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國家教委印發關於自費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通知(教留[1993]81號)

(2011-07-25 06:39:01) 下一個

教留[1993]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國務院各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培訓局,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各高等學校:

  根據中央關於出國留學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委製定了《關於自費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這個《通知》發給你們,自1993年8月10日施行。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將此文件轉發至本地區所有高等學校(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所屬院校)及有關單位。

  附件:

  一、 關於自費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 對執行《關於自費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說明

  附件一:

關於自費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為適應加快改革開放和建設的需要,支持我國公民自費留學,進一步完善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等學校畢業生、在校自費大學生畢業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可持有關證明材料直接從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自費出國留學手續。

  二、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學生和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人員(包括歸國華僑、國外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外籍華人的直係、非直係眷屬)在國內服務一定年限或償還高等教育費後均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三、為鼓勵在國內攻讀博士學位,對博士畢業研究生自費出國做博士後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養費。

  四、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學生和公費培養而未完成服務年限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償還的高等教育培養費分別由最後就讀學校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局)收取,收費標準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實際提供的培養費確定。收取的高等教育培養費全部用於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和支持留學回國人員開展工作。所在單位不得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重複收費。

  五、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學生和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局)審核並取得有關證明後,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自費出國留學手續。

  六、在校大專以上學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在出境前所在學校應保留其學籍一年。在職人員申請出國留學,其公職等問題由所在單位自行處理。自費出國留學人員不能成行時,收費單位應退還其償還的高等教育培養費。

  七、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兌換一定數量的外匯,並可在購買出國機票時享受優惠。

  八、國家鼓勵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完成學業後回國工作。用人單位對自費留學人員應與公費留學回國人員同樣對待,按雙向選擇的原則錄用,並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過去發布的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二:

對執行《關於自費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說明

  一、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人員應完成的服務年限分別為:本科畢業生和雙學士學位畢業生五年(含見習期);碩士畢業研究生、研究班畢業和未完成學業的博士研究生三年;專科畢業生和成人高校畢業生二年。

  二、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學生和公費學習期間退學的學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償還的高等教育培養費由最後就讀學校收取;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在職人員償還的高等教育培養費全部用於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和支持留學回國人員開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公費培養的成人高校在校學生和畢業生的高等教育培養費由提供培養費的單位收取。

  三、1993年收取高等教育培養費可參照以下標準:專科生每學年1500元,本科生每學年2500元,碩士研究生每學年4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學年6000元。

  四、未完成服務年限的在職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時,按收費標準計算出實際的年限,得出每年償還培養費的平均金額。畢業後每服務一年免交一年的高等教育培養費,對已完成規定服務年限的人員不收取高等教育培養費。

  具體計算辦法為:學製四年的大學本科畢業生,高等教育培養費的總額為10000元,服務年限五年。畢業後如已服務一年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免交2000元,實際償還8000元。學製三年的碩士畢業生,本科學習階段(四年限)和碩士學習階段的培養費累計為22000元,服務年限三年。畢業後如已服務一年。免交7400元,實際償還 14600元。依此類推。

  五、在校公費或公費學習期間退學的大學本、專科學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按實際學習年限償還高等教育培養費;在校或學習期間退學的碩士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按實際學習年限償還碩士階段和本科階段的高等教育培養費;在校或學習期間退學的博士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按實際學習年限償還博士階段、碩士階段和本科階段的高等教育培養費。

  六、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學生和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人員在償還高等教育培養費自費出國留學後,按自費大學生出國留學對待、他們學成回國工作時,不再退還其償還的高等教育培養費。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