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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看來的: 我所知道的黑五類分子

(2013-02-07 05:54:11) 下一個

網上看來的: 我所知道的黑五類分子(作者應該是yangharry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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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五類分子是什麽?我把知道的一些情況,結合網絡上找到的一些論文,整理出來,給大家普及一下常識。

  黑五類包括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和右派分子。


  1949年到1957年,隻有四類分子,也即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1957年開始到1979年的22年間,五類分子還加上右派分子,成為五類分子。

  這一個從1949年到1984年長達34年的政治賤民團體。

  1、黑五類分子數量

  據相關檔案披露,全國黑五類分子超過2000萬人(但是沒有說明這一數據是否包括所有曾經被冤枉成五類分子的人)。

  不過從局部地區的資料來推算,很可能曾經存在過的形形色色五類分子不止2000多萬。以山東省聊城地區為例,1956年有五類分子102772人。1978年被評審的五類分子隻剩下14923人,1978年的人數隻相當於1956年的14.52%。而據統計1977年底全國尚有地主分子279.7萬人,富農分子189.5萬人,合計469.2萬人,如果按照上述比例計算,超過3200萬。

  根據國家統計局1952年土改前的數據,地主占總人口4.75%,富農占4.66%,兩者合計占9.41%,按當時4.5億人口計算,地主富農4200萬左右。

  但是這個數據是劉少奇拍腦袋拍出來的。以陝西省關中地區為例,地主占有的土地約為總土地量的4—5%,富農約為10%,因此地主、富農占人口的比重遠遠達不到全國平均水平。這種地方後來被認為是土地改革不徹底,又人為製造出一大批地主、富農。四清運動中硬套“地主、富農約占農村總戶數8%”的框框,補定了一大批所謂“漏網地主、富農”。四清的重點地區陝西省長安縣補定的地主、富農戶數比土改時增加了1.2倍。凡補定為地主、富農的戶,多餘的房屋和其他財產一律沒收。這些補定的地主、富農,其實絕大多數是小土地出租者、上中農,有些還是中農。

  加上實際受影響的家屬(例如我的舅舅因為是大地主,被綁在樹上示眾,後來因為支撐不住,革命幹部就把他17歲的兒子綁來代替,理由是父債子還,結果這個表哥我見到時不過二十幾歲,已經白發蒼蒼,終身未能找到老婆),是一個人口超過一億人的政治賤民群體。

  例如天津市武清縣原有五類分子5221人,1979年時有地富家庭出身的成年子女有18942人,地富子女的子女10204人,後兩種人相當於五類分子的5.58倍。雲南省中甸縣1979年給542名地主、富農摘帽,同時給地主、富農子女2079人和地主富農子女的子女1715人改變成份為社員。子女和孫輩是地主、富農人數的7倍。如果考慮到反革命分子與壞分子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不是地主、富農出身,這部分人的子女實際上也受到歧視牽連的話,估計受五類分子影響的人數大體上在五類分子總數的5—6倍之間。如果從中國的家庭規模在4—5人左右計算,五類分子直接影響其配偶和子女在3—4人之間,加上其孫輩人數,也可以大體上推算受五類分子影響的人數大體上在五類分子總數的5—6倍之間。以有2000多萬五類分子計算,所以受牽連的人口肯定超過1億。

  2、五類分子的評定標準

  (1)、地主富農

  一般說來,地主和富農主要依賴本人成分和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是指本人參加工作或土地改革前的社會地位。

  家庭出身是指本人取得獨立經濟地位前或參加工作前的家庭階級成份。

  在文革中因發表《出身論》而被處死的遇羅克理解就是:老子的成份就是兒子的出身,一人成為賤民,子孫終身賤民。這個大實話可能就是導致他被處決的原因。

  (2)、右派分子

  五類分子中,右派分子劃分是最隨意的。按照1957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這一文件,就讓基層幹部可以隨意判定一個人是否是右派分子。例如:

  “……反對社會主義製度。反對城市和農村中的社會主義革命,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關於社會經濟的基本政策(如工業化、統購統銷等);否定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就;堅持資本主義立場,宣揚資本主義製度和資產階級剝削……可以劃為右派分子”


  “……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隻是對於局部性的工作製度,局部性的不屬於根本原則的政策,工作中的問題,學術性的問題,共產黨的個別組織、個別工作人員表示不滿,提出批評的人,即使意見錯誤,措詞尖銳,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同樣,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隻是在思想意識上有某些錯誤的人,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由於沒有給出如何操作確定一個人的根本立場的辦法和流程,因此一個人可以根據前者被劃成右派,也可以根據後者給予平反。1957年後全國劃的55萬右派,絕大多數人在1979年得到平反,其法理依據就是這兩段荒唐的文件。

  (3)、反革命分子

  反革命分子分成現行反革命與曆史反革命兩類。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列舉的現行反革命罪行包括: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策動、勾引、收買公職人員、武裝部隊或民兵進行叛變、持械聚眾叛亂的主謀者、指揮者及其他罪惡重大者;間諜或資敵行為者;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利用封建會門,進行反革命活動者;以反革命為目的,策謀或執行破環、殺害行為;以反革命為目的,有挑撥、煽惑行為;以反革命為目的偷越國境者;聚眾劫獄或暴動越獄,其組織者、主謀者、積極參加者;窩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

  曆史反革命的定義是1952年《管製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中的定義,包括:反革命特務分子;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會道門頭子;堅持反動立場之地主分子;堅持反動立場之蔣偽軍政官吏。

  (4)、壞分子

  壞分子的界定沒有標準,所以成為基層幹部管製民眾的一種武器。國務院在一個文件中曾經規定壞分子指政治騙子、叛變分子、流氓分子。但是政治騙子、叛變分子更多是歸入反革命之列,而流氓分子又是一個很難認定的標準。此外還有一種定義是除了殘餘反革命分子外的流氓、盜竊、縱火、凶殺、搶劫、詐騙、強奸犯以及那些嚴重違法亂紀和破壞公共秩序的罪犯,通稱為壞分子。


  由於對壞分子的定義不清楚,因此有犯罪行為者的家屬也常常被當成五類分子看待。例如1957年福建省光澤縣因為鄉幹部貪汙,在一個鄉引發了一場騷亂,政法部門抓捕了39名鬧事群眾,判處有期徒刑6人(2人在服刑期間死亡),判處管製的2人,另有1人自殺。這些人家屬子女也受到株連,被作為五類分子看待,不分給自留地,勞動不能同工同酬,子女不能上中學、升大學,更不能參軍、招工、招幹(此案於1962年平反)。

  (5)、其他

  此外莫明其妙成為五類分子的人非常多。

  例如河北省三河縣1979年全縣1194名五類分子中,無合法手續宣布無效的473人,占當年五類分子總數41.17%。

  再例如,1959年淄博市一公社實有“五類分子”311名,而被錯劃為“五類分子”的竟達1365名,超過實有數的3倍多。被錯劃的多數是“五類分子”的家屬、子弟;有的把有小偷小摸行為和愛發牢騷、講怪話、頂撞基層幹部的人劃成壞分子;有的把一般政治曆史問題的人,錯劃為反革命分子。

  有的地方對五類分子劃分縣管製、區管製、村管製,70%以上的五類分子是屬於村管製。所以劃定五類分子的權力相當大一部分在基層幹部手中。

  1983年全國剩餘的79504名五類分子當中,地主占35.50%、富農占18.04%、反革命占20.45%、壞分子占26.00%。

  3、五類分子的處境和下場

  我認為對五類分子最主要的政治迫害是:在農村不分給自留地;在工廠勞動不能同工同酬;子女不能上中學、升大學;更不能參軍、招工、招幹。徹底封殺一切改變命運的機會,一切可能的上升空間。一個黑五類的孩子從一生下來,他的命運就是做一輩子最底層的賤民。

  (1)、管製

  對五類分子主要懲罰是管製。

  1952年《管製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規定對被管製分子,應剝奪下列政治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擔任國家機關行政職務之權;參加人民武裝與人民團體之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移及示威遊行之自由權;享受人民榮譽之權。

  決定何人被管製,管製時間多長,主要由基層幹部決定,所以不可避免存在濫用職權,私自管製他人。管製數量極為龐大,例如四川省綿陽縣1952年被管製人口占總人口2.9%。

  有些地方將一些五類分子的子女亦管製起來。例如河北定縣1972年4月統計登記全縣有五類分子7750人,到當年12月就猛增到1.25萬人。

  管製一個主要表現就是所謂管製勞動,也即在民眾和基層幹部的監督下從事勞動改造。

  五類分子相當大部分是被管製的人。

  (2)、歧視

  其實從TG建國前,從土地改革開始,對四類分子的歧視就開始了。東北有一鄉村在土改時製定管製地主有10條辦法,貼在地主家門上(如果不清楚,看看電影《暴風驟雨》就知道了):

  ★掃街鋪路;

  ★為農民夜校移桌凳;

  ★撈甽溝汙泥。

  ★六點鍾起床,六點鍾睡覺,不準亂行;

  ★除勞動割柴外,不得超出一裏路。如出一裏路,作通匪辦;

  ★如有人來地主家走動,就是收買拉攏;

  ★走路時,碰到人民不準當中走,須低頭靠邊走;

  ★不準提筆亂寫;

  ★不準親戚來往;

  ★不準拜佛點香燒紙。

  在土改過程中,個別地方甚至於出現強迫將地主、富農家的婦女給貧雇農配婚的情況。

  給五類分子侮辱性標誌,是一種常見的歧視,並且由來已久。吉林省乾安縣在土改掃蕩期間,貧雇中農胸前掛紅條,富農掛黃條,地主掛白條,狗腿子掛狗皮條。

  大躍進時有的地方社員要進行評比,勞動表現好,出身又好的可得到“上遊”標誌佩在胸前,表現一般的則佩“中遊”標誌。五類分子無論表現好壞,一律佩帶白布底黑字的“下遊”標誌。

  1965年規定對企業中,沒有摘掉帽子的五類分子,都不得享受企業的勞動保險待遇和退休待遇。右派分子,與一般職工同樣享受醫療待遇。但在他們未摘帽以前,不得享受退休待遇。

  在農村中,五類分子不能與別人同工同酬,五類分子要他們實做工分中扣出3%的工分上繳大隊。

  1957年,閩東(福安專區)1000多名地主、富農家庭的青年幹部,一夜之間被戴上“不純分子”的帽子,“清洗”出幹部隊伍。這批人被開除團籍、黨籍,造送回原籍,監督勞動,成為地、富、反、壞、右五類之後的第六類即“不純”分子,隻準參加生產隊的農業勞動,不準從事其他職業,連外出打工也不行。有人因賣字、畫謀生,被押送到農場勞動教養。當時因所謂“不務正業”、“不服管教”的罪名被送去勞動教養的有300餘人。

  五類分子要做公益的無償勞動,如由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指派強製監督掃街,進行勞動改造。

  1964年農業銀行總行規定,信用社發放貸款,應當貫徹執行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線……信用社對五類分子,原則上不予貸款。

  北京市對困難救濟戶中的五類分子家屬在救濟標準上,貫徹了階級路線。對孤老戶,城區一般為平均每人每月7—10元,近郊區、鎮為6—9元;對“五類分子”家屬,城區一般為平均每人每月5—7元,近郊區、鎮每人為4—5元。

  1976年1月貴州省鬆桃苗族自治縣一名地主子弟因忍受不了別人的奚落,加之喝了點酒,就對取笑者說:“你們拿我取笑,惹我火了,要殺你兩個”。由此引發出把這位地主子弟吊打逼供,最後發展成為一大冤案。共追出“反革命暴亂集團”36個,“反革命成員”1359人,涉及兩個省的5個縣,僅僅個把月時間,就槍殺、打死、摔死、逼死32人,預謀殺害未遂的18人。

  據有論文估計,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期,知識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多為五類分子子女)超過知青總數的10%。有的農村社隊,對“可教子女”同工不同酬,或分配重活卻少記工分。在招工、招生工作中對“可教子女”長期和普遍的歧視,並且使在鄉知青的成分構成發生了顯著變化。七十年代初,“可教子女”在知青中占10%上,以後逐年上升。1979年對貴州省18個縣的調查表明,上海插隊青年中的“可教子女”已占19.1%,台江縣由原來的27%上升到43% 。延吉縣1976年4月底知青年中,“可教子女”約占31%。(劉小萌:“‘血統論’與知青上山下鄉運動”,《青年研究》1999年第2期)

  (3)、驅逐

  1958年秋,為了建設“紅彤彤的大上海”,上海把數以萬計的地富反壞右及其家屬趕出上海,造成不多少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慘劇。

  1958年10月,汕頭市一批五類分子共1789人被遷居至粵北部山區。

  遼寧省海島地區的長海縣1960年11月將表現不好的“五類分子”及其家屬被判重刑的反革命分子家屬、有海外關係家屬和主要親屬和有現實危險的反社會主義分子,共有273戶,1541人,一律強行遷至遼寧省內陸的建平縣。

  文革初期北京市有8.5萬多人被扣上“地、富、反、壞、右”的帽子驅趕出北京。

  天津市1969年7月統計全市有4.2萬人被遣送農村,其中,各種“分子”1.6萬人,隨遣家屬2.6萬人。

  估計當時全國被從城市裏驅逐的五類分子及其家屬超過百萬人。我就是這百萬人中一員,被遣送農村當小社員。

  (4)、肉體消滅

  在土改過程中,東北、華北和山東均發生過比較嚴重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甚至於是殺死中農的事件,有一部分地主、富農被從肉體上消滅。吉林省乾安縣在土地改革的全部過程中,各種原因致死的348人中,地主247人、富農42人。

  黑龍江省依蘭縣土改前有地主、富農424戶,土改後有地主、富農272戶,土改前後地主、富農減少了152戶,相當於土改前的35.85%,依蘭縣在土改中被槍殺、打死和自殺的地方、富農多達103人。廣東省恩平縣土改中自殺的有950人,其中地主570人(有的全家7口人全部自殺),富農108人。

  在文革當中不少五類分子和他們的家屬遭到屠殺,這種屠殺除了發生在一些比較邊遠的地區,如湖南(《道縣誌》,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頁)、廣西(《博白縣誌》,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頁)、廣東(《化州縣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頁)、雲南(《鹽津縣誌》,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頁)、江西(瑞金縣誌編纂委員會:《瑞金縣誌》,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頁)、陝西(《白河縣誌》,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38頁;《紫陽縣誌》,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頁)之外,甚至發生在作為首都的北京市,被殘殺的人數超過萬人。在屠殺的過程中,也有個別麵臨死亡威脅的五類分子鋌而走險,反過來殺了其他人,因而激發了更加殘酷的殺戮(李進華、劉漢民:“泣血黑殺隊”,《人民公安》2003年第21期)。有的五類分子被殘殺後,屍體都不被放過,還要對屍體開批鬥會。

  湖南道縣是文革中發生最血腥屠殺的地區之一。在文革期間,道縣所在的零陵地區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被殺7696人,被迫自殺1397人。在死亡人員中,五類分子3576人,占39.33%;五類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3%。其中未成年人826人;被殺者中,最大年齡為78歲,最小的僅10天。殺人的手段極其慘無人道(劉興華、華章:《瘋狂歲月——“文革”酷刑實錄》,北京:朝華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頁)。

  有的殺人者害怕將來被害者子女會報複,因此在一些屠殺中采取了令人發指的株連,甚至於兒童也不放過。北京市大興縣在“文化大革命”中對五類分子的屠殺和株連,把地主、富農全家殺死(大興縣誌編纂委員會:《大興縣誌》,北京出版社2002年版,第762—764頁;鮑星時:“鎮壓反革命運動”,《文史資料選編(北京密雲縣第6輯)》,1999年)。

  (5)、替罪羊

  五類分子是替罪羊。1979年五類分子評審摘帽時,有些農村幹部主張:“東莊留個地主,西莊留個反革命,到時候拿出他們來鎮唬鎮唬”。(馮益清:“我縣的五類分子評審摘帽“,臨駒縣公安局(編):《人民衛士》,1998年)五類分子不過就是農村幹部作為殺雞嚇猴的那隻雞而已。

  在曆次政治運動中,五類分子往往首當其衝,能夠幸免的不多。安徽省鳳陽縣1957—1958年間的整風整社運動中,89%的五類分子受到打擊,16%的五類分子被逮捕。1964年四清運動中,39%的五類分子被認為有各種破壞活動,各地報批鬥爭的占全縣五類分子總數的5.1%,經縣委審查批準鬥爭的占全縣五類分子總數的2.9%(王耕今等:《鄉村三十年:鳳陽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實錄》,北京:農村讀物出版社1989年版,第518頁)。

  1957年廣西忻城縣為了對付農民鬧退社而開展的社會主義大辯論中,共鬥爭372人,其中五類分子353人,占94.89%,鬥爭五類分子可以起鎮住鬧事農民的效果(莫益宗:“忻城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忻城文史資料(4)》,1996年)

  廣西玉林縣在1958年將五類分子5205人集中起來,建立247個改造隊。被集中的五類分子大約占全部五類分子的半數(《玉林市誌》,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75頁)。

  4、五類分子的抗爭

  1979年以前,五類分子抗爭方法主要是通婚與逃跑。

  (1)、通婚

  在血統論的陰影下,五類分子及其子女要改變命運是非常困難的。為了讓下一代能夠改變命運,一些五類分子子弟采取了與成份好的人聯姻,期望改變命運,但是這種方式往往會連累配偶。同時對方也未必願意在同等條件下與五類分子子女通婚。對於與五類分子通婚問題,引起了中共高層的注意,甚至於下文件指導如何應對。1964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一些具體政策的規定(修正草案)》,規定 “對於同地主、富農子女通婚的黨員、團員、基層幹部和貧下中農,必須加強教育,要他們提高警惕,防止落入階級敵人的圈套”,“如果這些人嚴重地受了這方麵的壞影響,就必須嚴肅處理,特別嚴重的還要開除黨籍、團籍和撤銷幹部職務”。

  例如四川有一縣法院院長因為其嶽父1957年被冤枉成反革命,說他認敵作父,認敵為友,被判刑,並迫使他們夫妻離婚。其妻子定為拉垮共產黨幹部的壞分子,大會小會批鬥了十數次(楊滋和:“紅專農場調查記”,《朝天區文史資料(3)》,1998年)。

  更加殘忍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一些與五類分子通婚者慘遭不幸。1967年10月,廣西全州縣出現了“貧下中農最高法庭”,亂抓亂殺五類分子及其子女,僅一個大隊,兩天時間集體坑殺76人。地主出身的劉某求情,請求留下一個小孩給貧農出身的愛人,但是得不到同意,結果劉被迫抱兩個小孩(大的3歲,小的1歲)跳坑而死。(地久、致武:《血與火的教訓——文革重大武鬥慘案紀實》,烏魯木齊:新疆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頁)。

  (2)、逃跑

  五類分子離開居住地是受到嚴格監控的,早在1951年中共中央就規定:地主不論從事什麽職業,不論到什麽地方,均應加以監視,不得改名換姓,改變成份籍貫(“中共中央對土地改革業已完成地區的地主參加勞動生產及就業問題的指示”,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259頁)。

  江蘇邳縣1979年五類分子9603人,其中外流501人(《邳縣誌》,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509頁) 。

  山東省安丘縣1979年給4863名五類分子摘帽,給錯劃錯戴的502人糾正,另外有487人因長期外流未處理(《安丘縣誌》,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頁)。

  山東省諸城縣1979年有20.79%的五類分子是屬於外流與外逃的(中共諸城市委黨史研究室:《中共諸城曆史大事記》,濟南:齊魯書社2001年版,第244頁)。

  黑龍江省嫩江縣經過曆次運動,全縣共有受管製分子4016人,外流的796名,占19.82%(王永順:人口與戶口管理工作,《嫩江文史資料(2)》,1993年)。

  外流與外逃者的五類分子被抓捕後,會受到懲罰。福建省1960—1961年省公安廳部署各地公安機追回外逃外流的五類分子。1960年追回4816人,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管製或逮捕處理(《福建省誌·公安誌》,濟南:方誌出版社1997年版(補充),第65頁)。

  5、改革開放後

  1984年徹底取消了五類分子的稱呼和劃分,在政治上實現了基本平等。

  由於五類分子家庭的文化基礎好一點,在後來的考大學或經商過程中,都比貧下中農和一般工人家庭有更大的競爭優勢,成功概率更大。再加上長期歧視和壓抑的動力爆發,更玩命,更冒險,更進取。

  經過30年改革開放,實際上目前絕大多數幸存下來的昔日五類分子子女或子孫們,已經遠遠離開了曾經的社會最底層,大部分人已經逐漸忘記昔日賤民的過去,在商海揮灑自如,或在廟堂指點江山了。

  而中國自從沒有五類分子階層後,社會從兩頭小中間大的紡錐形變成了上麵小下麵大的金字塔形。今天社會底層的規模和數量遠遠超過當年的五類分子階層。

  當年社會對五類分子這一社會底層的歧視與冷漠,甚至殘忍的打擊,逐漸改變成今天對城市貧民,農民或進城農民工的歧視和冷漠。當年鬥爭五類分子最狠的一批人,他們的子孫後代正在享受被曾經的賤民歧視的待遇。真的是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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