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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政治體製改革的共識

(2013-01-04 07:42:27)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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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政治體製改革的共識

本刊編輯部

2013年第1期 炎黃春秋雜誌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政治改革滯後於經濟改革造成的弊端日益顯露,社會不安定因素逐漸累積,推進政治體製改革是當務之急。但政治體製改革如何進行,眾說紛紜,迄今沒有共識。古語雲:謀定而後動。沒有共識,何以定謀?所以,我們當今的政治改革“穩妥”有餘,“積極”不足。

其實,政治體製改革的共識已經存在。這個共識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現行憲法並非十全十美,但隻要把它落到實處,我國政治體製就會前進一大步。

《憲法》第 57 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 62 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 15 項職權;第 63 條有罷免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等國家領導人的權力。《憲法》還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我們必須坦率地承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沒有成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的這些規定沒有落實。

《憲法》第 13 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如果這一條落實了,就不會有層出不窮的侵犯私有財產的惡性事件。

《憲法》第 33 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如果這一條落實了,“暴力執法”、“暴力截訪”等惡劣行徑不會如此猖獗。

《憲法》第 35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等多項自由。如果這一條落實了,對傳媒的種種非法限製就不會存在,更不會“以言治罪”。有了言論、出版自由,對權力腐敗也就有了必要的輿論遏製。

《憲法》第 37 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這一條如果真正落實,就不會有重慶式的“黑打”和北京安元鼎式的迫害訪民的黑監獄。

《憲法》第 126 條規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如果這一條落實了,就不會有那麽多不受理、不立案,就不會有那麽多冤假錯案。

政治體製改革就是要建立一套對權力製衡的製度體係,就是要切實保證公民權利。《憲法》中有很豐富的保障人權、限製國家權力的內容。將《憲法》和現實對照,就會發現現行的製度、政策、法令和很多政府行為,和憲法的差距十分遙遠。我們的憲法基本上被虛置。

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在政治體製的設計上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將憲法虛置,不僅是對中國人民的失信,也是對國際社會的失信。國無信不立,憲法失信的狀況必須改變。十二大以來的黨章都有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就是“黨在法下”。“黨在法下”是重要的憲法原則和政治原則。做到了“黨在法下”,就能避免憲法層麵的名義製度和運行層麵的實際製度相悖而產生的種種弊端。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權威至高無上,依照憲法推進政治體製改革,不會有、也不應當有爭議。

既然憲法是政治體製改革的共識,我們就應當行動起來,將虛置的憲法變成現實的製度體係、法律體係,就應當將現行一切違反憲法的製度、法令、政策改變過來,使其與憲法一致。在這個意義上,政治體製改革實質是一場“維憲行動”。

徒法不足以自行。落實憲法,必須有相應的製度保證,例如建立憲法審查製度:或者建立憲法法院,或者在人大設立專門的委員會,或者將憲法司法化。建立落實憲法的製度,本身就是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

盡管現行憲法並不一定完美,但是,隻要我們將這部憲法落實了,政治體製就會前進一步。在政治進步的基礎上,將來修訂憲法,再將新的憲法修訂條款落實到政治製度中。如此這般,就是漸進式改革。這種漸進式改革,就是通過憲法途徑不斷改善政治製度。

多年將憲法虛置不僅給少數人帶來了巨大的利益,還形成了盤根錯節的利益集團。“維憲行動”必將遇到重重阻力。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在廣東視察時表示:我們要“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既勇於衝破思想觀念的障礙,又勇於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隻要有這種精神和魄力,全民努力,下上互動,“維憲行動”一定會成功。

新的一年,新的領導集體,新領導人一些新的作風令人高興。在新的一年,千頭萬緒中我們最為期盼的是,在落實憲法上有切實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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