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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主席“一號令”(十一)

(2011-08-22 01:25:27) 下一個

關於林副主席“一號令”的問題 (十一)


收兵回營


林彪關於加強戰備的緊急指示在全軍得到堅決貫徹執行。指示下達後﹐全軍緊急疏散的野戰部隊即達95個師近100萬人﹐飛機4000多架﹐艦艇600多艘以及大量的坦克﹑重型火炮和各種車輛等。由於事出突然﹐缺乏準備﹐“三北”地區已臨近初冬﹐多數部隊都是野營﹐其艱辛之狀可以想見。

中蘇兩國的邊界談判﹐由於雙方的認識和立場差距太大﹐蘇方甚至否認中蘇邊界存在著爭議地區﹐因而從一開始便陷於僵局。這場談判談談停停﹐延續了將近9年﹐雙方代表團長先後換了幾任﹐終未能達成協議。到1978年7月之後﹐幹脆無限期休會。不過﹐談判開始後﹐兩國之間的緊張關係還是有所緩和﹐邊界地區未再發生較大的武裝衝突。林彪在發出緊急戰備指示之後﹐本應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適時進行必要的修正調整。但在這方麵﹐來自統帥部的批示卻大大落後於形勢的變化。“三北”地區疏散部隊經受了整個嚴冬的嚴峻考驗。轉入新的一年﹐南方部隊又在陰雨連綿中苦捱時光。各種重型裝備長期野外放置﹐維護保養的問題更多。直到1970年4月24日﹐才以中央軍委名義發出《關於部隊疏散的指示》﹐允許疏散的部隊和重型裝備逐步返回營區。這次緊急戰備規模之大﹐等級之高﹐持續時間之長﹐為朝鮮戰爭停戰以來所僅見。此後﹐全軍的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逐漸轉入正常。很少有人再提“一號號令”。


“號令”餘波


“九一三”事件之後﹐在接連不斷的“批林”和“清查”運動中﹐, “一號號令”一直是揭﹑批﹑查的一個重大問題。這中間﹐一些人把“文化大革命”中許多不得人心和受到批判的問題﹐都同這個號令掛上鉤﹔甚至對一些明知是毛澤東和中央文革小組決定的問題﹐也都加到“一號號令”和林彪頭上﹐而且認定是林彪的陰謀活動。如1969年10月北京一大批老幹部和受審查的原中央領導人被疏散離京問題﹐就是這樣。有人認為這是林彪搗鬼所致﹐其目的是為了“掃除其篡黨奪權的障礙”。

本文前麵已經提到﹐最早提出這個問題的是毛澤東。正是根據毛澤東的講話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於10月中旬專門開會對中央領導人的疏散問題作了具體研究部署。為落實毛澤東指示和政治局會議決議﹐10月17日晚﹐周恩來借許多領導人在新落成的首都體育館觀看體育表演之機﹐在表演結束後﹐同政治局的幾名成員一起﹐於休息室分批會見了一些老的中央領導人﹐其中有董必武﹑朱德﹑陳雲﹑李富春﹑陳毅﹑葉劍英﹑鄧子恢﹑張鼎丞﹑陳奇涵﹑王震等。周恩來傳達了毛澤東和中共中央政治局關於疏散中央領導人的決定﹐並宣布了每個人的去處﹐要求大家於10月20日或稍後離開北京。周恩來並特別說明﹐他已分別向有關省的第一把手打了招呼﹐要他們安排好住處和生活﹔這批老幹部疏散的具體組織工作如專機﹑專列安排﹐統由中共中央辦公廳負責。徐向前和聶榮臻沒有出席體育晚會﹐周恩來委托陳毅於次日上午在紫光閣專門向他二人作了傳達。

由上述過程可以看出﹕第一﹐決定這次疏散的是毛澤東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不是林彪﹔第二﹐從時間關係看﹐作出疏散老幹部決定在前﹐林彪發布戰備指示在後﹐當老幹部已接到疏散通知時﹐軍委辦事組黃永勝等人尚未收到林彪的戰備指示﹔第三﹐從疏散的組織工作看﹐總負責人為周恩來﹐主管機關是以汪東興為主任的中共中央辦公廳﹐林彪及軍委辦事組並未插手。此外﹐再從林彪戰備指示的內容看﹐其中並未提及中央領導幹部疏散問題﹐何況指示也未發給黨政係統。因此﹐北京一大批中央領導幹部向外地疏散與林彪發布戰備緊急指示並不相幹。

近年有些史書已開始糾正那些以訛傳訛的錯誤說法﹐但收效甚微﹐不少書刊仍堅守舊說﹐如作為最權威的軍事學術機關的軍事科學院編輯出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六十年大事記》中﹐在繼續認定林彪是“擅自發布”戰備緊急指示的同時﹐又特別指出﹐這個指示“並迫使劉少奇﹑朱德﹑鄧小平﹑葉劍英﹑陶鑄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遷出北京﹐實際上是他篡黨奪權的一次預演。”此書的編者似乎不知道﹐在林彪的戰備指示發布之前﹐劉少奇和陶鑄以及另外一些受審查﹑遭關押的領導幹部﹐就已被中共中央下屬的各項目小組“遷出北京”了。特別是一位當年被疏散出京而且完全了解此事來曆的老幹部﹐在他的回憶錄中﹐卻偏偏聲稱他是被林彪趕出北京的﹐而且據說1970年4月他因事暫回北京﹐見到毛澤東時﹐毛還詢問半年多來他哪裏去了﹖當聽說他被疏散離京時﹐竟大為詫異。如果他的這種說法屬實﹐那該怎麽說毛澤東呢﹖這位老幹部還為疏散到廣州的朱德和疏散到石家莊的陳毅等鳴不平﹐不知根據從哪得來的材料﹐繪聲繪色地講了一些他們在這些地方受刁難的情況。由於這位老人家是聲望非凡的開國元勳﹐他的說法給史學界帶來了一些麻煩。一些史學工作者經過多方考證﹐終於公開否定了他的說法。曆史就是曆史。曆史本身及關心曆史的人們﹐終要頑強地將曆史的真實麵目展現給世人﹐──不管這個曆程多麽漫長﹑曲折與艱難﹐本文也算是在這方麵所作的一點努力。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初稿於廣州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二稿

二○○三年二月九日第三稿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第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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