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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漫談一:宗教信仰自由

(2009-03-17 13:10:12) 下一個
像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一樣,中國的憲法裏規定了宗教自由。憲法是這樣說的: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因為沒有憲法法院, 這個條文還沒有過官方解釋。 人民警察如何執法, 在執行職務監督有可能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時如何確保不侵犯公民的宗教自由權利, 是一個需要慎重的問題。

劃分執法的界限, 要從如何具體解釋宗教自由的權利開始。

如何解釋憲法裏的宗教信仰自由?  解釋的原則之一是誠意解釋, 就是good faith interpretation, 這是一切法律的普適原則,i.e.,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原則之二是與中國的國際條約義務一致。因為遵守條約義務是維也納條約法的明確要求, 也是國際公法的一條習慣規則。 中國也是維也納條約法的締約國之一。

涉及到宗教自由的國際條約主要是 “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

中國已經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雖然全國人大尚未履行批準程序,批準問題正在研究過程中。 溫總理也曾對媒體表明中國在積極準備在國內程序上批準這個條約。 這說明政府基本認同條約的大原則。中國憲法裏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也完全能夠和這個國際條約銜接好。

這個公約裏,信仰自由的權力具體內容,包括“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因此,中國憲法中的“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的規定,就不能解釋為不允許公民“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禮拜聚會。”

因為如果這樣解釋,既與國際公約不符,也違反誠意[good faith] 解釋原則。 本來信仰活動的基本表現就是聚會崇拜,哪個教的聖經都是這樣要求的。 真正保護信仰自由的政府,怎能不容許公開或私下的聚會?  不允許的, 不叫信仰自由, 這也是公約明確規定崇拜聚會自由的原因。

中國對宗教信仰活動的管理可能存在許多顧慮。 這主要是因為很多國人不了解宗教活動的本質造成的, 隨著了解的增加,在管理方麵會慢慢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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