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對自己政治角色的認同
希臘城邦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國家形式。其外表特征在於其小國寡民的規模,其本質特征在於其社會政治結構,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團體,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權利義務的政治體係。亞裏士多德對希臘城邦進行過經典式的概括。他指出,判別一個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為標準,而是要看它是否由公民組成。“城邦正是若幹公民的組合。”“若幹公民集合在一個政治團體以內,就成為一個城邦”。⑴所以,公民是構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們是“屬於城邦的人”。君主製下的臣民也屬於國家,但因為國家屬於君主,所以他們歸根結底是君主的臣仆,而公民所歸屬的國家是公民共同體,他們是共同體的成員而不是任何個人的臣仆。這是公民概念的一個重要因素。
不過,希臘公民隻是城邦居民中一種特殊的身份團體。一般說來,隻有純屬本邦血統的成年男子才能成為公民。這樣,占人口大多數的奴隸、外邦人和婦女就被排除於公民團體之外了。不過,在城邦演進過程中,公民資格也有變化。城邦形成之初,往往隻有貴族或具備一定財產資格的人才能成為公民,下層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較發達的時代才獲得公民權。有的時候,因貧窮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義務者就會失去公民權。當戰爭危機或公民人數不足時,還往往吸收外邦人和被釋奴隸加入公民團體。不過,這些變例並不影響公民的實質意義。城邦是公民共同體,隻有公民才屬於城邦。獲得公民資格,就意味著成為城邦的一分子,而沒有公民資格的居民雖然生活於城邦中,但不屬於城邦。希臘人稱呼“雅典人”、“斯巴達人”的時候,他們指的僅僅是雅典或斯巴達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外邦人被視為僑居的客民,婦女和奴隸僅屬於家庭成員。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為家庭和村社的成員,成年後,經過莊重的儀式取得公民資格,這時他才進入城邦公共生活領域,成為屬於城邦的人。公民觀念的核心內容,就是公民對自己“屬於城邦”這種政治角色的認同。
希臘的公民身份隻是少數人的一種特權,在與其他無公民權居民的對照中,公民的身份和地位才鮮明地凸現出來。與邦內其他居民相比,他們覺得自己屬於城邦。與外邦公民相比,也隻有這個城邦屬於他們。這種感覺十分真實。他們個人的安危榮辱,首先取決於城邦的命運。當城邦滅亡時,首要的受害者是他們,奴隸依然做奴隸,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們卻失去了公民特權。失去了城邦,他們就淪為奴隸或外邦人,有時還會遭到集體屠殺。城邦強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們。別的好處且不說,他們最珍愛的自由是隻有在自己的城邦裏才能得到的。所以公民觀念首先是一種特權觀念。
公民的這種特殊身份,是部落向城邦演進過程中部落成員保留下來的一項“曆史權利”。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員間的血緣紐帶被視為神聖的,血緣部落與外人之間的界限非常嚴格。同一血緣集團的人自視為一個“自然”的整體。這種“自然”的整體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加強。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壇、聖火和祭司。其神垣隻有本部落的人才能進入,其公餐(神餐)和佳節也隻有他們才能參加。部落的神絕對排斥外人,在這方麵,有嚴格的禁忌。神不接受外人的祭享,甚至外人窺見祭儀亦為不祥。⑵這一切都在部落成員與外人之間形成了堅深的界限,也無形中使部落成員產生與部落一體化的感覺。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於血緣關係,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聯合。由部落演變為城邦,部落成員成為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人們仍然以部落時代血緣和宗教共同體的觀念來看待城邦,部落時代個人與社會整體的關係仍然影響著公民的觀念。正如法律史專家梅因所說:“在早期的共和政治中,所有公民都認為,凡是他們作為其成員之一的集團,都是建築於共同血統上的”。⑶盡管在城邦形成和演進過程中,血緣關係逐漸解體,外邦人不斷被吸收和同化於同族人中,血緣關係已經變得混雜,城邦遠不再是“自然”的了,即使如此,它仍然被視為“自然”的,即血緣的團體。人們仍然以血緣關係的觀念來看待公民內部關係。這被梅因稱為“最早最廣泛的法律擬製”,即在法律上假定這些外來人也來自他們的同一祖先,將所有“屬於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為屬於同一血統、同一原始家庭。這是公民團體一方麵自我封閉和極端排外,另一方麵在公民內部產生對城邦歸屬感的重要根源。
事實上,在斯巴達,全體公民屬於同一祖先的後代這種觀念,在城邦形成後的數百年當中仍是真實的。整個公民集團都屬於征服者部落的成員。在數百年中,極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達的公民權。斯巴達人的生活中也沿續著許多部落生活的習慣,如公社集體所有製、公民內部的平等、公餐製等。與雅典類型的城邦相比,斯巴達實現了更高度的統一,應該與此有關。柏拉圖曾虛構了一個“神話”,說城邦的人本為一土所生,互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曆史根據的。他企圖將全城邦變為一個大家庭,每個公民完全融合於城邦整體之中,消除“你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⑷也應該有一定的現實基礎。
所以,希臘人的公民觀念與近代公民觀念有很大不同。西方近代公民觀念源於社會契約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國家是平等獨立的個人的集合,公民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然而希臘城邦是一個自然的而非人為的共同體,它由血緣的、宗教的和政治的三重紐帶聯結起來。城邦是虛擬的部落,也是現實的教會,每個公民由於其血緣共同體和宗教共同體的成員身份而成為政治共同體的一員。公民是“屬於城邦的人”,他們也就沒有與城邦分離的意識和要求。在他們的心目中,“公民資格不是擁有什麽,而是分享什麽。這很像是處於一個家庭成員的地位”。⑸在西方,權利概念形成於羅馬私法,希臘人還沒有權利觀念,他們所謂公民權,隻是指公民資格或身份而言,還不是一種個人權利。
公民集團的狹小及其封閉性和排外性,猶如恒星塌縮帶來物質的高度凝聚和密集一般,帶來了城邦內部緊密的生活,這無疑又強化了公民內部一體化的心態。他們把城邦視為一個有機整體,自己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個人沒有獨立的價值,他的價值依賴於整體。他的財產、家庭、利益、榮譽、希望,他的肉體生命與精神生命,他整個的生活甚至死後的魂靈都屬於城邦、係之於城邦。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正如德謨克利特所說:“一個治理得很好的國家是最可靠的庇護所,其中有著一切。如果它安全,就一切都安全;而如果它被毀壞,就一切都被毀壞了。”⑹所以公民們拚死維護城邦的獨立和自主,與城邦共存亡。在城邦間的戰爭中,戰勝者有時要將城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殺掉。在城邦內部政治生活中,人們往往圍繞著公民權展開殊死鬥爭。享有公民權的十分珍惜它、維護它,沒有公民權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權的要恢複它。公民權誠然能給公民帶來某些實際利益,然而也使他們承擔沉重的義務。這種義務有時甚至會使他們破產和喪命。所以他們爭取公民權不僅是爭取由公民權帶來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得到公民身份,從而使自己不被排斥於城邦之外。這種屬於城邦的感覺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十分重要,受到褫奪公民權和驅逐出城邦的處分,其嚴厲程度僅次於判處死刑,因為它等於剝奪了一個人的精神生命。
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公民們賦予它絕對的政治、宗教和倫理權威,能夠全麵地支配和幹預個人生活。公民的肉體與精神、個人與家庭、財產與婚姻,都受城邦的統製。個人是城邦的工具,生為城邦,死亦為城邦。這在斯巴達最為明顯。即使在雅典也是如此。據當時人描述說,雅典人認為他們的身體“是給他們的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們自己的一樣”。而他們培養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為著要給他的城邦作一點顯著的事業”。⑺亞裏士多德明確地聲稱,“我們不應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們毋寧認為任何公民都應為城邦所公有。”⑻他認為,甚至公民企圖自殺都應受到懲處,因為它使城邦喪失一個公民。⑼每個公民從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監護人,要按城邦的需要來撫養和教育。於城邦無用的殘疾人沒有生存的權利。傳說中的斯巴達立法者萊庫古就不允許父母按自己意願養育後代。孩子生下後,要由部族裏的長者代表國家檢查嬰兒,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丟棄到山裏不準撫養。⑽在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設計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這一做法。⑾一般希臘城邦都禁止不婚,斯巴達還進一步懲罰晚婚。結婚不是公民私人事務,它是公民為城邦生育下一代公民的責任。個人的財產永遠受城邦的支配,公民的教育、生活方式,甚至服飾、飲酒、娛樂等,都受城邦的控製。一切都按城邦的需要來安排,為了城邦,個人要作出無條件的犧牲。個人還必須斬斷自己的一切私情,完全以城邦的利益為依歸。據記載,斯巴達在一次戰役中失敗,公民死者甚多。消息傳到國內,戰死者的父母對於公眾必須笑容滿麵,慶幸其他人的子女生還,而已知其子幸免於難即將相見者,則必須哭泣,為其他人失去兒子而悲傷。人的自然感情竟能如此倒置,可見公民融入城邦之深!
二、公民的公共意識
公民是屬於城邦的人,城邦也屬於他們,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著他們是城邦的主人。按一般希臘人的觀念,公民相互間是平等的,城邦屬於全體公民所有。所以典型的城邦製度就是城邦共和國。
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標誌是他們享有政治權利。亞裏士多德認為,完整意義上的公民是“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⑿他的意思是說,真正的公民是能夠參與城邦最高統治機構的人。的確,除少數僭主製城邦外,各城邦普遍設立公民大會作為城邦最重要的權力機構,城邦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由公民集體討論決定。公民的身份就意味著參政的權利,隻是在不同的城邦,公民的範圍、公民參政的廣度和深度、公民內部政治生活活躍發達的程度等方麵有所不同而已。
實際上,即使像斯巴達那樣被公認為貴族政體的城邦,公民大會仍是城邦最重要的權力機構。長老會議成員和監察官都由公民大會選出,重大事務,尤其像戰爭結盟等關係城邦生死存亡的大事,隻有在公民大會上才能決定。僅就公民內部關係而言,斯巴達無疑也是民主製城邦。並且它的公民內部的平等比任何一個城邦都更穩定。它也從未建立過僭主製,也厭惡其它城邦的僭主製。希臘人之所以將其稱為貴族製,因為與雅典的民主製比起來,它不實行抽簽選舉,公民充任官職的機會不均等。當雅典等民主製發達的城邦裏元老院權力已衰落到微不足道的時候,它的長老會議仍享有極大的權力。另外,斯巴達公民內部的政治生活也不發達,普通公民缺乏雅典人那種強烈的參與意識。如果說雅典公民是參與型的,斯巴達公民則是“參與─依附型”的。
僭主製是希臘特有的專製形式。所謂“僭主”是指不依合法程序不經公民授權而僭取國家權力者,也就是僭取了本由公民集體享有的政治權力,所以被視為違背常規和不合法的。亞裏士多德認為,“僭主政體就不像一個政體”,也就是說,它根本就不是城邦正常的組織形式和統治方式。如果勉強把它算作一種政體的話,那它也是“最為惡劣的”。⒀這這幾乎是希臘政治思想家一致的看法。
除政治權利外,公民還享有相應的其它一些權利和履行一係列義務。權利中主要的是占有土地的權利。農業是城邦和個人生活的基礎,土地是最重要的資源。城邦的土地隻能屬本邦人所有,無公民權的外邦人無權占有土地。義務中最重要的是服兵役。希臘城邦普遍實行公民兵製度。公民們平時務農、經商、做工,戰時應征從軍。外邦人和奴隸在戰爭中承擔一些輔助性的工作,衝鋒陷陣的總是公民。行軍中奴隸為主人背負武器幹糧,伺候主人的起居,但臨戰時則由主人披掛上陣。甚至作戰所需馬匹、甲胄、劍盾等武器,給養、隨從的奴隸等,都需自己準備,平時作好這些準備是公民義務的一部分。裝備一個騎兵或重裝步兵的費用是相當昂貴的。城邦的主人同時是城邦的保衛者,公民身份與戰士身份是一致的。公民共和國同時也是戰士共和國。
公民將政治統治者、土地占有者和城邦保衛者幾種身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其城邦主人的身份在這幾種角色中得到具體體現。這幾種角色也包含了他們主要的權利與義務。希臘公民觀念的一個突出特征在於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實際上,希臘人並沒有明確區分權利與義務。出席公民大會、參加陪審法庭、充任官職、從軍作戰,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它們都是由公民身份而來的。享有某種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在希臘城邦曆史上,很少見公民逃避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承擔的義務不同,享受的權利也不同。當公民為城邦能夠盡較多義務時,他們就期望得到較多的權利,也一定會采取積極行動去爭取它。所以,軍事製度和戰爭技術的變化會影響不同公民集團所盡軍事義務的份量,從而直接改變政治權利的分配。一般說來,當軍隊以騎兵為主力時,政治上往往是貴族製或寡頭製,因為隻有少數貴族才養得起馬,充當騎兵;當軍製改為以密集型重裝步兵為主體後,富裕平民就躋身於軍隊主力,城邦政治權力的基礎也相應地擴大,貴族製便讓位於溫和的民主製;在海軍成為城邦主要軍事力量的時候和場合,大量下層平民在海軍中充當水手,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政治地位也相應提高,這往往導致平民政體的建立;最後,在城邦衰落的時代,輕裝步兵出現在戰場,受到專門訓練的職業軍人取代了公民兵。公民不再服兵役,同時也失去了政治權利,城邦民即使還維持著,也隻剩下一具空殼。
主人的身份使公民產生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和要求。由於城邦規模狹小,個人與城邦的利害關係是直接可見的。如果把個人與城邦的關係用分數來表示,公民總數是分母,每個公民是分子,那麽,分母越小,個人與城邦的距離越近,個人的相對值越大。這一方麵使公民關心城邦公共事務,把城邦事務視為自己事務,另一方麵也產生公民內部的衝突。公民內部不同集團對城邦的政治權利、官職、土地等都提出自己的要求,並圍繞著相互衝突的要求展開了激烈的黨派鬥爭。這是導致城邦衰落的主要原因。應該指出的是,這種黨派衝突的心理根源正是公民的公共意識。由於這種公共意識,公民們才能夠產生對公共事務和公共權力的期望,並采取積極的集體行動去爭取自己的權利。在希臘城邦時代,最重大的政治鬥爭都發生在公民內部,無公民權的居民在政治上表現比較沉默和消極,因為他們缺乏公共意識。
公民集團的人數很少。據當代有的學者的估計,典型的城邦公民人數在625─1250之間,較大的城邦公民人數也不過萬人左右。⒁邦內公民間一般都能比較熟悉。這就容易產生公民集團內部非常緊密的共同生活。在公民大會、陪審法庭和議事會等機構中,他們共同討論和決定國家事務,裁決各種訟爭。在戰場上,他們並肩戰鬥,生死與共。此外,他們還有公共的宗教生活、文化生活等。在斯巴達,公民都是戰士,他們共同生活在軍營裏,專門從事軍事訓練、戰爭和管理國家。他們構成城邦的職業軍人和統治者集團。在雅典,公務活動非常頻繁。特別是在實行公職津貼以後,大批公民可以完全放棄私人經濟活動,專門投身於公共事務。政治生活成為每個公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發達的公共生活是公民公共意識的搖籃。伯裏克利在雅典民主極盛時說:“一個不關心政治的人,我們不說他是一個注意自己事務的人,而說他根本沒有事務。”⒂這句話最簡明地表達了公民的公共意識。亞裏士多德把人定義為在本性上“趨向於城邦生活的動物”,⒃他的意思是說,人必須過城邦生活,隻有融於城邦,為城邦服務,才能真正完善人的本性。這是對公民公共精神的抽象概括。
正因為有這樣一種意識,公民們不能容忍把他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亞裏士多德在談到梭倫改革的背景時指出,平民感到不滿的有兩個方麵,其中之一是他們覺得自己“實際上什麽事都沒有參與。”⒄這種強烈的參與感是公民所特有的。城邦也不允許公民隻顧自己私人事務,不顧城邦。雅典曾有一項法律,規定可以控告某人有“私心”,並依此定罪。所謂“私心”就是對國家缺乏好感。梭倫立法甚至規定:一個人如果在國內出現黨派分裂時不參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剝奪選舉權。⒅這是公民意識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
三、公民的自由理想
自由作為一種價值觀念、一種政治製度、一種生活方式和一個民族的精神氣質,首先出現在古代希臘。希臘人有作為自由人的強烈的自我意識,把自由作為他們的精神追求。當他們奮起推翻僭主統治的時候,他們是為了得到自由;當他們反對貴族寡頭壟斷統治的時候,他們的目的是擴大自由;當他們反抗外來壓迫和侵略時,他們意識到這是為維護自由而戰。雅典人回答波斯的勸降者說:由於我們是渴望自由的,因此我們將盡我們能力之所及來保衛我們自己“。⒆他們把自由作為首要的價值,認為”要自由才能有幸福“。⒇自由理想最集中地體現了公民的政治價值觀。
希臘社會最基本的區分是自由人與奴隸的區分,自由人的自由正是在與奴隸的受奴役狀態的比較中才凸現出來。G.法拉爾說:希臘人“在與奴隸狀態的比較中來理解他們的自由,政治自由意味著──心理上和事實上──使自己離開奴隸地位。”(21)奴隸從屬於主人,沒有獨立人格,受主人的任意支配,“不得按自己的意誌生活”。(22)而“自由人”在希臘文中的原意指成年人。一個男子成年後,便從父親的管轄下解放出來,具有獨立人格,開始按自己的意誌生活,享有某些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就是他的自由。自由人雖然也要服從,但他們隻服從法律和公共權威,不屈從於任何具體的個人。就如伯裏克利所指出的:“在公家的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23)一個斯巴達人向波斯國王介紹他的同胞時說:“他們雖然是自由的, 但是他們並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自由的。他們受著法律的統治,他們對法律的畏懼甚於你的臣民對你的畏懼。┅┅凡是法律命令他們做的,他們就做”。(24)法律沒有人格,沒有感情,公正無私,它的權威是大家公認的,每個人自願接受的。在法律的統治下,人人平等,不失尊嚴。人們在對法律的服從中實現了自由。法律來自古老的受人尊敬的習慣,這種習慣是人們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準則,並被賦予神聖的意義。在政治民主發達的時代,法律是公民為自己製定的行為規範,所以服從法律等於服從自己。反之,服從任何個人專斷的意誌,都是受奴役。奴隸的主人是具體的人,他完全憑自己意誌和任性,專斷地發號施令,行使支配權,而自由人與其他自由人是平等的,他們沒有主人,隻服從公共權威和法律。
這就是希臘一般自由人的自由。無疑,它隻是少數人的一種特權,並且是以犧牲多數人的自由為前提的。即使在自由人內部,自由也是有等差的。自由人中享受自由最充分的是全權公民。他們除了享受一般自由人的自由外,還享有充分的經濟和民事權利:占有土地權、充分財產權以及婚姻、訴訟、宗教活動等方麵的權利。特別是他們還獨享著政治自由,即參加公民大會、陪審法庭的權利、擔任城邦公職的權利等。這是公民自由的核心內容。
公民獨享的政治自由指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領域的自主與自治,它的含義更接近於近代人所講的民主權利。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城邦是“公民共同體”,是“平等者公社”。每一個公民,不僅在私人事務中,而且在公共事務中也被視為獨立和自主的人,在理性上和道德上成熟的人,有能力享受公民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作為城邦民主製基礎的一個基本原則。由這些獨立自主的公民構成的政治共同體並不需要父親般的權威對他們進行監護與指導,把他們當作精神上沒有斷乳的孩童,更不能容忍高高在上、獨斷專行的統治者任意處置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幹涉他們的行為。他們隻服從公共的權威,不服從私人的權威。自由人在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擴大到公共生活領域,就是公民團體的自治。城邦的公共權威掌握在公民自己手裏,他們定期集會,討論和決定一切重大事務。每個人都服從集體的決定。負責日常事務的官員由公民選舉產生並受他們的監督,官吏們執行法律的意誌,不能按自己的意誌實行專斷的統治,更不能享有淩駕於公民之上的特權。亞裏士多德曾一再強調,城邦政治家的權威不同於家長、主人和君王的權威,“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他們所執掌的權威為“平等的自由人之間所付托的權威”。(25)
在平民政體下,公民的自治甚至發展成為“輪番為治”,即通過抽簽選舉或按一定時間輪值等方式,每個公民都有同等的機會輪流擔任公職。亞裏士多德曾概括道:平民政體裏自由的要領之一就是,在政治生活中,“人人輪番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所以會有這種做法,他解釋說:根據平民政體的自由宗旨,人人應不受任何人的統治,隻是這樣的自由事實上不能得到,於是遂有輪番為統治和被統治的政製。(26)伯裏克利在讚揚雅典民主時也說:“我們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開的,”“我們雅典人自己決定我們的政策”。(27)
在希臘公民看來,他們通過公民集體決定自己的命運,服從公民集體,也就是服從自己。這就是公民自由的要義。當他們反抗波斯帝國和其它城邦的武力威脅時,他們要捍衛的就是這種自由。因為自由隻有在自己的城邦裏才能享受。城邦被征服,公民就喪失了自治權。當他們推翻僭主統治的時候,他們的目的是恢複自由。在僭主統治下,公民被剝奪了政治參與權,僅僅專注於私人事務,與每個人命運攸關的公共事務被僭主個人所壟斷。當他們內部發生黨爭的時候,爭鬥的焦點是限製還是擴大自由。在貴族(或寡頭)製度下,多數平民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也就是被剝奪了自由。自由的價值在平民政體下得到最熱烈的擁戴。希臘思想家都認為,自由是平民政體的精神特征。貴族(或寡頭)政製下,賦予財富、門第、才能、美德等以特殊價值,依此剝奪平民的政治權利。而平民政體則把自由置於首位,使每個具有自由身份的人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和參政機會。這種平等感和參與感構成公民自由意識的要素。
希臘公民身份是作為一種特權存在的。它以排斥其他人甚至以對他人的奴役為前提。公民觀念一方麵強調公民內部的平等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另一方麵又承認對無公民權者的歧視和壓迫。兩者完全纏結在一起。這是它與現代公民觀念的主要區別。但它關於公民與公民共同體即城邦(國家)關係的認識,關於公民與社會公共權威的關係以及公民之間關係的看法等,畢竟構成了現代公民觀念的雛形。
注 釋
(1) 亞裏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109 、118 —119 頁。
(2) 古朗士:《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上海文藝出版社,1991年,第164 頁以下。
(3) 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74頁。
(4) 柏拉圖:《理想國》,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28 、197 —200 頁。Plato,the Laws,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739c.
(5) G. 薩拜因:《政治學說史》,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5頁。
(6) 北京大學哲學係編:《古希臘羅馬哲學》,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20 頁。
(7) 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商務印書館,1960年,第50頁。
(8) 亞裏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407 頁。
(9) Aristotle,The Nicomachean Ethics,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Ⅴ。11.
(10) Plutarch ,Lycurgus,The Leob Classical Library,ⅩⅥ。2
(11) 柏拉圖:《理想國》,第196 頁。亞裏士多德:《政治學》,第400 頁。
(12) 亞裏士多德:《政治學》,第113 頁。
(13) 同上,第198 、179 頁。
(14) G.Starr,Individual and Community,The Rise of the Poli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46.
(15) 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第132 頁。
(16) 亞裏士多德:《政治學》,第7 頁。
(17) 亞裏士多德:《雅典政製》,商務印書館,1987年,第5 頁。
(18) 同上,第8 章,第5 節。Plutarch,Solon,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ⅩⅩ。1
(19) 希羅多德:《曆史》,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135 頁。
(20) 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第135 頁。
(21)G.Farrar ,The Origins of Democratic Thinking,G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2.
(22)亞裏士多德:《政治學》,第312 頁。
(23) 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第130 頁。
(24) 希羅多德:《曆史》,第671 頁。
(25) 亞裏士多德:《政治學》,第19頁。
(26) 同上,第312 頁。
(27) 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第130 、132 頁
文章來源:《政治學研究》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