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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信仰 一

(2009-03-23 02:01:18) 下一個
回複clinton-2007的評論:

謝謝你引的這個法學研究生的文章。 關於法律和信仰的關係,很有意思的一個題目。

了解這個關係的深意, 需要一個人有法官的經驗。判每個案子, 法官都麵臨一個要"找法“或者”造法”的過程, 不管他嘴上是否承認。比如, 為什麽甲法的第一條適用, 而乙法的第二條不適用本案情況, 要知道適用不同法條, 常常案件結果完全相反!

法律條文是有生命的,不是死的教條。法官對條文的解釋必須是遵循一定原則,也可說是理性,如果沒有背後的原則和理性,那就很危險。法條解釋結果可能完全不符合理性。

很多時候先前判例也沒有涉及本案所遇到的問題和情況, 法官怎麽辦。

因此法學教育從法的精神開始教育。 關於法的精神, 西方法學家著作裏的理性很多是借鑒了聖經所寫的原則,做為人類理性的公理。像自然科學也必須有公理一樣。 這種信仰不是中國人理解的迷信, 而是信聖經者理解的聖經這本經典著作中的基本理性規範,法律從信仰中可以借鑒的,是解釋法條時做為指導精神的理性。

很多法學家都在其法學著作中應用聖經原則。這就好像國人把孔夫子的“己所不欲,勿施與人”奉為信仰是一樣的道理。 西方甚至有個自然法學派。 古羅馬律師出身的文人執政官西塞羅就是一個強調自然法高於成文法的法學家。

另一層意思,真的信仰在信仰者看來是最高的價值。你可以為他犧牲別的利益。如果你相信共產主義, 你會為他犧牲個人利益, 如果不真信,就會把個人利益置於共產主義的需要之上。

什麽是把法律當信仰,比如一個法官, 要判他的一個私人朋友和一個陌生人之間的官司。 他的朋友被告侵權因為他私自下載網上別人未經授權貼上去的音樂,被擁有版權的原告告發現告上法庭。

官司所以打起來是因為明麵上法律條文看不出誰有理,因為他朋友沒有直接侵權, 隻是從網上下載別人侵權轉載的音樂作品自己使用。

法官這時該怎麽解釋法條說的“侵權行為”, 什麽構成侵權行為,這種轉載轉用別人侵權的作品, 是否也構成“侵權行為”。 法官依據什麽解釋呢,第一個遇到這類案子的法官,他需要造法!

如果他把法律當成信仰, 那麽他造法依據的原則和理性就會是公認的理性的源泉:一般的法律原則,這個法律當初立法的目的,哪一種解釋會符合立法目的, 哪種會違背它。 等等。 無論如何, 他相信並依賴這些正常的解釋淵源, 不考慮他得出的解釋對他朋友私人利益可能造成的損失, 和他自己可能失去朋友的後果。 這就是對法律本身的“信仰”。 如果法官對法律的忠誠沒達到信仰的程度, 他在造法時, 就會任意用權,因私心而損害法律體係將來的發展。

我想文中所指西方的傾向是另一種:教條地遵守先例。 有時候時代變了,社會的主要需求也變了,當法官解釋問題依據的先例與法的精神本身,與基本精神信仰的原則本身都起了衝突, 那就應該重新思考了。法律的內涵與信仰的原則,也就是與聖經中成為人類理性公理的原則之間應該要協調起來。法官造出來的法才能反應出人類最好的理性。 我是這麽理解伯爾曼的思想和他的話。

法律不是一套死的條文,而是人的精神信仰灌注其中的,永遠處於不斷完善過程當中的,一套人類理性文明的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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