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民國35年)12月25日由國民大會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也就是現在台灣地區的現行憲法第2條規定:
第二條(主權之歸屬)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接著該憲法第3條對“國民”作了規定:
第三條(國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這兩條就完全確立了“主權在民”或曰“國民主權”的現代憲法的一個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
更重要的是,這部憲法所定義的國民是沒有階級,種族,性別,信仰和黨派差別的所有中國人,而不是某一部分中國人或者大多數甚至最大多數的中國人,也就是這部憲法沒有遺漏任何一個中國人及其權利。
再請看該憲法第7條,
第七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以上幾條規定標誌著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完全現代意義上的憲法,也就是說是一部與歐美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憲法相比,毫不遜色的體現著完全民主精神的憲法。台灣之所以可以走到今天這個民主的境界,完全可以說是台灣人民為了實現這部憲法所規劃的宏偉的民主藍圖而不懈抗爭與努力的結果。台灣的經驗告訴我們,一部具有真正現代民主精神的憲法對於中國人民追求民主的事業來說是多麽的重要和難能可貴。
在這裏我還要著重指出的是,這部憲法是由蔣介石先生於1946年在中國大陸主持製定的。不知道將來能不能由於這部憲法而給蔣介石先生在中國曆史上的地位與評價增加一個檔次,就像拿破侖縱使沒有其他的業績,就憑著他的《拿破侖民法典》也足以永垂不朽,而蔣介石先生也可以憑著這部台灣地區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而名垂青史呢?
現在我們再來看一看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應規定。
該憲法第1條第1款規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接著該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我們再來看該憲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大家一定都看出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不是“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是指每一個中國人,而“人民”卻不是指每一個中國人,而是一部分中國人,從該憲法第1條第1款的規定可以得出:
人民=工人階級,或者至多,人民=工人+農民,一句話,人民決不等於全體中國人,也就是,人民<公民=每一個中國人。
該憲法第34條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該條規定明確而公開的表明決不是每一個中國人都能享有完全的權利,隻有一部分中國人才能享有完全的權利,這些人就是中國“人民”。
至此,我們可以明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規定是對“主權在民”或曰“國民主權”的現代憲法的最根本原則的公然而徹底的否定。當我們手捧這部憲法高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時候,我們還應該先問一問自己:我是“人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一部地地道道,貨真價實的中國特色的憲法,也就是一部公然規定特權的憲法。
從1946年前進了36年的1982年再到又過了20年的今天,我們如何描畫中國人思想觀念的變化軌跡呢?
究竟是誰代表了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呢?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就一定是曆史前進的方向嗎?至少,在中國,曆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問題決不這麽簡單。
曆史在前進還是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