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信仰 二
(2009-03-23 09:58:59)
下一個
回複clinton-2007的評論:
你的評論中說:
“我感覺有漏洞。因為如果法官和被告是朋友的話,通常原告會要求法官回避,法庭也會允許的。而允許的理由也不會是因為對法官是否對法律信仰的原因。而是基於法律中的利益回避原則。即使原告沒要求回避,而法官是否公正判案,也不是基於他是否對法律信仰,而是基於他是否尊重法律。我個人認為,法律信仰不是一個可行的觀念,和準確的術語,而且也從未聽說過那個國家的法庭用過法律信仰這個詞匯。不知你是否聽說過?
在你回複的最後,你寫到:
"把法律當信仰的一個例子是蘇格拉底案。 他是依照當時希臘雅典的法律經過500 人的陪審團投票表決有罪而被處以死刑的。 蘇格拉底公開宣稱那些當政的貴族無知。 他因為這樣的言論觸犯眾怒而被當時的人們認為無理有罪。"
你舉的例子應該是說明了法律曾經被當過信仰,這和法律是否應該被信仰的爭論無關。而且進一部分析蘇格拉底的悲劇,它似乎支持法律不應當被信仰的論點。”
回複如下:
你說的有道理, 法官一般可以主動申請回避, 如果本人與訴訟當一方有利害關係的話。 但是生活中法官不可能完全避免他的判案間接與他個人利益有關的情況。 我認識的紐約一位辯護律師, 他和本州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是很好的私人朋友, 平時在一個俱樂部打球。 但他的案子到了這位法官朋友手裏, 法官並不會申請回避,也不會為了他的律師朋友而在判案中失去公正, 這兩位都是很優秀的法官和律師, 同時也都有同樣的人格特征:integrity。 不會為了利益而枉法, 也不因為官司輸贏而影響友誼。 另外,國際法庭法官參與判自己國家為訴訟一方的案子也不鮮見。
關於“信仰”這個詞, 確實容易混淆。 我所說信仰這個詞有兩層意思。 首先是法律要被信仰,不僅僅是被尊重, 還得是受到最高的尊重, 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這個意義上, 法律是被當成了信仰。 我的個人看法,雖然信仰這個詞不是專業法條裏的詞, 但它是法的性質的要求, 法的精神的體現。 法律必須被遵守, 法治才能有效,國際法也一樣, 條約必須被遵守是一條大原則。
在國外,法官就職常有宣誓儀式。 為什麽, 因為法律要求他們向委托他們的公民和國家宣告,要盡自己一切能力忠實地履行職責,解釋法律, 進行裁判。 這就是承諾把法律看得高於一切, 包括自己的私利。這個儀式就表示了,法律對法官的要求, 和法官對法律的承諾都是:他要視法律為至高無上的一切, 這在我看來,就是把法律製度整體當成信仰來維護。
我舉蘇格拉底的例子,是把法律製度整體當成信仰來維護的例子。 蘇格拉底在獄中與前來勸他的朋友Crito辯論, 蘇本人扮演雅典法律製度的代言人駁斥Crito 提出的逃避死刑的建議 , 在蘇格拉底的口中,法律譴責逃避的蘇格拉底是這麽說的:
“As it is, you will leave this place, when you do, as a victim of a wrong done not by us, the Laws, but by your fellow-men. But if you leave in that dishonourable way, returning wrong for wrong and evil for evil, breaking your agreements and covenants with us, and injuring those whom you least ought to injure - - yourself, your friends, your country, and us - -then you will have to face our anger in your lifetime, and in that place beyond, when the laws of the other world know that you have tried, so far as you could, to destroy even us their brothers, they will not receive you with a kindly welcome. Do not take Crito-s advice, but follow ours. ”
事實上,蘇格拉底在那個特定情形下隻能代表他自己一個雅典公民的身份, 去做維護法律製度尊嚴和權威的事情,即使那意味著赴死。 在他的案子中,不是法律, 而是500人的雅典公民陪審團定了他的罪。 法律隻是規定了如何起訴,審判程序而已。
他雖然認為陪審團的人們給自己的思想定罪是錯的, 但他不要用使自己違法逃避處罰, 傷害法律製度的信譽這種錯誤行為來糾正他們犯下的錯。否則他的良心會受到現在這個世界,以及身後那個世界裏法律製度的集體聲討, 而不是歡迎。
隨便說一句, 不能以錯糾錯, 以牙還牙也是基督教信仰裏的一個重要原則, 雖然當時耶穌尚未降生,蘇格拉底的理性與耶穌的理性在這點上是相同的。
過了很久以後, 才有人意識到這種給人定罪的權利不應該完全交給陪審團,他們的智慧並不可靠。 於是, 意大利的法學家貝卡裏亞提出了“罪行法定”的原則, 必須先經過審慎立法,明確規定人的什麽行為構成罪,可以施以刑罰, 這個製度的漏洞才慢慢補上。 再後來思想言論自由這一點又被寫進很多憲法和人權公約,免得沒有遠見的人再把金子當垃圾,重複雅典人在蘇格拉底案中的錯誤, 這一點又使人類的法律製度整體更為完善起來。
確實, 這裏似乎有個paradox。 一方麵要全力維護現行法律的權威性,一方麵又要不斷完善法律製度, 因為個別法律規定的瑕疵不完善總是存在。 或許可以說,為了今天,要有秩序, 為了將來,也要改進。
但完善法律製度這後一點更多是法官,立法者的責任, 在他們立法,修補漏洞的過程中,要運用正確的人類理性原則, 而不要造出違反人類理性公理的法條來。 從謝兄引的伯爾曼的采訪來看,伯爾曼是研究基督教的原則和人類法律製度發展之間的關係,致力於係統地研究基督教的理性原則對人類法律製度發展的精神影響,不管是通過立法還是法官釋法的途徑。
其實在曆史的過程中,基督教的信仰, 以其理性原則為代表, 已經融合到了人類法製發展過程當中。
這裏還有個有意思的問題, 人類的理性是不斷發展進步著的,立法如果全按照當時民意立法, 也可能錯誤。 就如審判蘇格拉底之時, 多數雅典人認為蘇格拉底的言論思想是錯的。 而後來的曆史卻證明雅典人是錯的, 法庭上受孤立的蘇格拉底是對的。
這或許是伯爾曼強調法律不要忘記從基督教中尋求價值原則理性原則的原因之一吧。
謝謝你的討論。
“中國法律不健全,具我所知,現在也沒有一部新聞法。所以讓政府尊重新聞和言論自由就需要立法,並監督實行。通過提倡法律信仰是不解決問題的。”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借口。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裏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這個“言論自由”權利在各國憲法上都包括允許公民批評政府的政策和行為的權利。 如果中國政府這麽理解, 如果政府嚴格遵守憲法,就不會有封殺正常的批評言論的現象。
執法的人是否關心憲法到底是什麽意思,怎樣執行憲法的規定才對? 關心, 就是尊重, 不關心,是不尊重。 信仰法律的人更進一步, 即使別人反對, 我也要不折不扣依法執行公務, 因為沒有誰比法律更高。
所以法律真的執行起來,靠的是人對法律的信仰,或者尊重。 政府也是人組成的,人心沒有信仰,做不成什麽。一個什麽都不信的人, 很可能什麽都不守。
我不覺得"法律必須要自覺信仰"聽著別扭, 因為深知不守法的情況很多,特別在東方。靠什麽辦法能讓人們,包括政府更守法? 靠信仰法律,靠完善違憲審查製度,這都是好的辦法, 伯爾曼說的多還是少不是最重要的。
關於伯爾曼, 我感覺他不僅僅是"幹什麽,吆喝什麽"。 一個認真的學者能幾十年如一日地傾心研究一個主題,不容易, 說明這個主題本身在他心目中有相當高的意義。 否則, 他不會有這麽大熱情。 坦率說,我以前並沒有讀過伯爾曼的書, 因為這次討論,引起我的興趣,計劃下次回去買本他的書回來讀讀, 說不定有意外收獲。關於書名, 確實英文更準確反映了書的內容。
再謝你的討論,也感謝謝兄轉載的有關文章,很有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