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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峰 - 日本法律製度的三次曆史變遷 ZT

(2009-03-29 16:11:45) 下一個

日本法律製度的三次曆史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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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在經濟史上創造了神話,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其中,法律製度的變遷對經濟發展的積極影響可以作為一個分析角度。
, @# t0 O4 c5 v. w+ ^( n  從曆史來看,日本的法律製度經曆了三次大的變遷,第一次是大化改新,隨後模仿中國隋唐法律製度,從而成為中華法係的一個組成部分;第二次是明治維新,開始了日本建立市場經濟體製的轉折,在法律製度上則是從中華法係走上法律西方化的開端;第三次則是二戰後被美國占領,從而由單純的大陸法係的法律製度轉向兼具英美法係與羅馬日耳曼法係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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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化改新及其走上中華法係 1 S' U* @/ I9 h' ^; N5 `6 y
  
$ a, X3 p9 K( v  日本在公元5世紀時統一,通稱大和國。在其長期的奴隸製時期其法律製度主要是一種固有的以不成文的命令和習慣為表現的氏族法。公元645年皇室奪取了長期控製在貴族手中的政權,建年號大新。646年頒布“改新”詔書,按照中國隋唐封建集權國家的形式進行經濟和法律製度改革。這就是有名的“大化改新”。後又於701年和718年以唐朝律令為藍本製定《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加強了以天皇為代表的中央集權統治,完成了由奴隸製國家向封建製國家的轉變。1192年後,天皇的權力為將軍所挾持,日本進入幕府時期,武家法典成了其根本法典。如1232年的《禦成敗式目》,1742年的《禦定書百條》等。此外,基於義理(類似中國古代的禮)而形成的習慣法,在日本封建社會起著重要作用。 8 Z. z+ }4 W5 b; t# e
  縱觀日本封建時期的法律製度,其律令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來看,都是依照唐朝律令的模式,內容也是大同小異;而式目和禦定書,也深深打上了儒家思想的烙印。隻有義理,還較多地保留了日本固有的傳統和習慣。因此可以說日本的封建法律製度是中華法係的一個組成部分。誠如日本學者穗積陳重所說:“日本法律屬於中華法係已有1600年,雖自大化改新後經曆許多的巨大變化,然日本法律製度之基礎仍屬於中國之道德哲學與崇拜祖先的習慣及封建製度。”而日本的法律製度的這些改變,也促進了其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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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治維新與市場經濟的建立及其近代法律製度的西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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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8年日本爆發了以推翻德川幕府反動統治以建立天皇製中央集權國家為內容的明治維新運動。是年1月,倒幕勢力頒布王政複古詔書,廢除幕府製度,4月,明治天皇又宣布“五條誓文”,公布改革政治製度的“政體書”。這兩個法律文件涉及經濟、政治的多個方麵,成為明治政府的改革綱領。其基本點,就是按西方方式實行國家製度的改革,建立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國家,吸收西方文化知識,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在法律製度上,自明治維新時起由中華法係而走上法律西方化。 * M. z- r4 f* ]1 C6 A6 b: e
  然而,在法律製度的確立過程中,日本近代法律製度的確立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經曆了一個相當長的探索過程,也可以說走了一段彎路。最開始的草創階段,為保障市場經濟的發展,頒布了一係列的法令,並著手仿照法國法建立其法律製度,至1889年在法國人保阿索那特指導下製定出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律製度。然而,法國模式並不符合日本當時經濟發展的實情,因法國的經濟已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而日本卻才剛剛起步,更何況有的法律製度就是法國法律製度的照搬。因此,這種不符合經濟發展要求的法律製度隻能宣告失敗。故在其確立階段,日本轉向仿效德國。而仿效德國法的過程中,法國法的某些法理和對日本有用的內容也被吸收進來,同時注意保留本國固有的規範和慣例,從而使日本近代的法律製度具有兼收並蓄的特點。日本在不到半個世紀的時間內,從一個落後的國家擠入先進資本主義國家的行列,當然原因很多,但日本政府重視法律製度建設,不斷探索適合自己需要的法律模式,無疑是一個重要因素。

1 O& i% b1 b! V' O+ r  三、二戰後對美國法律製度的學習及經濟方麵法律製度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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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在二戰後進入美國軍隊占領時期,日本的法律製度的改變都是直接或間接在占領政策指導下進行的,其任務就是實行法律製度的改革,包括廢除原有的軍事法西斯的法律製度,重新製定憲法、商法、訴訟法、刑法等。同時,日本仿效美國模式對法院組織和訴訟製度進行了重大改革。自1952年《舊金山和約》開始生效,標誌著日本被占領時期的結束和其獨立製定法律製度的開端。在這一時期,日本製定、修改和完善了各種單行立法,尤其是與經濟改革有關的立法受到特別重視,教育立法也發展起來,並進一步肅清了封建殘餘,增加了一些民主與法製原則,吸收了美國法中的一些製度,補充了與國際立法步調相一致的新內容。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日本的法律製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些變化集中到一點,就是使日本的法律製度由原來屬於羅馬日耳曼法係演變為兼有羅馬日耳曼法係與英美法係特色的混合法係。日本移植和學習美國法,不僅在內容上引進和吸收了美國法的一些原則和製度,且判例的運用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重要地位。英美法係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憲法、商法、訴訟法等領域,刑法和民法則仍以羅馬法為基礎,而日本固有的行之有效的某些法律製度也同時得到並存並獲得發展。時至今日,日本的法律製度已發展到相當完善的地步。可以說,戰後日本經濟的飛速發展是和法律製度的不斷完善分不開的。
1 |# Z# x% a4 f  Y, U  _  在二戰後,經濟方麵的立法成為日本發展最快的一個法律領域,在日本法律體係中占有不可忽視的地位。日本學者認為,日本的經濟立法主要是適應戰後日本經濟的恢複和發展,為了對私人企業尤其是企業活動進行調整而製定的,其目的是國家通過對經濟生活的幹預,使之符合統治階級的經濟目標和社會利益而製定的法律製度。期間有針對性地頒布的一係列經濟法規,對市場經濟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保障經濟秩序,保證對外經濟發展基本國策的實施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動了日本經濟的迅速崛起。 1 ~. Z. O( h+ w1 E# E
  日本對經濟方麵調整的法律製度相當廣泛,從生產的組織到管理、資源與市場的控製、商品貨幣關係的調節、消費政策以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等,都包括在內。1947年製定的《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即簡稱的《禁止壟斷法》),成為其經濟法律製度的核心,號稱“經濟憲法”。這部法律製定的目的,就是通過禁止私人壟斷,促進公平而自由的競爭,提高就業機會和國民實際收入水平,促進國民經濟民主地、健康地發展。這部法律的頒布,對日本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1962年頒布的旨在杜絕弄虛作假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的《不當贈品類與不當標誌防止法》,對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係統,緩和經濟上的矛盾,保持經濟的活力,促進經濟的發展,都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1 W- ?' l  `  O0 k  _) f  四、小結

) I' |, U- z0 F* `1 U  日本的法律製度,無論是向中華法係的學習和轉化,還是向法國或者德國的學習,或是以後的美國模式,都非常主動地向時代最先進的製度學習。其法律製度的確立,經曆了一個從產生到完善的過程。這一過程並非一帆風順,而是充滿曲折與反複,充滿新舊法律製度的碰撞。如在近代對法國模式的試驗失敗,進行轉向德國模式的確立,這當中便交織著多方利益的衝突。但在矛盾中探索著前進,使日本最終找到了新的出路。
. 2 e( }, S+ a( y9 x7 w% ~  日本在確立自己的法律製度的時候,盡管也曾有著向德國普魯士王國一些法律的照搬,但從總的來講,新的法律製度的建立卻並非是照般外國的某種模式建立起來的。日本在製定這些法律製度的時候,充分考慮自己的特定的國情和文化傳統。根據這些實際情況,製定出來的製度才更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中國作為亞洲國家,與日本一樣,屬於東方文化的範疇,有著自己的傳統文化和經濟特點。新的法律製度的建立,一定不能脫離實際的國情。在吸收融合外來的法律製度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使之符合本國的特點,才是根本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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