一番分析,我的憐憫之心不覺浮上心頭。憐憫之餘,又覺得他固然需要生存,但也不該加害於我,他應該尋求其他途徑,比如說該向各級政府去申請補貼。
我迫不及待地給偵探打了電話,說我已經把盜賊鎖定了,要求跟他見麵。見到他,他先向我道歉,說各處的錄象帶都搜集了,就是還來不及一一分析。我把從山姆俱樂部得到的那些文件交給他,很得意地說,罪犯的身份已經很明確,現在需要的就是抓獲他了。偵探說,過兩天就去抓他。
過了兩天,也就是3月10號,我打電話去警察局問盜賊抓到沒有。回答是,去抓的時候,他不在,所以還得重新再去。我聽了心急如焚,萬一他逃跑了,到哪裏抓他去。再說,他知道我的地址,萬一來報複我,又如何是好。跟警察談了我的憂慮,警察說:“Don’t worry, we will get him (不用擔心,我們會逮住他的)”。
那段時間,我每天都在神不守舍的狀態中等待著消息,同時每天都保持高度警覺,以防這個盜賊隨時出現在我麵前。到了3月23日,終於接到警察局電話,嫌犯被抓獲了。
(3)
這個偷竊案被列為刑事犯罪,即被告方是史密斯,原告方是印第安那州,而不是我。被告罪行被定為第四級重罪。
3.23號那天,甫進監獄的初次審訊中,史密斯不承認犯有偷竊罪。他說錢包是他在更衣間的地板上檢到的。不過,他忘記了最重要的犯罪事實,那就是,他盜用了我的信用卡。
證據確鑿,案情並沒有太多的周折。該走的程序都走過之後,7月2號那天,有關各方出庭。史密斯接受了犯罪指控,法庭宣布判處史密斯有期徒刑三年,其中兩年必須服滿,不能減刑。出獄後必須接受兩年監視居住。
判決如此之重,讓我驚愕,更有些過意不去。我甚至以為那是我的不好,如果我把YMCA這種地方看得如同社會的其他角落一般,不對它有太高的期望,不把它看成一個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世界,那麽我就應該每次都把我的衣物存放箱鎖好。YMCA會員費不菲,年費400多刀,我以為到那裏去的人都是“衣食足而知榮辱”的君子,而不料鼓上虱也是可以出入其間的。史密斯先生那天就是買了隻供一天使用的門票而進去作案的。不上鎖的衣物存放箱無疑是一個巨大的誘惑,對史密斯先生這樣的人張開雙臂呼喚著。沿著這個思路一思考,我簡直就成了一個教唆犯、一個陷害者。如果不是那次偷竊,史密斯說不定還是一個自由的人,在自由的美國自由自在地活著。
從此以後,我到YMCA去都按步就班地對衣物存放箱上鎖了。我很坦然,跟史密斯先生有著同樣作案動機的人大約也坦然了。
丟過一次錢包, 從失物招領處拿到時隻剩幾張卡,幾百現金幾百禮品卡均失。
網上被盜一大筆。 都逍遙法外
hagerty 發表評論於 2017-06-04 12:45:23
唉,美國輕罪重判,重罪輕判。便宜了殺人放火之徒。
丟了一點現金,省了好多事。不幸中的萬幸.
多謝!看了好多偵探小說後刻意模仿的。哈哈
我遺忘過泳褲好幾次,都找回來了。畢竟對他人無用。
有的信用卡公司很難打交道。我也曾經遇到過這樣的公司,交涉若幹次,方才把事了結了。
那也是,就指望警察慢慢調查了。
你遇到的這個盜太貪了,哪有刷卡刷12000的!
印第安納。不是一定,是選項。後來就不再放了。
同感。
警察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而我是為之挖空心思啊。
也許他用之前,沒有想太多。一個愚蠢的小偷。
對,?????前科。
多謝褒獎!美國警察也不是人人都認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