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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軍寧:世界不是愷撒的

(2010-02-24 09:22:05) 下一個


  在中國,宗教自由剛剛起步,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一個社會的宗教自由的狀況離不開整個社會,尤其是掌權者對宗教自由的認識和理解。因此,對宗教自由很有必要重新認識。

  信仰的自由、良知的自由、靈魂的自由

  與世界上的許多國家相比,中國是一個相對世俗的國家,不論是傳統的儒家思想,還是後來的馬克思主義,都是世俗的意識形態。近來大行其道的國學,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縮影,其中也難覓宗教的蹤影。改革開放以來,宗教信仰與宗教活動有很大的複興,但是囿於對宗教自由的有限認識,也遭遇到很大的瓶頸。宗教自由究竟指的是什麽?它對國人有多重要?宗教自由的不足,有什麽後果?尤其在遭遇空前的精神危機、道德虧空、信仰匱乏的今天,探尋這些的答案變得尤為緊迫。

  要理解宗教自由,《聯合國人權宣言》中關於宗教自由的條款是一個很好的開端。《宣言》第十八條寫到: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這就告訴我們,宗教自由並不僅僅是關於教義、教會、教派的自由,而首先是與人的思想、信仰有關的自由。宗教事關信仰與良知。自由是信仰與良知的前提,因為後兩者是不能被強加的。宗教的自由,植根於人的信仰、良知與靈魂之中。在根本上,宗教自由是信仰的自由、良知的自由、靈魂的自由。宗教自由的背後是信仰的自由與良知的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亦稱“良心的自由”)。更簡單地說,宗教自由是一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良知去信仰的自由,根據自己的信仰選擇自己的人生目標的自由。這就是說,宗教自由也要求一個人服從自己內在的良知,而不是外在的權力。所以,宗教自由也意味著人的心靈不應受到來自外部的強製。

  自由與憲政的觀念源自宗教

  進而言之,自由的觀念本身就來自宗教,來自對超驗價值的信仰。人與動物的重大不同之處在於人是具有超驗背景的存在。否定人與超驗的關係,等於把人視作動物。而且,自由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超驗價值。沒有依托具體宗教的超驗信仰,就不能證明人人應該享有自由。任何科學的結論都不足以證成自由在價值上的正當性。科學的手段最多也就可以幫助人們調查自由的狀況。盡管許多科學家都認同自由,但是沒有一個科學家宣稱,根據他的科學研究,人應該是自由的。相反的例子倒是俯拾皆是。可見,自由觀念的源頭是宗教。沒有宗教信仰,自由就失去了最深層的根基。

  從人自身看,如果人是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如果自由與平等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那麽,宗教自由是人的天賦權利的具體體現,是人作為人的根本權利。宗教自由的源泉是人身身上的某種神性,人也因為其身上的神性而具有尊嚴。否則,人的尊嚴是從哪裏來的呢?因此,人的尊嚴離不開宗教自由。承認人是有尊嚴的存在,就應該承認人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良知自由)和宗教自由。宗教是關於人的神性的自由。

  在現代自由文明社會中,可以說,宗教自由是憲政秩序下的第一自由。構成第一自由,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它是先於其他一切自由的自由,二,是它是使得其他一切自由成為可能的自由。實際上,憲政本身就是某種宗教觀念的產物。憲政的價值基礎源於宗教信仰。沒有一個憲政國家的憲法沒有某種源於宗教的 “神聖”背景。源於宗教的超驗價值,也是憲政下的憲法的價值源泉。沒有以神聖為依托的憲法,就不是神聖的憲法。這樣的憲法不過是愷撒式世俗政權的政令。無怪乎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中把宗教看成是美國憲政民主政體中最重要的製度。

  從這種意義上,沒有宗教,不保障宗教自由,就沒有憲政。冒犯宗教信仰的自由,就是冒對憲法所保障的其他一切自由。宗教的自由是人的靈魂的自由,因而也是最無價的自由。所以,正是宗教自由賦予自由自身以意義。沒有靈魂的自由,就沒有獲得良知的主體。沒有良知,自由也就失去了價值。順應自己良知而不是強權的自由,是人的尊嚴的關鍵所在,也是其他一切自由的核心。

  宗教自由是所有人的自由

  宗教自由是政治自由的風向標。在現代世界中,沒有宗教自由的地方,不可能有政治自由。沒有宗教信仰(良知)的自由,也沒有言論與出版的自由。要宗教自由,必然要有結社集會自由。宗教自由也常常先於其他自由受到保護,其次才是言論、新聞、集會、請願的自由。例如,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就是把宗教自由置於一切自由之首。宗教自由一定外化為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組織家庭教會是宗教自由引伸出思想言論自由與結社集會自由的典型例證。政治自由和經濟自由可以保障並鞏固更大的宗教自由。財產與產權的保障與宗教活動的興盛有著密切的關係,沒有產權,就沒有捐贈與教產。

  宗教自由絕不僅僅是信教人士的自由,而且是所有人的自由,因為每個人都有靈魂,每個人都有良知。宗教的自由,本質上是心靈的自由。因此,自由信仰的權利是一項應該受到保護的絕對權利。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公民接受或放棄任何一種宗教信仰。

  宗教自由阻擋專橫權力

  宗教自由還有一個特別重要的政治功能,就是它能有效地限製政府的權力,顛覆任何專製統治的虛構的神聖性。宗教自由的存在,排除了國家權力是終極權力的可能性。宗教與宗教自由的存在,說明愷撒的權力不是絕對的至高,而是理應受到限製的權力。因此,宗教信仰自由是極權主義的一隻巨大的攔路虎。宗教信仰自由大大地限製了政府的權力。沒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地方,必然是無限政府當道的地方。排斥宗教的政治意識形態往往不承認人的信仰自由,不承認上帝之城的存在,主張一切屬於愷撒(借指王權與一切專製的世俗政權)。不認可宗教自由的政權把世界看成一個單一的世俗王國。每個人隻能是愷撒帝國的臣民。人們隻能有一個效忠對象,那就是作為世俗統治者的形形色色的愷撒。因此,如果政府試圖控製人們的信仰,決定人們該信仰什麽,這樣的社會在精神上是分裂的,在政治是專製的。

  信仰的自由,也是人類曆史上最重大的自由實驗。對異教徒的迫害,反而推動了爭取宗教自由的事業。曆史上的任何宗教迫害,都被以罪名寫入曆史。

  真正的信仰必須是自由選擇的信仰,而不是政治權力強加的信仰。信仰是理性與信念的產物,而不是強製與暴力的產物。同樣,強製與暴力也不可能阻止信仰。因此,不僅要尊重與保護宗教自由,而且應該把宗教自由欽入到政治製度、政治秩序中去。沒有宗教,就沒有自由的政治秩序,也就沒有自由。隻有在宗教自由的環境下,不同的宗教才能共存,才能善存劣汰。隻有在不同宗教之間可以自由競爭的條件下,民眾才有可能在不同的宗教之間做出自己的選擇。良性的宗教才有生存與成長的機會。

  個人的信仰自由,宗教與宗教活動的正當,不是來自世俗的愷撒,因此也是愷撒無權剝奪和禁止的。宗教自由也意味著,人世間終極的道德權威,不是在世界各地的“愷撒”手裏。隻有神才是終極的道德權威。任何愷撒都得接受這一道德權威的約束。宗教活動也是培育道德觀念的最有效的途徑。宗教自由有助於發現道德真理。道德真理與道德律令(如十誡、八戒)主要是通過宗教活動來傳播的。沒有宗教戒條不是道德律令。宗教決定社會成員的心靈的習慣,決定一個社會的道德麵貌。可見,宗教與道德是聯係在一起的。鏟除了宗教就鏟除了道德,削弱了宗教也就限製了道德。

  宗教自由催生美德

  宗教自由對一個社會的自由程度、文明程度有著很大的貢獻。教會和教友團體的活動,特別有助於在社會中培育自治的美德。隻有基於自治的政治秩序才是充分自由的政治秩序。因此,宗教自由有助於市民社會的成長,有助於自治的政治秩序的形成。宗教團體受困,受宗教團體幫助的人也必將更加受困。人類社會的文明程度最終是以道德而不是武力來衡量的。禁錮宗教自由,就是在削弱道德的力量,削弱善心的自由運用,因而也是在瓦解人類的文明。

  為什麽中國需要宗教自由?為什麽中國需要宗教團體?從個人層麵看,每個中國人都應享有宗教自由,都應有自己的靈魂、自己的尊嚴,自己的信仰與良知,而不論是不是某個宗教的教徒。承認公民的宗教自由,就應該承認公民組織、參與家庭教會的權利。從社會與國家的層麵看,一個國家的未來,在於其精神的根基與力量,而不在於政府權力;在於公民的自治,而不在於被(愷撒統)治。中國的精神重建,中國的有限政府,中國的市民社會都離不開宗教自由,離不開家庭教會。一個國家的根本力量,不在於其物質的或軍事的力量,而在於其精神的、信仰的力量。沒有宗教自由、沒有精神信仰的國家,再大也是小國!沒有宗教自由,不論人均GDP多高,國民在精神上和道德上依然是貧困的。國人常說,財大壓身。對一個國家也是如此,沒有精神與信仰的厚度,也難有物質財富的高度。即使有了,也會被壓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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