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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理的藝術 人大的職能

(2009-03-18 07:04:56) 下一個

古往今來,政治家多是深諳說理藝術的能手。能與民眾保持良好溝通, 使民眾理解他所傳達的精神,信服那精神背後的道理,接受他的主張而行動, 這些人就是有魅力的政治家。

很多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同時也是思想家,通過思考和實踐,積累著治國之道和領導藝術。古羅馬的馬爾庫斯·圖利烏斯·西塞羅就是這樣一位政治家。

西塞羅《 Marcus Tultius Cicero ,公元前 106 年— 43 年)是古羅馬最有才華的政治家之一,他不僅當過執政官、元老院元老、總督,積極從事政治活動,而且也是當時最偉大的演說家、哲學家和散文家。他的名字不僅與古羅馬連在一起,而且與西方人文主義的曆史連在一起。他在修辭學、法律、哲學、政治學和文學諸方麵都有極大的成就。由於他的貢獻,在相當長的一段曆史時期內,人們幾乎隻是通過他才了解古希臘豐富的哲學和文化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對羅馬法乃至後來西方的政治法律都有很大的影響。他把古羅馬散文發展到了頂峰而成為古希臘羅馬文化之父。他有博大精深的雄辯才華,演說鏗鏘有力,為後世樹立了不朽的典範;他的論文通標明順,善於運用辭藻,明暢華麗,晶瑩澄澈,猶如西方文學寶庫中的明珠。

從本質上說,西塞羅是一位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是結合羅馬社會的曆史和現實對希臘各派學說加以改造而成的。他在《論國家》和《論法律》兩部著作中分別對國家學說和法律理論作了係統的闡述。他認為,國家不是人為的產物,而是在曆史進程中逐漸形成的,其根源在於人天生就有一種社會性,需要國家來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他以“共和國”的觀念取代希臘人的城邦觀念,認為國家是“人民的事業”,是“共同擁有法律和各項權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益的為數眾多的人們的集合體”。

西塞羅認為,國家政體一般可以分為三種,即君主製、貴族製和民主製,但這三種單一的政體很容易蛻變成暴君製、寡頭製、暴民製。惟有將這三種政體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取長補短,融合成一種混合的政體,才能製約、均衡和調和各方麵的勢力,保持社會的穩定。西塞羅認為羅馬共和國就是這種理想的政體。

在《論法律》中,西塞羅根據斯多葛派的觀點,認為自然法,亦即正確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標準;上帝是自然法的製定者、解釋者和監護者;成文法必須符合自然法,否則就稱不上是法律。在他看來,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統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則是它的體現。所有的人在這種神聖的自然法麵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財產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此外,西塞羅對法律的性質和羅馬人的公平精神也有透辟的論述。他曾在一篇演講詞中說:“民法有什麽特殊性質?法律的性質是不在外來影響之下改變,不在強力壓迫之下屈服,不在金錢誘惑之下有腐化。”西塞羅的上述思想對羅馬法乃至後來的西方政治和法律都有很大影響。 

中國也繼承了羅馬法發展而來的大陸民法法律體係。

在西塞羅三論——論老年、論友誼、論責任一書中,西塞羅利用自己淵博的知識、雄辯的口才和流利的筆觸,對社會生活和人生中的一些重要問題,諸如人的道德責任、友誼、老年、死亡、個人與國家的關係、統治者的責任、外交事務中的道德原則等,作了透徹的分析和係統的闡述。“三論”也被視為古典時代散文之傑作,至今仍為人們廣為傳誦。

讀西賽羅的文字,你會感受到那背後亙古不變的精神的力量,真理的力量。

相比之下,今日世界政治家們在公眾麵前的政策演講,就很少能向聽眾傳達出西賽羅那樣的思辨過程,也同時很難產生精神感召力。 聽到的多是靠隨口許願來贏得民眾, 較少深思熟慮的說理思辨。 這反映出的或許是追求實用的現代社會裏,人的思想能力的相對缺失,對思辨說理藝術的不重視。 在中國的官本位文化傳統裏,政策製定更缺乏一個給公民作出詳細解釋的過程。

以今年讀到的一篇人大會議的新聞報道為例,吳邦國委員長向大會作的工作報告中談及全國人大的目標, 短短幾句話涉及人大根本職能行使的重大問題,新聞報道是這麽說的:

 “人大目標與政府一致

  吳邦國說,人大監督與“一府兩院”的工作,目標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對台戲”。人大依法搞好監督,有利於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一府兩院”依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中國不搞多黨輪流執政

  充分認識人民代表大會與西方議會的本質區別;充分認識人大和“一府兩院”的關係與西方國家國家機關間關係的本質區別;充分認識人大代表與西方議員的本質區別。

  我們要積極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絕不能照搬西方的那一套,絕不搞多黨輪流執政,“三權分立”、兩院製。

這幾句話裏有很重要的結論, 但沒有多少解釋。這樣重大的結論背後深厚的原因是什麽,很難了解。

人大對政府的監督, 是監督政府執行法律的情況。 如果政府做了違法的事, 人大就應該唱對台戲, 製止政府的行為, 這樣才真起到監督作用,對國家對公民才有好處。 為什麽不能唱對台戲呢,何時什麽情況下 不唱對台戲, 如何不唱法, 都沒有解釋。

人大與政府的關係,與西方議會和政府的關係有哪些具體區別, 一般理解, 最主要中國人大是服從一個黨領導。 但西方議會和政府內閣同屬一黨的情況也很多。 即使政府與議會同是一個黨領導,也有各自職能權力劃分, 各司其職。在中國這兩個機關的關係和西方究竟如何不同, 沒有任何說明。

借鑒人類文明成果, 是不是應該包括西賽羅對法律的性質的定義:“法律的性質是不在外來影響之下改變,不在強力壓迫之下屈服,不在金錢誘惑之下有腐化。” 西方的三權分立就是為了保證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各司其職, 各個機關都隻有一個上帝,就是法律規定本身。這樣的分立目的恰恰是為了確保每個機關不會從屬或屈服於別的機關的金錢和權力的壓力而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 這三權分立製度為什麽就不屬於“人類文明成果”的範圍, 而屬於“決不能照搬”的範圍呢,讓人十分費解。

人大如果不是分立的機關, 是聽別人指令的機關,如何能監督別人?  如果黨的某一級領導人指揮政府做違法之事, 人大是監督政府, 製止違法, 還是聽任之?  人大的監督職能當然有一定程序, 但有權力的限製嗎?  這個限度在哪裏? 為什麽?   這些問題人大自身應該清楚地向它所代表的百姓說明, 百姓才知道人大究竟如何代表自己的權利利益。

要求人大不折不扣地代表自己利益,這也是百姓的權利。 希望未來中國的領導人對重大決定,有更多思考,給百姓有更多說理解釋,讓百姓的權利得到更好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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