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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員工自殺問題解決辦法

(2010-05-31 07:34:23) 下一個

回答: 富士康員工自殺事,兄弟我來說兩句。5.16通之2010-05-29 10:17:33



製度方麵

法律製定的最低工資是否合理? 工人在生活水平不同的地區拿著這些錢能不能維持基本生存,是不是要有地區標準?

另外,加班雖說自願,但如果一個工廠有一半以上產品是在加班期間製造出來的,這個加班製度是不是變相違反勞動法。政府是否應該設立麵對所有工廠工人的勞動保障谘詢服務,以確保工人權益得到真正執行?

信仰方麵

更深入地分析,工廠的製度即使在人間不算違法, 在上帝的眼裏, 這就是犯罪。因為工廠的決策人內心動機險惡, 不顧工人死活。 加班沒有個時間限製,超出人體力精力能夠承擔的程度還允許加班,沒有起碼的仁慈心。

工人方麵也不是完全無辜,工人自己賺錢的貪心勝於愛護身體健康的需要,這也是對自己生命的不尊重,也是一種罪惡。

神的誡命是: 愛人如己。 工人沒有愛自己的基本身體健康。 廠方沒有起碼的關心工死活之心。 結局是走極端。

如果這些人認識上帝, 認識真理, 他們就不會這麽做。 這是無知的代價,是人沒有信仰導致的結果。


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凊平樂  2010-05-29 23:

 

富士康違反了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 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 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這個帖子不完整,違反四十一條的法律責任為何,違反了的,是對長方負責人罰款,判刑,還是如何處罰。這裏不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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