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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憲法的曆次修改

(2010-10-10 22:43:32) 下一個
新中國憲法的曆次修改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按照憲法規定,對憲法的修改,應由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2/3以上的多數通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前,其修改的內容都還隻是建議和議案,不是最後的決定。此次憲法修改草案提出的修改條款共有14條,涉及諸多重要問題。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也是我國有史以來的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它的誕生,以憲法的方式確立了我國基本的憲政製度,體現了人民的意誌和利益。1954年憲法的一些基本內容和重要原則,為後來憲法和憲政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文化大革命”的10年動亂,使我國的憲政遭到嚴重破壞。在此背景下製定的1975年憲法,深深地打上了“文化大革命”的烙印,“左”的傾向十分嚴重。 1978年,大規模修改後的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它對 1975年憲法文本作了修改。由於受當時曆史條件的限製,這部憲法未能徹底清理 “文化大革命”期間“左”的思想影響,還存在一些不正確的政治理論觀念和不適應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四部憲法,即1982年憲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實施中的憲法。1982年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製定的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並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根本大法。它將四項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寫進了憲法,明確規定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它規定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1982 年憲法已經經曆了3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這是我國第一次采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主要修改之處為,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同時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主要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及“改革開放”正式寫進憲法;以“ 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製”取代“人民公社”,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 “計劃經濟”;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再一次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這次是以黨的十五大為依據,對憲法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將“鄧小平理論”寫進憲法序言,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一起,成為指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旗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明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製度和分配製度;修改了我國的農村生產經營製度;確立了非公有製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將憲法第二十八條“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李忠傑)

(責任編輯:周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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