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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與五權憲法

(2012-04-12 13:52:38) 下一個
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製度的建製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製衡。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製衡。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民主政治思想。

學說曆史

三權分立是一個政治學說,其主張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職權範圍要分明,以免濫用權力。三權分立原則的起源可追溯至亞裏士多德時代。17世紀,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論》的發表,表明現代意義上的分權理論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論》中,對權力分立理論有詳盡的描述。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這三種權力應該分別有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立法權屬於議會,行政權屬於國王,對外權涉及到和平與戰爭、外交與結盟,也為國王行使。三權分立示意圖繼洛克之後,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更進一步發展了分權理論,提出著名的“三權分立”理論。他在《論法的精神》中,將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所謂三權分立,就是通過法律規定,將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執掌,既保持各自的權限,又要相互製約保持平衡。孟德斯鳩這一思想對美國的憲法製定者影響很大,美國憲法規定,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美國建國200多年來隻有幾個總統遭受彈劾提案,1868年,美國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否決了對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彈劾案,1974年,尼克鬆總統就因水門事件而主動宣布辭職,沒有受到彈劾,1999年美國參議院否決了對克林頓總統彈劾案。

分權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實現模式

三權分立的實現模式在各大資本主義國家有所不同,而真實的情況是隻有美國(總統製)實行“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實行議會製。西方議會製國家的顯著特點是,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分立。議會不但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而且是國家的權力中心。行使行政權的那些人來自議會(下院),包括總理也是三權分立的格局由議會推舉的(一般是議會多數黨的領袖)。他們既屬於立法部門,又屬於行政部門。也就是說,立法權與行政權在實質上是合一的。兩種權力不但共生,即產生議會成員的選舉也間接是產生總理(首相)的選舉;而且共滅,即總理(首相)必須保持議會大多數成員的支持,否則要麽下台,要麽解散議會而重新舉行大選。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議會製是沒有任期限製的,隻要獲得議會多數的支持,總理(首相)就可以永遠幹下去。在議會製下,政府(內閣)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執政聯盟)組成,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典型的議會製國家。在議會製下,政黨政治實質上是主宰議會政治的幕後之手,“議會至上”實質是“執政黨至上”。日本在二戰後快速發展時期是自民黨長期執政。亞洲成為四小龍的國家和地區采用的政治模式:韓國成為四小龍是軍人統治時期、中國的台灣地區則是蔣介石蔣經國戒嚴時期,新加坡則是家族長期統治,1997年前的中國香港地區則是英國殖民總督統治。

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種:

美國的總統製

美國憲法規定,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美國建國200多年來,國會從來沒有通過總統彈劾案。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製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製衡。在當時這種憲製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嚐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比較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製架構。

三權分立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其中一種方法是采用議會製。在議會製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一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製不一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製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嚐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製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蕭條時期,羅斯福上台頒布一係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美國聯邦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布羅斯福的《全國工業複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羅斯福為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三權分立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製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了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

英國的內閣製

英國的權力分立跟美國的有很大程度的差異,主因是英國的政治現實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國的議會由上、下院組成。

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按照英國的傳統,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英國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權重,不僅是全國司法界領袖,而且是內閣部長。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製直接選舉產生。

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準頒布。議會的財政權由下議院行使,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是通過議員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問;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準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同時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現這種情況時,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上議院如果不同意下議院通過的議案,隻能將議案拖延1年後生效,對於下議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隻能拖延1個月。上議院保留著曆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也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上議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議院提出的彈劾案。

基本上英國也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可是英國因為曆史的緣故,並沒有明文的憲法,以致於立法權在三權分立的地位高於其他二權(即行政權及司法權),亦即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規範。英國議會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機構是沒有權力宣布該新法案為無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傳統上英國行政的權力是源自二個方麵,一是議會通過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權(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權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權力如簽署國際公約的權力,宣戰權,向國民發出護照的權力,特赦權等。英王特權也是司法權不能挑戰的權力。所以總括的說在英國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這個安排亦是憲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權而最低的是司法權。在英國,司法部門隻是按著現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內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議會(下議院)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機關首長)一職是英王按慣例,委任組成議會的最大黨的黨魁出任的,亦即是說執政黨在英國是執行政權及立法權的政黨,政府很容易會運用影響力去通過一些對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三權分立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與其說英國有三權分立,不如說英國隻有司法獨立。

法國的雙首長製

在第五共和建立時,汲取了前幾次共和時期議會民主製度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始創立並執行半總統半議會民主製(雙首長製),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並未改變。而最近幾年法國和德國的密切合作成為歐洲經濟一體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動力,例如在1999年歐元的流通就是一例。

孫中山與五權憲法

五權憲法[1]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對於憲法的創見,是孫中山的重要思想。孫中山在十九世紀就有這種醞釀,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見於文字。

五權憲法乃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監察權、考試權,各自獨立運作並互相監督製衡。

民國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孫中山發表演講闡述五權憲法,說“五權憲法是兄弟所創造,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的”。他認為傳統西方憲法在政府機關采取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分立的製度仍有流弊,因此認為應該再加入考試權與監察權。他說這是“破天荒的政體”。1947年製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大致采取了這種政治體製。

五權製學說基礎是孫中山的“權能區分”學說,即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政權歸於人民,但中國國情不便全麵行使直接民權,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國民大會可以選舉並罷免總統,對監察與考試兩院院長行使同意權,另有修憲權。

政府隻能行使“治權”,總統作為元首,由國民大會選出。

總統提名行政院長,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總席次超過二分之一的多數可決為同意,總統才能正式任命。總統發布政令必須經由行政院長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國會,行使立法權與預算權。另外將西方國會的調查權分出,由新設的監察院行使,並賦予監察院中國古代的彈劾權,以及現代國會的審計權。監察委員類似古代的禦史,由各省與各直轄市議會間接選舉產生。另外把政府公務員考試與人事考核權由行政權分出,另設考試院,主管全國公職考試命題典試等業務。司法院則仍行使司法權,內設大法官會議,專司解釋憲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為三級三審的終審機關;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通過彈劾之公務員的懲處,由此委員會主管。司法院也負責管理各級法院。

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曆經多次修改,總統由公民直選產生,國民大會被廢除,行政院長近似總統之幕僚長,早已與原始的五權設計相去甚遠。主要政黨民主進步黨基本反對五權憲法製度,認為是在中國大陸所製訂,不適合台灣政情之現狀,多數傾向全麵修改或製訂新憲,具體落實美式的三權分立總統製。

曆史沿革

三權分立製度在西方各國的具體模式不盡相同,但體現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國家職能部門分別擁有其特定的權力,並在相互牽製中達到權力的平衡。現在,不少國家根據自己國情,積極吸取三權分立製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價的國家政治體製。

在中世紀的歐洲,出現了議會的雛形。與此同時,最高法庭等司法機構的職能不斷強化。議會和法庭等政治權力機構的存在,對王權起到了一定的製約作用。

隨著資本主義文明的發展,資產階級需要議會進一步製約王權,為自己的利益服務。英國光榮革命後第二年,洛克發表《政府論》,率先提出對不同權力機構進行全力限製的設想,為英國確立君主立憲製奠定了理論基礎。

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總結前人思想和曆史經驗的基礎上,對三權分立作了係統的闡述。啟蒙思想家的主權在民和三權分立理論,在18世紀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會反響。美國首先實踐了這些啟蒙思想,法國大革命同樣貫徹了上述政治主張。

根據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劾總統和聯邦法官;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高級官員、執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外交權,總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采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邦法院由若幹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

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麵擴張,打破了舊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製的平衡,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的格局。

恩格斯指出,資產階級的學者們總是“以極其虔誠的心情把這種分權看作不可侵犯的原則”。這個原則之所以被普遍采用,是因為它“符合於現存的種種關係”。“三權分立”原則是反封建政治鬥爭的產物,是一個巨大的曆史進步;它所要求的對政治生活的嚴密組織和對國家機構的有效控製,它所體現的對資產階級各方麵力量的平衡與協調,都適應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完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需要。

資產階級民主具體內容

分權與製衡原則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西方社會的解決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專製問題。所謂“資產階級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憲共和和政治民主,而立憲共和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內容就是“三權分立”的國家機構組織原則及相應的政治製度。“三權分立”的原則,對於國內社會秩序的穩定,對於排除封建勢力對政治的幹擾,對於避免專權現象和減少腐敗,對於促進地方政權的建設,對於保證“司法獨立”,對於資產階級政黨用和平手段統一國內資產階級政治運動等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價值機理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製度的建製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製衡。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製衡,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民主政治思想。這一學說基於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製衡。

這種民主政治思想肯定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現就其價值機理進行具體分析。

一、價值觀的本質與客觀目的

觀念是人類主體(個人、集體或社會)對客觀事物的主觀反映或主觀意識,價值觀是一種特殊的觀念,它是以事物的價值特性為主觀反映的對象,人類主體通過價值觀來認識世界各種事物之間的價值聯係與價值作用,並掌握各種事物價值特性的運動與變化的客觀規律,客觀目的在於指導人類主體的實踐活動,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觀需要而對不同的事物采取不同的選擇傾向、原則立場和行為取向,以達到最大的價值效應。一個人所擁有的價值資源是有限的,為了最大限度地發展自己的本質力量,任何人都必須對所擁有的價值資源進行合理配置,這就需要以“價值觀”的形式來對各種事物的價值特性進行認識和分析,從而引導和控製人把有限的價值資源投入到合理的領域,最大限度地減少價值資源的浪費,提高價值資源的利用率,使價值資源實現最大的增長率。

總之,價值觀的本質就是人對事物的價值特性的主觀反映,其客觀目的在於識別和分析事物的“價值率”,以引導和控製人對有限的價值資源進行合理分配,以實現其最大的價值增長率。

二、價值觀的基本構成要素

事物的價值特性包括多方麵的內容,主要有使用價值特性、勞動價值特性、價值層次性、價值多樣性、價值穩定性、價值率特性等,對於人類主體來說,“價值率”是任何事物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價值特性。

價值率

是指人與事物發生價值作用時在單位時間內該事物產出的價值量與投入的價值量之比,用P來表示。

根據統一價值論所提出的“最大價值率法則”和“選擇傾向性法則”,事物的價值率越高,人就會越多地向該事物追加投入價值資源,從而越多地擴大其存在規模;相反,事物的價值率越低,人就會越多地把向該事物所投入的價值資源抽調出來,從而越多地縮小其存在規模。也就是說,事物的價值率越高,人對它的肯定態度就會越堅決,對它的支持力度就越大,就會越多地向該事物追加投入價值資源,從而加速了它的發展;相反,事物的價值率越低,人對它的否定態度就會越強烈,對它的反對力度就越大,從而加速了它的滅亡。有些事物雖然具有很多的使用價值量,但人如果要得到它或生產它必須付出巨大的勞動價值量,其價值率可能很低,則人決不會向它追加投入價值資源;相反,有些事物雖然具有很少的價值量,但人如果要得到它或生產它隻需付出極少的價值量,其價值率可能很高,則人照樣會向它追加投入價值資源。事物的價值率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必然會反映到人的頭腦中,從而形成“主觀價值率”,即

主觀價值率

事物的客觀價值率P在人的頭腦中的主觀反映,用ω來表示。

由於價值率是事物最基本、最重要的價值特性,那麽,主觀價值率必然是價值觀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決定和製約著價值觀中的其它內容,它是價值觀中的基本構成要素。有些人之所以重視某一事物,就是因為他相對於別人對該事物具有較高的主觀價值率;有些人之所以隻顧眼前利益而不顧長遠利益,就是因為他們對於反映長遠利益關係的事物的主觀價值率較低,對於反映眼前利益關係的事物的主觀價值率較高;有些人之所以能夠為了理想和事業可以奉獻出自己的生命,就是因為他們對於理念和事業的主觀價值率要大於其人生的主觀價值率;等等。總之,人們的價值觀情況(即對於所有事物的“選擇傾向、原則立場和行為取向”情況),均可采用主觀價值率的形式來描述。也就是說,人腦對於事物價值率主觀反映值(即主觀價值率)是價值觀的基本構成要素。

三、價值觀的數學描述

世界上的事物是複雜多樣的,人對於所有事物價值率都會有自覺不自覺地產生一個觀念,即形成一個主觀價值率,用以指導自己的生理、行為和思維活動。這樣,由許多的主觀價值率就構成一個複雜的、有機的價值觀念體係。由此給出價值觀的數學表達式。

價值觀矢量

主體對於所有事物價值率的主觀反映值(即主觀價值率)所組成的數學矢量,稱為該主體的價值觀矢量,用W來表示,即:

W={ω1,ω2,…,ωn} (1)

由於價值形式是多層次的,因此價值觀念體係是一個多層次的、複雜的觀念體係,可用“價值觀矩陣”來描述。價值觀矢量或價值觀矢量矩陣統稱為價值觀。

四、合成價值觀的數學描述

不同的人類主體對於同一事物往往擁有不同的價值觀,根據人類主體的不同,價值觀又可分為個人價值觀、集體價值觀和社會價值觀三種基本形態,其中,集體價值觀是由集體各成員對於同一事物的價值觀合成而來,而社會價值觀又是由社會中的各集體對於同一事物的價值觀合成而來。

合成價值觀

設集體是由個人C1、C2…CN所組成,則集體對於同一事物的價值觀稱為該事物的合成價值觀,用∣WC∣來表示。

集體價值觀通常並不等於各成員價值觀的代數和,但必定與各成員的價值觀存在一定的相關關係,可以證明(從略):

WC=∑(WCi×Si) (2)

其中Si反映了個人價值觀對集體價值觀的影響程度,稱為價值觀影響權數。

五、影響權數的三種典型狀態

1、極端民主狀態。當集體中所有個人的影響權數相等時,即Si=1/n,則

WC=∑WCi×∑=∑WCi (3)

即集體價值觀等於各成員價值觀的代數和,這時的集體處於極端民主狀態。

2、極端集權狀態。當集體中隻有一個人的影響權數為1,而其他成員的影響權數均為0時,設(S1=1,Si-0,i≠1),則

WC=∑WCi=WC1 (4)

即集體價值觀隻取決於某一個人的價值觀,這時的集體處於極端集權狀態。

3、一般狀態。當Si>1/n時,說明這個成員對於集體價值觀的影響程度大於平均水平,因而屬於領導者或統治者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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