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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治局委員王滬寧:“文革”反思與政治體製改革

(2012-12-14 00:01:09) 下一個
附錄: 王滬寧: “ 文革 ” 反思與政治體製改革

http://laocz.blogspot.ca/2012/05/blog-post_1629.html#!/2012/05/blog-post_1629.html

一個完善的、良好的政治體製應能阻止“文革”發生,因為文革的發動、組織、活動均超越了憲法和法律範圍,但當時的體製沒這種能力。 1954 年憲法建立的政治體製一下就被文革破壞,這值得仔細研究。

所以遵守憲法體製很重要,如果不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就可以將公民帶走,幹涉他人的人身自由,或用暴力威脅其他公民甚至衝擊學術活動而不受追究,就有文革死灰複燃的危險。二十年前,中國大地上發生了一場給中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前我們翻過了這沉重的一頁。然而我們有理由不時反思那場內亂。以防止這樣的災難再次發生。

一個民族應該把自己最令人痛心的教訓當作一麵鏡子,時時擦拭,時時映照,以便一代又一代的人不重犯曆史性的失誤,使整個民族能夠持續進步。“文革”的發生不是偶然的。從觀念上說,沒有及時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在剝削階級基本消滅的情況下繼續堅持“以階級鬥爭為綱”、“破字當頭”等思想路線,是一個直接思想根源。然而,沒有一定的條件,“文革”是難以形成的。除了曆史、社會、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麵的原因外,政治體製不完善、不健全是一個不可低估的原因。

從政治體製的角度來反思“文革”,是總結文革曆史教訓的一個尤為重要的方麵。近年來,人們從思想、意識形態、文化、經濟等各個角度考察和分析文革,但從政治體製上來反思文革尚做得很不夠。政治體製往往是在對一定政治動蕩的反思中逐漸走向健全的。一種政治體製,不可能一建立就十全十美。它要在運轉中、實踐中和動蕩中來不斷認識自身中的欠缺、弊端和不足,然後來健全和完善它。如果沒有這樣一個漸進過程,政治體製最後便會積重難返。文革固然是一場大浩劫,但它也給我們考察我國的政治體製提供了依據。溫故而知新,今天在我們著手進行政治體製改革的時候,從政治體製的角度對文革做深刻的反思,是不無裨益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應當說一個完善的、良好的政治體製應該能夠阻止“文革”的發生,因為文革的發動、組織、活動均超越了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均不符合科學和民主的政治程序。但是,當時的政治體製沒有這種能力。一九五四年憲法建立的政治體製一下子就被文革徹底破壞了。這是值得我們仔細研究的。其他原因暫且不論,我們從政治製度角度來對文革做一反思。從政治體製的技術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下麵一些環節的結構和功能與文革未能被製止有一定關聯:

一、作為國家政治生活領導核心的執政黨內部沒有形成一整套健全的民主製度。我們黨領導中國人民浴血奮戰、艱苦鬥爭,建立了社會主義製度,形成了黨在人民群眾中崇高的政治威望,對社會政治生活行使著全麵的領導權,這是適應我國發展道路的。但是,隨著後來局勢的變化和對社會主義條件下社會階級關係判斷的失誤,當時黨的領袖的民主觀念逐漸薄弱,“主觀主義和個人獨斷作風日益嚴重,日益淩駕於黨中央之上,使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集體領導原則和民主集中製不斷受到削弱以至破壞。” ( 《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 ) 這樣,到文革發動前夕,實際上形成了這樣一種情形:黨對社會生活有著全麵的政治領導權,而黨的領袖對黨又有絕對的領導權威。所以,在黨的領袖錯誤決定發動文革時,我們黨內不少不同意這麽做的幹部和黨員已無能為力。黨內民主製度的不健全,致使我們黨無法阻止發動“文革”的錯誤行為,結果給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活造成了損害。

二、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切實有效地行使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按理對發動文革這樣一場全國範圍的政治運動應當有莊嚴的發言權和決定權。但實際上文革開始不久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就不起作用了,國家主席等國家領導人都被排擠到一邊,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國家權力機關對這場涉及中國前途命運的政治動亂沒有任何製約和牽製能力。當然,這和沒有嚴密的黨政分工體製有關。由於黨政分工體製不健全,政治體製中的權力製衡關係也沒有明確建立起來。沒有權力製約權力的機製,在一個方麵發生偏向時,社會就會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三、政治生活中缺乏有力的憲法保證。文革的發生和進程,實際上完全不符合我國憲法的精神和憲法規定。“文革”中的種種做法和手段也是完全不符合憲法的。憲法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和權限、規定了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程序。但“文革”不按任何程序地“打倒一切”、“全麵奪權”使國家機關陷於癱瘓。憲法規定了國家主席、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權利與地位,然而在“文革”中這些權利和地位根本沒有得到保障。沒有一定的專門的憲法保障機構,也是文革發生的條件之一。

四、在社會生活中缺乏一套獨立的司法體製。“文革”當中,有許多違反法律的行為,實際上沒有什麽機構能加以束縛。這包括兩個方麵,一方麵是缺乏行政訴訟係統,對政治機構侵犯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的行為無處申訴,“四人幫”極其爪牙控製的政治機構可以為所欲為,一般公民無可奈何。另一方麵,“文革”破壞了一般訴訟體係,公民之間發生的侵害權益的也行為無處申訴,結果出現了一些人打、砸、搶,出現了嚴重的侵犯人權和人的尊嚴的行為。不僅如此,公檢法機構甚至合而為一,被用來推行“文革”,完全談不上司法獨立。這樣“文革”愈演愈烈。

五、政治體製上沒有完善的縱向分權機製。建國以後,一方麵由於曆史的原因,由於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長期落後的原因,另一方麵由於照般蘇聯模式的原因,結果形成了高度集權的體製。這種體製對於促進一個不那麽發達的社會經濟發展有其有效的一麵,但也給政治生活造成了潛在的可能性:即如果發生失誤,則整個社會都會被卷入進去。地方沒有相應的權限,對上級決策沒有法定的自主性。如果給予地方一定的權力,這些權力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規定來行使不受幹預的話,那麽在發生“文革”這樣的內亂時,各地就有可能不被強行卷入一場錯誤的政治動亂中去,一般機構也無法強迫地方政府做出與憲法相悖的行為。由於過去缺乏這種機製,所以地方在發生“文革”時無能為力。

六、沒有形成健全的國家工作人員製度。任何一個政治體製的活動,無論是合乎憲法的活動還是不合乎憲法的活動,均需要一定的人來作為活動的主體。“文革”發生時,由於沒有嚴格和嚴密的國家工作人員製度,結果為“四人幫”打擊迫害忠良、安插和提拔幫派人物提供了可能性。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擔負一定政治責任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任命或罷免,不能象“文革”那樣毫無程序地任命或罷免幹部。國家相當一級的工作人員,都應通過權力機關來任命或罷免。如果幹部製度能保證人民相信的幹部擔任政治責任,他們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抵製“文革”。然而,這套體製在“文革”發生時沒有牢固地形成,這樣在穩定時期可能有效的幹部製度,在內亂中卻成了一個重要的不利因素。

七、政治生活中缺乏嚴密的製度來保障公民的權利。“文革”雖然是一場危及整個政治體製的政治動亂,但它實際上也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一場災難。“文革”能夠發生的一個社會原因,是社會廣泛缺少尊重公民民主自由權利和人權的傳統。象“文革”那樣的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權利和人權的內亂,如果是在一個每位公民都堅信民主、任何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權利和人權的行為均要受到法律製裁和社會譴責的社會中,這種情況是難以發生的。社會民眾缺乏牢固的民主法製觀念,政治體製有不能有效懲罰侵犯公民民主自由權利和人權的行為,為“文革”的發動提供了一定的社會條件。

誠然,即使從政治技術上考察,“文革”形成的條件也不限於上述幾端,但上述幾端為其中的基本。一個社會的政治建設和政治發展,可以視為一項工程——政治工程。政治工程為社會政治活動和政治關係提供有效的技術和設備,保證社會政治生活按照人們選擇的原則和方式展開。一定的政治理想、政治觀念和政治原則,均需要經過周密的政治工程建設之後才能切實有效地實現。沒有一定的政治工程,政治原則是難以實現的。政治工程需求政治技術。經過對“文革”的反思,人們有了這樣一個感覺,過去我們忽略了政治技術的開發和應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使人民民主專政獲得了實現的基本條件。但長期以來我們忽略了如何從政治技術上來建設民主法製的工作,結果當“文革”發生時,沒有健全的政治體製來控製和阻止它,反而自身頃刻之間就被內亂破壞了。這個深刻的曆史教訓是值得我們汲取的。

從十年前開始,我們就高度注重這一問題,采取了一係列建設性的措施來健全和完善政治體製。近年來又著重提出政治體製改革。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看到,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就是要從技術上保證政治體製的各個環節能夠合理有效地發揮作用,其中包括黨政關係、各項權力之間的關係、憲法保證製度、司法體係、集權和分權之間的關係、幹部製度和社會民主化等方麵,通過係統的政治工程,使我國的政治體製成為一個高度民主、法製完備、富有效率的政治體製。

通過對“文革”這場內亂的反思,人們深切感到,為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法製,應大力開展政治技術研究。一方麵通過周密的調查研究和分析,發現和創造適用於中國國情的政治技術。另一方麵,應當比較和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所采用的政治技術,對其中合理和科學部分應該加以引進,為我所用,包括社會政治製度相似的國家和社會政治製度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社會政治製度下,有不同的政治原則,這一般是不能互通的。但是作為政治體製,每個人類共同體都會麵臨一些相似的社會性事物和要求,都會出現一些相同的矛盾和問題。為滿足這些要求,為解決這些問題而采取的政治技術,有些往往是互通的。正象不同經濟製度下的經濟管理技術可以引進一樣,不同政治製度下的政治管理技術部分也可以引進,或加以改造。當然,在不同的曆史 -- 社會 -- 文化條件下,每個社會都有自己特殊的東西。隻有研究並采納了世界上一切科學合理的政治技術,才能建設一個完美的社會主義政治體製。

在“文革”之前,由於各個方麵的原因,這方麵工作沒有進行。今天,在我國走向現代化的偉大進程中,我們有了一個明確的認識:要建立一個穩固的政治製度,充分實現社會主義的高度民主。隻有這樣,“文革”的悲劇才不會重演,我國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才會得到空前的發展。

如何實現黨內民主,有沒有方向?當然也有方向,馬克思、恩格斯創立起來的第一國際、第二國際,基本路子是:分權製衡。然而列寧去世以後,斯大林以來,整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包括俄國共產黨都是走向集權製道路。集權製的結果是什麽?結果可以概括為一句話:集權製害了共產黨,害慘了共產黨!

有朋友說, 如果我們有蔣經國那樣的領袖人物來推動民主憲政就好了。 但是不管有沒有這樣的條件,我們作為公民,都應當盡力去推動。現在的實際情況是全國上下包羅萬象都由各級黨委說了算。而這應該是全民來參與的。一個良好的環境,要靠相關人士(體製內、外的人士都包括在內)共同投入體製變革來爭取,等是等不來的。

有人說,政治製度改革難就難在高層,其實世界上沒有不難的事,高層也要靠老百姓來推動。

一、關於黨內民主

我想提個問題:黨委歸誰領導?有人說:是黨委書記。

實際上應該是“黨代表大會”來領導黨委、授權黨委和審議黨委的工作。有人隻知道黨委一元化領導,實際上黨內民主要求三權分立。

黨內民主有哪三權?

一是黨代表大會行使決策權;二是黨委行使執行權;三是紀律檢查委員會行使監督權。國家機構的三權是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而黨內機構的三權則是: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

馬克思、恩格斯時代就是三權分立的,不是黨委說了算,而斯大林之後包括毛澤東以來就是把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集於一身,大權獨攬,毫無民主可言。這樣做的後果十分嚴重。

破壞權力製衡,將生殺予奪大權集於一身的斯大林最積極從事的工作之一是排除異己、濫殺無辜。據統計,對十月革命進行過政治領導的全部 24 名黨中央委員中,先後有 14 人被斯大林殺害;從軍事上領導十月革命的 60 名軍人中,有 54 人被斯大林殺害;第一屆人民委員會共有 15 名委員,除了列寧和斯大林以外的 13 人中,有 9 人先後被以革命的名義處死;其他共產黨員共有 120 多萬人被逮捕,其中很多被處以死刑或被判徒刑。

同樣的問題是,毛澤東時代的中國沒有三大權力的分立和製衡,卻有三大人禍: 1957 年反右,打了三百多萬右派; 1958-1960 年高舉三麵紅旗打了三百多萬右傾機會主義分子, 餓死四千多萬人; 1966-1976 年文革整了 1 億多人,其中死了兩千多萬人。

一個非常重要但是經常被我們忽略的事實是:這些重大決策都沒有經過執政黨的最高決策機構——黨的代表大會,而是由黨中央委員會和毛澤東個人決策的,朕即中央,朕即黨。

讓我們發揮想象力,試問一下,毛澤東、周恩來、朱德、劉少奇四位領袖人物,他們之間有沒有互相監督的製度呢?可惜沒有。由於權力之間沒有互相製衡,以致於像毛澤東親自發動和領導文化大革命那樣的錯誤,周恩來、朱德、劉少奇都無法製止,劉少奇甚至還被活活整死。如果毛、周、朱、劉不是集中在以毛為首的中央委員會中,而是分別擔任黨代表大會主席、中央執行委員會書記、中央軍委主席、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主任,四套機構及四位領袖能夠互相監督的話,毛澤東還能那麽暢行無阻,讓其妻子江青出任中共中央文化革命小組要職,淩駕於全黨全國人民頭上作威作福嗎?而三權分立、互相製衡的機製,不但不會妨礙決策的效率,反而會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簡而言之,這種製衡能夠實現,將是一種有利於“集中力量辦大事”,而防止“集中力量辦壞事”的製度安排。

現在中共有 8500 多萬黨員,如果所有黨員都能說話,讓黨的代表大會充分發揮作用,那對全黨和各地工作就會帶來很大的起色。“黨內無派,千奇百怪”,讓黨的內部多樣化,互相爭鳴、公平競爭,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中國共產黨自從“十二大”以來,尤其是十七屆四中全會以來,在改進黨的建設中已經取得很大成就。麵對即將召開的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為了使黨少犯錯誤、不辱使命,我們需要在係統總結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黨內分權製衡的改革。為此,我提出了一套黨內改革方案,供研究參考。

建議落實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為黨組織的權力機構,縣級以上(包括縣,下同)各級黨代表大會分別選舉產生三個級別相同的機構:黨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的執行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它們各自的職責簡述如下:

(一)決策權 縣以上各級黨代表大會實行黨代表常任製(每屆任期五年)和專職專薪製。黨代表的薪金由相應一級黨的組織發給。為了提高效率減少支出,黨代表人數要大幅減少。全國黨代表大會代表為 500 人左右,縣黨代表 50 人左右,省、市依此類推。

各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代會常務委員會,為黨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負責籌備和召集黨代會);其人數為黨代會代表人數的 1 / 10 ,並設常務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處理常委會日常事務和組織調查研究。各級黨代表大會職責與現行黨章規定大體相同,但要增加一項:每年舉行一次大會,審議同級黨的執行委員會的工作,督促其嚴格執行黨代會的決策。遇有緊急情況,由黨代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黨的非常代表大會。

黨代會代表按一定程序對執行機構和紀檢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有選舉權和罷免權,但無權插手其具體業務活動,同時他們還受全體黨員投票者的製約。這樣的分權製衡恰恰有利於增強黨的生命力和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影響力。

隻要我們共同努力,這個前景是可以爭取的。

(二)執行權 各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7 ~ 9 名委員,組成同級黨的執行委員會,設書記 1 人、副書記 1 人。縣以上各級黨的執行委員會在人數和職權上大體相當於目前各級黨委常委。目前各級黨委的領導權實際上就是由常委掌握,普通的黨委委員很長時間才參加一次全會,成了黨內花瓶,不必再虛設了。

各級黨的執行委員會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審議。執行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必須及時向同級黨代會常務委員會通報備案。

黨的執行機構並非單方麵接受決策機構的監督和製約,它在執行工作中如果發現決策有誤或不甚完善,可以對決策機構提出抗辯,並提請下一次黨代表大會重新審議。這就使黨的重大決策有了修改和完善的餘地。

(三)紀律檢查權 各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 5 ~ 7 名紀檢委員組成,設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

紀檢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同級黨的領導幹部(包括黨代表大會代表、執行委員會委員等)進行紀律檢查,但無權幹預其日常工作;各級紀檢委同時領導屬下各級黨的紀檢委員會的工作。

大家想一想: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上級應該是誰?是黨的執行委員會嗎?不是的。各級紀檢委員會向同級黨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重大問題可以向上級直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無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獨立於黨的中央執行委員會,而向全國黨代會負責並匯報工作。

現實生活告訴人們,執行權往往權力最大,濫用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最大。因此,改革的重點目標應是監督和製約黨務工作的執行權。在我們的改革方案中,由於黨的決策機構由虛變實,黨的紀檢機構升格獨立,便有利於上述改革重點的實現。

三種權力既然要分立和互相製衡,那麽,三個機構的成員就不得互相兼職,這是不言而喻的。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如果有人被選入黨的執行機構、紀檢機構任職,在其任職期間,則應辭去代表職務,以免角色衝突。在過去的體製下,代表隻是五年開一次會的虛職,搞點兼職似乎並無矛盾;但在黨內領導製度改革之後,黨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製衡,黨代表大會代表專職專薪,他再去兼任執委或紀檢委,就很不合適了。

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如果能夠在黨內做到分權製衡,那麽一位領袖人物還能那麽容易地去“集中力量辦壞事”嗎?而如果要集中力量去辦好事,三權分立則可以使好事考慮得更細致、更全麵,而嚴格的製衡可以保障各個權力按照合法程序去行事,從而防止“好事辦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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