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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製度的起源

(2008-11-02 17:24:08) 下一個


英國議會製度的起源

議會,國民自由平等的象征之一,存在於當今世界幾乎所有國家中,即使名稱不一樣,作用也有大小不同,但這個機構都是存在的。

議會製,起源於中世紀歐洲西歐。這不是偶然的,當然也不會是上帝賜於偶西歐的禮物。歐洲在封建社會成立之初,自然經濟得統治和經濟的分散性特別的顯著,加上宗教的影響,造成了政治上的分裂,諸侯國林立。諸侯國雖然理論上是臣服於各個國王/皇帝的,但實質上確實與一個獨立的國家無異。諸王和教會勢力要爭取利益,除了戰爭,隻有用會議的方式。還有重要的一點,隨著歐洲社會生產力和城市經濟的發展,國內市場的形成和使命力量的增強----這是東方傳統農業社會沒有的,當然新大陸也是沒有的----,西歐一部分國家,比如英國、法國、西班牙出現了具有全國性等級達標機關--議會的君主製,也就是等級君主製。這種專製相對東方的專製,是有限的,是被製約的。

議會製在世界範圍內的推廣,並得到世界的接受,我以為是以英國的作用。英國的自由植根於深厚的傳統之中,這些傳統是其他國家沒有的。後來的“日不落”帝國,就推廣了這一自由的傳統,英帝國的建立和英國為化的傳播,英國政治製度的某些機構與相關製度被不少國家模仿和借用,甚至社會主義國家中我們也能看到英國議會製度的影子。議會創造的自由,也使得英國的殖民地逐步脫離了英帝國。“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我用它尋找光明”,發揮一下,“英國給了我英國的議會,我用它取得獨立。”例如北美13個殖民地,每個殖民地都有一個總督,一個谘詢會議,一個法院係統,這是由英國任命的。幾乎每個殖民地都有一個民選的立法議會,他們狂熱的捍衛他們所認為的是其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東西。民選議會成為保障殖民地權利的機構,最終使得北美13殖民地逐漸脫離英國,最終的獨立。

不解:英國國民自由傳統的來源?

傳統————盎格魯-撒克遜侵入英國時,自身處於原始社會後期,而入侵前的英國,是被羅馬殖民的,實行的是奴隸製。英國的土著凱爾特人和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發展水平幾本相當。他們開創的,是英國曆史上的七國時代——如此建立的國家,實際上是從原始社會脫離出來的,雖然已經出現了階級,也不明顯。盎格魯-撒克遜來不隻是來摧毀的,他們還帶了原始的民主製度——源於歐洲大陸的條頓人的“馬克大會”或民眾大會。盎格魯-撒克遜人建立國家之後,階級越加對立,氏族血緣關係瓦解,舊式的民眾大會已經不符合需要,賢人會議逐漸產生。賢人會議是盎格魯-撒克遜是不列顛王國的一種特有中央機構,它擁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利,是國王的助手,又是王權的製約著。賢人會議存在的重要曆史意義,是他在封建階級社會的條件下,繼續保存了群體表決、多數通過的原則,將古老的民主遺風演變成一種新的民主製度,並對以後英國政體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早先已經說過,歐洲封建的特點是經濟的分散性,以而導致了政治上的分權。國王和貴族要分享權力,世俗貴族要和神分權,司法權也是要分割的。大家都知道自己的地位,自己該擁有什麽。既然是分權,那麽社會權利和社會義務都是要分享的。這是歐洲的共性。英國自由的開創,應該歸於“大憲章”頒發和議會製的確立。

《大憲章》————首先要說的是安茹王朝(金雀花王朝)的約翰王(1199-1216在位)。這位被編年史家坎伯倫西斯稱為“曆史上一切暴君中最凶狠的一個”,正是他頒布了《大憲章》。這位約翰不聽大臣勸告,經常破壞封建慣例,視貴族的土地為自己的,隨意沒收,更重要的是疏遠了歐洲最權威的人物--教皇。約翰繼位的短短幾年之中,就丟失了安茹王朝在法蘭西的幾乎所有領地,所以失去了幾乎所有國民的支持。他僅僅是靠著著名的國務活動家和坎特伯雷大主教、國王首席法官休伯特·華爾特的超人能力支持著,維持著英格蘭的秩序和和平。這種場麵長久不了的。1205年華爾特去世,引發了有關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繼任人的爭執。約翰支持的人選和坎特伯雷的教士們的人選都被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拒絕了,教皇自己任命的人選,紅衣主教史蒂芬·蘭頓被約翰抵製。約翰不明智的行為觸怒了教皇。當時在歐洲教皇的影響力極大,約翰自然在這場鬥爭中沒有勝算,最後還是向教皇認罪了事。對於這種屈辱的國王,民族意識早已形成的英格蘭人,是很不滿的,積怨期待爆發。1214年7月27日,約翰組織的,目的在於“收複”英格蘭在法蘭西的失地反法軍事聯盟(還包括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林堡大公、布拉邦特大公、弗蘭德爾伯爵、荷蘭伯爵和布洛涅伯爵)在布韋恩戰役被法王菲利普打敗。這一失敗使得男爵叛亂和《大憲章》的簽訂不可避免了。

在英格蘭,貴族對國王的抗衡,曆史上絕不是一次兩次。貴族們認為他們與國王的關係,是建立在相互依存的關係上的。雙方對對方都有契約關係,這種契約並不是見於成文的,實際上是一種習俗,為雙方熟知,也具有法律效力。這種傳統就要求雙方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要是某一方要求了習俗約定的權利外的利益,或者不履行義務,就視其行為為破壞契約,因而另一方就有權解除這個被破壞的契約。這都可以看成是英格蘭封建製度運作機製中的基本因素。

1213年8月在聖保羅大教堂舉行的男爵會議上,史蒂芬·蘭頓大主教(約翰與教皇鬥爭失敗的“結果”之一)根據先王亨利一世的《特權令》,認為約翰的諸多行為是非法的(主要是稅收的問題),這是男爵叛亂的理論根據。1215年初,男爵們正式要求國王恢複“古代習慣的自由”,但並不給國王改變的機會。1215年初春,男爵們從北方開始武裝起義。很快起義蔓延到南方,行會以及南方的貴族也參加了。戰爭的迅速是約翰想不到的。5月17日,反叛貴族在取得法王的支持後秘密進入倫敦。約翰又幹了砸自己腳的事情。他雇傭弗蘭德和波瓦圖的軍隊保衛皇宮。外國軍隊進入首都,更激起英格蘭島民的氣憤。起義更進一步擴大,市民也加入了。無人和之氣,戰不勝。6月19日,約翰國王與25名男爵代表在泰晤士河畔的尼米德草地簽署了影響後世和世界曆史發展的《大憲章》。

《大憲章》,主要是對國王在封建規範下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作了非常詳盡的規定,也就對封臣的權利作了全麵的承認,其中精髓是臣民對其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權,以及在臣民和君王的契約關係中臣民對暴君的反抗權(其他具體條款我就不多羅嗦了)。它保障了教俗大貴族的利益。大憲章統一了度量衡,確認倫敦和其他城市的自由權利,對市民騎士和富裕農民也有利。

議會製的確立————約翰的兒子,史稱亨利三世(1216-1272)並不意於執行《大憲章》,他希望恢複安茹王朝喪失的權利。它采取親法的政策,娶法王王後之妹為妻,擢用法國貴族為官,排斥英格蘭本土貴族,支持教皇,不顧國內的饑荒,出兵西西裏為自己的兒子爭奪王權。亨利比他的父親更加使得國民氣憤。危機在1258年爆發了。當年4月,亨利召開了國會,要求教俗貴族繳納相當於他們收入的1/3的稅金。這明顯違反了《大憲章》。高級教士們憤然離開會場,男爵們亦以武力抗命。在此間亨利不得已簽訂了《牛津條約》和《威斯敏斯特條約》,使得英格蘭的議政作用的定期舉行的議會開始形成。

亨利不甘失敗,他在保守貴族和法王的支持下,與以亨利妹婿西門·德·蒙特福特為首的激進貴族、騎士、市民發生內戰。1264年5月,蒙特福特在蘇薩克斯的劉易斯打敗了亨利三世。1256年1月20日,蒙特弗德召開國會,出席的不僅有男爵、高級教士,還有各郡2名騎士,每個自由市推選的2個市民代表,史稱“西門議會”。雖然後來亨利三世打敗了蒙特福特,並廢除了《牛津條例》,可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於1295年重新按照蒙特福特的方式召開了議會,這次會議已經正式包括貴族、助教、大法官、各郡騎士、市民、下級教士的代表,成為不可改變的先例。市民和騎士成為正式代表規範性的出席議會,為以後的“下院”出現奠定了基礎。

意義

雖然世界國民自由最大的地方,據說是在美國,而英國被理解為保守的。可是我們應該知道,國民自由實際上是在英國形成的,然後通過英國的影響力(當然包含殖民的含義)推而廣之到世界。可以說,英國的自由是源發性的,而其他國家的,多少具有輸入性的含義。有一點,“自由”的傳統是貴族開創的,他們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與國王進行鬥爭。稱為後人爭取自由的先聲。美國人海斯說:“英國是第一個摧毀專製政體的國家,但也是最後建立民主政體的國家之以。”這是很貼切的。

《大憲章》是通過貴族的鬥爭取得的,它的“王在法下”的原則,使它成為英國憲法政治的基礎,對於廣大民眾來說,《大憲章》某種程度上說是要求自由的語言。當後世人在當時的曆史環境下,把它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法律加以利用,並在傳統的外殼下對它發展延伸。它成為了國王應該遵守法律的象征,成為英國有限君主製的永久曆史見證。這也是英國議會形成的一個前提。或者說基礎。《大憲章》和議會製度的確立,是英國曆史上特別重要的事件,確立了英國的憲政。特別是議會,使得市民階層得以參加政權,他們是後來的資產階級的前身。市民階層在地方參加政權,並參加全國的議會,所以顯得與眾不同和強大。

國民自由和議會這兩個現代世界最珍視的原則都起源於英國,可見英國這個小小的島國對世界的影響之大,也不得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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