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些觸目驚心的照片,讓人心酸、心痛不已!&# 是中國人都要牢記這段曆史,這段血的恥辱和教訓。
然而,戰後迄今已過整整60周年,有關中國抗戰人口損失的數量問題,一直處於一種粗疏的籠統估計之中,出現過多種數據,互相之間歧異巨大。那麽,抗戰期間中國人口總體規模究竟怎樣,我們能否通過利用戰時、戰後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調統計資料,構建起中國抗戰人口損失總體估計的數據統計基礎?能否得出有關中國抗戰人口損失相對有說服力的結果呢?
抗戰勝利後分別由國民政府行政院轄相關機關及中國解放區民主政府主持進行的抗戰人口損失調查,分別於1946年底以前形成統計結果,它不僅構成了當時有關方麵對抗日戰爭給中國民眾生命造成損害的基本認識,同時也是戰後至今近60年來我們關於抗戰人口損失的基本數據來源。所以,本文擬對作為這種來源的戰後國民政府關於中國抗戰軍民傷亡損失的估計所得出、戰後及今諸種有關中國抗戰人口損失總數估計的構成進行簡單的考察,並結合最近數年間筆者在研究中國抗戰人口損失問題時所進行的分區別、分具體方麵的考察,對中國抗戰人口損失總體規模做出初步的估算。
戰後國民政府行政院及所轄的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等機關對中國抗戰人口損失先後有幾個不同的匯總數字。其中首次匯總有人口損失數字是由內政部據戰時各省市縣匯報材料匯總並於
1945年10月12日經行政院秘書長蔣夢麟簽核後呈送蔣介石的《人口傷亡報告表》,表中僅列平民人口傷亡516690人,其中重傷57851人,輕傷62272人,死亡396567人
[1],於抗戰軍人傷亡並未列入。由於該表所據材料,僅係抗戰期間各省市縣政府據行政院戰時所頒各項有關相報抗戰損失訓令調查所得匯報而來的零星資料,且在匯總時顯然對這些資料未作全麵利用,故其統計所得的數字與戰時民眾傷亡實在情形相差過甚,故蔣介石本人、外交部國際問題委員會議等皆對此項統計不以為然。
抗戰結束後,國民政府以戰後處理善後問題,尤其是對日要求戰爭賠償問題,急切需要有關中國抗戰損失的調查統計資料,特別是財產損失及人口損失方麵的統計。為此,國民政府先後於行內政院下將戰爭末期成立的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改組歸內政部,複設賠償調查委員會,並將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歸並;再設賠償委員會,又將賠償調查委員會歸並,與行政院內政部、社會部、外交部、國防部及國民政府主計處、軍政部、軍令部等單位協同,督促各省市迅速切實辦理抗戰損失調查匯報、統計及與國際相關機構交涉事宜。參加遠東中國、太平洋地區對日作戰的11盟國也於二戰結束後不久成立遠東委員會,並於該會內設賠償委員會,以協調、辦理各盟國對日要求賠償事宜。各盟國也都成立專門委員會,調查敵國戰爭罪行,以為向遠東委員會賠償委員會提出戰爭賠償要求的依據。
在地方各省市遵國民政府行政院及中央有關部會訓令緊張地進行抗戰損失調查的同時,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為“適應必要時之緊急需要”,也即是向遠東國際委員會提出中國抗戰損失數字,以為對日要求賠償的依據,在各省調查材料尚未完全匯總之前,便開始著手利用已經掌握的各地調查統計材料,對中國抗戰人口損失進行估計。
1946年8月5日,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召集外交部、主計處、財政部等單位臨時會議,討論戰時中國軍民人口傷亡數字問題。該次會議議決采用軍政部統計數為國軍官兵抗戰傷亡數,關於人民傷亡數則由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先行依據相關規則估計一數字,二者合計則為中國戰時人口傷亡數字。
據此,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乃“根據貴州、廣西、湖南、廣東、江蘇、河北、河南、湖北、安徽、浙江、山西、江西12省所報之縣份中,擇出較為適當之三都、荔波、梧州、耒陽、開平、昆山、唐縣、息縣、黃陵、武進、貴溪、沅陵、武康、沁縣、林縣、壽縣、羅定、南寧、常德、新昌、石門、博羅、漢壽、邵陽、湘鄉、衢縣、南縣、上猶、潛山、嶽西、太湖等31縣人口傷亡總數平均之,作為每次普通戰鬥人民傷亡之代表數”,再“根據軍令部抗戰八年敵我戰鬥次數統計表分為會戰、重要戰鬥、小戰鬥三種,應根據每次普通戰鬥人民傷亡之代表數尋覓三種代表數。茲按普通戰鬥代表數百分之十之數為小戰鬥之代表數,普通戰鬥代表數之十倍為每次重要戰鬥之代表數,普通戰鬥代表數之百倍為每次會戰之代表數”,然後再“根據軍令部抗戰八年敵我戰鬥次數統計表,並由本全抄錄軍令部第二廳戰訊發布組各省戰鬥數表參酌製成抗戰八年各省會戰、重要戰鬥及小戰鬥次數統計表,先就每省每種戰鬥之次數,分別乘以每種戰鬥之代表數,將所得次數相加後,再將後方各省實際報告本會之空襲傷亡數字分省加入”,求得抗戰8年全國各省平民傷亡估計數字,進而匯總成全國平民抗戰期間損失估計總數。
[2]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以上項辦法估算的中國戰時各省平民傷亡情況是,重傷979003人,輕傷2240685人,死亡5390164人,傷亡總計860852人。
[3] 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進而就全國軍民抗戰人口傷亡損失說明稱:“軍政部所列軍人傷亡為3405461人,而本會估計人民傷亡為8609852人,兩者共計為12015312人,數字當亦可觀。惟內中估計方法是否合理,數字是否適當,仍請專家多方研究指正。”
[4] 其實,在1946年8月間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編製上項《抗戰八年全國分省人民傷亡估計總表》時,包括中共領導下的中國解放區在內各省區多數已經完成抗戰損失的初步調查工作,並將調查結果匯編成冊,呈報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隻是部分省區上報行政院的時間或許相對滯後。但各省匯報材料規格不能劃一,有的省份甚至調查得極不完整,故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未及利用各省上報結果,直接匯總統計全國抗戰人口損失總數,而是先行對中國戰時八年人口損失予以估算,以備不時之需——主要是為了在必要時向遠東委員會賠償委員會提交以為中國要求日本賠償的依據。但它畢竟隻是一項估計,故並未向外界公開,且亦未向國際社會提交。
大約在1946年底之前,王炳文擬具有《中國抗戰損失說帖》,對中國抗戰時期財產損失逐項進行說明,內中並記有海陸空軍官兵傷亡3227926名。
[5]這裏所記的官兵傷亡數,出自1946年11月國防部的統計。
[6]在其《全國公私直財產直接損失統計表》的附注中,記有“經初步調查,計人民傷亡八百四十二萬八百九十八人”。
[7]此項數字既與上文所引的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1946年8月間的估算數不同,也與此後不久行政院公布的數不同。
又據1947年2月國民政府行政院《關於抗戰損失和日本賠償問題報告》所記,從
1937年7月7日至
1945年9月3日,全國軍民人口傷亡各項數字統計如表1所示:
表1:國民政府全國人口傷亡統計(1947年2月)
類 別 | 死 亡 | 負 傷 | 失 蹤 | 合 計 |
軍人傷亡 | 作戰傷亡 | 1328501 | 1769299 | 130126 | 3227926 |
因病死亡 | 422479 | | | 422479 |
小計 | 1750980 | 1769299 | 130126 | 3650405 |
平民傷亡 | 4397504 | 4737065 | | 9134569 |
總 計 | 6148484 | 6506364 | 130126 | 12784974 |
資料說明:本表據國民政府行政院《關於抗戰損失和日本賠償問題報告》所記《全國人口傷亡統計》各數重新編製,載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三編,外交,第232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表1中軍人傷亡數分作作戰傷亡及因病死亡數,皆來自1946年11月國民政府國防部據軍令部等單位曆年統計資料匯總所得,隻是把國防部統計中“因傷消耗”部分及“因病消耗”部分之“殘疾”、“逃亡”等項數據剔除。而平民傷亡數字及合軍民傷亡統計全國人口抗戰傷數的總數,則是第一次出現。
上項全國人口抗戰傷亡總計各數,雖然至遲已於1947年2月出現於行政院的報告文件中,但其正式向外界公布時間,據遲景德氏根據台灣所藏外交部檔案研究,係在1947年5月20日開始召開的第四屆國民參政會第三次大會期間,由行政院賠償委員會對大會所作的關於抗戰損失與日本賠償問題的工作報告。行政院做出上項統計的時間,遲景德氏複認為應是在1946年12月間,他並估計此項統計數字“想是為提報遠東委員會而製作的,但未派上用場”,其間原因是“美國對於日本賠償問題,鑒於各盟國意見紛歧,遲遲難決,而采取單獨行動,對駐日盟軍總部頒發臨時指令,飭令執行先期拆遷,並向遠東委員會建議製定先期拆遷計劃,就以前公布之臨時賠償範圍,先提百分之三十,作為直接受日本侵略國家的賠償物資,依此計劃,我國可得百分之十五。日本賠償分配率既已定案,則我國的各項抗戰損失統計即不須向遠東委員會提報了。美國政府作此決定的時間是在民國三十五年(一九四六)十二月間,則外交部檔存的此項損失統計完成的時間必在此時以前。”
[8]我們應當承認遲氏的估計是有道理的,同時我們據上項統計中所援用的軍人傷亡數字看,行政院做出該統計時間,又應晚於1946年11月間國防部向行政院呈報軍人傷亡統計數字之後。
行政院在做出上項全國軍民抗戰人口損失統計時,並記錄有戰時“人民因直接參加戰爭而不能從事生產,或因戰爭流亡異地而脫離生產,或被迫參加偽軍及服役,或被迫吸食毒品等所受之勞力損失”,其中除“吸食毒品人數及所受之勞力損失尚未能作正確統計之外”,其餘各項損失經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行政院賠償調查委員會、行政院賠償委員會等機關的專案調查統計,其結果分別是:(1)征服兵役14049024人,(2)人民自衛抗敵人員1900851人,(3)防空服務人員441978人,(4)征工及征夫450萬人,(5)被敵強迫服役2136020人,(6)被迫參加偽軍872399人,(7)平民流亡95448771人,總計123663157人。
[9]這些統計數據,在當時複被製成《全國人民生命損失及人民勞力損失統計表》,茲亦將該表附於下:
表2:全國人民生命損失及人民勞力損失統計表
機密(印)
別 | 人民生命損失 | 人民勞力損失 | 附注[10] |
合計 | 死亡 | 負傷 | 失蹤 | 其他 | 人數 | 工數 |
總 計 | 18546693 | 5727047 | 6503635 | 2572011 | 3740000 | 123663157 | 1067552333 | |
軍人傷亡 | 3229926 | 1328501 | 1769299 | 130126 | | | | 包括陸海空軍參戰官兵所受傷亡(見附表一) 抗戰期間人民勞力損失列入征服兵役項內 |
平民傷亡 | 9134569 | 4397504 | 4737065 | | | | | 平民因受日軍進攻所受之傷亡(見附表二) |
征服兵役 | | | | | | 14049024 | | 抗戰八年行征募參戰之兵員(見附表三) |
民眾自衛 抗敵人員 | | | | | | 1900851 | | 抗戰期間民眾為自衛而參加抗敵組織有國民自衛隊、保安隊、遊擊隊、義勇警察等,本表所列僅保安隊實報為400851,其餘1500000係按照作戰部隊半數估計。 |
防空服 務人員 | 2313 | 1042 | 1271 | | | 441978 | | 詳見附表五、六 |
征工及 征 夫 | | | | | | 4500000 | 164470333 | 包括修築飛機場、戰壕工事、築路以及隨軍服務之夫役等,本表所列僅係修築飛機場之民工(見附表七),其他征夫征工係依據各年平均作戰部隊三百萬人之一倍半數估計,為四百五十萬人。 |
被敵強迫 服役人員 | | | | | | 4214114 | 903082000 | 以上數字依據各省實報列入,尚有湘、鄂、冀、粵、熱、察、綏及南京、漢口等省市未據報送,留待補列。 |
被敵強迫 調至異地 服役人員 | 1924586 | | | 1924586 | | 2136020 | | 以上數字僅山東、廣西兩省查的者列入,餘待續查。 |
被迫參加偽 軍作戰人員 | 517299 | | | 517299 | | 872399 | | 國防部查報之資料。 |
被敵強迫 迫吸食毒 品人民 | 3734000 | | | | 37340000 | | | 依照國際法庭之統計列入。 |
平民流亡 | | | | | | 95448771 | | 八年來作戰期間人民顛沛流離,無家可歸者,經善後救濟總署調查如上數。 |
說明:
一、本表計算損失日期自民國二十六年七月抗戰之日起至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簽降之日為止。
二、本表生命損失價值及人民損失價值之計算,留待國際間有一標準後再加計算。
三、南洋群島、安南、緬甸等國外僑民傷亡人數尚未據報,留待補列。
四、我國抗戰八年人民遭受之傷亡損失,自非短時期所能調查完竣,未及查報完畢者,均應保留補列。
資料來源: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五·2·587。表中附注欄所列附表一至六未見原表。
表2基本較全麵地反映了至1946年底,國民政府行政院及所轄抗戰損失調查機關據各省市及軍隊機關調查資料而得出的關於國民黨區域調查所及範圍內抗戰人口、人力損失情況的全麵統計與認識。就抗戰人口損失方麵而言,一般認為行政院所作的此項包括平民傷亡及軍人傷亡數在內的全國人口傷亡統計,係據實際的查報統計而成,且是國民政府戰後唯一公開向外發表的全國抗戰人口損失數字,故於研究中國抗戰人口損失問題極具意義。不過,依據各方資料所記各省調查完成並將結果匯總時間看,在1946年12月之前尚有數省並未完成調查統計及結果匯總工作。如湖南省於1946年12月才將調查結果由湖南省政府匯編成《湖南省抗戰損失統計》,並於是年12月底才將結果上報;廣西省也是到12月間才把調查結果匯編成《廣西省抗戰損失調查統計》,另如廣東省、甘肅省及中央資源委員會等六個機甚至到1947年上半年才完成調查及匯總。此外,東北地區自1931年淪陷後,至戰爭結束,在長達14年的時間內,國民政府以權力不及,故對其所受抗戰各方麵損失幾乎從未調查統計,戰後也因該地區局勢特殊,抗戰損失調查也未見進行。那麽,一般認為的行政院1946年12月間作出的全國人口損失統計,是否完全係按照各省匯報結果累計得來,也是頗有問題。惜我們沒有見到行政院據以累計出全國平民傷亡各數的分省統計數據,無法對其在作此項匯總統計時所利用的各省資料作更深入的討論。不過,此項統計作為經國民政府官方機構調查統計、匯總公布的一項覆蓋有限地區的全國抗戰人口損失統計,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國民黨統治區域戰時人口損失的情況。
前文所記國民政府行政院於1947年2月在其《關於抗戰損失和日本賠償問題報告》中披露的各項人口損失統計數字及總計數據,並不包括中共領導下的抗日根據地內人口損失數,雖然早在
1946年6月30日,董必武即以中國解放區救濟委員會主任的名義向國民政府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報告了中國解放區七個地區抗戰八年人口損失初步統計結果。
[11]行政院《關於抗戰損失和日本賠償問題報告》在披露“全國人口傷亡統計”之後,緊接著即作說明稱:“以上各項損失字係以東北各省市及台灣以外之中國領土為限,共軍占據區域亦未計列在內。”
[12]實際上也已說明了行政院及其所轄的抗戰損失調查機關當時即已明確意識到自己所作統計在空間範圍上的局限性。在抗戰結束後以迄於今,東北地區和台灣地區的戰時人口損失,官方從未做出統計數字公布。人們涉及這兩個地區時,往往隻能據有限資料,對具體事件或具體地點的人口死傷數作零星說明,卻無法得出相對全麵的且令人信服的統計數字。那麽,國民政府行政院所公布的全國抗戰平民人口損失數據、國民黨軍事機關公布的國軍人員傷亡數字以及中國解放區救濟委員會統計公布的中共抗日根據地平民人口傷亡統計、中共抗日武裝部隊人員傷亡統計數據,便成為分別來自於兩個相對獨立政權對兩大片基本沒有交叉重複地區的軍民人員傷亡綜合性的統計,其實也即成為戰後人們考察中國抗戰時期全國人口損失的最基本的數據來源。為簡明起見,我們將來自於國共雙方戰後統計的各自政權控製區域內的軍民傷亡等損失數字,進行簡單匯編,製成表3,以從中考察戰後有關中國抗戰人口損失的各種說法的來源及依據。
表3:抗戰期間國共兩區軍民傷亡統計表
區別 | 項別 | 死亡 | 傷殘 | 失蹤 | 被俘捕 | 合計 | 備考 |
國 統 區 域 | 國 軍 | 作戰傷亡 | 1328501 | 1769299 | 130136 | | 3227926 | 國防部1946年11月數 |
因病消耗 | 422479 | 191644 | 323436 | | 937559 | 失蹤欄數為“逃亡”數 |
因傷消耗 | 45710 | 123017 | 274671 | | 443398 |
合計 | 1796690 | 1915233 | 453562 | | 4165485 | 傷殘欄數為作戰消耗傷殘數加因病傷殘數,減因傷死亡數 |
平民 | 4397504 | 4737065 | | | 9134569 | 前文表3 |
小計 | 6164194 | 6652298 | 453562 | | 13300053 | 各項數均含因病因傷消耗數 |
中 共 區 域 | 部隊 | 160000 | 290000 | 87000 | 46000 | 583000 | 中國人民解放軍檔案館2-1945-23-10:抗日戰爭八年敵我兵力損失統計 |
平民 | 3176123 | 2963582 | | 2760200 | 8899905 | 董必武1946年6月30日報告數;傷殘欄數為“鰥寡孤獨及肢體殘疾者” |
小計 | 3336123 | 3253582 | 87000 | 2806200 | 9482905 | |
總 計 | 軍人 | 1956690 | 2205233 | 540562 | 46000 | 4748485 | 總計各數為筆者重新計算。 |
平民 | 7573627 | 7700647 | | 2760200 | 18034474 |
軍民總計 | 9530317 | 9905880 | 540562 | 2806200 | 22782959 |
說明:本表係據相關檔案文獻資料匯編;因國軍傷殘數核有增減,故軍人合計各數與分項數不相合。
抗戰勝利後,尤其是1980年代中期以來近20年間抗戰史研究學界有關中國抗戰人口損失問題曾經出現多種提法。約而言之,大致有平民傷亡1800多萬、軍民傷亡合計2000萬人、2100萬人、2180萬人、3000萬人、3100萬人、3500萬人等幾種不同的說法。其中2200萬以下諸說,我們從表5的各項數據中多可覓到其蹤影。1800萬平民傷亡數,顯然係合國民黨區域之平民傷亡統計數與中國解放區平民傷亡被捕失蹤各數之和;如以表3中國民黨軍各項損失耗合計數、中共抗日部隊傷亡失蹤被俘總計數、國統區平民傷亡總數、中國解放區平民死亡傷殘兩項合計數累加,而不計入被捕失蹤或下落不明之解放區的276萬多人,則得20022759人。如果止記中共軍隊人員死亡數,則國共軍隊官兵死亡共計1956690人,再合國共兩區平民傷亡總數,則為19991164人,皆與2000萬人非常接近,此是否即是傷亡合計2000萬人一說的源頭?如果以國軍戰爭傷亡數合中共軍隊損失總數,再加上國共兩區內平民傷亡數,則得21845400人,此數又當係2180萬人一說的數據來源; 如果把表5中國民黨軍損失總數去除因傷、因病兩項消耗數,中共部隊損失總數中去除失蹤、被俘兩數,各項餘數合計則國共兩軍直接作戰傷亡數,為2944528人,再與國共兩區平民傷亡總數相累計,得20979002人,此數約記為2100萬,也屬合理。此外,對於我們列於表3中的各項數字,經過不同的取舍相累加後,則可得出多種不同的全國軍民傷亡總數,便形成了不同的有關中國抗戰人口損失的總數字,分散在不同學者的著作之中。對此,孟國祥、張慶軍認為“大陸史論關於軍民傷亡總數的分枝根源於對材料的取舍不同”。
[13]至於1990年代以後出現於各種抗戰史研究著作中的中國抗戰人口傷亡3000萬人以上的各種說法,則是在傳統的2000萬人或2100萬人以上又加入了“因戰禍受折磨而死”者1000萬人,這一說法最早出現在1991年10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中,其表述為:“在1937年開始的日本帝國主義的全麵侵華戰爭中,2100萬人被打死打傷,1000餘萬被殘害致死。”這一說法後來被許多學者采用。
除上述孟國祥等人的文章外,至今所能見到的對中國抗戰人口損失試圖進行更詳細研究的論文是
袁成毅1999年所撰《抗戰時期中國最低限度傷亡人數考察》一文,文作者以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所做出的關於全國抗戰軍民傷亡總數、中國解放區平民傷亡統計及中共抗日武裝部隊傷亡統計各數為基礎,結合對1931年九一八事變至1937年七七事變期間中國局部抗戰的軍人傷亡數、日軍細菌戰所致平民死亡數及日軍當局製造無人區致死平民數、台灣籍日軍士兵傷亡數、亞洲各國華僑戰時傷亡數考察,不計重複部分,得出中國抗戰人口損失最低限數字,“根據前麵的綜合分析,我們目前隻能就中國在抗日戰爭時期的傷亡人數作一個初步的結論,大致來講,從1931年到1945年中國最低限度的人口傷亡數為22828469,其中軍人傷亡4285820,平民傷亡18542649。”並且認為:“考慮到1947年國民政府所公布的數據裏國統區損失統計的保守性。我們可以估計,中國軍事科學院公布的3500萬的說法,絕對不是一個誇大的數據,唯尚需作進一步的求證而已。”
[14]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在試圖研究抗戰時期中國人口損失時,所能依靠的綜合性統計數字,僅止局限於前文征引的國共兩方麵各自做出的關於抗戰官兵的傷亡損失及平民損失統計共四大塊數字。但正如當年國民政府行政院賠償委員會或中國解放區救濟委員會在對各自區域內的平民傷亡數字做出初步匯總時所聲明的那樣,上項四大塊統計數字,除國共兩軍抗戰人員傷亡損失以有曆年統計相對可靠外,國共兩區域內平民傷亡,皆隻是初步性的統計。以國民黨區域的統計而言,行政院在公布其統計數字時,即曾聲明不含東北地區、台灣地區及南洋華僑人口損失數字在內。且如我們上文所論,其所依據的各省呈報的統計資料,在匯總全國平民傷亡統計時,尚有數省並未據報到院。再以中國解放區論,中國解放區救濟委員會當時主持的抗戰損失調查,覆蓋麵隻能是中共政權實際控製區域,對於華北地區沿鐵路幹線狹長地帶各縣及各省會城市等縣市戰時人口損失,其實也並未完全概括在內。且各年解放區的調查也不盡周全,上報時間也不能劃一。如當1946年4月中國解放區救濟委員會據七大解放區查報資料匯總根據地區域內抗戰八年人口傷亡被捕損失時,晉冀魯豫根據地的山東部分匯總數即未完成統計出來,直到1946年5月,該區山東部分八年抗戰損失統計表才編製完畢,所記“戰爭中損失人口”一項下共1160104人,其中死亡者934501人,失蹤48559人,被抓壯丁177044人。
[15]雖然中國解放區救濟委員會至是年
6月30日始將損失初步統計表向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通報,但該表依然據1946年4月所作匯總統計數字。那麽,我們今天據以考察解放區抗戰人口傷亡損失的基本數據依據的這一統計表中,是否包括有晉冀魯豫解放區山東部分的93萬多人的人口傷亡損失,則即很難斷定了。因此,當我們據國共兩方麵所做出的較不完全的軍民抗戰傷亡統計數字,試圖得出全國抗戰八年人口損失數字時,難免會產生很大的偏差。
近數年間,筆者曾花過相當氣力,對中國各省市或地區、中國解放區、國共抗日武裝部隊、華僑、勞工等方麵抗戰期間人口損失情況及戰後調查統計情形進行過考察,並據各省戰後調查統計結果,初步開列出各省區戰時因遭日軍進攻、日機轟炸及各種日軍暴行殘虐致死致傷的直接人口傷各數,對沒有尋到戰後調查統計結果的部分省市區,則據地理相連、戰情相類為原則,各選具體的參照省區為基數,以統一方法估算,亦分別求出這些省區抗戰人口損失的估算數字。此外,對勞工、東北地區、偽軍及兵役壯丁等方麵的戰時人口損失,也都進行了分別考察,並皆依具體辦法求出最保守的估計數字或累計數字。將這些數字全麵匯總累計,所得結果,則即產生出中國抗戰直接人口損失的初步統計。為求明了起見,筆者把考察所得的各省、各地區、各方麵戰時人口傷亡各數匯編成表4:《中國抗戰人口損失總計表》:
表4:中國抗戰人口損失總計表
區別 | 死亡 | 受傷 | 失蹤 | 被捕 被俘 | 合計 | 備考 |
江西 | 313249 | 191201 | | | 504450 | 五(二)2 |
廣西 | 512132 | 436045 | | | 954220 | 五(二)3 |
湖南 | 920085 | 1697298 | | | 2617383 | 五(二)4 |
福建 | 7751 | 3251 | | | 10978 | 五(二)5 |
河南 | 1126954 | 239939 | | | 1366893 | 五(二)6,災荒致死300萬不計入,作間接損失計 |
四川 | 22500 | 26000 | | | 48500 | 五(二)7,含重慶市,轟炸傷亡數 |
陝甘寧 | 5229 | 3536 | | | 8765 | 五(二)8,三省合計轟炸傷亡數 |
雲南 | 130396 | 28810 | | | 159206 | 五(二)9 |
貴州 | 27406 | 17399 | | | 44805 | 五(二)9 |
部會機關 | 5603 | 4414 | 4367 | | 14384 | 五(二)10,資源委員會等部會六機關 |
華僑 | 253000 | | | | 253000 | 五(二)11 |
山東省 | 1830215 | 1632985 | | 1485603 | 4948803 | 五(三)4,另計:因敵災患病者194409人,鰥寡孤獨230000人 |
冀晉熱遼察綏 | 1385539 | | | 982296 | 2367835 | 五(三)4,冀晉之外皆為部分地區,另計:鰥寡孤獨及肢體殘疾者為1460403人。 |
國軍 | 1852458 | 1915233 | 397794 | | 4165485 | 六(一)1,據國防部數重核 |
共軍 | 225383 | 362610 | | 23000 | 610993 | 六(一)2 |
兵役壯丁 | 3554670 | 3476811 | 2439131 | | 9470612 | 六(一)3 |
南京 | 300000 | | | | 300000 | 五(二)1 |
上海市 | 122082 | 19775 | 18882 | | 160739 | 六(二)2 |
江蘇省 | 1527661 | 298537 | | | 1826198 | 六(二)3,不含南京 |
浙江 | 461243 | 281534 | | | 742768 | 六(二)4 |
安徽 | 834325 | 260517 | | | 1094842 | 六(二)5 |
湖北 | 964129 | 1778547 | | | 2742676 | 六(二)6 |
廣東 | 958741 | 816309 | | | 1786357 | 六(二)7 |
東北地區 | 462531 | 118741 | | | 605545 | 六(三)1,1931-1945,死亡、受傷、合計各數皆為合計而得,故不相符 |
勞工 | 2312830 | | | | 2312830 | 六(三)2,內含東北本地勞工死亡86萬,在日勞工死亡6830人1935-1945 |
長城抗戰 | 7543 | 10057 | | | 17600 | 六(三)3,1933年,傷亡未分,按傷亡比4:3分割 |
偽軍 | 453285 | 554014 | | | 1007299 | 六(三)3 |
台籍日軍 | 43999 | 11394 | | | 55393 | 六(三)3 |
| | | | | | |
總計 | 20620939 | 14184957 | 2860174 | 2490899 | 40198559 | 部分數據有獨立來源,故合計數與各分計數不盡相符 |
資料說明:
1.本表係筆者經過分省域、分主體進行考察、估計後,據所得數據製作。表中各項數據之得出,皆可參考筆者所撰《抗日戰爭時期中國人口損失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論文,2004年6月),上表備考部分之編號,即指各項數數據於該文中之具體位置;
2.本表分三部分:上部各省市區、國共兩軍、兵役壯丁、華僑及部會機關數,皆據戰後調查統計數並據相關史誌部分增補,重新核定所得;中部各省市、東北地區、勞工、長城抗戰、偽軍、台籍日軍數為據有關資料累計數,或為據統一規則估算數。下部為各項總計數,皆以各欄垂直累加所得。以表中部分地區分欄數有獨立來源,與合計數不相符,故總計數各分欄數亦與合計數不盡相符。
表4向我們展開了一幅觸目驚心的中國抗戰人口損失全景圖畫,其結果有些出乎我們的預料。表中數據顯示,抗戰八年間,中國因戰爭影響而遭受的直接人口死亡高達20620939人,其中絕大部分是直接戰死於抗日沙場的中國將士和被侵華日軍直接殘殺或迫害致死的平民百姓;直接遭敵殺傷者為14184954人,且此數顯然是不完全的,因為如勞工、華僑、華北地區六省即未計入受傷數,另如東北地區、上海市等所計入的受傷數也僅係據有限資料累加所得。僅此兩項合計,抗戰八年中國直接人口傷亡損失即高達34805896人,與中國官方1995年以後所公布的3500萬傷亡數基本一致,這一點也使我們感到意外。失蹤、被俘可合並計算,共計5351073人,如果再將此數計入總數,則戰時期中國死亡、受傷、失蹤、被敵俘捕共計40198559人。
若將作為間接人口損失的河南省1942年災荒致死的300萬人計入,則死亡人口達到23620939人。再者,尚有山東省和含晉冀熱遼察綏在內的華北地區戰時因敵災患病或致鰥寡孤獨者共計1884812人,亦未計入表4的總數。但此項受到日寇摧殘的人口數字,不能忽略不計,應如抗戰勝利後中國解放區救濟委員會匯總人口傷亡時一樣,或如戰後學術界以中國解放區人口損失統計中的鰥寡孤獨肢體殘疾者為傷殘一樣,將其視作戰爭直接造成的傷害計入受傷數中,則中國戰時受傷人口可以統計出16069769人,再合失蹤數,則抗戰時期中國人口死亡、受傷、失蹤、被俘共計又達45083371人。
通過上麵各項數字的累計,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抗戰時期中國人口直接死亡於戰爭者為2062萬人,此即為中國抗戰直接人口損失的最低限數。合有案可查但不是全部的間接死亡者,中國戰時人口共計損失2362萬人,此為中國戰時人口實際減少數最低限,亦即為中國抗戰時期人口損失的最低可累計數字;戰爭直接造成的受傷人口最低限數為1600萬,失蹤被俘者最低限數為535萬,三項合計共達4500萬人以上。這即是我們在具體的考察後通過重新核算或估算初步得出的抗戰時期中國人口包括死亡、受傷、失蹤等在內的各項損失的最低限度的綜合估計數。
通過對前文所引的、由我們構建而成的中國抗戰人口損失數據統計基礎作進一步分析,可以對中國抗戰人口損失及其主體分布、性別構成、成幼比率以及空間分布等項進一步得出相對具體的認識,此諸項認識,亦可視作我們在研究抗日戰爭時期中國人口損失問題時所得出的幾項初步結論:
首先,抗日戰爭期間,中國蒙受了巨大的人口損失,中國人民在戰爭中付出了巨大的生命犧牲。以全麵的人口損失而論,整個抗日戰爭期間中國人口損失數量,據我們利用人口學的相關指數,結合1953年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統計資料對1937年和1945年中國實際可能保有人口數量的估計,可得出包括直接人口損失與間接人口損失在內的抗日戰爭時期中國人口損失總數的最低限數在4500萬至5200萬之間,結合對中國戰時經曆的戰爭情形考察及兵役、勞工的巨大損失、戰爭期間自然災害、疾病瘟疫等造成的人口非正常死亡的增長數及戰爭期間由於出生率下降、死亡率增高、人口增長率降低而直接導致的人口增長數的相對減少量等方麵因素綜合考慮,我們認為抗日戰爭時期中國人口損失總體上至少在5000萬人以上。這個數字,包含著抗戰期間直接遭日軍殘害致死的平民、因對日作戰及與抗戰相關而死亡的中國軍人、海外華僑遭敵殘害致死數以及作為中國人口損失的特殊方麵而計入的偽軍死亡人數及台籍日本士兵的死亡數,這一部分數字即為中國抗戰直接人口損失數;同時也包含著戰爭期間因自然災害、疾病瘟疫流行所致死亡人數及戰爭所造成的社會人口增殖能力下降所導致的人口增長量的減少部分,這也即是我們所說的中國抗戰間接人口損失數。中國抗戰直接人口損失數是因日本侵華戰爭所造成的死亡所導致的中國社會人口絕對減少數,間接人口損失中的死亡部分亦為絕對減少數,這兩部分絕對減少數,通過我們的考察累計,至少在2362萬人以上;抗戰間接人口損失中的因社會人口增殖能力下降所導致的人口增長量的減少部分則是中國社會人口的相對減少數。
第二,抗戰期間,因日軍軍事進攻、日軍飛機空襲轟炸、日軍殘酷屠殺虐待所致死亡的的中國抗戰直接人口損失同樣十分巨大,在總的抗戰時期中國人口損失中占很大比重。我們通過分省區、分具體方麵的考察,初步分省、分主體構建了各方麵抗戰期間直接人口傷亡等各項損失的數據,並通過該項數據的累計,認為抗戰時期,中國人口直接死亡於戰爭者為2062萬人,此為中國抗戰直接人口損失的最低限數。直接累計所得受傷人口達約為1420萬人,累計所得中國抗戰傷亡合計人口達3480萬人以上,此數與中國目前官方口徑數3500萬基本一致,這也說明中國政府及相關科研究機構在確立中國戰時人口傷亡數時,態度是審慎的,估計的準確性也是極高的。不過,通過研究,我們認為,3500萬傷亡數字其實隻是中國在抗日戰爭期間蒙受傷亡人口的最低限總數。實際上日本侵華戰爭所直接造成的中國受傷人口最低限數應該與直接死亡人口基本持平,即約為2070萬人,傷亡合計共達4100萬人以上,若再合戰爭期間失蹤被俘者最低限數為535萬,則戰爭直接給中國造成的死亡、受傷及失蹤等項人口損失合計超過4500萬人。
第三,以中國抗戰直接傷亡人口的死亡與受傷人口的分布看,死亡人口則占傷亡總數的49.77%,傷、亡之比基本持平的。以軍人傷亡認,死亡官兵占傷亡軍人總數的47.7%,抗戰軍人的傷亡比重也大體持平;純以平民論,傷亡各占比率更相接近。總之,抗戰期間中國人口傷亡比率分布情況,大體上表現為相互持平;以傷亡人口的主體分布看,含中共抗日武裝部隊官兵、國民黨軍官兵及應當視同中國抗日官兵的兵役壯丁等在內的中國抗戰軍人傷亡總計達1140餘萬人,占全部中國抗戰直接傷亡人口的27.61%,勞工傷亡達460多萬,占11.25%,此外的中國大陸境內平民遭敵殘殺致死致傷者共計近2400萬人,占傷亡總數約57%,是抗戰期間蒙受人口傷亡最嚴重的主體。
第四,再以中國抗戰直接死亡人口而論,於地區分布上看,包括山東、河南、河北、山西等省及察綏熱遼數省部分地區在內的華北地區為最慘重,全地區死亡人口占全國死亡人口總數的21.07%;其次為華東地區上海市、南京市、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等省市,戰爭直接造成的死亡人口戰全國死亡人口的17.3%;東北地區死亡人口占全國抗戰死亡人口總數的13.36%,此外該區域境內,人口死亡最嚴重者是中國強製勞工,合東北本地區勞工死亡,全境強製勞工死亡共計達231萬多人,僅此一項,即占全國抗戰死亡人口的11.22%;華中兩湖地區死亡人口占全國死亡數的9.14%,華南兩廣地區死亡數占到全國死亡數的7.13%。其餘西南地區、西北地區抗戰期間也因長期遭日軍飛機空襲,被炸死炸傷者成千上萬,另如雲南、貴州兩省戰時也多次遭日軍竄犯,直接遭敵殘殺者,為數亦眾。
從戰時直接死亡人口的主體分布看,中國軍人、強製勞工、普通民眾、偽軍等各主體傷亡與死亡比重持平。以男女分布看,在軍人、勞工、偽軍之外的中國大陸境內平民戰時直接死亡人口中,男女比率為5:2,女人死亡人口占該項死亡數的28.6%,占整個中國抗戰直接死亡人口的15.03%,共計達310萬左右,以傷亡比率持平粗略計算,抗戰期間,中國婦女傷亡合計共達622萬餘人,占全國抗戰傷亡人口總數的15.07%;以成人兒童分布論,排除軍人、勞工、偽軍之外,在中國大陸境內平民戰時直接死亡人口中,成人與兒童比為10:1,即兒童死亡人口占該項死亡數的9.1%,占全國死亡人口的5.26%,共達108萬人以上,亦以傷亡比率持平約略估計,則戰時中國兒童傷亡數近220萬,占全國傷亡總數的5.27%。如果合軍人、勞工、華僑及“一般民眾”在內,則男女死亡比率約為9:1,女人死亡人口占累計所得中國抗戰直接死亡人口之18.27%,女性受傷人數及傷亡合計數分別占相關各數的17.76%和18.01%。這一死亡人口男女性別比率也顯示了一個事實,即抗戰期間,中國男性人口的損失要比女性慘重得多。
總而言之,日本侵華戰爭給中國社會帶來了巨大災難。它不僅嚴重破壞了中國國家安全、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給中國造成巨大的物質財產損失,對中國經濟、文化事業產生毀滅性影響,對中國社會發展與進步產生嚴重滯礙作用,同時,在抗擊日本侵略的戰爭中,中國人民蒙受了空前的生命犧牲,中國人口遭到同樣慘重的損失。中國人民為取得抗日戰爭的勝利,付出了空前慘重的代價,中華民族為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犧牲,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這一切,都可由抗日戰爭時期中國遭受人口損失的慘重情形真實地反映出來。事實勝於雄辯,數字昭示事實。本文所披露的各項數據,反映了日本侵略戰爭的罪惡,反映了日軍對中國人民實施暴行的殘虐,同時也使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中華民族所曾遭受的巨大災難。抗日戰爭期間,中華民族以寧死不屈的精神,與侵略者強加於我們民族身上的一切災難抗爭,並最終艱辛地迎來了她的偉大勝利。她數千萬兒女犧牲的價值,又在這偉大勝利中得以體現;她數千萬死難兒女的生命,又在中華民族的生命永恒延續中延續。
[1] 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二編·作戰經過(四),第11頁,[台]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年編印。
[2] 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呈行政院文,調京字第0189號,
1946年8月12日。轉據遲景德著《中國對日抗戰損失調查史述》,第229-234頁,[台北]國史館1987年印行。
[3] 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呈行政院文,調京字第0189號,
1946年8月12日。轉據遲景德著《中國對日抗戰損失調查史述》,第239-241頁,[台北]國史館1987年印行。
[4] 內政部抗戰損失調查委員會呈行政院文,調京字第0189號,
1946年8月12日。轉據遲景德著《中國對日抗戰損失調查史述》,第241-242頁,[台北]國史館1987年印行。
[5] 王炳文:《中國抗戰損失說帖》,1946年□月,載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三編,外交,第219-225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6] 王炳文:《中國抗戰損失說帖》,1946年□月,載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三編,外交,第219-225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此數與1946年11月國防部“部特字第88號”函致行政院賠償委員會所開官兵傷亡數字同。
[7] 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史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二編,作戰經過(四),第40頁,[台]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編印。
[8] 遲景德著:《中國對日抗戰損失調查史述》,第262頁,[台北]國史館1987年印行。
[9] 《行政院關於抗戰損失和日本賠償問題報告》,1947年2月,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三編,外交,第233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10] 附注欄內文字以原檔複製件清清晰,尚需作進一步核對。
[11] 《董必武報告解放區抗戰損失致蔣廷黻函》,
1946年6月30日,載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三編,外交,第200—204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12] 《行政院關於抗戰損失和日本賠償問題報告》,1947年2月,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三編,外交,第232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13] 孟國祥、孫慶軍:《關於抗日戰爭中我國軍民傷亡數字問題》,載《抗日戰爭研究》1995年第3期,第105頁。
[14] 袁成毅:《抗戰時期中國最低限度傷亡人數考察》,載《杭州師範學院學報》1999年第四期,第34-35頁,1999年7月。
[15] 山東省檔案館、山東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合編:《山東革命曆史檔案資料選編》,第十六輯,第532-534頁,山東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