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1)
一位律師昨天(10月16日)出門受到防疫人員的阻攔,要求他登記,否則不許走出小區。雙方對話爭辯中出現這樣一段對話:
防疫人員B:現在你到哪你不得登記啊?
王律師:你把登記的規定拿出來給我看看不行嗎?這不是很簡單的事?你不能你隨便想啊。小區也得有依據啊。
防疫人員B:那你憑什麽不登記?我問你,你憑什麽不登記?
王律師:法律沒有禁止我(不登記),法無(要登記)規定的許可。
防疫人員B:法律也沒有規定不讓你們登記啊。你把條文拿出來,你把可以不登記的條文拿出來。
王律師:我沒有義務舉證,舉證的應該是你們,明白吧?
律師的爭辯缺乏說服力,因為對方如果也要求律師“舉證”不登記的法律條文,如此一來雙方隻能陷入僵局。
實際上律師完全可以引用法律為自己辯護,憲法、民法都規定公民有人身自由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當然包括行動(出行)自由,防疫不是限製人身自由的理由,可以用防疫的理由建議公民為了自身安全和避免病毒感染自願減少或避免出行,但不能以此為理由強行剝奪公民的自由出行。
不登記就不讓出行就是在強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現在中國大陸出門不登記就不許出行已經算是最溫和的剝奪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了,封樓門、封小區通路,甚至把住戶家門都釘死的現象處處可見,憲法被隨意踐踏已經成了司空見慣,任何人哪怕擁有微不足道的所謂防疫的權力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淩駕於憲法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