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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鬥版《2050年中國憲法》

(2013-08-30 12:25:39) 下一個

    胡星鬥,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1978年進入華中科技大學(原名華中工學院),1985年研究生畢業,1999年為教授。著有《問題中國》等。胡星鬥是對二元戶籍製度、勞動教養製度進行違憲審查的首倡者;撤消鄉鎮政府、廢除行政型信訪製度的主要倡導者之一;縮小省級轄區、建立副省級直轄市、遷都、“高貴中華,文明中國”、平等權利運動的提出者;同命同價、反壟斷等活動的代表者之一。提出了建立“中國問題學”、“人文經濟”、“公平市場經濟”、“現代農村製度” 、“現代反腐敗製度”、“現代中華文明”、“憲政社會主義”、“古典式管理”等一係列新論點。

胡星鬥研究版《2050年中國憲法》

2050憲法源於執政黨對於2050年實現“高度民主”的現代化的承諾,也源於作者的研究課題——憲政經濟學以及作者獨有的“中國問題學”、“弱勢群體經濟學”之延伸,它僅作研究參考之用,歡迎讀者批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各族人民基於自由、民主、平等、正義、憲政、統一、和合、仁愛的原則組成國家。國名是“中國”,亦稱“中華共和國”、“中華聯邦共和國”、“聯邦中國”,前述國名通用,具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法律涵義和地位。

第二條  中國國土包括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國民包括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公民及海外華僑。凡在中國領土出生者,自動擁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國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憲政民主國家,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第四條  中國的國體是聯邦製,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實行普通地方自治,台灣、香港、澳門實行特殊地方自治。

第五條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不得以立法或其他任何方式限製或剝奪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

第六條  國民無分男女、職業、宗教、種族、信仰、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條  任何宗教不得確立為國教,任何政黨意識形態不得確立為國家意識形態。

第八條  國家尊重各民族生活方式、保護各民族文化,繼承與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

第九條  國家尊重中國共產黨、國民黨或其他政治組織在實現憲政民主、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與國家統一等方麵的貢獻與曆史作用。任何政黨黨員或曾經的黨員均不受迫害,涉及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憲法視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公民權利的合憲組成部分。

 

 

第二章  國民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國民(公民)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對國民進行逮捕、拘留、監禁、審訊、處罰。

第十二條  國民享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及宗教信仰的自由。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及宗教信仰活動禁止暴力行為。禁止政府從事政治性的狂熱個人崇拜。禁止以暴力改變憲政秩序、煽動種族殺戮、反人類和宗教仇恨、建立非法軍事組織為目的的非人道的或恐怖主義的結社行為。

第十三條  國民享有居住、遷徙、出入境、保留或放棄中國國籍的自由。

第十四條  國民的私有財產及住宅不受侵犯。任何機構和個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進入住宅搜查,不得抄家、非法沒收私人財產。

第十五條  國民享有選舉、罷免、創製、複決的權利。

第十六條  國民擁有重大國家事項的直接決定權,具有在全國和地區舉行全民公決的權力。

第十七條  國民有權獲得各級政府機構公務員一視同仁的平等服務,任何人皆無法律特權和其他方麵的特權。

第十八條  國民享有針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批評、建議、檢舉、罷免的權利,同時擁有申冤權、法律訴訟權、跨國訴諸國際機構的權利。

第十九條  國民擁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訴訟權包括公益訴訟權。

第二十條  國民擁有依法參加陪審、行使司法民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當國民由於任何公職人員或公共團體的不法行為而遭受損害時,均有依據法律規定向國家或公共團體提出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國民享有獲取和發布信息、進行通訊及秘密通訊的自由,但依照法律程序規定的禁止情形不在此列。國民依據新聞法享有創辦新聞傳媒的自由,禁止新聞審查。

第二十三條  國民享有生存權、安全權、勞動權、休息權、住房權以及獲得醫療、社會保障、良好環境的權利。每個國民均享有國家退休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全民家庭醫生製度。公民因天災人禍、經濟困難有病無錢醫治時,除各級政府應提供多重公民基本福利保障外,還可申領額外特別救濟福利或上不封頂的全額性基本醫療資助,保障每個公民享有健康而文明生活的權利和生命安全的權利是國家的法定義務。

第二十五條  國民享有參與競爭並擔任公職的平等權利,國家的所有公職向全體國民開放。

第二十六條  國民擁有按照自己意願選擇任何城市或鄉村為居住工作地而不被戶籍限製隔離、遭受歧視和差別對待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國民擁有住房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耕地池塘山林草場的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國民擁有完全民事主體地位,擁有完整的財產權、土地所有權和經營創業權。附著於土地之礦藏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國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征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

第二十九條  國民可依法經營所有產業,消除政治歧視、國家壟斷與專營。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營利為目的投資經營性工業、商業項目與民爭利。

第三十條  勞動者擁有自由組織工會、農會以及進行罷工的權利,但須遵守罷工法。

第三十一條  國民的合法財產或土地,確有社會公益需要時,未經公平合理的足額補償,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或強製拆遷。

第三十二條  國民擁有納稅人的權利並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以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遺產稅、增值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關稅為主體的現代稅製。企業實行零稅製。國家不得收取除法定稅收之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國民擁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十二年為強製性、完全免費的義務教育。國家開展傳統文化教育和以真知、真相、真理、真才為基礎的素質教育,政治、曆史必修課的教科書必須無黨派偏見、經議會討論表決批準,方為合法教科書。鼓勵公立私立大學、學校的平等發展,國家不得壟斷教育、不得開展黨化教育。

第三十五條  國民擁有自由生育權,禁止暴力強製墮胎。

第三十六條  老人、婦女、未成年人、殘障人士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禁止虐待老人、家庭暴力,國家立法保障在就業、工作和工資等所有領域中男女平等的權利,同時國家給予處於懷孕、生產的婦女在住房、生活、營養、保健、醫療等方麵專項福利;禁止家長和任何人打罵、體罰或虐待未成年人,製定法律給予殘障人士在住房、生活、保健、醫療、養老等方麵特殊的照顧。

第三十七條  在中國領域內,—切貨物準予自由流通。國民的交通性機動車輛均有在國境內所有公路上通行的權利,高速公路另有國會立法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國家在藥學和生物學領域,除非根據保障安全的法律程序,由當事人自願和知情同意外,禁止人體實驗。禁止買賣人口或買賣活人身體器官或進行克隆人的實驗。

第三十九條  國民享有低物價、高質量、無毒害商品的消費者權利及食品藥品安全。追究國家公職人員隱匿威脅公眾健康的事實信息或采用低劣標準的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取消特供。

第四十條  國民享有隱私權,有權要求其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但國家公職人員的此項權利受到限製。

第四十一條  國家視人民的生命權高於一切,在社會發展至合適的時段將立法廢除死刑;在未廢除死刑前,除謀殺重罪外,任何人不得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國家實行監獄人道化。國民由於違法犯罪僅限於失去人身自由和公民政治權利的懲罰。禁止刑訊逼供、非人道體罰、刑罰、虐待、汙辱人格、卑劣待遇和被強迫勞動、勞教、勞改。

第四十三條  國民有捍衛憲法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國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國民有保衛國土、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國民自十八歲起獨立履行其公民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國會和地方議會所確立憲法或法律規定以外的不明確權利全部屬於公民保留的權利,由公民自由行使,任何個人或政府機構不得侵犯。

 

 

第三章  公權力及其限製

 

 

第四十八條  中央(聯邦)、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市或縣級政權依照立法、行政、司法分立製衡的原則,分別獨立行使權力。各級議會均實行兩院製。

第四十九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最高行政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任期5,可連任一次。

第五十條  總統候選人須是35歲以上、成為中國公民20年以上(可非連續計算)、不擁有其它國家國籍者。

第五十一條  總統擁有代表國家、主持國家行政、統帥武裝力量、簽署或否決法律議案、依法任免高級官員、發布命令、宣布戒嚴、大赦、特赦等權力。

第五十二條  總統可對外簽署行政協定。但對外締結條約或宣戰則由總統提出,經由眾議院、參議院分別以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  副總統的產生方式、任期與總統相同。總統亡故或者被罷免,其職務由副總統續任。

第五十四條  國家行政執行機構是國務院。國務院總理人選由總統提名,由參議院二分之一的出席議員通過。國務院組成成員、內閣各部部長人選一半由總統提名、一半由總理提名,由參議院表決批準。

第五十五條  總理、各部部長均不得為現役軍人,不得兼任國會議員、法官、檢察官。

第五十六條  總統可以解除總理及國務院組成成員、內閣各部部長的職務。

第五十七條  總理主持國務院(內閣)會議,對總統負責,但不得幹預軍隊。總統每年必須向國會和全體國民報告工作,接受質詢。

第五十八條  國會不得對總統舉行不信任投票,但可依照法定程序彈劾總統。

第五十九條  總統或副總統涉嫌犯罪或重大失職,經由參眾兩院超過三分之一的議員提出彈劾罷免,由參議院對於總統或副總統罷免案及犯罪案進行審判。總統或副總統受審時,憲法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審判,非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罷免或定罪。

第六十條  對於總理、內閣的不信任案經由眾議院或參議院超過三分之一的議員提出,眾議院和參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方可通過。一旦不信任案通過,總理和內閣必須全部辭職。

第六十一條  審計署、廉政總署依法獨立於政府。審計長、廉政總長皆由選民選舉產生。

第六十二條  各級政府行政長官均代表一級民意,均無上下級任免權。如有行政阻礙等事宜,由行政法院裁決。

第六十三條  實行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開的公務員製度。政務官由選舉產生,事務官由考試選拔並且不得加入任何政黨或政治組織。

第六十四條  任何政黨的黨務經費以及人員工資待遇等一切涉黨費用皆不得從國家財政支出;任何政黨皆禁收黨費,隻能以其公信力依照政黨法規定的個人和企業每年最高捐款限額向社會募捐自籌經費。

第六十五條  公款收支的一切報告和賬目,應在大眾媒體上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條  凡擔任任何有薪職務的公務人員,未經同級議會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禮物、錢財、薪金、官職、學位或榮譽。

第六十七條  各級政府官員禁止兼職,禁止從事營利活動。所有的政務官和一定級別的事務官在從政期間必須公布其個人財產。

第六十八條  由聯邦眾議院、參議院組成的國會擁有全部的立法權。眾議員、參議員須是18歲以上、成為中國公民10年以上(可非連續計算)、成為該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居民2年以上、不擁有其它國家國籍者,任期5年。議員不得兼任政府職務。

第六十九條  每州(省、直轄市或聯邦主體)按人口比例經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眾議員515名;在達到法定人數的少數民族中經由總統任命各民族參議員15名,各州、直轄市或聯邦主體經由協商、選舉,從知識文化宗教界和其他領域的傑出人士中產生參議員5名。參議院眾議院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審計長、廉政總長、議員及議長的選舉與產生辦法另外製定法律。所有的選舉必須遵循自由、公正和秘密投票的民主選舉方式,不得以內定候選人的方式強奸民意。

第七十一條  國會議員均為專職,每年的開會時間不低於6個月。開會的法定人數為超過半數,形成法律須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二的出席人數。

第七十二條  國會擁有決定法律、征稅、財政審議與批準、重大項目批準、重大工程招投標、監督政府、彈劾官員、設置法院、鑄幣、國家信用借款、戒嚴、大赦、宣戰、媾和、締結國際條約及決定國家其它重要事項的權力。其中參議院擁有批準重要事務官、駐外使節的權力。

第七十三條  涉及結盟、媾和、外交、國際組織、國家財政、稅收、中央銀行、鑄造貨幣、信用借款、國防、軍隊、公民權利以及領土的條約或協議須經國會批準,非經批準,不生效力。

第七十四條  涉及領土的讓與、交換及合並的條約或協議,非經當地人民公決同意,不生效力。

第七十五條  國會議員的投票權應由個人行使,不受政黨或領袖的指使。

第七十六條  國會應總統、副總統、總理或三分之一議員、10萬國民連署請求,可就某一特定事務或議案舉行臨時國會,通過決議。

第七十七條  眾議院、參議院法案須由總統簽署方能生效。如果法案被總統駁回或者總統在一個月內不簽署,兩院以三分之二的人數再次通過議案,即自動成為法律。

第七十八條  國會兩院分別設立審計局、預算局、財政、撥款、軍事、司法、外交等委員會。

第七十九條  國會不得通過剝奪或限製公民權利的法案。

第八十條  國會和地方議會不得製定違背全國市場經濟一體化的地方保護、路橋收費法、外地投資法、外地特別稅法等任何地域歧視性的或地域優惠性的不平等法律。

第八十一條  國會須製定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特殊自治區基本法,台灣可保留軍隊。

第八十二條  國 會應根據憲法製定聯邦選舉法、政黨法、新聞法、出版法、遊行示威法、宗教法、物權法、公司法、稅收法、土地法、電信法、警察法、法官法、教育法、勞動法、 福利法、環境保護法、公平就業法、公營事業法、聯邦組織法、政府行政法、軍政管理法、國家賠償法等國會認為須全國統一的聯邦法律。

第八十三條  國會規定議事規則,懲罰議員擾亂國會秩序、人身攻擊、言行惡劣或肢體衝突等行為,由議長予以製止或當場驅逐出會場,並經三分之二議員的同意可以開除議員。

第八十四條  國會的會議記錄及時刊登於網絡和公報之上,除非依照法律必須保密的部分除外。任何國民隨時可以參觀、旁聽國會會議,但不得發言或者予以幹擾。

第八十五條  議員除已證實犯有叛國罪、殺人罪等重罪之外,有不受逮捕的特權,有自由辯論不受調查、非難、控告以及在任何時候不受質問的特權。議員非經彈劾不得罷免。總統無權解散國會或提前、推遲國會選舉日期。

第八十六條  國會可立法確立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的公民自治法及其議會、政府、司法機構的建製、組織、權限等以確保國家政權的統一。

第八十七條  憲法法院、專業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司法權。

第八十八條  憲法法院專司關於憲法的裁決;專業法院實行聯邦級最高法院、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級高級法院、市縣初級法院三級建製,市縣可在基層設立法庭。

第八十九條  各級法院法官不受行政或任何其他幹涉,依法獨立判案或由陪審團民主合議決案。法官實行終身製,除非因錯案失職依法彈劾外不受免職、轉職或減薪。

第九十條  各級法院法官皆須以聯邦憲法為指南,以維護公民權利為天職,捍衛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及地方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九十一條  國家設立檢察院為公訴與司法監督機關,實行聯邦級最高檢察院、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級高級檢察院、市縣初級檢察院三級建製。

第九十二條  法官、檢察官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職務,不得擔任議員,不得加入政黨,不得參與經營或營利活動。

 

 

第四章  聯邦與自治

 

 

第九十三條  中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會決議不得改變。

第九十四條  全國實行中央(聯邦)、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市縣三級政府和議會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位平等,取消行政級別。市或縣以下由國會和州、市縣議會分別撥款由市民依法律規定完全自治,亦可由各市縣在鄉鎮設立辦事處。

第九十五條 中央和國會的權力有:收取國稅;國家借貸;國家之間的貿易;統一的法律及司法製度;鑄造貨幣;規定度量衡;全國經濟宏觀調控;管製農業;開辟全國性交通、航空、電訊、網絡、郵政;授予專利;發展航天事業;國防;宣戰;組織軍隊;征調民兵;設立兵工企業,管理國家銀行、國有企業;外交;締結國際條約;批準州、直轄市、聯邦主體的資格;提出憲法修正案。

第九十六條 禁止中央和國會行使的權力有:通過剝奪公民權利的法案;不經正當的法律程序,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經各州直轄市、聯邦主體的同意,改變他們的疆界;給予任何一地區優惠於其它地區的待遇;從某一地區輸出的商品征收特別稅。

第九十七條 聯邦法律高於各地方法律。聯邦代表國家,在憲法、外交、國防、貨幣、關稅領域具有專有立法權。除聯邦議會製定憲法和法律外,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議會有權製定關於治安、市政、文教的地方法規,但地方法規不得與聯邦憲法、法律相抵觸,相抵觸的地方法規或條文無效。

第九十八條 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實行自治,有權成立自己的議會、政府和法院。由國會製定自治法,但該法不得與憲法抵觸。聯邦政府不得幹預地方事務。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無國家主體資格,不得對外國宣戰、締結國際條約。

第九十九條 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皆不得尋求獨立,不得從事任何分裂國家的活動,不得借“人民自決”反對國家的統一,否則,經聯邦參議院二分之一票批準,總統可宣布國家或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第一百條 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的權力有:製定地方法規、政策;管理境內工商業;舉行選舉;舉辦公共福利;進行市政建設;發展科教文衛事業。

第一百零一條 禁止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行使的權力有:通過剝奪公民權利的法案;不經正當的法律程序,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鑄造貨幣;擁有軍隊;締結國際條約;違反聯邦憲法或阻撓聯邦法律的實施。

第一百零二條 聯邦政府可在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設立辦事處,但不得幹預地方自治。

第一百零三條 若有原屬外國的領地、獨立的國家向國會申請加入中國,經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成立新的聯邦主體,新的聯邦主體將和其它州一樣享有聯邦的建製、保護與福利,但也須承擔與其他州同等的義務。

第一百零四條 憲法沒有規定的權力屬於地方。

 

 

第五章  武裝力量

 

 

第一百零五條  中國的武裝力量(部隊)屬於國家。其根本使命是保衛國家與國民。

第一百零六條  總統擁有軍隊的統帥權,可對外采取局部軍事行動,但宣戰的權力歸國會。

第一百零七條  國會擁有軍費撥款權和軍費使用監督權。

第一百零八條  在國家遭到突然性、毀滅性核攻擊的情況下,總統可依據國家緊急狀態法自主決策即刻予以還擊。

第一百零九條  總統提名國防部長、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和將軍級以上高級將領,經由參議院批準,方可任命。其中國防部長不得為軍人。

第一百一十條  武裝力量隻效忠於國家和國民,不得效忠於任何政黨,不得參與、介入任何政治紛爭。軍人不得參與任何政黨或政治組織。軍人不參與選舉。

第一百一十一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第一百一十二條  武裝力量實行以自願、職業、高薪、優撫為基本構成的現代軍人製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警察包括武裝警察隸屬於各級政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但不得建立鎮壓國民的武裝警察部隊。

第一百一十四條  軍隊不得用於維護地方治安。

第一百一十五條  現役軍人不得在政府、議會、法院、檢察院兼職。

 

 

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監督、修改及其他

 

 

第一百一十六條  任何政黨、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違背憲法、企圖壟斷國家權力、複辟獨裁統治,否則,任何團體或國民均有權行使公民所保留的國家主權反抗之,直到推翻獨裁統治。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國家設立憲法法院,負責解釋憲法,開展違憲審查,接受國民或組織的違憲申訴。憲法法院有權裁定國會立法、總統及各級行政官員的決定是否違憲。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律條文、行政決定無效。

第一百一十八條  憲法法院監督總統選舉、國會選舉、全民公決,審理選舉或公決糾紛,並宣布選舉或公決結果。

第一百一十九條  憲法法院負責裁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法律、權力紛爭,並且在30天內作出此項裁決。

第一百二十條  對於憲法法院的裁決,不得上訴,對一切國家機關具有拘束力。

第一百二十一條  憲法法院由15名大法官組成,任期10年,不得連任。其產生方式是:總統提名5人,眾議院提名10人,均需參議院批準。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國民黨或其他政黨如果成功地領導中國實現了憲政轉型,經過國會的同意,可以被賦予永久督憲權即監督憲法的實施、永久擔任憲法法院院長的權力。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憲法具有直接可訴性,任何國民皆可提出違憲審查或訴訟,法院可以依據憲法判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  究法修改,須由五分之一以上國會兩院議員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國會兩院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準予、三分之二以上的州(省、直轄市、聯邦主體)議會批準,或者經由100萬以上國民連署提議、全麵公決半數以上通過,方可修改,但不得通過顛覆憲政製度、約束公民權利的憲法條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國國旗的中央為象征中華五千年文化的大紅燈籠,燈籠上圖案為八卦陰陽魚,旗幟底色為象征現代文明的藍色。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憲法由製憲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經由全體國民公決、半數參與公決的國民同意後於2050年生效。

 

 

附則:憲政過渡時期(2008-2050年)三大憲條:

第一條  維護中國共產黨在向憲政國家和平轉型過程中的執政地位和社會穩定作用,實行憲政社會主義,約束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公平正義。

第二條  任何政黨必須拋棄私利,為了國家的全麵現代化和中華民族的長治久安,及時穩妥地推進憲政改革,致力於建立現代國家製度。

第三條 違背上述憲條者皆是失信行為,任何公民、組織皆可聲討之。

 

 

(胡星鬥聲明:1.2050憲法是一理想主義研究版本,或許可以作為2050年中國製憲會議的藍本,經過全民討論、修改、公決後付諸實施。本人不主張激進變革,實際上50年後甚至100年後如果實現了本憲法的部分核心主張,即是本人之大幸、國家之大幸!2.本人不參與陰暗、卑鄙的現實政治。)

 

2008109初稿

201345終稿  作者  胡星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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