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看看毛澤東時代的解放軍高級將領們

(2011-08-01 12:53:27) 下一個

一、林彪死黨黃永勝其人

黃永勝,1910年出生於湖北省鹹寧縣。1927年參加湘贛邊界秋收起義,同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任工農紅軍第一師三團團長、第二師師長,參加過長征。抗日戰爭時期,任八路軍一一五師三四三旅六八五團團長,晉察冀軍區第三軍分區副司令員、司令員,陝甘寧晉綏聯防軍教導第二旅旅長。解放戰爭時期任晉察冀軍區熱遼縱隊司令員,熱河、熱遼軍區司令員,東北民主聯軍第八縱隊、東北野戰軍第六縱隊司令員,第四野戰軍第十四兵團副司令員,十三兵團司令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華南軍區、中南軍區副司令員、廣東軍區司令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兼軍政大學校長、軍委辦事組組長。1955年被授予上將軍銜。是中共八屆候補中央委員,第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他是林彪麾下的著名戰將,曾為新中國的誕生浴血奮戰,屢建奇勳,其家鄉建有“黃永勝紀念館”。曾幾何時淪為林彪的死黨,自決於人民。

二、林彪死黨吳法憲其人

吳法憲,1915年出生於江西永豐縣,1930年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同年參加中國工農紅軍,1932年轉入中國共產黨黨員。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曾任紅軍第一零五團青年幹事,第六十四師青年科科長,紅軍一軍團二師二團總支書記、團政治委員。參加過長征。抗日戰爭時期,任八路軍一一五師三十四旅六八四團政治處副主任,六八五團政治委員,蘇魯豫支隊政治部主任、政治委員,新四軍三師政治部主任。解放戰爭時期任遼西軍區副政治委員,東北民主聯軍第二縱隊副政治委員,第二野戰軍三十九軍政治委員,十四兵團副政治委員兼政治部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副政治委員兼政治部主任、空軍政治委員、司令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兼空軍司令員。1955年被授予中將軍銜。中共九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

吳法憲在曆史上也曾屢建戰功,是林彪的得力幹將之一。他在獄中極其謙卑,凡見人必呼“首長”,進門必喊“報告”,在庭審中有問必答,態度是比較好的一個。

三、林彪死黨李作鵬其人

李作鵬,1914年出生於江西吉安縣,1930年參加中國工農紅軍,1931年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1932年轉入中國共產黨黨員。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由戰士、班長、排長到任中央軍委二局參謀、二科科長,參加過長征。抗日戰爭時期任中國人民抗日軍政大學參訓隊長,八路軍一一五師偵察科科長、作戰科科長,山東縱隊參謀處處長。解放戰爭時期,任東北民主聯軍參謀處處長,第一縱隊副司令員兼參謀長,東北野戰軍第六縱隊司令員,第四野戰軍四十三軍軍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十五兵團參謀長,中南軍區軍政大學副校長。第一、第四高級步兵學校校長,中國人民解放軍訓練總監部陸軍訓練部部長,總參謀部軍訓部部長,海軍副司令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兼海軍政治委員。1955年被授予中將軍銜。中共第九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曆史上也是立有戰功的、專能打硬仗的林彪“虎將”之一。

四、林彪死黨邱會作其人

邱會作,1914年出生於江西興國縣,1929年參加中國工農紅軍,1930年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1932年轉入中國共產黨黨員。土地革命時期曾任紅五軍團宣傳隊隊長、軍委總供給部政治指導員,軍委四局三科科長、西北供給部糧秣處處長。參加過長征,抗日戰爭時期,任軍委供給部副部長、部長,豫皖蘇邊區財政委員會主任兼新四軍第四師供給部政治委員、新四軍第四師政治部組織部部長。解放戰爭時期,任熱遼軍區政治部主任,東北野戰軍第八縱隊政治委員,第四野戰軍四十五軍政治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十五兵團副政治委員兼政治部主任、華南軍區政治部主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兼總後勤部部長。1955年被授予中將軍銜。中共第九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

邱會作在法庭上表示認罪,是態度比較好的一個。

五、林彪死黨江騰蛟其人

江騰蛟,1919年出生於湖北黃安縣(今紅安)。1930年,11歲就加入了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參加工農紅軍。1937年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任黃安縣區兒童團大隊長,鄂豫皖蘇區陂南縣兒童局書記。抗日戰爭時期任新四軍第五支隊十五團政治處主任。解放戰爭時期任東北民主聯軍第二十四旅政治部主任,遼北軍區第二軍分區政治部主任、東北野戰軍一五一師政治部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師政治委員、軍政治部主任、廣州軍區防空軍政治委員、空軍政治委員、南京軍區空軍政治委員。1955年被授予少將軍銜時,隻有36歲。

善良的讀者不禁要問,紅軍時期自小就投身革命的宿將幹才,身經百戰又屢建戰功的功臣們,為什麽成了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犯?

宋朝詩人黃庭堅詩曰:“蛄蜣轉丸賤蘇合,飛蛾赴燭甘死禍。”他們皆因迷私利耳!

吳法憲自己說,他是林彪、葉群的一條狗。他在看過《起訴書》後說:“我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我有野心。”

篡奪軍權,是林彪實現其篡黨篡國野心的首要步驟。林彪瞄準了篡軍的最大障礙是軍委秘書長兼總參謀長羅瑞卿大將。1965年夏天以後,林彪、葉群多次授意李作鵬和吳法憲,用極其肮髒的手段,捏造事實、製造偽證,栽贓誣陷羅瑞卿。在林彪、葉群的指使和煽動下,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等人誣陷羅瑞卿是“大陰謀家”、“大野心家”,對海軍“懷有巨大的陰謀”。林彪進一步誣陷羅瑞卿和彭真、陸定一、楊尚昆同誌一起“搞政變”、“搞顛覆”、“要殺人”……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就投書密告。他們拉山頭、搞宗派,把林彪當成靠山,唯林彪之命是從。他們迫害羅瑞卿,向林彪獻媚,為林彪的陰謀活動立下了“汗馬功勞”,林彪便把他們看成篡黨奪權的膀臂。

“文化大革命”伊始,林彪一方麵煽動“打倒一切”,另一方麵就親自為黃、吳、李、邱塗脂抹粉,說吳法憲是“正確路線的代表”,說李作鵬“突出政治”,“反羅瑞卿有功”,他把黃永勝請到北京來住。林彪還派葉群帶著他的手令和陳伯達的手令,親自到總後勤部機關為遭受衝擊的邱會作解圍保駕。這使四員悍將感激涕零。吳法憲曾在林彪麵前流著淚呼喊祝林彪“萬壽無疆”,邱會作寫了篇《零點得救》的文章感念林彪救命之恩。

林彪在“文化大革命”中的顯赫地位,極大地刺激了這四員悍將的權力欲,他們把賭注都押在了林彪的身上。羅瑞卿被打倒之後,林彪又指使吳法憲編造誣陷劉少奇的黑信;指使吳法憲、李作鵬誣陷賀龍;林彪、葉群和他們又先後誣陷陳毅、劉伯承、葉劍英、聶榮臻、徐向前等各位軍委副主席,把他們攆出軍委辦事組,取而代之。1969年,林彪對黃、吳、李、邱四個人說,“軍隊的權力就集中在你們幾個人身上”,“不要把權交給別人”。

他們正是用這個“權”幹盡了壞事。

那麽,那個無名鼠輩江騰蛟呢?

事出有因,葉群在太倉參加“四清”運動時,認識了江騰蛟,葉群一眼就看中了江騰蛟那副巴結獻媚的嘴臉。1965年冬,善於取悅上級的江騰蛟,借林彪、葉群委托他照顧女兒林立衡在上海養病的機會,而為之盡心賣力。1966年冬,忙於天下大亂的林、葉又要他照顧女兒和兒子。1967年江騰蛟親自把林家的“金童玉女”送回北京,他的殷勤深得林彪、葉群的歡心。

1968年,中央軍委決定改組南京軍區黨委,免去江騰蛟的職務。林彪、吳法憲提議讓江騰蛟擔任空軍政治部主任,可是當時的軍委主席毛澤東說,此人不可重用。江騰蛟得知後,幾乎到了絕望的程度。林彪卻不斷地安慰他,並把他接到北京保護起來,使江騰蛟感激涕零,表示死心塌地報效林彪。1968年以後,江騰蛟給他的主子林家先後寫了20多封效忠信。其中有這樣一些話:“我非常明白,是首長和主任救了我。”“沒有首長就沒有我的一家,沒有我的一切。”“不管什麽時候,需要我幹什麽,下命令吧,我江騰蛟絕對不會說出一個‘難’字!”

就這樣,林彪任命江騰蛟當上了南京部隊空軍政治委員。成了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一名主犯。

吳法憲


一、吳法憲供認給了林立果“兩個一切”的特權

1980年11月23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第一次開庭,首先提審吳法憲。

今天法庭審問調查活動,由特別法庭副庭長兼第二審判庭審判長伍修權主持,審判員寧煥星、蘇子蘅、翟學璽進行法庭調查。

參加今天庭審的有: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副庭長曾漢周、黃玉昆以及十多名審判員;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副廳長喻屏、史進前和十多名檢察員。

吳法憲委托的辯護律師馬克昌、周亨元坐在辯護人席上。

法庭就起訴書中指控“謀害毛澤東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部分的第三十九條,有關吳法憲的犯罪事實進行庭審調查。

審判員寧煥星單刀直入地審問被告:“吳法憲,‘空軍的一切都要向立果同誌匯報,都可以由立果同誌調動、指揮’,這話是不是你講的?”

吳法憲回答說:“是我提出的。”

為了便於讀者了解詳情,這裏不妨先介紹一下情況:

1967年3月,林立果23歲,林彪就把他交給了吳法憲。在他還不是一個黨員的情況下,吳法憲就讓林立果當上了空軍司令部辦公室秘書。隻過了幾個月,吳法憲和周宇馳(林彪集團的另一名主犯、辦公室副主任)充當介紹人,把林立果拉入黨內。1969年2月16日,林彪親筆寫信給周宇馳、劉沛豐(原空軍司令部辦公室處長)的信中說:“這兩年老虎(林立果的小名)在你們幫助下能力上已有進步,今後你們可以讓老虎單獨行動,以便鍛煉他的獨立工作能力。”

1969年10月2日,林彪在毛家灣住地召見吳法憲。林彪先是試探性地說:“林立果在你空軍工作不錯嘛!”吳法憲獻媚地回答說:“很好,林立果在空軍我們可以經常聽到你的指示。”林彪進一步明確地說:“我腦子裏經常想空軍的問題,特別是空軍的訓練作戰問題。我依靠立果給我了解情況、匯報問題。我的意見要立果兼任空軍作戰部副部長。你放心,我的兒子在空軍是為了扶持你這個司令員,不會挖你的牆腳的。”

話說到這一步,吳法憲已經心領神會。他從毛家灣回來後,就對當時的空軍司令部參謀長梁璞、副參謀長王飛說了這件事。10月17日下午,下令任命林立果為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副主任兼作戰部副部長。一個剛入伍才兩年多的23級小毛伢仔,一步登天,一夜之間就成了副師級幹部。10月18日,吳法憲將林立果、王飛和周宇馳召集在一起,對他們說:“空軍的一切都要向立果同誌匯報,都可以由立果同誌調動、指揮。”

吳法憲就這樣把空軍的大權交給了林立果。王飛和周宇馳等人先後在空軍黨委常委會議上作了傳達。

正因為有了“兩個一切”,林立果才能建立“聯合艦隊”;有了“兩個一切”,林立果、周宇馳才能在北京、上海、廣州的空軍內部建立14個反革命秘密活動據點;有了“兩個一切”,林立果同周宇馳等人才草擬出《“571工程”紀要》,準備“實行暴力突變”以“奪取全國政權”;有了“兩個一切”,林彪、葉群才能密令林立果動用空軍的兵器、火器,從轟炸機到火焰噴射器、四○火箭筒,圖謀殺害毛澤東主席;有了“兩個一切”,林彪、葉群才能指使林立果私調三叉戟飛機,妄圖南逃廣州,另立中央,並在最後倉皇北飛叛逃。

法庭出示了書證、物證。投影展示空軍原政治委員王輝球1980年9月26日書寫的證詞,證明吳法憲兩次向他當麵講過給林立果“兩個一切”。原空軍參謀長梁璞出庭證明,在1974年7月6日的空軍黨委辦公會上,正式傳達吳法憲的“兩個一切”的情況。宣讀了由吳法憲等簽署的1969年10月17日空軍(69)政幹任字第94號命令,任命林立果為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副主任兼作戰部副部長的文件。

檢察員問吳法憲:你身為空軍司令,你講的“兩個一切”在空軍傳達後造成了什麽樣的嚴重後果?

吳法憲說,我私自把空軍指揮權交給了林立果,出賣給林立果,這是我最大的滔天罪行。

檢察員又問:這是什麽性質的問題?

吳法憲答:實際上我為林彪搞反革命政變,為林彪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提供了方便,提供了條件,培養了人才,培養了骨幹。

檢察員指出,根據《刑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你這是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吳法憲說,“我有罪”,對由於交權所造成的後果“應該完全負責”。但他又表示對於林立果的特務活動“當時我不知道”。

法庭宣讀了林立果策劃政變的核心組織“聯合艦隊”主要成員於新野1971年8月26日參加“聯合艦隊”會議記錄,並投影“聯合艦隊”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秘密活動的照片,放映展示了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大批器材,其中有各種收發報機、特製的自編密碼電話設備、竊聽器、微型錄音機等。


審判員問吳法憲:“你看了這些照片以後,你認為和你講的‘兩個一切’是什麽關係?”

吳法憲回答說:“他們利用我講的‘兩個一切’搞反革命活動,建立據點,指揮一切,調動一切,到處活動。我給了他們權力,給了他們機會,給了他們條件,實際上等於幫助他們。”

辯護律師周亨元聽到吳法憲的回答,認為吳法憲實際上承認了他與林立果的武裝政變陰謀有直接的關係。立即請求發言,審判長準許律師發言。

周亨元問吳法憲:“提出‘兩個一切’,究竟當時是怎麽考慮的,為什麽提出‘兩個一切’?你對林立果進行的反革命活動究竟知道不知道,知道多少?”

吳法憲回答說:“我當時相信林彪,我死心塌地跟著林彪,是林彪的走狗。我當空軍司令也是林彪提拔起來的,所以林彪叫我怎麽幹,我就怎麽幹。為了討好林彪,提出讓林立果在空軍‘指揮一切、調動一切’。但是,沒有想到以後他們作了傳達,越傳越大,傳達了以後,我也不敢否認,怕得罪林彪,得罪葉群。可是他們搞的那些事情,我確實不知道。”

律師的提問顯然是有用意的,這一方麵是在調查問題的真相,另一方麵是為了弄清吳法憲的責任,為被告辯護。吳法憲的回答,態度是老實的,他說的是真話。從回答中可以證實,吳法憲的動機和林立果準備政變的活動無關。這使吳法憲再次有機會申明他不知道林立果的政變陰謀活動。

檢察官發言,對吳法憲講的“沒有想到”進行了批駁。

下午4時47分,審判長伍修權宣布,對被告人吳法憲追隨林彪、葉群,給予林立果以“兩個一切”的特權的罪行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的。法庭調查結束。

二、吳法憲對犯罪事實一一供認不諱

1980年11月29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開庭對吳法憲進行第二次審問、調查。

1971年9月13日午夜1點多鍾,周恩來總理代表中共中央用電話向當時的空軍司令員吳法憲下達全國飛機禁航命令。命令中說:“立即通知全國各軍區(包括民航),沒有總理、黃總長、吳法憲、李作鵬的聯合命令,不準起飛一架飛機。”命令下達一個多小時之後,吳法憲既沒有檢查,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以致在林彪一夥叛國外逃後,周宇馳、於新野、李偉信等人劫持直升機外逃。

法庭在調查中,出示了很多證據,其中包括周總理命令,由吳法憲辦公室秘書張叔良的記錄稿;周宇馳等三人劫持385號直升機外逃時用的航行圖;從直升機上繳獲的各種機密文件、美元;周宇馳、於新野在直升機迫降後自殺的屍體照片;還出示了搏鬥時被周宇馳開槍打死的飛機駕駛員陳修文烈士的照片。

在押犯陳士印被傳帶上法庭交代、作證。他是空軍7169部隊飛行副大隊長,是周宇馳劫持外逃的385號直升機的駕駛員,當時是他找的陳修文。他敘述了副駕駛員陳修文發現他們叛逃後,采取緊急措施,設法飛到北京市懷柔縣,降落時被周宇馳發現與叛逃者搏鬥的情況及被周宇馳槍殺的經過。

麵對審判員的審問,吳法憲承認“有罪”,他說:“我罪大呀!陳修文烈士流芳百世,吳法憲遺臭萬年!”

這次庭審,還對吳法憲從上海把江騰蛟找來北京,為江青勾結葉群查抄五位文藝界人士的家做具體安排的罪行和在林彪一夥叛逃後,吳法憲為了銷贓滅跡,銷毀信件、材料、照片等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吳法憲均供認不諱。

12月6日下午3時,對吳法憲進行第三次庭審。法庭調查吳法憲受林彪的主使,誣陷朱德、劉少奇、鄧小平、賀龍、陸定一、羅瑞卿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罪行進行調查。吳法憲一一供認不諱。

12月9日下午3時,法庭對吳法憲進行第四次庭審調查。

吳法憲在林彪指使下,殘酷鎮壓、打擊、迫害空軍廣大幹部群眾,製造了大批冤案。受吳法憲直接誣陷迫害的空軍幹部達174人,其中有空軍副司令員劉震、成鈞、張廷發,副參謀長何廷一等領導幹部。

證人彭涵明出庭作證,她是被吳法憲誣陷迫害的南京軍區空軍司令部原參謀長顧前的妻子。她在法庭揭露控訴了吳法憲夥同江騰蛟、王飛等人對顧前實行法西斯式的審訊逼供,迫害顧前致死的罪行。她的血淚控訴,使旁聽代表席上的不少人流下了熱淚。

吳法憲低沉連聲地說:“我犯了大罪,我是反革命分子迫害革命者。”

審判長最後宣布,法庭經過四次對吳法憲犯罪事實審理調查,事實清楚,吳法憲供認不諱,從而結束對起訴書指控吳法憲的犯罪事實調查。

三、律師出庭辯護,吳法憲請求給他一條改過自新之路

12月18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對吳法憲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辯論。

公訴人孫樹峰首先發言,他對被告吳法憲投靠林彪,參加林、江反革命集團及其在這個集團中的作用、地位和他應負的法律責任發表了三個方麵的意見。

(一)吳法憲死心塌地追隨林彪,積極參加了林彪集團篡國篡軍的反革命陰謀活動:多次誹謗、誣陷朱德、鄧小平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寫信誣陷軍委副主席賀龍,夥同葉群對賀龍夫人薛明進行迫害;誣陷迫害軍委秘書長、總參謀長羅瑞卿同誌;在空軍誣陷迫害一大批幹部群眾。

(二)提升、重用林立果,提出“兩個一切”,把空軍的調動、指揮大權交給林立果,為他在空軍進行反革命活動創造了條件。

(三)吳法憲成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要成員不是偶然的。1965年5月,林彪為了篡黨奪權,控製、利用空軍,在空軍司令員逝世後,急忙策劃由空軍政委吳法憲改任司令員,對吳說,“空軍司令這個職務很重要,誰都想當,我考慮由你改任空軍司令員”,“不可傳出去……空軍司令是個實權,不能放棄。”吳法憲說:“我這個空軍司令是掛名的,真正的空軍司令是林副主席。”

1965年和1967年,林彪先後把子女派到空軍。葉群對吳法憲說,你要“放手讓他們工作、活動……”吳法憲說,林立果來空軍“是林副主席對空軍的最大信任、最大關懷,是我們的最大幸福”“是空軍的得天獨厚”。1970年吳法憲更露骨地說,我在林立果的領導下,“將來空軍司令是林立果接班”。

孫樹峰曆數吳法憲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三次保他和他追隨林彪的犯罪活動,揭露吳法憲及其一家多次給林彪、葉群寫效忠信,表示“天變、地變、宇宙變,忠於林副主席的紅心永不變”。

孫樹峰指出,被告人吳法憲積極追隨林彪,長期進行篡黨篡國篡軍、禍國殃民,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動,在林彪反革命集團中起著組織領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吳法憲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犯。犯有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製,保衛社會主義製度,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請法庭依法予以懲處。

接著,吳法憲為自己辯護。他說,起訴書指控的有關我的罪行,都是事實,有真憑實據,人證物證都在,我確實犯了大罪。吳法憲說,我為什麽犯了大罪?這是我死心塌地跟著林彪的結果,我對林彪、葉群、林立果言聽計從,對黨、國家、人民、軍隊造成了災難和損失,罪該萬死。我首先恨自己,我有反革命野心,一心想跟著林彪往上爬;其次我恨林彪,恨這個賣國賊,恨葉群。

吳法憲痛哭流涕地說:“我跟隨林彪,犯下了篡黨篡國、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大罪,我徹底認罪,徹底服法,希望能給我一條悔改自新之路。”

吳法憲的兩位辯護律師馬克昌、周亨元聯合發言,為吳法憲作了三點辯護:

(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是集體性的共同犯罪。作為犯罪集團的主犯,對吳法憲參與預謀或者參與實質的犯罪活動,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對他自己沒有參與預謀也沒有參與實施的行為,就不應當負刑事責任。被告吳法憲對林彪一夥所策動的反革命武裝政變的嚴重罪行,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呢?這就需具體分析。起訴書第三十九條指控吳法憲將空軍指揮大權交給了林立果。吳法憲對私自交權和交權後產生的嚴重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罪責。但是,法庭調查證明,吳法憲當時並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給的權力,組織“聯合艦隊”,進行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準備活動。因此,他對林立果組織“聯合艦隊”,準備反革命武裝政變這一嚴重罪行,不應直接承擔罪責。此外,起訴書第四十二條指控的林彪、葉群陰謀帶領吳法憲等“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的反革命活動,吳法憲當時也不知道,這一情況已為法庭調查所證實。我們提請特別法庭注意:在確定吳法憲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中的刑事責任時,充分考慮這一實際情況。

(二)在確定反革命集團犯罪的刑事責任時,不僅應當把反革命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與一般參加者區別開來,而且應當把反革命集團的為首分子與其他主犯區別開來,根據他們每個人在集團犯罪中的地位、利用和參與實施犯罪的程度來確定其刑事責任。吳法憲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之一,對此我們沒有異議。需要指出的是,吳法憲在這個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中不是為首分子,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夥中,吳法憲的地位不僅在林彪之下,實際上也在葉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葉群的指使下實施的。這種情況在確定吳法憲的刑事責任時,請法庭適當加以考慮。


(三)在第三點中,二位律師指出,吳法憲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認罪、服法”。對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進行了揭發。經查證,他的揭發基本屬實。由此可見,被告吳法憲認罪悔罪的態度是比較好的,請特別法庭在量刑時能夠考慮這一好的表現。希望法庭根據我國刑法第一條所指出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在量刑時考慮上述情況,對被告人吳法憲依法從輕判處。

法庭認定辯護人言之成理。江華庭長在宣判結束後的一次講話中,提到辯護律師的作用。曾特別指出:“1969年,吳法憲把空軍的一切指揮、調動權交給林立果,也不能說是準備政變。那時,林彪才被確定為接班人嘛。”因此,法庭在判決書中沒有采用這類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寫法。

江騰蛟


一、江騰蛟對指控他的罪行供認不諱

1980年11月25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開庭,由審判長伍修權主持,對江騰蛟犯罪事實進行第一次法庭審問調查。

麵對審判員的審問,江騰蛟供認,他在1971年3月31日晚上在上海原少年科技站參加了林立果召集的秘密會議,為實施反革命武裝政變計劃《“571工程”紀要》,建立“指揮班子”。參加會的還有王維國(7341部隊政委)、陳勵耘(7350部隊政委)、周建平(南京軍區空軍副司令員)。會議從晚上10點開到第二天淩晨3點多鍾。林立果在總結時明確規定:“南京以周建平為頭,上海以王維國為頭,杭州以陳勵耘為頭,你們有什麽事可以找你們的老政委(江騰蛟)聯係。”

法庭在審問調查中宣讀了同案犯陳勵耘1980年7月14日的供詞;宣讀了同案犯、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原秘書程洪珍1971年4月初在日記本上記載的上海秘密會議的情況。

法庭還傳同案犯周建平出庭作證。

法庭用幻燈放映出了《“571工程”紀要》的第17頁“實施要點”裏,記載著“指揮班子江、王、陳”(這三姓即:江騰蛟、王維國、陳勵耘)。

法庭出示的書證、幻燈、人證和江騰蛟口供是一致的。

12月26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對江騰蛟繼續審問調查。審判長伍修權主持,審判員高斌、任成宏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對江騰蛟在1971年9月8日至11日晚,四次參加林立果、周宇馳召集的具體策劃部署殺害毛澤東主席,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會議進行調查。

江騰蛟供認,9月8日晚林立果給他看了林彪的反革命武裝政變手令,他當即表示“堅決幹”,並擔任了在上海地區殺害毛澤東主席的第一線指揮。並與林立果、周宇馳共同密謀:用火焰噴射器、四○火箭筒打毛主席乘坐的專列;用炸藥炸蘇州附近的碩放鐵路橋;派飛機炸火車;炸上海虹橋機場附近的油庫,趁混亂之機殺害毛主席;或由王維國乘毛主席接見時動手。

法庭上的旁聽代表聽到了供詞,再次為反革命分子的殘忍預謀感到無比的憤怒和震撼,使人感到刀光劍影,令人毛骨悚然。

江騰蛟還供認:他多次參與策劃謀殺毛澤東主席的行動,並規定了代號和聯絡暗語。

法庭宣讀了同案犯李偉信、王飛、關光烈(0190部隊原政委)的證詞。同案犯胡蘋(空軍司令部原副參謀長)、魯氓(空軍司令部原作戰部長)出庭作證。

魯氓在證詞中說,9月11日晚約8時,江騰蛟和他到了北京西郊機場。林立果見到他們就說:現在情況很緊張,“副統帥”有命令要主動進攻,先把“B-52”(指毛主席)搞掉。林立果指著江騰蛟說,你這個“殲七”在上海打頭陣,爭取在上海搞掉,不成,就看“魯部長”在碩放的第二次攻擊,再不成讓陳勵耘派飛機炸火車。

審判長伍修權最後說,通過上述調查,大量事實證明,林立果、周宇馳、江騰蛟密謀殺害毛澤東主席的目的是明確的,手段是殘忍的,證據是確鑿的。

11月27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開庭,對江騰蛟第三次審問調查。今天副庭長黃玉昆老將軍主持庭審活動,審判員高斌、任成宏對江騰蛟參加周宇馳策劃南逃廣州,另立中央的陰謀活動進行法庭調查。特別檢察廳副廳長史進前到庭。

江騰蛟供認:1971年9月12日晚上,他參加了周宇馳在空軍學院一座小樓上布置南逃的秘密會議。在場的人有:周宇馳、於新野、王飛、他和李偉信。周宇馳說,明早8時,林彪將從北戴河乘飛機到廣州沙堤機場;7時,周宇馳先帶一部分人和他們的家屬從北京西郊機場起飛前往廣州。周宇馳要王飛和他在早晨6時到北京西郊機場,由王飛給黃永勝打電話,就說林彪找他到機場來,待黃永勝來後,再要他打電話給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就說林彪要到某地開個會,要他們來機場。周宇馳指定機上的警衛由江騰蛟負責。打算到廣州以後,由林彪出麵召開師以上幹部會,把問題揭開,並利用廣州的廣播電台,發表廣播成立臨時中央,林彪的聲音群眾都熟悉。還可以爭取外援,林彪在蘇聯是有威望的。

法庭宣讀了在押犯王飛的證詞、《“571工程”紀要》中第四頁的有關內容。

在押犯劉世英(空軍司令部原辦公室副主任)出庭作證,除證明江騰蛟的上述犯罪事實外,還講到,在策劃南逃會議上擬定的第一批名單是他執筆的,於新野進行了增刪。法庭投影出示了名單,原件是1971年9月13日從周宇馳、於新野、李偉信乘坐的外逃直升機上繳獲的。劉世英用手指著投影上的名單說,上麵寫的“江”和“江家”等,是於新野加上去的。劉世英說,“江”是指江騰蛟,“江家”是指江騰蛟的家屬。在這份名單中除了江騰蛟外,還列入29人,其中有:王飛、魯氓、賀德泉、劉世英、於新野、朱鐵錚等。從影印件可以看出,名單中被於新野圈掉的有四人。


在押犯胡蘋(空軍司令部原副總參謀長)在作證時交代了為南逃廣州安排八架飛機的情況。他說,這八架飛機是三叉戟256號和254號兩架,伊爾18型703號和902號兩架,安12型231號一架,安二四型024號一架,雲雀直升機兩架。

特別法庭副庭長黃玉昆指出,上述證據和被告江騰蛟的供述,證實了1971年9月11日晚,王維國打電話向林立果、周宇馳密報,毛澤東主席已離開上海回北京。林彪、葉群獲悉殺害毛主席的計劃破產,陰謀帶領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和邱會作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策劃“如果要動武,就聯合蘇聯,實行南北夾擊”。這個問題事實清楚,證據可靠,法庭已經調查完畢。

12月1日下午3時,江騰蛟第四次被押到法庭。審判長伍修權主持庭審活動,對江騰蛟接受江青勾結葉群,通過吳法憲指使他搜查迫害上海文藝界著名人士鄭君裏、顧而已、陳鯉庭、趙丹和童芷苓等五家的犯罪事實進行庭審調查。

江騰蛟在庭審江青時,曾被傳喚出庭作證,他除了指證江青外,同時也承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這裏根據新華社記者李耐因的江青受審“旁聽側記”記述一下江騰蛟從北京回到上海的犯罪活動。

江騰蛟在北京和葉群還給鄭君裏等五人編了代號,哪個叫“老大”,哪個叫“老五”,一共編了七個人的代號,規定:抄家時用代號,抄來的材料也用代號標記,以免泄露“機密”。

江騰蛟回上海後立即行動,把張彪找到辦公室,對他說,吳司令問空軍有多少可靠的好同誌,我說你老張算一個。現在有個重大的政治任務,你先去把幾個人的住址幫我查清楚,晚上到我家來一趟。江騰蛟向張彪說了那五個人的名字,另外還有周信芳和於伶一共七人。

張彪是空軍某部政治部文化處處長,是個瘸腿,他卻奔走於上海的裏弄,把這些人家的住址查清。晚上江騰蛟向他交了底。因為周信芳的家已被“紅衛兵”抄過多次,家門現在還被“紅衛兵”把守,於伶久病在家,就住在空軍招待所對麵,太顯眼,怕抄他家暴露“馬腳”。江騰蛟專門打電話請示北京,沒有抄這兩家。

江騰蛟和張彪議定,選派上海空軍警衛排的戰士化裝成“紅衛兵”,又選了些空軍幹部子弟組成了抄家隊伍,又籌備了卡車、紅衛兵袖標、大口罩和便衣等,領頭人還帶了手槍。第二天張彪帶領劉世英、襲著顯、蔣國璋、陶崇義、楊啟良等,挨家去看了地形、門牌、進出口等。他們中間有人問:抄什麽材料,似乎交待得不很清楚。江騰蛟回答:“這個不用問,問也不會講。反正不是我江騰蛟要找的,上麵交代的,你們就不用問了。”江騰蛟還規定了五條軍紀:“隻抄出信、筆記本、照片等文化材料,其他一概不抄……”

10月8日12時一過,五路抄家隊就出發了。天亮前,一麻袋、一麻袋的材料都運到了巨鹿路空軍招待所……

法庭宣讀了吳法憲1980年7月1日的供詞,張彪的證詞,原空軍司令部辦公室科長衛球的證詞,原林彪辦公室秘書趙根生的證詞,並傳同案犯劉世英出庭作證。

麵對大量證據和審判長的審問,江騰蛟對他所犯的這方麵罪行供認不諱。

審判長宣布,法庭對起訴書指控江騰蛟的犯罪事實已經調查完畢,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二、辯護人依法據理為被告辯護

公訴人圖們首先發言,他說:

庭長、審判長、審判員:

近日來,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江騰蛟謀害毛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的罪行進行了調查。審問了被告、出示了證據、書證13件,宣讀了證詞23件,有七名同案犯到庭作證九次,證實了江騰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策動武裝政變的反革命活動中犯有嚴重罪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他講了四點意見:

第一,講到江騰蛟在陰謀殺害毛主席、發動武裝政變、分裂國家的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江騰蛟的反革命目的是明確的,態度是積極的,地位是重要的:他是武裝政變指揮班子成員;他負責上海、南京、蘇州三點聯係,配合協同作戰;是上海地區的第一線指揮,表示“堅決幹”;在策劃南逃廣州時,由他負責安全,他是罪惡活動中的組織領導者、是主犯。

第二,圖們著重揭露江騰蛟和林彪、葉群、林立果之間的關係。指出他是賣身投靠者,江騰蛟投機鑽營,林彪也積極拉攏江騰蛟。江騰蛟從1965年到1968年,先後寫過20多封對林彪一家的效忠信。

第三,係統地講述了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武裝政變,殺害毛澤東主席的駭人聽聞的殘忍手段。

第四,林彪反革命集團的罪惡活動嚴重地危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和統一,給我們國家的建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江騰蛟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犯有參加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直接策劃謀害毛主席、發動武裝政變、陰謀推翻我國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製度的罪行,陰謀敗露後,又犯有密謀策劃跟隨林彪南逃廣州,另立中央、分裂國家的罪行。江騰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必須依法懲處。

被告人江騰蛟在公訴人發言後說:“我老老實實認罪、服法。”

江騰蛟的委托律師王舜華、周奎正聯合發言,為江騰蛟作了三點辯護意見:

他們在第一點中說,從法庭調查的犯罪事實可以證明江騰蛟積極參與謀害毛主席和策劃南逃廣州的陰謀活動。指出他的這一嚴重罪行是在林彪指揮下,在林立果直接指使下進行的,他與首犯林彪、主犯林立果是有區別的,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在第二點中說,江騰蛟組織派人查抄五位文藝界人士的家,是江青勾結葉群策劃的,江騰蛟是執行者。他把查抄到的材料送到以後,如何處理,他不知道。對於這一點也希望法庭予以考慮。

第三,辯護人認為江騰蛟交待罪行較早,在林彪1971年9月13日淩晨叛逃的第二天,即9月14日,當領導上找他談話時,他就主動交待了不少罪行,寫了《謀害毛主席陰謀事件的經過》等,並揭發了其他同夥。

辯護人最後指出,江騰蛟有悔罪表現,他對《起訴書》的指控有兩句話:“一是罪有應得,應當受到人民的審判和懲罰;一是起訴書是實事求是的”,他還說:“在事實麵前我低頭認罪,認罪服法”。

公訴人沈家良發言,他就江騰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團犯罪活動中的地位、身份和主要罪行又作了說明。指出,大量事實證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團犯罪活動中,江騰蛟是主要成員,他是起了主要作用的。他對辯護人提出的江騰蛟的認罪態度問題,表示“沒有異議”。

審判長伍修權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被告人有最後陳述權,本法庭是維護被告人的這一權利的。被告人江騰蛟,你有什麽最後陳述的?

江騰蛟說:“我沒有什麽辯護的,我的罪行累累,鐵證如山,我隻有老老實實的低頭認罪、服法,願意接受任何我應該得到的懲罰。”

審判長伍修權宣布:“被告人江騰蛟,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評議後宣布判決。”

黃永勝


一、黃永勝向葉群告密,促使林彪殺害毛主席

1980年11月25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第二次開庭,在審理江騰蛟之後,黃永勝被押上法庭,對他的犯罪事實進行第一次審理。

黃永勝是1955年授銜的上將,曆史上曾屢建功勳,多年的軍旅生涯,養成他軍人的嚴整風紀習慣,不論在什麽場合都扣著風紀扣,坐站都保持筆直的身姿,成為囚犯仍然保持著首長審視部下的模樣,預審人員在他的眼裏是目空一切的。

於福存、王永昌二位作者在《人民的審判》一書中有下列一段描述,可見一斑:

預審員在審訊室問他:

“姓名?”

“黃永勝。”

“什麽想法?”

“這裏是監獄!”他那冰冷的目光開始灼人。

他把手在空中一揮,一副當年決策幾百萬軍隊命運的神態複現。他那已使用了70年的嗓門,洪亮震耳:“共產黨的監獄是關反革命的,不是關浴血奮戰的軍隊高級幹部的。你們回去給黨中央……”

“住口!中央希望你冷靜反思自己的過去,老老實實交待自己的問題,爭取寬大處理。”

“哼。”黃永勝的麵頰抖顫了一下。轉臉換出一副不耐煩的表情:“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你們愛怎麽辦就怎麽辦吧。”

審訊室裏彌漫著緊張的空氣,預審並不順利。

自從1980年初,辦案人員同黃永勝接觸以來,他幾乎沒有交待出什麽問題。麵對“文化大革命”中的一切,他試圖把它劃歸為路線問題。如果僅限於“路線”問題上的錯誤,他堅信既然有“三十年河東”,就有“三十年河西”。對一些具體問題他上推下卸。林彪外逃後不久,他就告訴同夥,把責任推給林彪,反正是死無對證。

也許莊嚴的法庭、威嚴的法官這本身就具有極大的威懾力,黃永勝這次被法警押上法庭之後,與過去在預審中的表現完全不同——從將軍到了囚徒,那股子怒氣熬空了,麵對法官的審問,隻得如實地回答問題。

黃永勝供認,1971年9月6日黃昏,在人民大會堂北京廳聽到李作鵬向他密告了毛主席在南方,針對林彪一夥的談話之後,迫不及待地給在北戴河的葉群打電話密報。

法庭宣讀並用幻燈投影出示了林彪辦公室電話記錄和軍委電話總機記錄。這兩份原始電話記錄證明:9月6日晚上黃永勝在27分鍾之內,先後給葉群掛過三次電話,頭兩次因葉群不在,黃永勝對林彪辦公室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說:“有重要的事情要報。”第三次電話接通,和葉群通話時間長達58分鍾。

審判員問:“你把毛主席的談話內容告訴葉群,造成了什麽後果?”

黃永勝承認:“促使林彪下決心殺害毛主席。”

二、鐵證證明黃永勝是林彪的同夥

11月28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對黃永勝第二次開庭審理。伍修權主持,江華、黃玉昆和黃火青、喻屏、史進前出席。

審判員審問黃永勝和林彪反革命集團相互勾結犯罪的關係問題。

黃永勝承認,他“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成員”,但卻說:“我同林彪沒有什麽特殊關係。我們是組織關係、上下級關係、工作關係。”

法庭播放了1970年秋天葉群和黃永勝電話密談的錄音(節選),可悲的是這份錄音是林立果偷聽葉群和黃永勝之間的調情秘密偷錄下來的。

通話部分內容如下:

葉:我跟你說,你這個生命連在一起的,不管是政治生命和個人生命。

黃:我懂得,我完全這樣了解,完全請你放心,我一切都是很順利的。

葉:因為我考慮到你今後,也說不定將來,你能在中國革命世界革命的領域上,你會起很大的作用。

黃:在這方麵我要向你學習。

葉:我願意永遠作你的助手,你的秘書,而且我決不強加於你。我一定在你的領導下,以你的意誌為意誌。……你看,那個孩子培養他也應該因材使用嘛,都那麽大個子。這國家這麽大,都可以把一個關口,是不是?

黃:是,你這個想法完全正確。

葉:因為我對情況了解不夠,我都想到有機會跟你談談,每個孩子往那方麵培養。另外,連我加到一塊兒,至少有五個吧,這五六虎大將,將來都可以,國家這麽大,他們互相不會矛盾,一個人把一個關口,也是你的助手嘛,你說是不是?

黃:對,對。

葉:一會你的上級會找你們來談。你把一○一(林彪代號)的,你給我說一兩句好話,幹部裏大多數都好,但是他真正喜歡的隻有你。聽明白了吧,一○一對你是好的。你永遠是元帥,我永遠是元帥帳下的一個兵、一個傳令兵。

葉群和黃永勝二人的談話供出了黃永勝和林彪、葉群非同一般的密切關係。這份黃永勝自己的鐵證,是他沒有想到的,更是無法抵賴的。

法庭上所出示、宣讀的許多證據都證明,黃永勝是林彪的同夥。法庭宣讀了王飛的供詞:1967年9月8日林彪下達反革命政變手令的當天,林立果從北戴河帶來葉群給黃永勝的密封親啟件交王飛送達。9月10日,林立果、周宇馳又把林彪寫給黃永勝的一封親筆信交給王飛在“必要時”送給黃永勝。

法庭用幻燈投影出示了這封密信的原文:“永勝同誌:很惦念你,望任何時候都要樂觀,保護身體,有事時可與王飛同誌麵洽。”信中的“有事時”,是他們搞反革命政變的隱語。

法庭還宣讀了軍委電話總機話務員馬建英等六人的證言。證明:在1971年9月6日黃永勝向林彪、葉群密報毛澤東主席南巡談話內容後的7天中,黃永勝向在北戴河的葉群通電話16次。僅9月10日這一天就通話5次,其中一次長達135分鍾。

審判員問黃永勝,你和葉群一次通話135分鍾都講了什麽?

黃永勝編造說,那是在和葉群逐字逐句磋商、琢磨林彪8月16日講話錄音稿的最後定稿。法庭當即出示證據,證明林彪的這個講話稿,早在9月5日就已完稿,並交由周總理批示送政治局傳閱。黃永勝無言以對。

法庭接著調查1971年9月13日林彪叛逃後,黃永勝銷毀他與林彪、葉群等來往信件、材料、筆記本和照片等罪證的犯罪事實。法庭上宣讀了黃永勝的原服務員楊紅鐸、警衛員秦立軍的證言。黃永勝的原秘書吳玉琪也提供了證言。他們從1971年9月15日到24日,都看到黃永勝燒材料的紙灰和燒裂了的灰盆。

黃永勝在證據麵前,隻好承認事實。

三、黃永勝誣陷葉劍英,在證據麵前他無法抵賴

12月3日下午3時,第二審判庭第三次審問黃永勝,調查他誣陷中央軍委副主席葉劍英和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聶榮臻、彭德懷、羅瑞卿等同誌的罪行。審判長伍修權主持庭審活動。

黃永勝明明知道葉劍英同誌在第二次革命戰爭時期一直在紅軍中工作,明明知道敵人報紙刊登的有關葉劍英被俘的消息純屬敵人造謠,但他卻非法批準廣州市公安局軍管會負責人《關於揪叛徒調查工作的請示》,調查葉劍英所謂被俘問題。黃永勝還將逼供搞的材料交給葉群,誣陷葉劍英副主席“密謀發動反革命政變,篡奪黨和國家領導權”。

黃永勝在聶榮臻同誌領導下工作幾十年,明明知道聶帥對革命的貢獻,卻顛倒黑白,誹謗“聶榮臻一輩子也沒有幹什麽好事”,“反革命的功倒是有”;黃永勝審批“同意”專案組報告:“撤銷彭德懷黨內外一切職務,永遠開除黨籍,判無期徒刑,終身剝奪公民權利”;黃永勝還“同意”為了對羅瑞卿同誌“不間斷地進行鬥爭”,推遲對他的手術治療時間,進一步迫害羅瑞卿同誌;黃永勝還秉承林彪的旨意在總參謀部迫害幹部,誣陷“總參出了不少壞人,有黃克誠、羅瑞卿、張愛萍、王尚榮”等,誣陷“總政是幾代招降納叛的地方”。

黃永勝承認看過廣州市公安局軍管會負責人的報告和所謂葉劍英1934年在江西筠門嶺戰鬥中被俘問題的調查方案,承認他作了批示。

法庭出示了黃永勝親筆批件和軍管會負責人給黃永勝和同夥、原廣州軍區政委劉興元的密信,並宣讀了劉興元在1968年4月10日,密報給黃永勝誣陷葉劍英被俘問題材料的信件。

法庭根據起訴書,還向黃永勝審問調查1968年6月,他在廣州製造的陷害廣州部隊副司令員文年生的冤案,追查“黑線”,將逼供取得的材料交給葉群,誣陷葉劍英和楊成武、蕭華、傅崇碧等開“黑會”,“密謀反革命政變”,“篡奪黨和國家領導權”。

黃永勝狡辯說,他既未查過“黑線”、“後台”,也沒有看過用逼供取得的材料。

法庭出示了黃永勝和江燮元(原廣州軍區副司令)在1968年4月6日的談話記錄,還宣讀了一份誣陷葉劍英政變的簡報以及批給葉群的文件和林彪辦公室秘書李春生、保密員李根清的證言。

麵對確鑿的證據,黃永勝無法抵賴,隻得承認。

12月5日下午3時,庭審調查黃永勝誣陷迫害彭德懷、聶榮臻、羅瑞卿以及他誣陷總參謀部“出了不少壞人”,總政治部“是幾代招降納叛的地方”等犯罪事實。

法庭宣讀並出示了彭德懷專案組的報告和黃永勝的批語,彭德懷專案組記錄的黃永勝讓秘書打電話的記錄稿,黃永勝同劉興元、丁盛的談話記錄,黃永勝原秘書王植軍的證言;出示了黃永勝誣陷聶榮臻的一次講話記錄稿;羅瑞卿專案組的報告和黃永勝的批語;黃永勝和吳法憲聯名給葉群的信;黃永勝在總參黨委擴大會上的講話記錄稿,總政軍管小組的匯報記錄,以及同案犯吳法憲的兩個供詞材料,完全證實了黃永勝上述犯罪事實。

在事實麵前,黃永勝還說“我記不清楚了”,“可能是我講的”。一會兒又說,“我是跟著林彪講的”,“給葉群的信是吳法憲起草的”等等。

對於黃永勝在法庭上的極不老實、極不嚴肅的惡劣態度,史進前和伍修權都對他進行了嚴肅的駁斥。正告被告黃永勝,在法庭上要采取老老實實的態度,不要進行沒有根據的辯解。

四、證人左洪濤血淚控訴黃永勝製造“廣東冤案”的罪行

12月8日下午3時,黃永勝被押到第二審判庭,法庭調查他製造的兩起冤案。

左洪濤是1926年參加革命,1927年入黨的老同誌,時任廣東省政協秘書長、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是黃永勝製造的“廣東地下黨”冤案被害人。今天,他現從廣州趕來出庭作證。《南方日報》記者鄒平濤對此有過詳細報道。

這宗冤案名曰“審理廣東地下黨問題”。為了大亂廣東,篡黨奪權,黃永勝夥同劉興元等人密謀“要從地下黨開刀”。1967年5月,黃永勝提出“要調查廣東地下黨的問題”。劉興元說:“廣東黨的問題很多,究竟是國民黨還是共產黨,弄不清楚。”同年10月12日,黃永勝親自批示要追查華南地下黨問題。在江青支持下成立了專案組,規定專案組的材料隻報江青、黃永勝、劉興元等人。1968年3月3日,黃永勝決定由他親自掛帥,夥同劉興元等組成領導小組,設立31號專門辦公室……他們誣陷廣東地下黨“招降納叛”,是“特務組織”、“叛徒支部”、“國民黨支部”、“美蔣別動隊”,把地下黨領導的人民武裝誣陷為“土匪部隊”,“要成窩去抓、從根上去抓”。他們製造偽證,亂捕無辜,使在抗日戰爭、解放戰爭中長期堅持在國民黨統治區的我省地下黨各級領導同誌和幹部7000多人遭受迫害。其中有省、軍級以上幹部12人,地、師級,縣、團級數以百計。

左洪濤同誌控告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那樣使勁地“從地下黨開刀”,原因很清楚,因為廣東地下黨當時屬於中共中央南方局領導。他們陰謀把矛頭指向周恩來、葉劍英等曾在南方局擔任領導工作的同誌。

左洪濤說,在粉碎“四人幫”以後,廣東省委專門調查證明“廣東地下黨問題”純屬冤案,1979年4月27日做出了徹底平反的決定。

原來,1937年秋天,我上海黨組織遵照周恩來同誌的指示,通過郭沫若同誌的關係,派進國民黨張發奎部隊工作的戰地服務隊的我地下黨組織——中共特別支部,直屬中央長江局、南方局領導。1938年5月,“特支”在長江局開會,周恩來指示、動員大家長期堅持在國民黨部隊工作。這個對動員軍民堅持抗戰、團結、進步,反對投降、分裂、倒退起了重要作用的“特支”,卻被黃永勝誣陷為“叛徒支部”、“國民黨支部”。了解實情的鄧穎超、郭沫若同誌於1967年均曾分別寫了材料證明“特支”是我黨派去的,是周恩來同誌領導的。可是黃永勝一夥仍置若罔聞,對“特支”的一些負責人,如劉田夫、孫慎、楊應彬、張敬仁、何家愧、石淩鶴以及其他所屬成員進行殘酷迫害。同時,還對由我黨南方局直接介紹與“特支”建立組織關係的人,如原抗敵演劇隊、新中國劇社的同誌和長期堅持在國統區從事民主運動進步文化事業活動的張兆漢、侯甸、周鋼鳴、司馬文森、畢嘉、何明、黃新波、胡希明等同誌進行迫害。

左洪濤說,1942年5月,由於江西省委被敵人破壞,不久粵北省委和南委也遭到破壞。當時,黨中央、周恩來同誌為了保存力量,以利再戰,曾作了緊急通知,暫時停止活動。黃永勝對這件事大做文章,1968年9月11日寫的《關於審理廣東地下黨的綜合報告》中,竟將周恩來同誌在粵北事件後對有關地下黨同誌提出的要“勤職、勤學、勤交朋友”三項任務,誣蔑為“反動口號”,對貫徹執行這幾項任務的地下黨同誌進行殘酷鬥爭,無情打擊,有的被殘害致死。

左洪濤還說,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南路地區黨組織遭到破壞。1938年成立特委,重新建立和恢複黨的組織,開始活動,開展武裝鬥爭。解放戰爭開始,成立粵桂邊區黨委,武裝部隊發展到二萬多人。但黃永勝他們卻誣陷“南路黨長期存在一個叛徒集團”,說什麽“縣以上幹部百分之七八十是叛徒、特務,是破壞南路人民革命鬥爭的元凶,是複辟資本主義的禍根”。僅因這個問題,就有1800多幹部受到誣陷迫害,被株連者有3700多人。

左洪濤血淚控訴黃永勝雙手沾滿了革命人民的鮮血,他舉例說,全國三屆人大常委、原廣東省副省長林鏘雲,是1926年入黨的老革命,被刑訊逼供,慘死時76歲,他的妻子張仕娥也被鬥死;省工會主席、省政協副主席馮燊,長征時期的老紅軍,當年江西特委書記,粵中縱隊政委,被誣陷粵北省委遭受破壞“主動與敵掛鉤,企圖率隊投降”,長期被關押、迫害致死;當年華南黨領導人方方被迫害致死;地下黨廣東省委宣傳部長、粵北省委統戰部長饒彰風,被迫害死於獄中。


左洪濤說不下去了,他哽咽著說,竟連我黨早期著名的農民革命運動領袖彭湃烈士的母親、兒子以及烈士的侄兒、堂弟、堂侄也慘遭迫害,折磨致死。

左洪濤說到這裏悲憤至極。他說,我算是幸存者。關於“特支”的問題,黃永勝首先把我抓起來,妄圖從我身上打開缺口。他們明明知道抗日戰爭初期,經過以周恩來同誌為首、葉劍英同誌為主要成員的黨中央代表團的堅決鬥爭,迫使蔣介石無條件把我和其他一些政治犯一起集體釋放出來,但他們在審訊我時,卻肆意汙蔑是“黑司令部”把我們“從狗洞裏牽出來的”,妄圖屈打成招。他們還設置陷阱,妄圖引誘和強迫我承認以我為首集體自首叛變,參加軍統,破壞南委、粵北省委。他們對我日夜輪番刑訊。甚至搞假槍斃等,逼我“低頭認罪”。可他們沒有撈到半根稻草。

左洪濤最後說,黃永勝夥同劉興元等人陰謀策劃的“審查廣東地下黨問題”,冤獄遍全國,災難鋪南嶺,罪惡累累,罄竹難書,證據確鑿,應依法懲辦!

副庭長黃玉昆問黃永勝:“左洪濤是1926年參加革命、1927年入黨的老同誌,他的證言和血淚控訴,你聽清了沒有?”

黃永勝回答:“聽清楚了。”

黃永勝在鐵證麵前臉色變得陰沉,隻得當場供認。他說,“審查”廣東地下黨是他批準的,他對這一冤案“要負主要責任”。他說:“我是拿竹杆子打人,竹杆子很長,傷害很多人,造成了惡劣的後果,使許多為黨英勇奮鬥的人遭到誣陷、打擊、迫害致死。”

法庭繼續審理調查黃永勝迫害文年生案。

1967年5月至1970年11月,黃永勝夥同劉興元在廣州部隊製造“反革命集團”冤案,誣陷副司令員文年生等“奪權搞政變”,株連700多名幹部,文年生被迫害致死。

審判員問他,所謂文年生等人的“反革命集團”案件是不是一起冤案?

黃永勝說:“對他們這個案件毫無所聞。”

審判員又問,對文年生等人立案審查,是不是你批準的?

黃永勝說:“記不起來了。”

法庭當即宣讀了有關書證,並讓黃永勝辨認他的批語。

黃永勝狡辯說:“是我親筆寫的。時間這麽久了,不是每一件事都能想得起來。”

審判員批駁說:“從發給你《起訴書》到現在已經很長時間了,你有足夠的時間回憶。”

黃永勝急著說:“如有文字材料,以文件為準”。

法庭傳證人、廣州部隊政治部組織部長張東辰(文年生等人“反革命集團”案專案組工作人員)出庭作證。他證實黃永勝曾兩次在北京京西賓館當麵就審查這個案件向他作了指示。

黃永勝隻好承認。

特別法庭副庭長黃玉昆最後說,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黃永勝就起訴書指控的四個主要方麵的犯罪事實,四次開庭調查,現在結束,以後將另外開庭進行法庭辯論。

五、黃永勝不要律師,他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1980年12月18日下午,第二審判庭在對吳法憲犯罪事實審理以後,黃永勝被押到被告席,法庭對他的犯罪事實進行法庭辯論。

檢察員張中如首先發言。他說,第二審判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黃永勝的罪行進行調查,審問了被告人,出示了物證、書證72件,一名證人和一名受害人出庭作證。事實證明《起訴書》指控黃永勝的罪行是屬實的,證據是確鑿的。以林彪為首、黃永勝等為主犯的一夥,是一個以推翻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為目的的反革命集團。黃永勝積極參與林彪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篡黨奪權的陰謀活動,犯下了嚴重的反革命罪行。

張中如列舉黃永勝的犯罪事實,指出“黃永勝在林彪反革命集團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策劃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鎮壓、迫害廣大幹部群眾以及向林彪密報情報,促使林彪下決心發動反革命武裝政變,謀害毛澤東主席的罪惡活動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和組織領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告黃永勝犯有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提請特別法庭依法懲處。

黃永勝不請律師,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他拿著事先準備好的28頁發言稿,他說:“現在我承認是林彪反革命集團成員,我犯有嚴重錯誤,在若幹問題上犯有罪行。我自己是這麽一個看法。”他說,林彪的一係列反革命活動,特別是1971年9月間策劃謀殺毛澤東主席的陰謀活動,他“既未參與”,“也未共謀”,而且“毫無所聞”。因此,他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一般成員,不是主犯”。他說,不能因為他曾經是總參謀長、軍委辦事組組長、中央專案第二辦公室主任,就認定他是主犯。接下來,他對誣陷彭德懷、葉劍英,搞亂總參,誣陷聶榮臻等四個問題,作了陳述。


黃永勝為自己辯護了近三個小時。總之,他隻承認犯有嚴重錯誤,在若幹“個別問題”上犯有罪行,並沒有犯反革命罪行。

審判長宣布休庭。

12月19日下午3時,黃永勝又被押到法庭被告席,對他的犯罪事實繼續進行辯論。檢察員朱宗正就黃永勝隻承認自己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一般成員而不是主犯的狡辯進行批駁。

朱宗正指出,黃永勝的辯解是荒謬的,他同林彪、葉群之間的反革命勾結及他們共同犯罪的事實,都說明他是這個反革命集團的主犯,而不是一般成員。1970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團在廬山會議上陰謀用“和平演變”的辦法篡黨篡國失敗後,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密謀,訂立攻守同盟,竭力掩蓋他們一夥陰謀篡權的真相。當時,黃永勝規定:“各人的檢討,不得涉及林彪。”由此可見,黃永勝在這個反革命集團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1970年秋,黃永勝與葉群秘密通話中,葉群坦率地告訴黃永勝:林彪“真正喜歡的隻有你”。葉群、黃永勝在通話中策劃他們未來的反動生涯。葉群稱黃永勝將“在中國革命和世界革命的領域上起很大作用”。在林彪一夥加緊策劃反革命武裝政變的關鍵時刻,林彪唯獨給黃永勝寫了一封密信。綜上所述,黃永勝把自己在林彪策劃反革命武裝政變的罪惡活動中所應負的罪責推得一幹二淨,甚至說“毫無所聞”,並未與之“共謀”,是違反事實的。

朱宗正指出,黃永勝說什麽認定他為主犯是因為他當時擔任軍委辦事組組長、總參謀長等職務。這完全是詭辯。黃永勝正是利用他的合法權力和地位起著反革命集團主犯的作用。

針對黃永勝辯解自己沒有犯反革命罪行的問題,朱宗正列舉法庭調查證實的事實,說明黃永勝不僅有大量的反革命罪行,而且這一切都是故意的犯罪行為。

20日下午3時,法庭繼續辯論,檢察員張中如就黃永勝的認罪態度問題發言。他指出,黃永勝自法庭調查以來認罪態度是不好的,對一些重要的問題,在確鑿的證據麵前仍然狡辯抵賴。他提請法庭在對黃永勝量刑時予以考慮。

這時,審判長伍修權說:“在昨天法庭辯論過程中,黃永勝為自己的辯護結尾的時候,曾經說過還有補充辯護的,因此,我們現在允許你繼續補充辯護。同時,也提醒你,我們已經聽了你接近三個小時的辯護,所以過去講的,請你就不要重複了。對其他的問題,你要辯護的可以辯護,可以進行補充辯護。你現在可以講。”

黃永勝把站著的身體調整一下,擺好架子,說:“我先說明一下,我考慮了,我放棄這個叫做陳述也好、辯護也好,我放棄這個權利。”

伍修權說:“那麽,法庭認為你沒有新的辯護,所以同意你不繼續辯護。”

伍修權宣布:“現在法庭辯論結束。根據法庭進行程序,被告人還有最後的陳述權利,你現在還有什麽最後陳述的?”

黃永勝思考片刻,說:“我沒有什麽樣更多最後陳述的。我從1971年9月24日被捕以來,十年中間我想了兩句話,想在這裏說一說,兩句。”

伍修權回答他:“那你就說吧。”

黃永勝慢慢地念道:“唯有赭衣供瘐肉,不曾涓埃答人民。”


出自《中國大審判》

http://vip.book.sina.com.cn/book/index_39909.html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