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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道海 略論西塞羅的法治觀

(2009-03-26 08:27:58) 下一個

 作者: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生林道海

提要:西塞羅的法治觀可概括為兩個主要方麵;
第一、 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統治——法律至上;
第二、 法的統治的政治機製——中庸、平衡的混合政體。

西塞羅有句廣為流傳的名言:“我們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們可以獲得自由 [1] 西塞羅的法治觀創造性也融合了柏拉圖亞裏士多德與斯多葛學派的有關思想,並立足於羅馬人民的長期的憲政實踐,較好地回答了世界帝國時代“法的統治”的問題。

一、 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統治

西塞羅主要是出於“為國家奠定堅實基礎,加強城邦,以及祛除民族的惡習”的實踐目的而繼承和發展了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觀念,並使之係統化、通俗化和羅馬化。斯多葛學派將理性普遍化,使之與自然等同,正義與自然法都成了理性的體現。這些,在西塞羅那裏都有鮮明的體現,並有了重大的發展,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羅本人並沒有明確肯定他對自然法的論述的真理性,他隻能斷定它們似乎常常且大部分是正確的。因為它們部分地依賴於對神聖天意以及以人類為中心的目的論的理解,而後者曾被他在其他著作中拒斥過。 [2] 根據西塞羅的《論共和國、論法律》及其他有關論著,可將其自然法及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統治的思想概述如下。

(一) 法有自然法與人定法之分。

西塞羅第一次明確地、係統地闡述了自然法哲學說的這一前提性觀點:“法( jus )的始終應異源於法律,因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3]

(二) 自然法的本質是正確的理性,是“最高的法”。

西塞羅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質就是正確的理性並將自然法置於“最高的法”的地位。他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 因為在羅馬共和國後期,隨著世界性國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無法適應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種普遍適用的法律原則。同時也是由於其主動適應了時代的需要,創造性地融合了柏拉圖、亞裏斯多德和斯多葛學派的有關觀念。

西塞羅所說的理性,是神與人共享的“財產”,因為人的理性淵源於神的理性。而他所說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義詞,故理性法也就是自然法。他明確指出,“我們需要解釋法的本質問題,而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增尋找,”“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許做應該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為。當這種理性確立於人的心智並得到實現,便是法律。” [4] 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確的規則,它與自然相吻合,適用於所有的人,是穩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喚履行責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這樣的法律是褻瀆,限製它的某個方麵發生作用是不允許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們無論以元老院的決議或是以人民的決議都不可能擺脫這樣的法律”,“一種永恒的、不變的法律將適用於所有的民族,適用於各個時代。”“神:它是這一法律的創造者、裁判者、倡導者。誰不服從它,誰便是自我逃避,蔑視人的本性” [5]

理性的力量在於它規定什麽是正確的,善的,什麽是錯誤的、惡的。西塞羅稱這種規定善惡的理性為“正確的理性”、“最高的理性”。正是這種理性,構成了自然法以及與之相符合的人定法的本質。他斷定法律“是某種憑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個世界的永恒之物。……那第一的和終極的法律乃是靠理性令一切或行或止的神明的靈智。因此,法律由神明賦予人類,……這是智慧之士允行禁止的理性和心智。”“真正的第一條具有允行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 的正確的理性。” [6] “理性既存在於人,也存在於神,因此人和神的第一種共有物便是理性。”“因為法律即理性。因此應該認為,我們人在法律方麵與神明共有。還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們,他們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他們理應屬於同一個公民社會。”“從而整個世界應該被視為神明和人類的一個共同的社會。” [7] 因此,人也具有某種永恒的、神聖的因素,“有如永生的神運動從某種態度上說是有融會貫通的世界,詞精神也是這樣運動脆弱原身體。” [8] 對於法的信仰最終源於一種深厚的宗教信仰

(三) 自然法是正義的基礎,而正義的實質是正確的理性。

在西塞羅的法哲學中,正義是隸屬於理性的倫理學概念,這便利他的思想有別於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柏拉圖視正義為最高的倫理不概念,凡是正義的,才是善的和有理性的。亞裏士多德認為善是第一位的,善的東西才是正義的。而西塞羅則將理性置於至主無上的地位。 正確的理性指明了善與惡,規定了正當的行為與非正當行為的原則界限因而為正義奠定了基礎。他論證說:“我們[生而行善]是為了正義,法不是以人們的意見為基礎而是以自然為基礎”,“那獨一無二的,使我們超越於其他動物的理性,那使我們能進行推測、論證、批駁、闡述、綜合,作結論的智慧,毫無疑問是大家共同具有的。”“自然創造了我們,是為了讓我們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要知道,凡被自然賦予理性者,自然賦予他們的必定是正確的理性,因此也便賦予了他們法律。” [9]

西塞羅對此又論證說:“如果正義在於服從成文法律和人民的決議,如果一切都應以是否有利來衡量,那麽這些法律便會遭到任何一個人的蔑視和破壞,如果他認為這樣對他自己有利,隻要他可能這樣做。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義,如果法不是源於自然,則終都將被廢除。我們按本性樂於敬愛他人,而這正是法的基礎。不僅恭敬他人,而且對神的禮敬和虔誠也都可能廢棄,而這些得以保留,在他看來不是靠恐懼,而是由於人和神之間存在的緊密聯係。善本身並非依賴人們的意見,而是依靠自然而存在。實際上,所有高尚的人都喜歡公正和法本身 [10] 。在法律意識濃厚的古羅馬,正義已成為法律的代名詞,這一法文化傳統在西塞羅的著作中也充分得到了體現。

最後,在西塞羅看來,根據自然法的要求人人都是平等的,雖然在學識上他們是不一樣的,國家要想使他們的財產都均等也不易辦到,但在具有理性這一點上,在人們潛在的心理學素質、以及在判斷光榮或卑劣的事物的一般看法方麵, 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隻是由於錯誤、壞的習慣和荒謬的意見才使人們事實上變得不平等。所有的人和所有種族的人都有同樣的能力取得同類的經濟,所有的人同樣都有分辯正確與錯誤的能力。當然,平等最終隻能是道德上的需要,而非事實。 [11]

(四) 人定法應當服從自然法,否則無效。

“法的統治”意味著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法律居於至高無上的地位。西塞羅認為國家是個道德的集體,是共同擁有該國及其法律的人的集團。他說:“共和國是人民的事業,人民並不是由偶然事物聯係起來的人屬,而是共同擁有法律和各項權利,希望分享共同利益的為數眾多的人們的集合。” [12] 因此,在國家中,法律居於至高無上的地位,執政者隻能依照法律對人民進行統治,並給予正當的和有益的指導。因為法律統治執政官,所以執政官統治人民,並且我們可以說,執政官乃是會說話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會說話的執政官。” [13] 這很好地表達了法的統治的思想。

他認為隻有符合正當的理性即自然法的法律才是正義的,而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無效的。違反了自然法,即使具有法律形式,也是無效的。他說“人民通過的那許多危險的、那許多有害的決定,”“並不比強盜們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的決定更配稱法律。”“法律是根據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對正義和非正義的區分,人類法律受自然指導。[14] 這種終極的效力實質上是道德的力量,然而,在古代社會,借助神、自然的這種道德力量是無比強大的。這種包含宗教意識的觀念在西方社會深入人心,與淵源深遠的西方宗教傳統息息相關。 [15] 當然,西塞羅也明確認認識到,純粹的自然法不可能會實現於我們所知的公司社會中,因為它可能不適用於一般的人類狀況。因此,人和國家的活動一般要涉及到的自然法必然是這一真正法律的淡化了的形式,即低標準的自然法。“人民的[ 惰]性常常戰勝理性”。智慧的立法者和政治家因而將降低純粹正義和純粹理性的要求。盡管這樣,政府公義和理性的標準依然存在,它仍然充當人類行為的指南,而人應該總是力求盡可能地接近它們。 [16]

最後,關於“法律”( lex )一詞本身,西塞羅認為它“來自‘選擇’。希臘人賦予法律以公平概念, 我們賦予法律顧問選擇概念,實際上二者兼而有之。”“闡釋‘法律’( lex )這一術語本身可能清楚地看出,它包含有公正、正確地進行選擇的意思”。 [17]

二、法治的政治性及其政治機製——混合政休

法治即源於“國家”內在本性的要求,也出於控製人性中為惡傾向的需要。為達成上述兩個目的以建立和維護法治國家,我們需要一種中庸、平衡的混合政體。

首先法治的正當性源於“國家”及“法律”的內在本性。西塞羅認為,“國家仍人民之事業,但人民不是人們某種隨意聚合的集合體,而是許多人基於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合起來的集體合體。” [18] 也就是說,法是國家這個共同體的基礎和維係的紐帶。因為既然法律是公民聯盟的紐帶,由法律確定的權利是平等的,那麽當公民的地位不相同時,公民聯盟又依據什麽法權來維係呢?要知道,要是公民們不願意均等財富,要是人們的才能不可能完全一對敵,那麽作為同一個國家的公司起碼應該在權利方麵是相互相互平等的。因此,公民社會若不是公民的法權聯盟,又是什麽[19] 同時,在西塞羅看來,也“沒有什麽比按照法結合起來,被稱之為公民社會的人們的會聚和聯合更能使”“那位最高主神滿意的了。” [20] 這,更是賦予了法治國家以終極的應然性和正當性。

其次,法治也出於控製人性中為惡性循環的傾向性的需要。西塞羅根據他多年的從政經驗以及曆史教訓明確認識到“隱藏在人的心靈裏,並且作為心靈的一部分,被稱之為智慧的那種東西所約束、製服的不隻是一頭可馴服的野獸[21] 對此,他根據其對曆史上各處政體及其演變的深入觀察作了主盡的控計。西塞羅指出,在王政製度下,“公民的幸福、平等和安寧維係於一個人的永久性權利和公正及他的智慧”,“人民的命運是不穩定的”,當它依賴於一個人的意誌或者習慣的時候。而且這種政體“又似乎特別容易下滑,陷入毀滅性狀態,當這位國王的統治一開始變得 不公正,他便會立即變成 為僭主。” [22] 至於獨裁政體,則“都會模仿法拉裏斯” [23] 的政權,順著斜坡下滑,而且非常容易。 “關於寡頭政體和及主政體的情況他也深刻的分析:“與少數傑出的馬賽人管理國家這一例子相近似的是某個時期在雅典存在過的三十人寡頭集團。”而當“一切都歸人及掌管,一切都處於人民的權力之下時,當民眾想懲處什麽人就可以懲得什麽人時,當人們隨意放逐搶劫、拘禁、揮霍時,”“那裏不存在人民”,因為“它不是由法的一致結合起來的,而是一夥集體僭主[24]

因此,為了實現“國家”及“法律”的內在本性及控製人性中為惡性循環的傾向性,建設法治國家,我們需要一種單純的政體,所謂混合政體,即同時將三種正宗政體加以混雜和平衡化,明智地混合每一單純的政體的原則和製度,並因而體現了“權力、義務和職能的平衡” [25] 的政體西塞羅把以羅馬執政官為代表的君主製,以元老院議會為代表的貴族院製和由民眾大會及保民官為代表的民主製均衡地結合起來,認為“它由三種良好的國家體製均衡地混合而成”,包含了“卓越的王政因素”、“顯貴們的權威”以及“民眾們協商和決定”的多處要素。因此,“這種體製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如果缺少它,自由的人民是難以長時間地接受的;其次,這種體製具有穩定性”,它自身“確實不存在任何引起變更的始因,在這裏,每種因素都穩定地處於自己的益,無從崩潰和毀滅。” [26] 混合政體可以避免每一單純政體所固有的缺點。它可以防止權力過分集中,也能提供一套製衡體製,在這套體製中“行政長官有足夠的權威,傑出公民的意見有足夠的影響,人民有足夠的自由。” [27] 這一憲政製度的力量和獨創性在於:它不是一個“有關政治思想的抽象式創造”,也不是“一個人或一代人的創作成果”,而是“在長期的曆史時期中,大量的人提出、創造和經曆過的” [28] 。它依賴許多代人的集體智慧和經驗,其製度和貫例經過最嚴厲的實踐和時間的考驗,才證明了它們的優越性。

三、 結論

西塞羅法治思想較前人的獨創之處在於:首先,他第一次明確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質就是正確的理性,並將其置於“最高法”的地位。其次,他根據羅馬人民在長期的社會政治實踐中創造的憲政製度深刻地論證了法的統治的合理性及其體製基礎——濁合政本,並突破了城邦政治的狹隘眼界而具有世界公民的宏偉胸襟。當然,由於他像他自己所設想的那樣,主要任務就把哲學(這裏是指古希臘公民的生活方式)介紹到羅馬並服務於社會政治生活的現實需要,其思想難免缺乏一貫性和論證的深刻的係統性。

來源:http://www.gongfa.com/lindaohaixisailu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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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本文作者的介紹文章,把西塞羅論法律論國家的主要思想簡要地介紹給讀者, 相當有意義的一件事。

不過, 對作者的結論,我有個小小的不同意。  西塞羅本人曾作過很長時間古羅馬的律師,很了解羅馬社會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後來他當過羅馬的執政官, 也當過元老院議員,經曆社會製度的各個方麵。 他寫論共和國和論法律,是他個人一生經曆累積的對法律對國家的性質結構的獨特認識。  決不僅僅是為了把希臘哲學介紹給羅馬! 何況希臘是多神論, 西塞羅是篤信一神論的學者。

我想他一直在思考如何借用神性或者自然法以及人類文明遺產來創造法治,一套人類理性的憲政製度, 來文明管理古羅馬這個國家以及世界上別的國家。 他曾經說過:“人的首要責任是尋求和發現真理”。

西塞羅是一位非常值得研究的法學家, 哲學家, 政治家。 他還是黑格爾非常推崇的一位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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