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曆史上的今天:1980年11月20日 江青反革命集團被審判

(2010-11-19 20:01:57) 下一個

1980年11月20日 江青反革命集團被審判

來源:人民網
2010年11月20日00:11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庭

  1980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江青反革命集團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的起訴書全文公布。

  林彪、江青一夥是新中國建立以來罪行最重、為害最烈的反革命集團。他們為了篡黨篡國,有預謀地誣陷、迫害包括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共中央總書記在內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一批卓越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在長期革命鬥爭中,沒有死於敵人的監牢和炮火,卻被林彪、江青一夥折磨致死。他們殘酷地迫害和鎮壓廣大幹部和群眾,製造了數不清的冤獄。國家棟梁、民族精華被摧殘,無辜忠良、黎民百姓遭株連的不計其數。他們為了實現“亂中奪權”,挑動大規模武鬥,指揮打砸搶抓抄,肆意“砸爛公檢法”,煽動毀我“長城”,瘋狂破壞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整個國家一片混亂,國民經濟瀕於崩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不但有自己的幫派體係,而且秘密準備了自己的武裝叛亂力量。在他們篡黨奪權的陰謀相繼敗露以後,就先後策動武裝叛亂。林彪一夥還冒天下之大不韙,策劃謀殺毛澤東主席。這夥反革命分子要把我們這個好不容易獲得解放和統一起來的祖國,重新投入黑暗痛苦和分裂內戰的災難深淵。

  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的起訴書,以如山鐵證,控訴了林彪、江青一夥的一樁樁、一件件罪行說明,林彪、江青一夥根本不是什麽政見不同,犯路線錯誤,而是犯下了殘害成千上萬人民的血淋淋罪行的反革命刑事犯。早在1966年8月,劉少奇仍擔任國家主席並重新當選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時候,林彪就指使葉群找了雷英夫,把他們捏造的誣陷少奇的材料口授給雷,讓雷寫成書麵材料送給林彪,再由林彪批送給江青。這完全是蓄謀陷害,哪裏是什麽路線鬥爭、路線錯誤?他們惡毒地給劉少奇同誌羅織罪名之後,繼而組織殘酷批鬥,最後摧殘致死。為了迫害劉少奇,單是江青就擅自決定逮捕關押了11個人,其中2人被折磨致死。他們製造了“中國(馬列)共產黨”案、“內人黨”案、“冀東案”、“趙健民特務案”等許許多多冤案,使幾十萬人受誣陷迫害,幾萬人致死。林彪一夥為了謀害毛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秘密地非法地組織所謂“聯合艦隊”;張春橋為了誣陷、迫害大批幹部和群眾,在上海建立並指揮“遊雪濤小組”,專門從事跟蹤盯梢、綁架、抄家、監禁、秘密刑訊和搜集情報等法西斯特務活動。凡此種種,充分證明林彪、江青這一夥是反革命陰謀家、野心家,他們的一切罪惡活動,都是為了一個目的,就是篡黨篡國。

  就審判林江反革命集團案的法律問題,著名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張友漁說,關於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刑法》第九條有這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按照這一條的規定,對於法律的溯及力問題,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刑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而《刑法》認為是犯罪,則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刑法》沒有溯及力;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刑法》也認為是犯罪並應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沒有溯及力;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重,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認為是犯罪但處刑較輕的,適用《刑法》,在這種情況下,《刑法》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認定的江青等10名主犯所犯的罪行,無論按照他們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令、政策,還是按照現在的法律、法令、政策,都認為是犯罪。例如,他們所犯的反革命罪行,無論按照1951年製訂的《懲治反革命條例》,或是按照1979年製訂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又如,1953年由政務院政務會議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中規定,對於“蓄意陷害好人的壞分子,或挾嫌報複並給了被告以重大損害的誣告分子”,在法律上“應予以追究”;“對於有意製造假案陷害好人的反革命分子,……必須依法究辦,最嚴重者並應處以死刑”。195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由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意見加以審議修改,作為草案公布試行、各級法院實際均作為判案依據的《刑法草案》第22次稿,規定了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率領或策動武裝部隊叛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由此可見,特別檢察廳起訴書中認定的10名主犯分別犯有的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反革命誣告陷害罪,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所有罪名,無論按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或現在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

  《刑法》第九條,規定了新舊法相較“從輕”的原則。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同現在的《刑法》比較,同樣的犯罪,前者定刑普遍比後者為重。《條例》定刑幾乎每條都規定有死刑;而《刑法》反革命罪一章的條文中,死刑的規定較少。例如,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1957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規定,“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策動武裝叛亂的首要分子,《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現在的《刑法》對這兩種罪規定,“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由此可見,適用《刑法》符合“從輕原則”,是既合乎於法理,又完全有法律根據的。

  需要說明的是,新法輕於舊法時具有溯及力,並不是我們國家的創造,而且是國際上的通例。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對這一點是很清楚的。



中共中央

關於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反黨集團的決議

轉自:人民網強國論壇

中國共產黨十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於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反黨集團的決議》。華國鋒、葉劍英、鄧小平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根據中國共產黨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這個決議,四人幫有以下十大罪狀:

1、進行分裂黨、篡黨奪權的陰謀活動,妄圖架空毛主席。

2、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

3、妄圖打倒周恩來同誌和一大批中央和地方的黨政軍負責同誌。

4、打擊和誣陷鄧小平。

5、在領袖毛主席病重期間,喪心病狂地迫害毛主席。

6、陰謀推翻黨中央,實行反革命複辟。妄圖使中國共產黨變為修正主義的黨,使無產階級專政變為資產階級法西斯專政,使社會主義的中國重新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

7、篡改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偉大理論,篡改黨的基本路線,顛倒社會主義曆史階段的敵我關係,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推行一條極右的反革命的修正主義路線。

8、是一夥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是一夥徹頭徹尾的極右派。

9、他們是地主資產階級在我們黨內的典型代表,是蔣介石國民黨在我們黨內的典型代表。他們的社會基礎是地富反壞和新老資產階級。

10、張春橋是國民黨特務分子,江青是叛徒,姚文元是階級異己分子,王洪文是新生資產階級分子。

《關於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反黨集團的決議》指出,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是一個反革命的陰謀集團。他們……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猖狂反對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妄圖實現全麵奪取黨政軍領導權、架空毛主席的狂妄野心。他們……妄圖打倒周恩來同誌……瘋狂打擊和誣陷鄧小平同誌……妄圖打倒一大批中央和地方的黨政軍負責同誌。在偉大領袖毛主席病重期間,他們喪心病狂地迫害毛主席。毛主席逝世以後,他們加緊進行篡奪黨和國家的最高領導權的罪惡活動,陰謀推翻以華國鋒同誌為首的黨中央,實行反革命複辟,妄圖使馬克思主義的中國共產黨變為修正主義的黨,使我們的無產階級專政變為資產階級法西斯專政,使社會主義的中國重新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

《關於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反黨集團的決議》指出,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反黨集團披著馬列主義的外衣,肆意篡改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偉大理論,篡改黨的基本路線,蓄意顛倒社會主義曆史階段的敵我關係,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推行一條極右的反革命的修正主義路線。“四人幫”是一夥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是一夥徹頭徹尾的極右派,是一夥新老反革命結成的黑幫。他們是地主資產階級在我們黨內的典型代表,是蔣介石國民黨在我們黨內的典型代表。他們的社會基礎是地富反壞和新老資產階級。他們的一切罪惡活動,都是由他們的反動階級本性決定的。我們黨同'四人幫'的鬥爭,是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廣大革命人民群眾和國民黨反動派長期鬥爭的繼續,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階級鬥爭的繼續,是馬克思主義和修正主義鬥爭的繼續。

《關於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反黨集團的決議》指出,根據調查核實的大量證據,已經查明:張春橋是國民黨特務分子,江青是叛徒,姚文元是階級異己分子,王洪文是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全會對“四人幫”反共反人民反革命的罪行,表示極大的革命義憤。根據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的要求,根據黨章規定,全會一致決議:

一、永遠開除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反革命兩麵派、新生資產階級分子王洪文的黨籍,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

二、永遠開除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反革命兩麵派、國民黨特務分子張春橋的黨籍,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

三、永遠開除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反革命兩麵派、叛徒江青的黨籍,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

四、永遠開除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反革命兩麵派、階級異己分子姚文元的黨籍,撤銷其黨內外一切職務。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