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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培養費問題的一些規定

(2011-07-25 06:31:54) 下一個

  收取培養費的標準,國家將根據培養費的年度變化,酌情調整。

  專科生每學年一千五百元;   
  本科生(含雙學士學位生)每學年二千五百元; 
  研究生班每學年三千元; 
  碩士研究生每學年四千元; 
  博士研究生每學年六千元。

  收取培養費計算方法如下:

  ①.計算出不同學曆的人員年、月應償還培養費的平均數;

  ②.收取培養費時計算到月;

  ③.按學曆層次累計收取。

  具體計算公式為:X=<(A+B+C+D+E)/(S×12)>×M

  X:應償還培養費的數量(單位:元)A:1500×專科學習年限B:2500×本科(含雙學位生)學習年限C:3000×研究生班學習年限D:4000×碩士生學習年限E:6000×博士生學習年限S:應完成服務期年限M:未完成服務期的月數在校學生的培養費數額按學曆累加後按學期計算收取。

——公費在校生和未完成服務期的人員向何處交費?

  收取自費留學人員培養費的單位,原則上決定於由誰提供培養費和有無學籍:

  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學生和公費學習期間退學的學生(不含退學後參加工作以及已經畢業<指獲得畢業證書>未落實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最後就讀學校收取;

  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已畢業的人員,其中包括高校和科研單位職工,退學轉至街道後參加工作、待業和已畢業<指獲得畢業證書>未落實工作單位的人員,由北京市教委留學工作辦公室收取;

  普通高等學校的公費委培生以及公費培養的成人高校在校學生和畢業生的高等教育培養費由提供培養費的單位收取;

  對於更換了工作單位的人員,如原委培單位未收,則由市教委留學工作辦公室收取。

——博士畢業研究生是否收費?

  博士畢業研究生自費出國留學,視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收取培養費。

  ①.博士畢業研究生自費出國做博士後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養費。

  ②.對於博士畢業後到國外重讀博士或碩士以及更低層次的學習,按碩士生的服務期和收費標準償還培養費。

  ③.在校或學習期間退學的博士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按實際學習年限償還博士階段、碩士階段和本科階段的高等教育培養費。

——單位不得對自費留學人員重複收取培養費

  國家任務招收的公費生培養費,根據學生畢業與否分別由學校或市教委留學工作辦公室收取,其它任何單位不得以培養費的名義重複收費。學校在畢業生分配工作中,向單位收取的資助或教育補償費(包括單位讓畢業生本人承擔的),在辦理自費出國手續時,不視為已交納的高等教育培養費。

——自費留學人員不能成行時,是否退還培養費?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不能成行時,收費單位應退還其所償還的培養費。自費留學人員要求退還其培養費時,應攜帶身份證,填寫《申請退培養費登記表》,並向市教委留學工作辦公室出示交費收據,交回所簽發的證明信或者出示市公安局已注銷的護照。市教委留學工作辦公室核實後開具退還培養費證明。之後,申請人即可持市教委開具的退還培養費證明,向原交費單位辦理退還培養費手續。

——自費出國留學學成回國時,是否退還培養費?

  1990年初,國家製定了“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內回國服務的,仍退還所交培養費”的政策。1993年8月10日,這項政策停止執行。因此,對於1993年8月10日前出國留學已償還培養費的人員,仍執行原規定,即,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內回國服務的,退還其所交培養費。自1993年8月10日起,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學生和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人員在償還高等教育培養費自費出國留學後,按自費大學生出國留學對待。因此,根據原國家教委教留<1993>81文件規定,這部分出國留學人員學成回國工作時,不再退還其償還的培養費。

——收取的培養費如何使用?

  根據原國家教委規定,市教委和學校收取的培養費必須全部用於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和支持留學回國人員開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市教委收取的培養費大部分交教育部,在全國範圍內安排使用;留用的小部分,在本地區按規定使用。學校收取部分按原國家教委的規定使用。

——委培生和自費生的培養費與國家規定的標準不一致如何處理?

  單位出資的委培生及自費生的培養費與國家規定的標準不一致,市教委在資格審核或身份認定時,不與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比照,即,無論低於或高於國家收費標準均不需再補或退培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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