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戎:21世紀的中國是否存在國家分裂風險(上) |
作者: 馬戎 |
一、國家分裂的機製和要素 在不同的地理自然環境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人類曆史上曾經建立過各種形式的政治實體,如氏族部落、部落聯盟、城邦國家、世襲貴族領地、王朝、帝國、現代民族國家、聯邦國家等。這些政治實體在曆史演進中不斷發生分裂解體或合並重組的事件,這些變動的背後有著各種政治、文化、軍事等因素發揮作用。歸納起來,一個政治實體如發生國土分裂而成為兩個或多個新國家,其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麵:一是外敵軍事入侵的結果,敵國使用武力強製分裂一個國家,吞並它的部分國土或在其部分國土上建立一個服從自己的傀儡政權;二是國家內部一些地區的部族群體首領要求自治獨立,通過內戰(通常有他國的支持)或政治妥協達到國家的正式分裂。 那麽為什麽一個國家內部會有一部分人口在群體領袖的號召下要求在自己聚居的部分國土上建立獨立國家?為什麽一個國家會出現領土分裂和國家解體?大致歸納起來,發生這樣的情況通常需要三個必要的前提條件或基本要素。 第一個條件,就是這部分國民認為自己不再從屬於這個國家(甚至認為自己群體從來不屬於這個國家,隻是曆史上因外在強製力使本群體被迫接受這一地位),他們在政治從屬觀念上和文化觀念上(語言、宗教、曆史族源等方麵)不認同這個國家的主流群體,自認為是一個具有特質並相對獨立的群體。在“民族國家”語境下的現代社會,這部分國民認為本群體是一個獨立“民族”(nation)。正是這種具有獨立和排他意識的群體政治與文化認同觀念使這一群體在內外條件適宜時努力爭取政治獨立。 第二個條件,就是這個群體的聚居地(也許是曆史延續下來的傳統居住地,也許是集體遷移後逐步形成的聚居地)在國家體製中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行政區劃單元,在一個群體和一個地區之間發展出相互對應的關係,這個群體已把這個地區認作是本族群的“固有土地”(領土),在條件適宜時便以這個聚居地作為爭取政治獨立的地理空間。一個不斷遷徙流浪的群體,即使本族的獨立意識再強,也不可能以某個無直接關聯的地域作為未來“獨立國家”的“領土”來發動“獨立運動”。 第三個必要的前提條件,就是在這部分群體中已經形成自己的領袖人物(群體)即政治和文化精英集團[1],這些人積極構建本“部落”或“民族”的政治曆史,總結歸納本“部落”或“民族”的共同祖先和文化特點,強調本群體成員與其他群體成員的差別和人口邊界(“誰是我們,誰是他們”),發掘和謳歌本“部落”或“民族”的曆史英雄人物,強調本群體與聚居地之間久遠和牢固的曆史聯係。這些精英人物通過以上步驟逐步構建和加強本群體民眾的政治與文化認同,逐步把本群體民眾凝聚和組織起來,聯絡境外勢力使本群體的“民族自決運動”國際化,與執政當局開展政治談判或組織遊擊戰爭,創造條件推動獨立建國的社會運動。假如沒有一個政治目的明確的精英集團在引領和組織,具有群眾基礎和真正有影響的社會運動是無法動員起來的。 獨立民族意識、“領土”、群體領袖,是民族主義獨立運動發動和取得成功的三個基本前提條件。在導致國家分裂的這三個必要條件中,獨立的“民族”意識是最重要的前提條件。隻有當一個群體中由曆史延續下來的“群體”認同(氏族、部落、血緣集團、帝國臣民等)轉變為現代“民族”(nation)意識時,這個群體的傳統居住地才可能被視為“本族領土”,群體的代表人物才會以“民族領袖”的角色領導社會政治動員,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決”為旗幟來激發群體內部凝聚力並爭取國際社會的同情與支持。 在傳統的部族社會,一個多部族帝國中的某些部族在其領袖人物的領導下強化本族的獨立意識,要求從目前的國家中分裂出去,以自己的傳統聚居地建立獨立的王國或部落國家。而在現代多族群社會,一些群體在其領袖人物的領導下構建並傳播本族是一個“獨立民族”的意識,要求通過“民族自決”建立自己獨立的“民族國家”。在具體情景中,這些爭取獨立的民族主義分裂運動可能表現為多種形態。例如:這個爭取獨立群體的人口在現代政治體製中可能被分割在多個國家,如居住在伊朗、伊拉克、土耳其邊境地區的庫爾德人;這個群體有可能主要居住在一個國家境內,如俄羅斯聯邦的車臣人;這個群體也有可能是一個國家境內的少數族群,但本族人在境外建有獨立的主權國家,這個群體要求爭取獨立並與境外本族的主權國家合並,如南斯拉夫科索沃的阿爾巴尼亞人。 如果不具備上述三個必要的前提條件或要素,一個國家內部的意識形態和政治理念爭論,如對最高領導者(如國王、皇帝、總統)或領導集團(如世襲貴族集團、執政黨、軍政府)的批評,甚至以武裝革命和內戰手段推動的改朝換代或政體改變,並不一定必然導致國家領土的分裂。這是因為無論是傳統社會的“部落國家”(tribal state)或現代社會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通常都是領土和人口邊界清晰、有曆史延續性並在全體國民中具有某種共同認同意識的社會共同體。所以,民眾對本國政權體製和國家政治領袖的不認同或不接受,並不等同於對以國家為單元的社會共同體的不認同。 在工業化以後的現代社會,各政黨在多黨體製中的輪替執政,甚至社會革命導致的意識形態和政體變革都不構成國家分裂的條件。隻要絕大多數國民對自己的“民族國家”依然保持政治認同和忠誠,他們所要求的政治變革,並不是民族和國家(即社會共同體)的分裂,而是執政黨政治綱領的改變或國家政體的改變(如從專製帝國變為共和國、從一黨製變為多黨製)。因此,在一些國家裏有些政治家、思想家可能反對本國的現任政府、政治體製、社會階級與權力結構,但是他們依然熱愛自己的民族和國家,他們也許會流亡國外,建立革命組織,鼓吹推翻現任政府,但是他們仍然可能是最深情的愛國者,他們反對現任政府,其目的恰恰是為了國家和民族的複興與強盛。 但是,如果一個國家內部有些群體已經具有獨立的現代“民族意識”、在國家行政區劃中擁有自己的“傳統居住地區”,並出現了由本族精英集團推動的有明確“獨立建國”政治目標的民族主義運動,那麽在這個國家內部許多政治矛盾和利益衝突的演變結果可能就會完全不同。發生在這個國家的劇烈政治變革或社會動亂,很可能將成為這些群體爭取政治獨立的最佳曆史契機。在整個20世紀,除外敵入侵強行割地的威脅外,各國政治分裂的主要威脅來自國內一些群體的“民族獨立運動”。 二、現代民族主義和“民族國家” 1.現代“民族”意識的起源 那麽,這種現代“民族”意識又是如何出現的?這就必須從近代起源於歐洲的“民族主義”運動說起。 西歐近代的工業革命和“民族”(nation)理念的出現,是人類政治史上劃時代的大事。西歐是民族主義運動的發源地,建立起一係列“民族國家”來替代傳統王權國家,以共和理念和公民權為基礎建立了新的政治實體。“民族是社會發展的資產階級時代的必然產物和必然形式”(列寧,1914a:600)。“民族自決的要求,是在資產階級革命進程中發展起來的,是與自由、平等、博愛的所謂‘普遍人權’思想相聯係的”(潘誌平,1999:160)。現代“民族”是替代中世紀“君權神授”世襲體製的新型的“法律和政治共同體”。 資本主義產生之前在人類曆史上出現過的各種群體認同,應當說與現代社會政治理念中的“民族”(nation)沒有關係。人們在進行曆史追溯時,有時可能把古代的群體或部族也稱之為“民族”(“古代民族”、“資本主義前的民族”等),但他們或者是從學術角度探討現代“民族”的醞釀期和“民族主義”的起源,如黑斯廷斯對“前現代民族”的討論(史密斯,2006:100-104),或者隻是把現代政治概念和話語體係簡單地套用到曆史場景而已。 安東尼·史密斯認為西歐發展進程中出現的“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包括四個要素:(1)曆史形成的領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體;(3)成員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權利(公民權)[2];(4)共同的文化和意識形態(Smith,1991:11)。但是在推翻王權並建立新生“民族國家”的運動中,各個“民族”的領土和人口邊界究竟應當如何劃分,則視當時內外政治形勢而定。這些“邊界”的最後確定,多少帶有“構建”和“想象”的成分[3]。 “民族”理念一旦在群體中萌生並傳播,就必然會推動這一群體產生追求以“民族”為單元建立獨立“民族國家”的政治運動,而且正如安東尼·史密斯所總結的,“領土”要素是“民族”構建中不可缺少的。“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是民族主義的基本宗旨。“民族主義認為人類自然地分成不同的民族,這些不同的民族是而且必須是政治組織的嚴格單位”。“各民族是由上帝所安排的相互分離的自然實體,因此最佳的政治安排的獲得是當每一個民族形成了獨立的國家的時候”(凱杜裏,2002:7,52)。“民族主義首先是一條政治原則,它認為政治的和民族的單元應當是一致的”(蓋爾納,2002:1-2)。 在“民族”問題研究中,長期存在“原生論”和“建構論”的爭論。如果分析各地“民族-國家”的實際發展曆程,可以發現兩者都在發生作用。如果沒有族源的曆史記憶和共同文化特征,就沒有“民族”構建的客觀基礎和素材;而在一個現代“民族”的地理、人口邊界的確立和型塑過程中,無疑也存在內外因素影響和作用下的具體“建構”現象。 2.在外力衝擊中被動轉型的傳統部族國家 當歐洲出現以新興“民族國家”為主導的現代政治格局和國際秩序後,受到衝擊的其他地區政治實體也開始仿照西歐“民族國家”的形式,即在原有疆域範圍內,努力把本國統轄下的各群體整合成一個現代“民族”,推行統一的文字,強調各群體間的共性,構建共同的“曆史記憶”,在各群體中建立共同的政治認同和文化曆史認同,以便使各群體所有成員都能夠認同和忠誠於這個新的“民族”(nation)。無論是以傳統部族帝國(如中國的清朝)還是以殖民地(如英國統治的印度)為基礎,這一國家政治轉型都必然要經曆這一個以現代“民族”理念重建社會共同體的“民族構建”(nation-building)的政治曆史過程。 史密斯把亞洲和東歐地區在外力衝擊下被動轉型建立的“民族國家”稱之為“族群的‘民族’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其主要特點為:(1)對血統和譜係的重視超過基於領土的認同;(2)在情感上有強大感召力和動員效果;(3)對本土文化傳統(語言、價值觀、習俗和傳統)的重視超過法律(Smith,1991:11)。這第二個“民族”(nation)模式,體現了傳統部族國家的政治認同基礎,實際上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政治啟蒙思想尚未發展起來的東歐和亞洲各國麵對西歐已經發展和建立的國家形式的政治反應。由於這些國家缺乏現代工業化經濟基礎和政治思想基礎,它們的“民族構建”隻能是對西歐政體形式的被動模仿,在此基礎上重新整合而成的國家與西歐原發型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之間存在著認同基礎的重大差別。 在一個傳統多部族國家進入現代“民族國家”的轉型期後,這個國家中原有部族是在中央政府和主流群體的引導下(包括強製同化政策)分別成為新生多族群民族國家的一個族群(an ethnic group),還是在內外因素引導下自認為是一個獨立“民族”,並在條件適宜時爭取建立獨立“民族國家”,則是由這個國家進行“民族建構”的實際進程所決定,這裏恰好可以用“建構論”來解釋。而多部族殖民地在“非殖民化”潮流中轉型為新生的主權民族國家,則為“建構論”提供了最強有力的佐證。 3.在現代社會,“民族自決”是國家分裂的合法性原則之一 什麽樣的政治分裂運動有可能在國際社會獲得普遍的同情甚至支持?在歐洲出現民族主義運動後,“民族解放”和“民族自決”已經逐步成為各國民眾和知識界普遍接受的政治理念。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民族自決”已經成為從現有國家分裂出去的合法性原則。19世紀後期奧斯曼帝國和奧匈帝國的解體,與其統治下各群體的“民族主義運動”密不可分,加上外部勢力的推動,最終促成兩大帝國完全解體。這兩個多部族帝國統治下的各群體,自認為是應當獨立的“民族”,把“民族自決”作為現代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此提出獨立建國的合法性。“民族自決在1918年之後作為一種新的國際合法性原則被提出來……,首先,它意味著把普遍的主權原則等同於對歐洲殘存的王朝帝國的攻擊,之後是等同於一般的反殖民主義”(梅奧爾,2009:60)。 傳統帝國統治下的任何一個群體,如果自認為是一個獨立的“民族”並獲得國際社會的某種承認,都存在通過“民族自決”獲得政治上獨立建國的可能性。在帝國主義的海外殖民地,如果當地土著群體在總人口比例中占大多數並自認是一個“民族”,也有權利通過“民族自決”從殖民宗主國獲得獨立[4]。“任何認為自己是‘民族’的人民群體都宣稱有自決的權利,這就是在自己的疆域內建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權利。第二,隨著這樣的潛在‘非曆史’民族的增加,族群性和語言轉而成為重要的、越來越具決定性的、甚至成為唯一潛在的民族建構標準”(史密斯,2006:96)。在那些現代公民意識尚未充分發展起來的國家,族群性(族源和曆史記憶)和傳統語言便成為這些國家中的一些族群把自身構建成“民族”並發動“民族主義”運動的主要依據,體現出典型的“族群的民族模式”。 “民族自決”原則也得到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讚同,馬克思在1878年曾說:“必須在運用民族自決權原則的基礎上,並通過在民主和社會主義基礎上恢複波蘭的辦法,來消除俄國佬在歐洲的影響”(馬克思,1878:164)。列寧在1902年即提出“承認國內各民族都有自決權”(列寧,1902:13),在1914年更明確提出要“無條件地、堅決地維護每個民族的政治自決的權利,即分離的權利”(列寧,1914b:217)。 從理論上講,隻要一個群體的精英集團自認為本群體是一個“民族”,同時這個群體也被本國政府、外國政權承認為一個“民族”,那麽,無論是根據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傳統的“民族自決權”理論還是根據列寧的馬克思主義“民族自決權”原則,這個“民族”都有權利通過“民族自決”來建立獨立主權國家。它的精英集團會努力在本族民眾中傳播獨立“民族”和“自己疆域”的意識,並以“民族自決”為旗幟推動民族主義運動,爭取建立獨立的民族國家。這樣的民族主義運動在整個20世紀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民族自決”在21世紀仍是一個群體從現有國家分裂出去的主要手段和合法性的主要來源之一。如俄羅斯的車臣、格魯吉亞的南奧塞梯、前南斯拉夫的科索沃和斯裏蘭卡的泰米爾人,都以“民族自決”作為爭取獨立的法律依據。 三、傳統多部族帝國的“轉型”努力 在西歐現代“民族國家”的衝擊下,在其他傳統多部族帝國的麵前有三條出路(圖1)。 第一條出路是帝國在虛弱無奈中崩潰和解體。如奧斯曼帝國就是在內外力量共同作用下解體,帝國下轄的巴爾幹半島、中東和北非等地區或者獲得政治獨立,或者淪為他國殖民地。 第二條出路,就是中央政府努力把下轄各傳統部族經過整合“轉型”為一個新的“民族”(nation),使各群體接受共同“民族”的政治與文化認同,從而構建一個內部包含許多族群的“民族國家”。彼得大帝(1682-1725年)及後繼沙皇領導下的俄國和甲午戰爭後的清朝都曾自覺或不自覺地往這個方向努力。帝國政治領袖們希望通過政治和文化整合,慢慢淡化本國統轄下各群體之間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差別,努力把管轄的所有群體整合成為一個新“民族國家”(nation-state)。任何國家(包括傳統多部族帝國)都會極力保持領土完整和維護統一,在外部強敵的衝擊下,它們希望能夠借用現代“民族”的理念框架對原有帝國進行整合,努力維護原有的國家疆界。當然,這一“轉型”過程的推進必然麵臨許多困難,因為一些擁有自己語言和族源曆史記憶的群體也可能從外部接受現代“民族”理念,並把本群體想象為獨立的“民族”,轉而追求本“民族”從原有國家分裂出去。 作為第三條出路,一個傳統多部族國家也可能“轉型”成一個多民族的聯邦國家。中央政府承認下轄的各群體是“民族”,然後以聯邦製(或準聯邦製)政體把這些“民族”包容在一個政治實體內。在這樣的聯邦體製下,現代的工商業和行政體係的發展會使各群體之間的邊界比帝國時代更加清晰,每個群體的文化特征也可能會變得更加顯著,聯邦製使各個群體擁有自己明確的“領土”、凸顯各自的“文化”特色和新的官方族稱,這些條件無疑會催生並不斷加強各群體的現代“民族”意識。而如果維係聯邦製的紐帶一旦因為某些原因而發生斷裂,這個多民族的聯邦製國家將會回到第一個出路(如圖1的右下角),並分裂為許多獨立的國家。沙皇俄國這個多部族大帝國就是在列寧、斯大林領導下轉型為一個多民族聯邦製國家(蘇聯),後來又在戈爾巴喬夫的領導之下走向政治解體,以原有加盟共和國為單元分裂為15個獨立的主權國家。 四、俄國與蘇聯的“民族構建” 1.沙皇俄國在“民族構建”和國家轉型方麵的努力 整個19世紀都可以觀察到沙皇政府努力構建“俄國民族”(Russian nation)的各項措施。 首先,沙皇政府在各族臣民中宣揚“斯拉夫民族”的理念和政治文化認同,用以凝聚烏克蘭、白俄羅斯等斯拉夫群體,同時把“俄羅斯民族”描繪成一個極具包容性的“超級民族”,具有多元的族源。“古羅斯民族至少是斯拉夫民族、巴爾茨基民族和芬諾-烏戈爾民族三種民族融合而成的,這些民族還帶有明顯的日耳曼、突厥和北高加索人的特征。……多民族是造成俄羅斯民族‘超級民族’心理的主要原因。所謂‘超級民族’,就是特別的、一種與眾不同的強大民族。這種民族特殊性和優越性對彌賽亞意識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多民族性從古羅斯一直保持到蘇聯時期”(郭小麗,2009:148)。沙俄政府認為全俄國都屬於一個“民族”(nation),“沙俄當局為了消除非俄羅斯民族的獨立存在,否定他們的民族地位,……19世紀30年代,尼古拉一世通過他的教育大臣烏瓦羅夫拋出一個所謂‘正統國民精神論’,企圖用‘專製、正教和民族’三原則,在俄國建立沙皇、東正教和俄羅斯民族的絕對統治,強製實行一體化”(趙常慶等,2007:10)。同時政府強力推行俄語和現代學校教育,毫無疑問,這些做法屬於強製同化,激起非俄羅斯人的強烈不滿和抵製,但是這些措施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通過構建共同的社會組織和推行通用的語言文化,建立各群體對“俄國”的政治和文化認同,推進“管理係統化和一體化,把所有民族聯合為統一的俄羅斯民族”(米洛諾夫,2006:23)。 第二項措施,沙皇政府在各少數族群的傳統聚居地設立行省,在設立行省時刻意把各族聚居地分割在不同的行省中[5]。例如今天烏克蘭和白俄羅斯的地域上,沙皇俄國時期分別設有九個和五個行省。現在俄羅斯聯邦歐洲部分有13個自治共和國,占俄羅斯聯邦歐洲部分領土約三分之一,這些自治共和國在沙皇俄國治下都是行省,不存在民族自治問題(參見圖2和圖3)。“從1863年起,俄國開始加快帝國境內民族邊區的行政一體化,並為強製推行俄羅斯化加強了對各地語言和文化的統一”(米洛諾夫,2006:19)。同時,對高加索、中亞和西伯利亞的移民也明顯改變了當地人口的民族構成[6],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邊疆各群體與自己傳統聚居地之間曾經存在的排他性的“領土認同”。 第三項措施,沙皇政府積極籠絡各少數部族的首領和精英人物,吸收他們加入俄國各級領導集團。對於這些非俄羅斯民族,“他們中的上層人士……可獲得相應的官銜,就好像是‘與生俱來’的一樣,通往貴族之路也向他們敞開。……在社會地位與民族之間沒有關係,俄國的政治、軍事、文化和學術精英是多民族的,……1730年時,非俄羅斯族官員占30%,……直到1917年,對君權的忠誠、職業技能和貴族出身遠比種族和宗教信仰更受到重視”(米洛諾夫,2006:14-15)。“到1897年,貴族約占帝國人口的1.5%,其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是世襲貴族。貴族中差不多有一半是非俄羅斯族人”(莫斯,2008:127)。沙皇政府製定了各種製度和政策,淡化各部族與俄羅斯人在族源、語言、宗教等方麵的差異,努力拉攏和培養邊疆部族領袖和精英集團,爭取他們對帝國的政治忠誠和文化認同。 聯係到前文中討論的國家分裂三個前提條件,可以清楚看出沙皇政府在這三個方麵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第一是積極在各邊疆部族民眾中努力建立對“俄國民族”的政治與文化認同;第二是努力淡化各群體對其傳統聚居地的“領土”觀念;第三是積極吸收各族首領與精英分子加入俄國統治集團,使這些部族精英轉變為“帝國精英”,從而在政治上絕對忠誠於帝國政府。 這些措施說明沙皇俄國曾經努力使下轄各少數族群融合進俄國的統一行政體製中,使俄國成為一個“民族國家”。但是這些“轉型”措施尚未完成,就被俄國的社會革命所打斷。在20世紀初葉,激烈的階級矛盾、民族壓迫、落後的經濟和政治製度使俄國成為一個革命的火藥桶。第一次世界大戰俄軍戰線的大潰敗作為導火索終於點燃了這個火藥桶。 2.列寧、斯大林在什麽曆史條件下提出“民族”理論並支持“民族自決權” 20世紀初的俄國是一個無產階級非常弱小、經濟落後的農業國。按照馬克思的共產主義學說,當時的俄國需要發展資本主義,完全沒有客觀條件發動無產階級革命並建立共產主義社會。但是麵對俄國的階級矛盾和社會結構的嚴峻現實,布爾什維克黨決心發動革命。為了早日推翻沙皇俄國統治,俄國布爾什維克黨從革命動員和奪取政權的現實需要出發,采用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奪權策略,這就是把沙皇俄國統治下的各部族都稱為“民族”(nation),擁有自決和獨立的權利,鼓勵他們起義並獨立建國,宣稱俄國工人階級支持他們從反動沙皇俄國統治下獨立出去。而鎮壓這些部族的反叛,必然造成沙皇俄國統治集團內鬥、兵力分散和財政空虛,這樣俄國工人起義成功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 “列寧深知民族主義的力量(甚至他希望無產階級革命可以利用和駕馭這一力量),而且承認與‘資產階級民族主義者’結盟的必要性”(Suny,1993:87)。列寧和斯大林的民族理論,包括“民族”定義,“民族平等”、“民族自決權”等,即是在這樣一個曆史背景中產生的[7]。周恩來曾指出:“為了把各民族反對沙皇帝國主義壓迫的鬥爭同無產階級、農民反對資產階級、地主的鬥爭聯合起來,列寧當時強調民族自決權這個口號,並且承認各民族有分立的權利,你願意成立獨立的共和國也可以,你願意參加到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來也可以”(周恩來,1984:258)。所以,列寧和斯大林在20世紀初提出的“民族”理論,也許應當被看作是歐洲民族理論在俄國革命情景下的策略運用,而不是一個係統和具有普遍性的社會科學知識體係。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俄國前線崩潰,沙皇政府陷入軍事和政治危機,這為俄國社會革命創造了天賜良機。資產階級、無產階級、保皇黨、各少數部族都積極參與了這一社會動蕩,各地紛紛成立民族自治政府。麵對這一局麵,列寧和斯大林繼續承認各部族是“民族”,繼續主張“民族自決權”,這對十月革命後布爾什維克黨贏得內戰的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8]。“雖然紅色政權針對非俄羅斯少數民族的政策許諾遠遠多於實際實行的,但白軍卻始終一成不變地拒絕做出布爾什維克那樣多的許諾。鄧尼金將軍的願望是保持俄國不分裂的大國地位,多數其它白軍將領也都是這樣想的,但這一願望卻與諸如烏克蘭、高加索及愛沙尼亞等地非俄羅斯少數民族的願望相背”(莫斯,2008:205)。所以,列寧和斯大林的“民族”策略在實踐中發揮了公認的積極效果,幫助相對弱小的布爾什維克黨贏得了十月革命和隨後內戰的政治和軍事勝利。 3.布爾什維克黨奪取全國政權後的“民族構建”,把俄國轉型為一個“多民族聯合體” 首先,政府組織官員和學者對全俄國的“民族”體係進行研究與識別,明確了各民族的正式名稱[9]。這樣,就使沙皇俄國時期的各傳統部落和族群在政治意識上開始建立並逐步加強獨立“民族”的意識,客觀上淡化了對國家的政治認同。在人口普查和戶籍登記中,“30年代以來所實行的注明持有人民族類別的內部護照製度對一體化產生了消極的影響,因為,用蘇聯一些學者的話講,這構成一種‘法律心理障礙’”(康奎斯特,1993:59)。從1934年開始,每個蘇聯國民的身份證(內部護照)都根據“民族識別”的結果明確自己的“民族身份”,這樣就使在沙皇時期相對模糊的族際人口邊界清晰化。 第二,中央政府為各“民族”組建了各自的“共和國”,把每個主要“民族”都與一個行政地域聯係起來。蘇聯的行政建製包括了俄羅斯聯邦等15個加盟共和國、20個自治共和國、8個自治州、10個自治區和128個邊疆區或州,每個單元都以“民族”來命名,擁有自決權和獨立建國的權利,從此蘇聯的每個“民族”都有了自己的法定“領土”[10]。“蘇維埃俄國……成為把民族原則作為聯邦結構的基礎的第一個現代國家”(Suny,1993:88-89)。西方學者指出,“民族-區域原則並不總能導致建立最優化的管理單元。在一些情況下,尤其是在現代化程度較低的群體中,這一原則維持了或強化了本該逐漸消失的族群差異”(羅德,2010:18)。正是這樣的“區隔化製度(segmental institutions),尤其是蘇聯、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族群聯邦主義,為政治家從原有的多民族國家中創造出新的民族國家提供了組織方式、動機和機會”(Roeder,2004:21)。 世界上有些國家如瑞士、美國等也采用聯邦製,但是這些國家下屬單元的劃分是根據地域行政區劃的曆史沿革形成的,既不根據“民族”聚居地來劃分,也不以“民族”來命名。蘇聯開創了對本國行政區劃根據民族來劃分同時又以民族來命名的曆史先河,在這一製度上效法蘇聯的隻有二戰後的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和新中國。 第三,蘇聯的製度和政策係統地培養和創建了各群體的“民族領袖”和“民族精英”集團。 列寧和斯大林非常強調少數民族幹部的重要作用,並為培養和任用少數民族幹部製訂了相應的製度和政策。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決議要求“各民族共和國和各民族區域的機關主要應由熟悉各該民族的語言、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的當地人組成”(趙常慶、陳聯璧,1987:88)。1921年在莫斯科創立“東方勞動者共產主義大學”並在塔什幹、巴庫和伊爾庫茨克設立分校,同年開辦“西部少數民族共產主義大學”,1923年原中亞黨政幹部學校改名為“中亞列寧共產主義大學”,這些專門為少數民族開辦的學校成為蘇聯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知識分子的主要機構(趙常慶等,2007:90-91)。西方學者指出,“被列寧鼓勵並得到斯大林支持的‘民族化’政策,在三個重要的方麵使民族得到了加強:支持民族語言(的使用),創建了一個民族知識分子和政治精英群體,並正式地使族群以國家形態進行了組織化”(Suny,1993:102)。 蘇聯解體後,西方學者的許多研究都揭示了蘇聯在培養少數民族精英方麵做出的顯著成績。一些資料顯示,“至後斯大林時代初期(1955-1972年),在全部14個非俄羅斯(加盟)共和國中的11個當中,在共和國一級的黨、政管理職位中,當地民族化都導致了命名民族的超比例代表。至1980年代,當地民族化的影響已經擴展到了那些最可見的職位(如各共和國的共產黨第一書記、常委會和部長會議主席、作家協會第一書記、科學協會主席、主要大學的校長,以及貿易聯盟委員會主席)之外的職位。……收集和整理的資料顯示,它同樣深入到如國內安全這樣一些敏感但並不顯眼的領域,包括各共和國的內部事務部、國家安全委員會,以及黨的行政機關。它同樣觸及到低層管理職位”(羅德,2010:18)。 “在蘇維埃聯邦政治的製度環境下,這些肯定性行動政策[11]使命名民族(titular nationalities)在其民族區域內部獲得了在高等教育和專業職位上的特權地位。例如,1970年雖然格魯吉亞人僅占格魯吉亞共和國人口的67%(在大學年齡同期群中所占比例也大致如此),但他們在全國高等教育機構在校學生中的比例達到了83%”(羅德,2010:19)。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知識分子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出現當地少數民族在黨政職位上的“超比例”和“特權”現象,這樣的政策肯定會加強當地各民族的“民族”意識和族群間的隔閡。 美國學者指出:“對‘民族’原則的這些讓步將會導致‘族群性’的強化而不是消亡。這種預期對於那些(人口)較大的民族而言已經得到了證明:蘇聯並沒有成為‘民族熔爐’,而是成為‘新民族’的孵化器”(Suny,1993:87)。“由民族化推動的進程一直延續著。到了60年代,絕大多數共和國已經體現出(現代)民族的特征”(Suny,1993:109)。 國內學者對蘇聯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政策的評價是:“中央(政府)大肆收買地方精英,一些加盟共和國的文化普及程度甚至超過了俄羅斯地區,以為討好了地方精英就可以保證蘇聯各民族的團結,尤其是後期由於培養了大批民族官僚和民族知識分子,實行幹部本土化,並且處處迎合這些群體的利益。這些人後來都成為推動蘇聯解體的強大力量源泉,正是蘇聯培養的這些貌似‘沒有民族傾向的政治家’的合力‘成功地埋葬了’蘇聯”(金雁,2010)。 通過在群體認同意識、領土和精英集團三個方麵的“民族化”和民族“區隔化”,蘇聯各族群接受了現代“民族”理念及其政治含義,“民族意識”不斷加強。在蘇聯成立後幾十年的時間裏,正是蘇聯政府的民族理論和製度政策逐步把沙俄時代的傳統部族賦予現代政治色彩(“政治化”)並引導成為現代“民族”(nation),這就為蘇聯日後的分裂準備了所有的必要條件(馬戎,2008a)。同時,蘇聯憲法也為這些“民族”脫離蘇聯並成立獨立國家提供了法律依據。 4.蘇聯得以保持統一和穩定的機製 為了加強各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的凝聚力,赫魯曉夫提出建立“新的曆史性共同體--蘇聯人民”這一概念,作為比“民族”更高一層的認同單元。但是在各民族的現代民族意識不斷強化的蘇聯各共和國,“蘇聯人民”這一概念與“共產主義理想”一樣,主要體現為官方的政治話語,缺乏文化基礎,沒有真正紮根於各族民眾的認同意識之中。但是,全國推行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國家各地區各民族中建立的統一的自上而下的共產黨組織,全國統一的行政機構、司法、軍隊、警察體係,資源、就業和財富分配的全國性計劃經濟體係等使蘇聯每個共和國都成為蘇聯這部巨型國家和經濟機器中彼此聯接咬合在一起的各個齒輪,各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之間的分工合作和相互依賴性在中央集權體製下達到很高的程度,正是這些製度體係和運行機製在整個蘇聯時期成為維係國家統一的重要紐帶(馬戎,2008b:5-6)。 除了上述在意識形態、行政、經濟等領域的維係紐帶之外,蘇聯安全部門對政府官員和社會成員的嚴密監控也使得各民族的獨立運動處在嚴峻的高壓態勢下。“20世紀70年代初,四分之三的蘇聯政治犯被指責有‘資產階級民族主義’和‘誹謗蘇聯的民族政策’”。在1930年代的“大清洗”中,“僅1937年,中亞基層黨組織的幹部中有55.7%,區委幹部中有78.8%被清洗。許多共和國的黨政最高領導人被逮捕或被處決”(趙常慶等,2007:100,101)。遍及全蘇聯社會各個角落的克格勃係統對各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少數民族領導人的監控和及時“清洗”[12],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蘇聯的穩定和統一,但同時無疑也對蘇聯的民族關係造成嚴重傷害。 在20世紀80年代後期,戈爾巴喬夫開始了蘇聯意識形態和政治體製的全麵改革,允許各加盟共和國建立民族主義政黨,以“公開性”為口號,清算蘇聯政府曆史上犯過的錯誤,啟動對蘇聯製度與政策的全麵批判。在這樣的政治態勢下,蘇聯原有的意識形態紐帶、經濟秩序、政治凝聚力都遭到破壞,於是那些建立加盟共和國的“民族”因勢轉變為獨立的“民族國家”。而蘇聯解體後的俄羅斯聯邦,是以聯邦為“民族”單位建立一個多族群的“俄羅斯民族國家”(即從圖1的第三條出路向第二條出路回歸),還是繼續保持“多民族聯邦”體製,仍然麵臨著進一步的道路抉擇。 五、清末和民國時期中國的“轉型” 鴉片戰爭後,中國出現“三千餘年一大變局”。清朝和以前曆朝曆代一樣,是一個傳統多部族帝國。在中國傳統的“族”、“部落”觀念裏,沒有源自西方國家的“nation”、“nationality”(民族)等現代概念,也沒有“nation-state”(民族國家)的政治製度。因此,中國麵臨一個如何從一個傳統多部族帝國轉型到一個現代民族國家的艱難曆程。能否把帝國統轄下的各族臣民最終整合為一個具有共同政治認同和文化認同、以公民權為基礎的現代“民族”(nation),這是在歐洲帝國主義、殖民主義衝擊下各傳統部族國家(tribal state)都在努力爭取的目標。在救亡圖存的嚴峻形勢下,習慣於傳統“天下體係”和“教化蠻夷”思維方式的中國思想家和精英人物不僅需要參照西方“民族國家”的模式考慮如何重新構建自己的民族(nation)與國家(state),同時必須時刻警惕帝國主義分化瓦解中國的各種陰謀。 1.帝國主義瓦解中國的策略 為了肢解和瓜分傳統多部族國家,西方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曾經先後采用過兩個策略。 第一個策略就是把這些傳統多部族國家內部的各部族都稱之為“民族”(nation),鼓動它們通過“民族自決”爭取獨立,帝國主義國家便在這一過程中獲取利益,或者把這些“獨立”的地區直接變為自己的殖民地,或者扶植為自己可操縱的“傀儡政權”。 第二個策略就是把這些帝國的邊疆部落地區稱之為“殖民地”,然後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決”的幌子鼓動這些部族進行民族分裂活動。 自鴉片戰爭後,各帝國主義發現在清廷指揮下,中華各族都積極參與了抵禦列強侵略的戰爭。除了居住在沿海和城鎮的滿、漢、回軍民普遍參與抵抗外國軍隊的入侵外,內地各族軍民也積極參加了曆次反帝戰爭。如1841年桂、貴、鄂少數族群士兵參加廣東抗英戰爭,四川鬆潘、建昌、大金的藏、羌、彝士兵支援江浙前線,1860年數萬蒙古騎兵頑強阻擊進攻北京的英法聯軍,1885年壯、瑤、白、彝各族士兵參加了中法戰爭鎮南關戰役,1894年中日戰爭滿族、回族將士在平壤保衛戰中英勇抗擊日軍(中國近代史編寫組,1979:23,95,216,223)。中國軍民的頑強抵抗使帝國主義侵略者蒙受重大損失,也給他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們認識到,麵對擁有四億人口的中國,如果不能夠成功地把中國瓦解成幾個部分並挑動內鬥,隻靠各國人數有限的遠征軍無法征服這個龐大的文明古國。 因此,各帝國主義采用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努力分化中國這個多部族共同體。為此他們以中國各群體的語言、宗教、傳統文化、生活習俗、族源、傳統社會組織等方麵的差異作為“民族識別”的素材和依據,提出漢、滿、蒙、回、藏等都應稱之為“民族”(nation),並向中華各族介紹西方“一族一國”的“民族主義”理論[13]。各國積極吸引中華各族子弟(包括漢族)赴俄日印等國留學以培養具有獨立意識的“民族”精英。而通過學術著作和媒體宣傳來構建中華各族的“民族意識”,積極鼓動中華各族(特別是漢族)通過“民族自決”、“驅除異族”來“獨立建國”,也成為近代帝國主義在中國進行“學術交流”和“文化傳播”的主要內容之一。他們一方麵積極鼓動漢人“排滿”以顛覆滿清王朝(“驅除韃虜,恢複中華”)[14],另一方麵又積極鼓動各邊疆部族建立“自治政府”,爭取獨立(馬戎,2009a:85-86)。日本甚至提出“中國本部”這一概念,為其分裂中國邊疆地區埋下伏筆,從日文漢字直接轉譯成漢文的“漢民族”、“蒙古民族”、“滿洲民族”、“藏民族”等提法,也由中國留日學生在介紹現代政治和文化理念時“囫圇吞棗”地直接引進中國,充斥在當時的漢文出版物中,由此造成國人認識和使用“民族”一詞的概念混亂,貽害至今。 與此同時,自19世紀後半葉開始,始終有些西方人士把西藏和新疆等地說成是曆史上清朝的“殖民地”或今天中國漢人政權的“殖民地”,從而為當地群體的“民族自決”尋找合法性。這裏必須強調指出:傳統多部族帝國的領土擴張與帝國主義的殖民地統治,無論在社會發展形態、政權性質、統治方式、經濟聯係的內容等方麵都存在明顯的差別。帝國主義占領和統治殖民地的最主要目的是經濟利益的掠奪,這也是殖民者在當地統治最早采用“公司”形式[15]的原因,帝國主義主要把殖民地視為掠奪自然資源、勞動力、市場、稅收的對象,殖民地土著居民不享有與宗主國公民平等的權利。而像中國這樣具有“天下觀”和“有教無類”理念的多部族國家的中央政府(如清朝)在經濟和財政上對邊疆地區(如西藏、新疆和蒙古等地)的支出遠遠大於收入(馬戎,1996:179-207),朝廷視各邊疆各族為帝國內部相對平等的成員(皇帝子民),一些邊境部落甚至是帝國內享有多種優惠政策的特殊臣民。當然,中原朝廷在對忠誠部落進行犒賞的同時也會對反叛部落進行殘酷鎮壓。但是這種“以夏變夷”、“有教無類”的統治思路與歐洲以種族主義(視非基督教、非白種人群體為“劣等種族”)為基礎統治殖民地的思路是不相同的,我們必須認識到二者之間的本質差別。 2.清朝的應對措施 “無論是當時清政府的領導者滿洲貴族為繼續維係自己的統治合法性而開啟的清末立憲運動,還是清末憲政中的平滿漢畛域問題,包括為了應對邊疆地區在西方帝國主義者挑唆之下而日益嚴重的分離危機而進行的邊疆民族地區新政,實際上均是近代中國從王朝向現代民族-國家的一個轉變過程呈現,具有顯明的國家建設色彩”(常安,2010:1-2)。 構建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首要任務就是化除國內各族間的隔閡而建立整體的政治與文化認同。清末革命黨興起後,“滿漢矛盾”開始激化。因此,清末立憲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即是“化除滿漢畛域”。考察海外憲政五大臣之一鎮國公載澤提出“方今列強逼迫,合中國全體之力,尚不足以禦之,豈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明確呼籲加強中華各族的團結與政治整合。當時最為突出的族際矛盾在滿漢之間,清廷為達成“滿漢一體”,要求大臣們提出“化除滿漢畛域”的對策,得到各地各族官員的一致支持。如暫署黑龍江巡撫程德全奏稱“此後無論滿漢統稱國民,有仍分滿漢者按律科罪”(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1979:948)。為化解曆史上遺留的族際積怨,清廷希望把中華各族整合為一個政治認同的現代國家,當時的知識分子群體則努力在群體意識上倡導作為“中華共同體”的“國族”(沈鬆橋,1997,2010)。 梁啟超是近代中國“民族主義”話語的倡導者之一,他看到國內各族已大致接受漢滿蒙回藏俱為“民族”的話語,針對狹隘漢人民族主義可能對中國帶來巨大禍端,他在現有的話語體係中提出了“大、小民族主義”的觀點:“小民族主義者何?漢族對於國內他族是也。大民族主義者何?合國內本部屬部之諸族以對於國外之諸族是也”。他認為,唯有“合漢合滿合蒙合苗合藏,組成一大民族”共同對外,中國才能救亡圖存(梁啟超,1989:75-76)。梁啟超先生努力用這樣的“大民族主義”理念來抵消漢人和各族“小民族主義”可能帶來的危害,避免帝國主義挑撥下中華各族之間可能發生的內鬥。“為了將多民族帝國直接轉化為現代民族國家,就必須排除‘帝國’內部的族群矛盾,將‘中國’作為超越族群關係的政治和文化象征。民族-國家體製的主要特點在於內部的統一,即族群、語言、文化和政治製度的高度一體化,而帝國則包含了極為複雜的族群、語言、文化和製度因素”(汪暉,2008:823)。 其次,為應對各帝國主義在邊疆各地的蠶食侵占,清廷改變了傳統的在邊疆各地采用不同行政體製(“多元式天下”)的治理辦法(王柯,2003)[16],加快了對邊疆各地的政治整合,如開放東北移民限製並組建府廳州縣,在內蒙古組織“放墾”移民和建立府廳州縣(常安,2010:10),趙爾豐在西南地區推行“改土歸流”,聯豫和張蔭棠在西藏的“新政”,新疆1884年建省等,通過這些措施逐步在少數族群聚居的國土上係統推進全國統一的行政建製和管理體係,把清朝入關後長期采用“多元式”管理體製的邊疆地區逐步整合進統一政製的“民族國家”,淡化各族對傳統居住地的“領土”意識。 第三,清廷積極吸收漢人和各族精英進入中央和地方政權,取消或調整政府部門中“漢缺”、“滿缺”、“蒙缺”等帶有族群背景的職位限定。在平定太平天國後,以湘軍、淮軍為首的漢人官僚在清政府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在八國聯軍侵略中“護駕”有功的陝甘回回首領得到朝廷的重用。清朝後期的“保皇黨”和支持“君主立憲”的人士中有許多是忠於清廷的漢、蒙、回等各族官僚和知識分子,這也顯示出清朝後期積極籠絡各族精英的某些效果。 3.中華民國的“民族構建” 清末知識分子關於“中華國族”和“五族共和”的討論,為推翻滿清後建立的新國家奠定了政治認同的基礎。1911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即建立在“五族共和”民族理念的基石之上。孫中山在同盟會時期,曾激烈反滿,後思想隨時局變化開始逐漸轉變。孫中山在“臨時大總統宣言書”中提出“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則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孫中山,1981a:2)。他在《三民主義》第一講中說“中國人的民族主義就是國族主義”,並強調:“現在說五族共和,實在這五族的名詞很不切當,我們國內何止五族呢?我的意思,應該把我們中國所有各民族融成一個中華民族”(孫中山,1981b:394)。可見,孫中山明確提出以“中華民族”作為“民族”單元來建立“民族國家”。 中華民國初期的《臨時約法》中明確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22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同時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分”(夏新華、胡旭晟,2004)。“正是在這種態勢下,孫中山和新建立的民國領袖試圖用自己政敵即維新派和清廷所闡釋的文化主義民族觀的敘事結構來補充自己的種族主義的敘事結構。中華民族(Chinese nation)開始由‘五族’(滿、蒙、藏、回、漢)組成,從而中華民族繼續承襲著大清帝國的邊界線,正如印度民族(Indian nation)試圖根據大英帝國的構思(image)來重建一樣”(Prasenjit Duara,1995:76)。 蔣介石領導的民國南京政府,繼續推行以“中華民族”為單元的“民族建構”,同時對“民族”話語體係進行了必要的調整,明確提出隻有“中華民族”(Chinese nation)應被稱作“民族”,社會上已習慣使用的“漢民族”、“蒙古民族”、“藏民族”等應改稱為中華民族下屬的“宗族”或“宗支”。在話語體係調整方麵具有代表性的是蔣介石1943年出版的《中國之命運》,該書的觀點為:“就民族成長的曆史來說:我們中華民族是多數宗族融和而成的。融和於中華民族的宗族,曆代都有增加,但融和的動力是文化而不是武力,融和的方法是同化而不是征服”。“中華民族……能以我悠久博大的文化,融和四鄰的宗族,成為我們整個民族裏麵的宗支”(蔣介石,1943:2,5)。所以,有人把民國初期的“民族”理論稱為“五族共和論”,把南京政府時期的“民族”理論稱為“中華民族宗支論”。 4.民國期間帝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與分化策略 那麽,為什麽20世紀40年代南京政府要考慮對清末以來在多個層麵同時使用的“民族”這個漢字的概念進行調整和統一呢?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民國成立後英日俄等帝國主義者仍堅持用“民族”(nation)來稱呼中國境內的蒙古、新疆、西藏各部落,繼續煽動各部落追求“民族獨立”[17]。辛亥革命後,英國鼓動西藏達賴集團發動“驅漢運動”,1920年代蘇聯強占了外蒙古,1930年代日本政府導演了分裂中國的重要步驟之一即侵占東北三省,建立偽滿洲國,同時積極策劃“內蒙古自治”[18](餘元,1958:163)。1937年後日本侵占華東、華南大片中國國土後,鼓動各少數族群與民國漢族政府對抗,瓦解中華各族的抗日統一戰線便成為日本在政治和軍事上滅亡中國的重要策略。 正是在抗日救亡的這一危機時刻,國民黨政府明確提出中國隻有一個“中華民族”可稱為“民族”(nation),其他各族群是中華民族的“宗支”,中華民族內部各“宗支”不存在“民族自決”和獨立問題。在此國難當頭的危急之時,如果還是簡單地從西方學術界的某些概念出發,以語言、族源、傳統文化為標準認為中國存在漢、滿、蒙、回、藏、苗等許多“民族”,客觀上即是在幫助日本帝國主義分化和瓦解中華民族的抗戰。針對日本關於中國存在許多“民族”的宣傳,顧頡剛先生在1939年撰文“中華民族是一個”,強調如把漢、滿、蒙、回、藏等稱為“民族”,那恰恰是上了帝國主義分裂中國的圈套(顧頡剛,1996:773-785)。當時國民政府編寫的《公民》課本,強調中國隻有一個“中華民族”,一些地方黨政勢力(如西北馬家軍閥)公開支持這一主張,《義勇軍進行曲》中“中華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時刻”的旋律曾激勵著中華各族兒女在抗日前線浴血奮戰。因此,我們可以說,民國時期的“民族構建”基本上是以“中華民族”為基礎單元和整體框架來推動的。 5.統一全國行政體製,培養和吸收少數族群精英進入國家政權 除了積極以“中華民族”為單元來構建“民族”(nation)的認同意識外,民國政府也積極在邊疆地區進行政令統一的政治整合。在東北地區設立三省,在1930年代先後設立察哈爾、綏遠、熱河、寧夏、青海、西康等6省,加上西藏和外蒙古兩個特別地區,全國領土均納入行省-縣體製。這些省、縣的設置基本上延續了清朝的行政管轄傳統,沒有把族群因素作為行政設置和邊界劃分的主要依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指出“中華民國領土,為22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5人,青海選派1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自行定之。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蘇發祥,2009)。 1913年,中華民國政府蒙藏院在北京開辦蒙藏學校,招收各地蒙、藏學生來京入學。1929年,國民政府設蒙藏委員會,吸收蒙古人和藏人參與處理與蒙古、藏區等地的相關事務,並先後建立南京蒙藏學校、康定蒙藏學校、麗江康藏師資培訓所等學校,在包頭、西寧、康定等地設蒙藏學校分校,在國立中央大學、北平大學設蒙藏班。據1946年統計,國立各邊疆學校計有61所,這些以少數族群為對象的學校,為年輕的中華民國培養了大批各少數民族的人才(朱慈恩,2010)。 在回族相對聚居的寧夏和青海兩省,民國時期長期由出身回族的馬家軍閥主政。在雲南、貴州和廣西,出身於地方少數族群的精英人物如龍雲(彝族)、盧漢(彝族)、白崇禧(回族)、盧燾(壯族),陸榮廷(壯族)等成為當地政府的首腦。達賴和班禪均在南京設有辦事處,保持與中央政府的聯絡。1931年九世班禪在南京新亞細亞學會講演的題目為“西藏是中國的領土”(牙含章,1987:250)。辛亥革命後,沙俄鼓動外蒙古活佛哲布尊丹巴策動外蒙古“獨立”,當時“北京和內蒙各盟、旗的愛國王公和蒙族人民也紛紛集會通電,聲討哲布尊丹巴集團的叛國罪行,要求外蒙取消‘獨立’”(中國近代史編寫組,1979:504)。這些現象說明,中華各族中已經湧現出一大批認同“中華民族”國家和中央政府的精英人物,他們已成為國家與各少數族群民眾之間的紐帶與橋梁。 當然,無須諱言,一些地方漢族軍閥對當地少數族群歧視壓迫的現象在民國時期始終存在。如盛世才統治新疆時期,關押殺害了許多各族官員和民眾,極大傷害了新疆的民族關係(張大軍,1980:5956-5982,6141-6154)。青海軍閥馬步芳對部分果洛藏族部落的鎮壓,也傷害了當地的回藏關係。當時各地社會中存在的階級矛盾、民族偏見、曆史隔閡、文化宗教差異再加上地方權力博弈和資源控製,這些因素使民國期間一些族群聚居區的族際關係演變得十分複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