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運聯合起來的多民族的俄羅斯聯邦人民,
確認人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和睦與和諧,
維護曆史形成的國家統一,
依循普遍公認的各民族平等和自決的原則,
緬懷將對祖國的熱愛與尊重、對善良與正義的信念傳遞給我們的先輩,
複興俄羅斯主權的國體並確認其民主基礎的不可動搖性,
努力保證俄羅斯的繁榮和昌盛,
基於為自己的祖國而對當代和後代所承擔的責任,
意識到自己是國際社會的一部分,
特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憲法製度基礎
第一條
1.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具有共和製政體的民主的、聯邦製的法治國家。
2.國名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意義相同。
第二條 人、人的權利與自由是最高價值。承認、遵循和捍衛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的義務。
第三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的體現者和權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行使自己的權力。
3.公決和自由選舉是人民權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現。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羅斯聯邦的權力。奪取或竊取權力將依照聯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及於其全部領土。
2.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3.俄羅斯聯邦保證自己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條
1.俄羅斯聯邦由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俄羅斯聯邦的平等主體組成。
2.共和國(國家)擁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擁有自己的規章和法律。
3.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建立在它的國家完整、國家權力體係統一、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劃分管轄對象和職權、俄羅斯聯邦各民族平等與自決的基礎上。
4.在同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相互關係方麵,俄羅斯聯邦所有主體平等。
第六條
1.俄羅斯聯邦國籍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和中止,它是統一的和平等的,無論其獲得理由如何。
2.俄羅斯聯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內都擁有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並承擔同等義務。
3.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剝奪自己的國籍或被剝奪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七條
1.俄羅斯聯邦是社會國家,其政策目的在於創造保證人的體麵生活與自由發展的條件。
2.在俄羅斯聯邦,人的勞動與健康受到保護,規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保證國家對家庭、母親、父親、兒童、殘廢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發展社會服務係統,規定國家退休金、補助金和社會保護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條
1.在俄羅斯聯邦,保障經濟空間的統一,商品、服務和財政資金的自由轉移、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
2.在俄羅斯聯邦,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製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認和保護。
第九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作為在相應區域內居住的人民生活與活動的基礎得到利用和保護。
2.土地和其他資源可以屬於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製的形式。
第十條 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根據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來實現。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的機構是獨立的。
第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
2.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由它們所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
3.劃分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的管轄範圍和權限由本憲法和有關劃分管轄範圍與權限的聯邦條約和其他條約予以實現。
第十二條 俄羅斯聯邦承認並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權限範圍內是獨立的。地方自治機關不列入國家權力機關係統。
第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多樣性。
2.任何意識形態不得被確立為國家的或必須服從的意識形態。
3.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樣化、多黨製。
4.社會團體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為旨在以暴力改變憲法製度基礎、破壞俄羅斯聯邦完整性、破壞國家安全的社會團體的建立和活動,禁止建立軍事組織,煽動社會、種族、民族和宗教糾紛。
第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是世俗國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規定為國教或必須服從的宗教。
2.宗教團體與國家分離並在法律麵前平等。
第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在俄羅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並適用。俄羅斯聯邦所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羅斯聯邦憲法相抵觸。
2.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公民及其團體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
3.法律應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適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得適用,如果它們未正式公布為眾所周知的話。
4.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及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係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確立了不同於法律所規定的規則,則適用國際條約規則。
第十六條
1.憲法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憲法製度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憲法的其他任何條款均不得與俄羅斯聯邦憲法製度基礎相抵觸。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
第十七條
1.在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並根據本憲法承認和保障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不可讓與的,屬於每個人與生俱有的。
3.實現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不應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八條 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們規定著法律的意圖、內容和適用、立法權和執行權、地方自治的活動並受到司法保證。
第十九條
1.在法律和法庭麵前人人平等。
2.國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平等,不論性別、種族、民族、語言、出身、財產狀況和職務狀況、居住地點、宗教態度、信仰、對社會團體的歸屬關係以及其他情況。禁止因社會、種族、民族、語言或宗教屬性而對公民權利作出任何限製。
3.男女擁有同等的權利和自由並擁有實現權利和自由的同等條件。
第二十條
1.每個人都有生存權。
2.在廢除死刑前,通過聯邦法律規定,死刑是在為被告提供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的權利的情況下,針對謀害生命的特別嚴重犯罪而采取的極端懲罰措施。
第二十一條
1.人的尊嚴受國家保護。任何東西均不得成為詆毀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應遭受刑訊、暴行、其他殘酷的或有損人格的對待或處罰。任何人未經自願同意不得經受醫學、科學或其他實驗。
第二十二條
1.每個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
2.隻有根據法院的決定才允許逮捕、關押和監禁。在法院作出決定之前不得將人關押48小時以上。
第二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私生活、個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維護其榮譽和良好聲譽的權利。
2.每個人都有通訊、電話交談、郵政及電報和其他交際秘密的權利。隻有根據法庭決定才可限製這一權利。
第二十四條
1.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擴散有關其私生活材料。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保證每個人均有可能接觸直接涉及其權利和自由的文件與資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規定的話。
第二十五條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無權違背居住者意誌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根據法院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1.每個人都有權確定並表明自己的民族屬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規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屬性。
2.每個人都有使用母語、自由選擇交際、教育、學習和創作語言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1.合法地處於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每個人都有自由遷徙、選擇逗留和居住地點的權利。
2.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離開俄羅斯聯邦國境。俄羅斯聯邦公民有不受阻礙地返回俄羅斯聯邦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單獨地或與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據這些信念進行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1.保障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2.不許進行激起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視與敵意的宣傳或鼓動,禁止宣傳社會、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的優越論。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信念或予以放棄。
4.每個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獲取、轉交、生產和傳播信息的權利。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清單由聯邦法律規定。
5.保障輿論自由。禁止新聞檢查。
第三十條
1.每個人都有結社權,包括成立工會以保護其利益的權利。保障社會團體的活動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團體或者留在團體中。
第三十一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有和平集會、不攜帶武器、舉行會議、集會示威、遊行和慶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有直接或通過自己的代表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
2.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選舉或被選入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以及參加公決的權利。
3.法院確認為無行為能力的以及根據法院判決關押在剝奪自由地點的公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進入國家機關的平等機遇。
5.俄羅斯聯邦公民有參與履行司法職能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有親自訴諸於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以及向這些機關發出個人的和集體的呼籲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1.每個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經濟活動的權利。
2.不允許進行旨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五條
1.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2.每個人都有權擁有為其所有的財產,有權單獨地或與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處分其財產。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其財產,除非根據法院決定。為了國家需要強行沒收財產隻能在預先作出等價補償的情況下進行。
4.保障繼承權。
第三十六條
1.公民及其聯會組織有權擁有作為私有財產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實現,如果這不對環境造成損害、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話。
3.使用土地的條件和程序根據聯邦法律加以規定。
第三十七條
1.勞動自由。每個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勞動能力、選擇活動種類和職業的權利。
2.禁止強製勞動。
3.每個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獲得不帶任何歧視的和不低於聯邦法律所規定的最低勞動報酬額度的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免於失業的權利。
4.承認利用聯邦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加以解決的個人或集體的勞動爭議權,包括罷工權。
5.每個人都有休息權。保障根據勞動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聯邦法律所規定的工作日長度、休息日和假日、帶薪年假。
第三十八條
1.母親、父親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2.關懷子女和子女的培養是父母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3.年滿18歲的有勞動能力的子女應關懷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條
1.在患病、致殘、失去供養人、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對每個人按照年齡提供社會保障。
2.國家退休金和社會救濟金由法律規定。
3.鼓勵誌願的社會保障,建立補充的社會保障形式和慈善事業。
第四十條
1.每個人都有獲得住宅的權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住宅。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鼓勵住宅建設,為實現住宅權創造條件。
3.向貧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無償提供住宅,或者根據法律所規定的條例由國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價支付。
第四十一條
1.每個人都有保持健康和醫療幫助的權利。在國家和市政醫療機關中依靠相應的預算、保險金和其他收入為居民提供無償的醫療幫助。
2.在俄羅斯聯邦,為保持和加強居民健康的聯邦綱領提供財政保障,采取發展國家、市政和私人衛生體係的措施,鼓勵有助於加強人的健康、發展體育運動、生態和衛生防疫條件的活動。
3.公職人員隱匿威脅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實與情況要依照聯邦法律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被通報關於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因破壞生態損害其健康或財產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劄
2.保障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中的學前教育、基礎普通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費性。
3.每個人都有權在競爭的基礎上獲得在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礎普通教育為義務教育。父母或其替代者應保證使孩子受到基礎普通教育。
5.俄羅斯聯邦規定聯邦的國家教育標準,支持各種形式的教育和自修。
第四十四條
1.保障每個人的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類別的創作、教授自由。知識產權受國家保護。
2.每個人都有參與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設施的權利,都有接觸文化珍品的權利。
3.每個人都必須關心和保護曆史文化遺產,珍惜曆史文物。
第四十五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國家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
2.每個人都有權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維護其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條
1.保障對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護。
2.對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的決定和行為(或不作為),可以向法院投訴。
3.每個人都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訴諸於維護人權與自由的國際組織,如果現有受法律保護的所有國內手段都已用盡的話。
第四十七條
1.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在法律劃歸管轄的法庭上並由相應的法官審理其案件的權利。
2.被控實施犯罪的人有權要求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陪審員參與審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條
1.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高水平的法律幫助。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幫助是免費的。
2.每個被監禁人、關押和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從其被監禁、關押或起訴時起即有權利用律師(辯護人)的幫助。
第四十九條
1.每個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經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以證實和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所確認之前均為無罪。
2.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3.無法排除的有罪的懷疑應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解釋。
第五十條
1.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2.在從事司法活動的過程中不許利用通過違反聯邦法律而獲得的證據。
3.每個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都有權要求上級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內重新審議判決,都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
第五十一條
1.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對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親屬作證,近親屬的範圍由聯邦法律規定。
2.免除提供證據的義務的其他情況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犯罪和濫用職權的受害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國家保證受害者訴諸於司法活動並得到受害賠償。
第五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權要求國家對國家權力機關或其公職人員非法行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
1.確認或加重責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不得為發生時不被認為違法的行為負責。如果違法行為發生後其責任已被撤銷或減輕,則適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中列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應作出否定或損害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認的權利和自由的解釋。
2.在俄羅斯聯邦不得頒布廢除或損害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隻能在捍衛憲法製度基礎、他人的道德、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保證國防和國家安全所必須的限度內,由聯邦法律予以限製。
第五十六條
1.在為保證公民安全和捍衛憲法製度、根據聯邦憲法性法律實行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可以在指明限度及其有效期限的同時對權利和自由規定某些限製。
2.在具備理由並遵循聯邦憲法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的情況下,可以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或其部分地方實行緊急狀態。
3.不應限製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1款)、第24條、第28條、第34條(第1款)、第40條(第1款)、第46—54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十七條 每個人都必須繳納合法規定的稅款和籌金。規定新稅金或使納稅人狀況惡化的法律下具有追溯力。
第五十八條 每個人都必須愛護自然和環境,珍惜自然財富。
第五十九條
1.保衛祖國是俄羅斯聯邦公民的職責和義務。
2.俄羅斯聯邦公民依據聯邦法律服兵役。
3.俄羅斯聯邦公民在其信念或信仰與服兵役相背離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有權以選擇文職代替兵役。
第六十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自18歲起即可完全獨立實現其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六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驅逐出俄羅斯聯邦境外或者引渡給其他國家。
2.俄羅斯聯邦保障為其境外的公民提供保護和庇護。
第六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擁有外國國籍(雙重國籍)。
2.俄羅斯聯邦公民擁有外國國籍不損害其權利和自由,也不免除因俄羅斯國籍而產生的義務,如果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未作其他規定的話。
3.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在俄羅斯聯邦享有與俄羅斯聯邦公民同樣的權利和義務,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為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提供政治避難。
2.俄羅斯聯邦不允許將因為政治信念以及因為俄羅斯聯邦不承認為犯罪的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給外國。引渡被控實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國服刑應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進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個人法律地位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章 聯邦結構
第六十五條
1.參加俄羅斯聯邦構成的俄羅斯聯邦各主體是:
阿德蓋共和國(阿德蓋)、阿爾泰共和國、巴什科爾托斯坦共和國、布裏亞特共和國、達吉斯坦共和國、印古什共和國、卡巴爾達—巴爾卡爾共和國、卡爾梅克—哈爾姆格•唐格奇共和國、卡拉恰耶夫—契爾克斯共和國、卡累利阿共和國、科米共和國、馬裏•埃爾共和國、莫爾多瓦共和國、薩哈(雅庫特)共和國、北奧塞梯共和國、韃靼斯坦共和國(韃靼斯坦)、圖瓦共和國、烏德穆爾特共和國、哈卡斯共和國、車臣共和國、楚瓦什共和國—恰瓦什共和國;
阿爾泰邊疆區、克拉斯諾達爾邊疆區、克拉斯諾雅爾邊疆區、濱海邊疆區、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區、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
阿穆爾州、阿爾漢格爾州、阿斯特拉罕州、別爾戈洛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爾州、伏爾加格勒州、沃洛格達州、沃龍涅什州、伊萬諾夫州、伊爾庫茨克州、加裏寧格勒州、卡盧加州、堪察加州、克麥羅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羅馬州、庫爾幹州、庫爾斯克州、列寧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爾曼斯克州、下戈羅德州、新戈羅德州、新西伯利亞州、鄂木斯克州、奧倫堡州、奧爾洛夫州、奔薩州、彼爾姆州、普斯科夫州、羅斯托夫州、梁讚州、薩馬拉州、薩拉托夫州、薩哈林州、斯維爾德洛夫州、斯摩棱斯克州、唐波夫州、特維爾州、托姆斯克州、圖拉州、秋明州、烏裏揚諾夫州、切利亞賓斯克州、赤塔州、雅羅斯拉夫州:
莫斯科、聖-彼得堡——聯邦直轄市;
猶太自治州;
阿加布裏亞特自治區,科米彼爾米亞克自治區、科裏亞克自治區、涅涅茨自治區、泰梅爾(多爾甘涅涅茨)自治區、烏斯季奧爾登斯基布裏亞特自治區、漢特曼西自治區、楚克奇自治區、埃文基自治區、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
2.接收新主體加入俄羅斯聯邦和參加其構成按照聯邦憲法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六十六條
1.共和國的地位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共和國憲法規定。
2.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的地位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相應的主體立法(代表)機關所通過的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規章予以規定。
3.根據自治州、自治區立法和執行機關的議案可通過關於自治州、自治區的聯邦法律。
4.邊疆區或州的自治區的關係可由聯邦法律和自治區國家權力機關與相應的邊疆區或州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條約加以調整。
5.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地位可經俄羅斯聯邦與俄羅斯聯邦主體相互同意根據聯邦憲法性法律而改變。
第六十七條
1.俄羅斯聯邦領土包括其各主體的領土、內河、領海和領空。
2.俄羅斯聯邦對大陸架和俄羅斯聯邦特殊經濟區擁有主權並根據聯邦法律和國際法規範所規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權。
3.俄羅斯聯邦各主體之間的邊界可根據其相互同意予以改變。
第六十八條
1.俄語是俄羅斯聯邦全境的國語。
2.共和國有權確定自己的國語。它們可在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國家機構中與俄羅斯聯邦國語同時使用。
3.俄羅斯聯邦保障其各民族保留母語、創造條件以便研究和發展母語的權利。
第六十九條 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以及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保障土著的少數民族的權利。
第七十條
1.俄羅斯聯邦國旗、國徽和國歌,對它們的說明和正式使用的程序由聯邦憲法性法律規定。
2.莫斯科市是俄羅斯聯邦的首都。首都的地位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七十一條 屬於俄羅斯聯邦管轄的是:
1.通過和修改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對其遵守情況實行監督;
2.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和領土;
3.調整和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俄羅斯聯邦國籍;調整和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
4.確定聯邦立法、執行和司法權力機關係統、它們的組織和活動程序;建立聯邦國家權力機關;
5.聯邦的國有財產及其管理;
6.確定俄羅斯聯邦國家、經濟、生態、社會、文化和民族發展領域中的聯邦政策和聯邦綱要的基礎。
7.確定統一市場的法律基礎;財政、外匯、信貸、海關調整、貨幣發行、價格政策基礎;聯邦經濟機構,包括聯邦銀行;
8.聯邦預算;聯邦稅收和集資;聯邦地區發展基金;
9.聯邦能源體係、核能、放射性材料;聯邦運輸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訊;航天活動;
10.俄羅斯聯邦的對外政策和國際關係;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戰爭與和平問題;
11.俄羅斯聯邦的對外經濟關係;
12.國防與安全;國防生產;決定武器、彈藥、軍事技術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銷售和購買的程序;毒物、麻醉品的生產及其使用程序;
13.規定俄羅斯聯邦國界、領海、領空、特別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地位並予以保護;
14.法院組織:檢察機關;刑事、刑事訴訟和刑事執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訴訟和仲裁訴訟立法,知識產權的法律調整;
15.聯邦衝突法;
16.氣象機構、標準、標準器具、公製、時間計算、大地測量和製圖、地理目標的命名;正式的統計和會計核算;
17.俄羅斯聯邦的國家獎勵和榮譽稱號;
18.聯邦國家機關。
第七十二條
1.屬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共同管轄的是:
(1)確保俄羅斯聯邦各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及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的規章、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
(2)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確保法治、法紀、社會安全;邊境區域製度;
(3)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礦藏、水流和其他自然資源的問題;
(4)劃分國有財產;
(5)自然利用;保護環境和確保生態安全;特別自然保護區;保護曆史文物;
(6)培養、教育、科學、文化、體育運動的一般問題;
(7)協調醫療衛生問題;保護家庭、父母和兒童,社會保護,包括社會保障;
(8)采取措施同慘禍、自然災難、流行病作鬥爭,消除其後果;
(9)確定俄羅斯聯邦納稅和籌資的一般原則;
(10)行政、行政訴訟、勞動、家庭、住宅、土地、水源、森林立法;關於礦藏、環境保護的立法;
(11)法院和護法機關的幹部;律師,公證係統;
(12)保護微小的民族共同體固有的居住環境和傳統的生活方式;
(13)規定組織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體係的一般原則;
(14)協調聯邦各主體的國際聯係和對外經濟聯係,履行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
2.本條文同樣適用於各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
第七十三條 根據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共同管轄的對象,俄羅斯聯邦各主體擁有俄羅斯聯邦管轄範圍和俄羅斯聯邦職權限範以外的全部國家權力。
第七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境內不允許設立海關邊界、關稅、收費和任何妨礙商品、服務和財政資金自由轉移的障礙。
2.為了保證安全、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護自然和文化珍品,如果需要的話,可以根據聯邦法律限製商品和服務的流動。
第七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的貨幣單位是盧布。貨幣發行隻能由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進行;不允許其他貨幣在俄羅斯聯邦流通和發行。
2.保護和保證盧布的穩定是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能,它獨立於其他國家權力機關而行使這一職能。
3.向聯邦預算納稅的體製和俄羅斯聯邦納稅、籌資的一般原則由聯邦法律確定。
4.國債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發行並在自願基礎上配用。
第七十六條
1.根據俄羅斯聯邦管轄對象通過在俄羅斯聯邦全境具有直接效力的聯邦憲法性法律和聯邦法律。
2.根據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共同管轄對象頒布聯邦法律和根據這些法律所通過的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3.聯邦法律不得與聯邦的憲法性法律相抵觸。
4.在俄羅斯聯邦管轄、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共同管轄範圍外,各共和國、邊疆區、聯邦直轄市、自治州和自治區行使其法律調整,包括通過法律和其他規範性的法律文件。
5.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根據本條第1、2款所通過的聯邦法律相抵觸。在俄羅斯聯邦所頒布的聯邦法律和其他文件之間相抵觸時,以聯邦法律為準。
6.在聯邦法律與俄羅斯聯邦主體根據本條第4款所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相抵觸時,以俄羅斯聯邦主體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為準。
第七十七條
1.各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的國家權力機關體係由俄羅斯聯邦各主體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製度基礎和聯邦法律所規定的組織國家權力的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一般原則而獨立確定。
2.在俄羅斯聯邦管轄和俄羅斯聯邦權限範圍內,根據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共同管轄的對象,聯邦執行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在俄羅斯聯邦組建統一的執行權力體係。
第七十八條
1.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為實現其權限可成立自己的區域機關和任命相應的公職人員。
2.聯邦執行權力機關根據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執行權力機關達成的協議,可將其部分職權轉交給俄羅斯聯邦各主體權力機關行使,如果此舉不違背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的話。
3.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執行權力機關根據同聯邦執行權力機關達成的協議,可將其部分職權轉交給聯邦執行權力機關行使。
4.俄羅斯聯邦總統和俄羅斯聯邦政府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保證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在俄羅斯聯邦全境行使職權。
第七十九條 俄羅斯聯邦可以參加國際聯合組織和根據國際條約將其部分職權轉交給國際聯合組織,如果此舉不會導致限製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不違背俄羅斯聯邦憲法製度基礎的話。
第四章 俄羅斯聯邦總統
第八十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是國家元首。
2.俄羅斯聯邦總統是俄羅斯聯邦憲法、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保證人。他按照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為維護俄羅斯聯邦主權、獨立和國家完整而采取措施,保證國家權力機關協調地行使職能並相互配合。
3.俄羅斯聯邦總統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確定國家內外政策的基本方向。
4.俄羅斯聯邦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在國內和國際關係中代表俄羅斯聯邦。
第八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由俄羅斯聯邦公民按照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製采用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4年。
2.凡不小於35歲、在俄羅斯聯邦常住不少於10年的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當選為俄羅斯聯邦總統。
3.同一個人不得擔任俄羅斯聯邦總統職務連續兩屆以上。
4.俄羅斯聯邦總統選舉程序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八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就職時向人民宣讀如下誓詞:
“我宣誓,在行使俄羅斯聯邦總統職權時,尊重和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恪守並捍衛俄羅斯聯邦憲法,捍衛國家主權和獨立、安全和完整,忠誠地為人民服務。”
2.誓詞應在聯邦委員會委員、國家杜馬議員和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出席的情況下在就職典禮上宣讀。
第八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
1.經國家杜馬同意任命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
2.有權主持俄羅斯聯邦政府會議;
3.接受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辭呈;
4.向國家杜馬提出任命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行長職務的候選人;向國家杜馬提出解除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行長職務的問題;
5.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的提名任命和解除俄羅斯聯邦政府副總理、聯邦部長職務;
6.向聯邦委員會提出任命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俄羅斯聯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職務的候選人,以及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候選人;向聯邦委員會提出關於解除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職務的建議;任命其他聯邦法院法官;
7.組織和領導俄羅斯聯邦國家安全委員會,俄羅斯聯邦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地位由聯邦法律規定;
8.批準俄羅斯聯邦的軍事理論;
9.成立俄羅斯聯邦總統辦公廳;
10.任命和解除俄羅斯聯邦總統的全權代表;
11.任命和解除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高級指揮官;
12.在同聯邦會議兩院相應的委員會協商後任命和召回俄羅斯聯邦駐外國和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
第八十四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
1.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確定國家杜馬選舉;
2.根據俄羅斯憲法規定的情況和程序解散國家杜馬;
3.根據聯邦憲法性法律規定的程序確定公決;
4.向國家杜馬提出法律草案;
5.簽署和頒布聯邦法律;
6.向聯邦會議提出關於國內形勢、國家內外政策基本方針的年度谘文。
第八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可利用協商程序解決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以及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分歧。在不能達成一致決定的情況下,他可將爭議的解決轉給相應的法院審議。
2.在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執行權力機關的文件違背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的國際義務或者侵犯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情況下,俄羅斯聯邦總統有權中止這些文件的效力,直到相應的法院解決這些問題為止。
第八十六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
1.領導俄羅斯聯邦的對外政策;
2.進行談判並簽署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
3.簽署已經批準的國書;
4.接受派駐俄羅斯聯邦的外交代表的國書和召回文書。
第八十七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是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最高統帥。
2.在對俄羅斯聯邦進行侵略或者發生直接侵略威脅的情況下,俄羅斯聯邦總統在俄羅斯聯邦境內或其部分地區實行戰時狀態並立即向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通告此事。
3.戰時狀態製度由聯邦憲法性法律規定。
第八十八條 在聯邦憲法性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和程序內,俄羅斯聯邦總統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或個別地區實行緊急狀態並立即向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通報此事。
第八十九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
1.解除俄羅斯聯邦國籍和提供政治避難問題;
2.授予俄羅斯聯邦國家獎,授予俄羅斯聯邦榮譽稱號、高級軍銜和高級專門稱號;
3.實行赦免。
第九十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發布命令和指示。
2.俄羅斯聯邦總統的命令和指示必須在俄羅斯聯邦全境執行。
3.俄羅斯聯邦總統的命令和指示不應違背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
第九十一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不受侵犯。
第九十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從宣讀誓詞時起開始行使職權,從其總統職務任期隨著新當選的俄羅斯聯邦總統宣誓而屆滿時停止執行。
2.俄羅斯聯邦總統在其辭職、因健康狀況而長期不能行使屬於總統的職權或離職的情況下,可提前終止行使職權。在這種情況下,俄羅斯聯邦總統選舉應在提前終止行使職權後的三個月內進行。
3.在俄羅斯聯邦總統不能履行其職責的所有情況下,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臨時行使這些職責。俄羅斯聯邦代總統無權解散國家杜馬、確定公決以及提出關於修改和重新審議俄羅斯聯邦聯邦憲法條款的建議。
第九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總統隻能由聯邦委員會根據國家杜馬所提出的叛國罪或實施其他重大犯罪的指控予以罷免,這一指控須由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關於俄羅斯聯邦總統行為中具有犯罪特征的結論和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提出指控符合規定程序的結論所證實。
2.國家杜馬關於提出指控的決定和聯邦委員會關於罷免總統職務的決定,應根據不少於1/5的國家杜馬議員的動議在兩院中的每一院內以2/3票數予以通過,並要具有國家杜馬專門委員會的結論。
3.聯邦委員會關於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職務的決定應在國家杜馬對總統提出指控後的3個月內作出。如果聯邦委員會在這段期間內沒有作出決定,對總統的指控即為廢除。
第五章 聯邦會議
第九十四條 聯邦會議——俄羅斯聯邦議會是俄羅斯聯邦立法代議機關。
第九十五條
1.聯邦會議由兩院——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組成。
2.俄羅斯聯邦每個主體有兩名代表參加聯邦委員會:國家權力代表機關和國家權力執行機關各1人。
3.國家杜馬由450名議員組成。
第九十六條
1.國家杜馬選舉產生,任期4年。
2.聯邦委員會的組成程序和國家杜馬議員的選舉程序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1.凡年滿21歲並有權參加選舉的俄羅斯聯邦公民均可當選為國家杜馬議員。
2.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成為聯邦委員會委員和國家杜馬議員。國家杜馬議員不能成為國家權力代表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議員。
3.國家杜馬議員在職業性的常設基礎上開展工作。國家杜馬議員不能擔任國家機關的職務、從事其他有酬活動。教學、科研和其他創作活動除外。
第九十八條
1.聯邦委員會委員和國家杜馬議員在其整個任期內不可侵犯權。他們下得被羈押、逮捕和遭受搜查,除在犯罪現場被扣留的情況除外;也不得遭受人身搜查,聯邦法律為保證他人安全而規定的情況除外。
2.剝奪不可侵犯權問題須根據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的提議由聯邦會議相應的院予以解決。
第九十九條
1.聯邦會議為常設機關。
2.國家杜馬在選舉後第30天舉行第一次會議。俄羅斯聯邦總統可在這一期限之前召集國家杜馬會議。
3.國家杜馬第一次會議由最年長的議員主持召開。
4.自新一屆國家杜馬開始工作時起,上屆國家杜馬的權限即告終止。
第一百條
1.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分別開會。
2.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的會議公開進行。在各院議事規程所規定的情況下,各院有權舉行秘密會議。
3.兩院可以舉行聯席會議以聽取俄羅斯聯邦總統谘文、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谘文、外國領導人的演說。
第一百零一條
1.聯邦委員會從其委員中選舉聯邦委員會主席及其副主席。國家杜馬從其議員中選舉國家杜馬主席及其副主席。
2.聯邦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國家杜馬主席和副主席主持會議並管理兩院內部製度。
3.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成立各種委員會,就其管轄的問題舉行議會聽證會。
4.兩院各自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並解決自己活動的內部程序問題。
5.為了對聯邦預算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組成檢查廳,其構成與活動程序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1.屬於聯邦委員會管轄的是:
(1)批準俄羅斯聯邦各主體之間的邊界變動;
(2)批準俄羅斯聯邦總統關於實行戰時狀態的命令;
(3)批準俄羅斯聯邦總統關於實行緊急狀態的命令;
(4)解決在俄羅斯聯邦境外動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的可能性問題;
(5)確定俄羅斯聯邦總統選舉;
(6)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職務;
(7)任命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俄羅斯聯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職務;
(8)任命和解除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職務;
(9)任命和解除檢查廳副主席職務及其半數成員。
2.聯邦委員會就俄羅斯聯邦憲法劃歸其管轄的問題作出決議。
3.聯邦委員會決議由聯邦委員會委員總數的多數票予以通過,如果俄羅斯聯邦憲法未對通過決議的程序作出其他規定的話。
第一百零三條
1.屬於國家杜馬管轄的是:
(1)對俄羅斯聯邦總統任命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表示同意;
(2)解決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信任問題;
(3)任命和解除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行長職務;
(4)任命和解除檢查廳主席及其半數成員的職務;
(5)任命和解除根據聯邦憲法性法律開展活動的人權代表的職務;
(6)宣布大赦;
(7)對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出指控以便罷免其職務;
2.國家杜馬就俄羅斯聯邦憲法劃歸其管轄的問題作出決議;
3.國家杜馬的決議由國家杜馬議員總數的多數票予以通過,如果俄羅斯聯邦憲法對決定通過程序未作其他規定的話。
第一百零四條
1.立法動議權屬於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聯邦委員會委員、國家杜馬議員、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立法(代表)機關。根據管轄的問題,立法動議權還屬於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和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
2.法律草案提交給國家杜馬。
3.關於實行和取消稅收、免除納稅、發行國債、改變國家財政義務的法律草案、審議聯邦預算外開支的其他法律草案,隻能在附有俄羅斯聯邦政府結論的情況下方可提出。
第一百零五條
1.聯邦法律由國家杜馬通過。
2.聯邦法律由國家杜馬議員總數的多數票予以通過,如果俄羅斯聯邦憲法未作其他規定的話。
3.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在5天內移交聯邦委員會審議。
4.如果聯邦委員會委員總數的半數以上投票對其表示讚成或者聯邦委員會14天內未予審議,聯邦法律即為聯邦委員會批準。在聯邦委員會否決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兩院可成立協商委員會以消除已經產生的分歧。此後,聯邦法律應由國家杜馬複審。
5.在國家杜馬不同意聯邦委員會決定的情況下,如果複審時不少於國家杜馬議員總數2/3的人投讚成票,聯邦法律即為通過。
第一百零六條 國家杜馬就下列問題通過的聯邦法律必須在聯邦委員會審議:
一 聯邦預算問題;
二 聯邦稅收和集資問題;
三 財政、外匯、信貸和海關調整問題、貨幣發行問題;
四 批準和廢除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問題;
五 俄羅斯聯邦國家邊界的地位和保護問題;
六 戰爭與和平問題。
第一百零七條
1.通過的聯邦法律在5天內發送俄羅斯聯邦總統簽署和公布。
2.俄羅斯聯邦總統在14天內簽署聯邦法律並予以公布。
3.如果俄羅斯聯邦總統在聯邦法律提交後14天內將其否決,國家杜馬和聯邦委員會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程序重新審議該法。如果在複審中聯邦法律以原來所通過的文本由不少於聯邦委員會委員和國家杜馬議員總數2/3的多數票予以通過,俄羅斯聯邦總統應在7天內簽署和公布該法。
第一百零八條
1.就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的問題通過聯邦法律。
2.聯邦憲法性法律由不少於聯邦委員會成員總數3/4和不少於國家杜馬議員總數2/3的多數讚成即為通過。俄羅斯聯邦總統應在14天內簽署和公布已經通過的聯邦憲法性法律。
第一百零九條
1.國家杜馬可在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11條和第117條規定的情況下由俄羅斯聯邦總統予以解散。
2.在解散國家杜馬的情況下,俄羅斯聯邦總統確定選舉日期以便使重新選出的國家杜馬不遲於4個月內召開。
3.國家杜馬選出後一年內不能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17條規定的理由予以解散。
4.國家杜馬在它對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出指控之後直到聯邦委員會作出相應決定之前不得被解散。
5.國家杜馬在俄羅斯聯邦全境實行戰時狀態或緊急狀態時期以及俄羅斯聯邦總統任期屆滿前6個月內不得被解散。
第六章 俄羅斯聯邦政府
第一百一十條
1.俄羅斯聯邦的執行權力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行使。
2.俄羅斯聯邦政府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俄羅斯聯邦政府副總理和聯邦部長組成。
第一百一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由俄羅斯聯邦總統經國家杜馬同意任命。
2.提出關於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候選人的建議應不遲於新當選的俄羅斯聯邦總統就職後或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後兩周,或在國家杜馬否決候選人後的一周內。
3.國家杜馬在關於候選人的提案提出後一周內審議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出的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的候選人資格。
4.國家杜馬三次否決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的候選人資格後,俄羅斯聯邦總統任命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解散國家杜馬並確定新的選舉。
第一百一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在任命後一周內向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出關於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結構的建議。
2.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向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出俄羅斯聯邦政府副總理和聯邦部長職務候選人。
第一百一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規定俄羅斯聯邦政府活動的基本方針並組織政府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政府:
(1)製定並向國家杜馬提出聯邦預算,保證其執行;向國家杜馬提供關於聯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保證在俄羅斯聯邦實行統一的財政、信貸和貨幣政策;
(3)保證在俄羅斯聯邦的文化、科學、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生態領域實行統一的國家政策;
(4)對聯邦財產實行管理;
(5)在保證國防、國家安全、實現俄羅斯聯邦對外政策方麵采取措施;
(6)在確保法製、公民權利和自由、維護財產和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方麵采取措施;
(7)行使俄羅斯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2.俄羅斯聯邦政府活動的程序由聯邦憲法性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政府根據並為了執行俄羅斯聯邦憲法、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規範性命令頒布決議和指示,保證其執行。
2.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議和指示在俄羅斯聯邦必須執行。
3.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議和指示在違背俄羅斯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的情況下可由俄羅斯聯邦總統廢除。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俄羅斯聯邦政府向新當選的俄羅斯聯邦總統卸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1.俄羅斯聯邦政府可以遞交辭呈,俄羅斯聯邦總統既可接受也可拒絕這一辭職。
2.俄羅斯聯邦總統可以作出關於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的決定。
3.國家杜馬可以對俄羅斯聯邦政府表示不信任。關於不信任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議由國家杜馬議員總數的多數票予以通過。國家杜馬對俄羅斯聯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之後,俄羅斯聯邦總統有權宣布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或不同意國家杜馬的決定。在國家杜馬三個月內再次對俄羅斯聯邦政府表示不信任的情況下,俄羅斯聯邦總統宣布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或者解散國家杜馬。
4.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可向國家杜馬提出關於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信任問題。如果國家杜馬拒絕表示信任,俄羅斯聯邦總統在7天內作出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的決定或者解散國家杜馬和舉行新的選舉的決定。
5.在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或中止職權的情況下,俄羅斯聯邦政府受俄羅斯聯邦總統委托繼續工作,直到俄羅斯聯邦新政府組成為止。
第七章 司法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
1.俄羅斯聯邦的審判權隻能由法院行使。
2.司法權通過憲法、民法、行政法和刑事訴訟程序來實現。
3.俄羅斯聯邦的法院係統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憲法性法律來規定。不許成立特別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條 凡年滿25歲、受過高等法律教育、不少於5年法律職業工齡的俄羅斯聯邦公民均可能為法官。對俄羅斯聯邦各級法院法官的補充要求可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1.法官獨立,隻服從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
2.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確認國家機關或其他機關的法令不符合法律,可根據法律作出決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1.法官終身製。
2.法官的職權隻能基於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理由予以剝奪或中止。
第一百二十二條
1.法官不受侵犯。
2.非經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法官不得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1.所有法庭的案件審理都是公開的。允許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在秘密會議上聽取案件。
2.不允許在法庭上缺席審理刑事案件,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
3.訴訟活動在雙方辯論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
4.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訴訟活動在陪審員參加下進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法院的財政撥款隻能出自於聯邦預算,它應保證根據聯邦法律完全而獨立地進行司法活動的可能性。
第一百二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由19名法官組成。
2.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聯邦委員會1/5委員或國家杜馬1/5議員、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俄羅斯聯邦高等仲裁法院、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立法和執行權力機關的要求,解決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的案件:
(1)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規範性文件;
(2)各共和國憲法,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就屬於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管轄和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共同管轄的問題所頒布的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3)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條約,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條約;
(4)尚未生效的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
3.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解決權限爭端:
(1)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爭端;
(2)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爭端;
(3)俄羅斯聯邦各主體最高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
4.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根據關於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和自由的投訴,根據法院的要求,按照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在具體案件適用和應該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
5.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立法權力機關的要求解釋俄羅斯聯邦憲法。
6.被認為違憲的文件及其個別條款沒有效力;不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不得生效和適用。
7.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根據聯邦委員會的要求作出關於指控俄羅斯聯邦總統叛國或實施其他嚴重犯罪的指控是否符合規定程序的結論。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對於擁有一般司法審判權的法院方麵,是最高審判機關,它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訴訟形式對這些法院的活動實行司法監督並就司法實踐問題作出解釋。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是解決經濟爭端和仲裁法院所審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審判機關,它根據聯邦法律所規定的訴訟形式對仲裁法院的活動實行司法監督並就司法實踐問題作出解釋。
第一百二十八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俄羅斯聯邦高等仲裁法院的法官由聯邦委員會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提議任命。
2.其他聯邦法院的法官由俄羅斯聯邦總統根據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任命。
3.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俄羅斯聯邦高等仲裁法院和其他聯邦法院的權限、組成和活動的程序由聯邦憲法性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1.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是統一的、下級檢察長服從上級檢察長和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的集中體係。
2.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由聯邦委員會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提名任命和解除職務。
3.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檢察長由俄羅斯聯邦檢察長與其主體協商任命。
4.其他檢察長由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任命。
5.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的權限、組織與活動程序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八章 地方自治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地方自治保證居民獨立解決地方性問題,占有、使用和處分市政財產。
2.地方自治由公民通過公決、選舉、直接表達意誌的其他形式並經過選舉產生的地方自治機關和其他地方自治機關來實現。
第一百三十一條
1.考慮到曆史的和其他的地方傳統,在城市、村鎮和其他領土上實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結構由居民獨立確定。
2.考慮到相應區域內的居民意見,允許改變實行地方自治的地區邊界。
第一百三十二條
1.地方自治機關獨立管理市政財產,形成、批準和執行地方預算,設立地方稅收和集資、維護社會秩序並解決其他地方性問題。
2.地方自治機關可依法分享一部分國家職權,同時轉交必要的物資和財政資金以行使這些職權。行使轉交的職權由國家監督。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的地方自治由司法保護權、因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而造成的額外開銷補償權、禁止限製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所規定的地方自治權利予以保護。
第九章 憲法修改與憲法重新審議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立法(代表)機關、以及人數不少於1/5的一批聯邦委員會委員或國家杜馬議員,能夠提出關於修改和重新審議俄羅斯聯邦憲法條款的議案。
第一百三十五條
1.聯邦會議不得重新審議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2、9章條款。
2.如果重新審議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2、9章條款的議案得到聯邦委員會委員和國家杜馬議員總數3/5的票數支持,根據聯邦憲法性法律召開憲法會議。
3.憲法會議或是確認俄羅斯聯邦憲法不需修改,或是製定新的俄羅斯聯邦憲法草案,草案由憲法會議成員總數2/3的票數予以通過或交付全民投票。在進行全民投票時,如果半數以上的選民參加投票,參加投票者半數以上對其表示讚成,俄羅斯聯邦憲法即為通過。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對俄羅斯聯邦憲法第3—8章的修改,應按照為通過聯邦憲法性法律而規定的程序予以通過,並在不少於2/3的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立法權力機關批準之後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條
1.對俄羅斯聯邦憲法第65條規定俄羅斯聯邦構成的修改,應根據關於加入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新主體參加其構成、關於變動俄羅斯聯邦主體憲法法律地位的聯邦憲法性法律來進行。
2.在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名稱變動的情況下,俄羅斯聯邦主體的新名稱應列入俄羅斯聯邦憲法第65條。
第二部分 最後過渡條款
1.俄羅斯聯邦憲法自它根據全民投票結果而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日即為俄羅斯聯邦憲法通過日。
1978年4月12日通過、後來作過修改和補充的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憲法(基本法)同時失效。
在聯邦條約——關於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參加俄羅斯聯邦的各主權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劃分管轄範圍和權限的條約,關於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邊疆區、州、莫斯科市和聖彼得堡市國家權力機關劃分管轄範圍和權限的條約,關於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參加俄羅斯聯邦自治州、自治區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劃分管轄範圍和權限的條約,以及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其他條約,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條約——條款與俄羅斯聯邦憲法條款不符的情況下,以俄羅斯聯邦憲法條款為準。
2.本憲法生效前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實施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與俄羅斯聯邦憲法無抵觸的部分繼續適用。
3.根據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憲法(基本法)選出的俄羅斯聯邦總統從本憲法生效之日起行使它所規定的職權,直至其當選的任屆期滿。
4.部長會議——俄羅斯聯邦政府從本憲法生效起擁有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後改稱俄羅斯聯邦政府。
5.俄羅斯聯邦各級法院根據本憲法為其規定的權限行使審判活動。
憲法生效後,俄羅斯聯邦所有法院的法官均保留其權限,直至他們當選的任屆期滿。空缺職務根據本憲法規定的程序填補。
6.法院審理有關案件的原有程序予以保留,直到規定法院在陪審員參加下審理案件的程序的聯邦法律生效為止。
逮捕、關押和監禁嫌疑犯的原有程序予以保留,直到根據本憲法條款進行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立法為止。
7.第一屆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選舉產生,任期2年。
8.聯邦委員會在選舉後第30天召開首次會議。聯邦委員會首次會議由俄羅斯聯邦總統主持召開。
9.第一屆國家杜馬議員可同時是俄羅斯聯邦政府成員。本憲法關於議員不可侵犯的條款不適用於因履行公務的行為(或不作為)負有責任的擔任俄羅斯聯邦政府成員的國家杜馬議員。
第一屆聯邦委員會委員根據非常設原則行使其職權。
對《俄羅斯聯邦憲法》關於聯邦各權力機關權限部分的修改摘要①(注:本部份供讀者參考。——編者)
五 俄羅斯聯邦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
第十三章 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
第一百零四條 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是俄羅斯聯邦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議和決定屬於俄羅斯聯邦權限內的一切問題。
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下列職權的唯一機關:
1.通過、修改和補充俄羅斯聯邦憲法;
2.確定俄羅斯聯邦的對內和對外政策;
3.批準國際條約和廢除導致修改和補充俄羅斯聯邦憲法的國際條約;
4.確定解決俄羅斯聯邦行政區劃問題的程序;
5.決定有關改變俄羅斯聯邦邊界的問題;
6.批準俄羅斯聯邦國家遠景計劃和各共和國的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俄羅斯聯邦的軍事建設計劃;
7.組成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
8.選舉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
9.選舉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第一副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三人;
10.批準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主席;
11.批準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院長、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長;
12.選舉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
13.通過關於撤銷俄羅斯聯邦總統職務的決定;
14.廢除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的法令以及俄羅斯聯邦總統的命令。
如果俄羅斯聯邦憲法未另作規定,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則以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的多數票通過俄羅斯聯邦法律和決定。
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舉行全民投票(全民公決)的決定。
第一百零七年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是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的機關,是俄羅斯聯邦國家立法、指導和監督常設權力機關。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由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從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中選舉組成,並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由兩院組成:成員人數相等的共和國院和民族院。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兩院平等。
第一百零九條 俄羅斯聯邦蘇維埃:
1.規定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和俄羅斯聯邦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人民代表的選舉;
2.批準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成員;
3.批準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主席——政府總理、俄羅斯聯邦外交部長、俄羅斯聯邦國防部長、俄羅斯聯邦安全部長、俄羅斯聯邦內務部長的任命;
4.選舉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邊疆區、州、莫斯科和聖彼得堡市法院和仲裁法院的審判員,任命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長,任命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行長;
5.定期聽取由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組成或選出的機關以及任命或選出的公職人員的匯報;決定關於是否信任俄羅斯聯邦政府的問題;
6.保障俄羅斯聯邦全境立法的統一;在俄羅斯聯邦的權限範圍內對下列各方麵進行立法調節:所有製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文化建設的管理、預算財政製度、勞動報酬和價格形成、稅收、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利用,以及其他關係。
(1)針對俄羅斯聯邦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自治州、自治專區、邊疆區、州、莫斯科和聖彼得堡市共同管轄的對象頒布立法原則和聯邦法律,以及針對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管轄的對象頒布法典和法律;
7.決定有關保障俄羅斯聯邦公民的憲法權利、自由、義務和平等的問題;
8.解釋俄羅斯聯邦法律;
(1)與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共同保證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共和國憲法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
9.規定聯邦立法、執行和司法權力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程序;規定俄羅斯聯邦境內代表權力機關和執行權力機關體係的一般組織原則;
10.確定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的法律地位;
11.指導俄羅斯聯邦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的活動;
12.向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關於在俄羅斯聯邦版圖內成立新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和自治專區的建議供審議;
13.向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俄羅斯聯邦國家遠景計劃草案和各共和國的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供批準,批準俄羅斯聯邦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俄羅斯聯邦國家預算;對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批準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總結報告;在必要情況下修改計劃和預算;
14.規定用於構成俄羅斯聯邦國家預算的收入;
15.批準和廢除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
16.製定俄羅斯聯邦國防和保障國家安全的基本措施;
17.設立俄羅斯聯邦國家獎,規定俄羅斯聯邦榮譽稱號;
18.發布關於赦免由俄羅斯聯邦判刑的人員的法令;
19.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廢除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的命令和決定、俄羅斯最高蘇維埃主席的命令,以及俄羅斯聯邦總統的命令;向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出關於廢除俄羅斯聯邦政府決定的要求;在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上訴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情況下,有權中止俄羅斯聯邦總統命令的效力,直至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作出關於總統命令的合法性的裁決。〔* 第109條第19款關於中止總統命令的效力的部分在對新憲法草案主要條款進行全民公決之前不生效(見俄羅斯聯邦第七次人代會1992年12月12日《關於穩定俄羅斯聯邦憲法製度的決定》。)〕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俄羅斯聯邦各項法律和決定。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的法律和決定不得與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令相抵觸。
第一百一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是向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的機關,負責組織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的工作,並行使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一百一十四條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1.召開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會議;
2.組織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會議的籌備工作;
3.協調俄羅斯聯邦各常設委員會和委員會的活動;
4.協助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行使權力和保障向他們提供必要的信息;
5.監督俄羅斯聯邦憲法的執行情況和保障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與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法律相符合;
6.籌備和舉行全民投票(全民公決),以及俄羅斯聯邦法律草案和其他最重要的國家生活問題的全民討論;
7.規定俄羅斯聯邦的各種紀念日和慶祝日;
8.頒布俄羅斯法律和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通過的其他法令;
9.行使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頒布多項命令和通過多項決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由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當中選舉產生,任期5年,並且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可在任何時候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召回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向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
1.對應由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審議的問題的準備工作進行總的領導;簽署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通過的法令;
2.向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提供關於共和國局勢及其國內外政治活動重大問題的通報、關於參與保障俄羅斯聯邦國防和安全的情況通報;
3.向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候選人,以及關於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成員人選的建議;
4.向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提出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長候選人,然後向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這些公職人員人選供批準;
5.主持俄羅斯聯邦和主權國家立法機關(議會)之間的談判和簽署協定,然後向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提交協定供批準。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頒布各項命令。
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根據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的授權履行主席的個別職能,並在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下代理主席。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由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選舉和活動程序由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法》確定。
第一百二十條 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最高蘇維埃對向其報告工作的所有國家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
第十三章(一) 俄羅斯聯邦總統
第一百二十一(1)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是俄羅斯聯邦最高公職人員和俄羅斯聯邦執行權力機關首腦。
俄羅斯聯邦總統不能成為人民代表。
俄羅斯聯邦總統不在國家、商業和社會機構和團體中擔任其他職務,不享有從事企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2)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隻能從年齡不小於35歲、不大於65歲、享有選舉權的俄羅斯聯邦公民中選出。
俄羅斯聯邦總統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一百二十一(3)條 俄羅斯總統的選舉由俄羅斯聯邦公民根據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的權利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任何其他選舉或任命,以及授予俄羅斯聯邦總統權力的做法均屬非法和無效。
俄羅斯聯邦總統的選舉和就職程序由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5)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
1.享有立法動議權;
2.在俄羅斯聯邦法律通過後14日內予以簽署和頒布;
俄羅斯聯邦總統可在此期限內將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的法律退回進行重新審議。如果在重新審議時,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兩院中每一院仍以多數票通過,則俄羅斯聯邦總統應在3日內予以簽署;
3.每年至少一次向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關於俄羅斯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通過的社會經濟計劃和其他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內局勢的報告,向俄羅斯聯邦人民、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發表國情谘文。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在多數人民代表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總統提出非例行的報告;
4.在征得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同意後任命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主席;
5.根據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主席的呈請任免俄羅斯聯邦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和主管部門的領導人;
在征得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同意後,任命俄羅斯聯邦外交部長、國防部長、安全部長和內務部長;
6.領導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的工作;
(1)向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提出關於成立、改組和撤銷部、國家委員會和主管部門的建議;
7.在征得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同意後接受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辭職;
8.任命和召回俄羅斯聯邦外交代表,接受駐俄外國外交代表的國書和辭任國書;
9.領導俄羅斯聯邦安全會議,安全會議的結構、權限和組織程序由俄羅斯聯邦法律確定;
10.代表俄羅斯聯邦進行談判和簽署國際條約和共和國之間的條約,條約經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批準後生效;
11.采取措施保證俄羅斯聯邦的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
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的建議召開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非例行會議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非例行會議;
俄羅斯聯邦總統無權解散或中止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的活動;
12.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宣布緊急狀態。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共和國境內的緊急狀態須同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商定後宣布;
13.根據法律決定俄羅斯聯邦國籍和提供政治避難的問題;
14.頒授俄羅斯聯邦的國家獎、特殊稱號、官銜和榮譽稱號;
15.對俄羅斯聯邦法院判刑的公民行使赦免權;
16.是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任免高級軍官,依法頒授高級軍銜;
17.行使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一百二十一(6)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權力不得用於改變俄羅斯聯邦民族國家體製、解散或中止任何合法選出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活動,在相反的情況下,立即停止總統權力。
〔* 第121(6)條關於停上總統權力的部分在對新憲法草案主要條款進行全民公決之前不生效(見俄羅斯聯邦第七次人代會1992年12月12日《關於穩定俄羅斯聯邦憲法製度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一(7)條 俄羅斯聯邦副總統與俄羅斯聯邦總統同時選舉。副總統候選人由總統候選人提出。
副總統可從年齡不小於35歲、不大於65歲、享有選舉權的俄羅斯聯邦公民中選出。
副總統不能成為人民代表。
副總統受總統委托行使總統的某些權力。
副總統在總統缺席情況下代理總統。
第一百二十一(8)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就其管轄的問題發布命令,檢查執行情況。總統令在俄羅斯聯邦全境必須遵守執行。
總統令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在發生抵觸的情況下,憲法和法律準則繼續有效。
俄羅斯聯邦總統有權中止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共和國總統和部長會議(內閣)法令的效力,以及廢除邊疆區、州、市行政機構,自治州、自治專區行政機構的法令,如果這些法令與俄羅斯聯邦法律相抵觸。
第一百二十一(9)條 俄羅斯聯邦總統和副總統不可侵犯並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二十一(10)條 在俄羅斯聯邦總統違反俄羅斯憲法和法律以及他的誓言的情況下,可予以罷免。
罷免的決定由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最高蘇維埃或其兩院中的一院的動議依照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以人民代表總數2/3的多數票通過。
在俄羅斯聯邦副總統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可根據本條規定的程序予以罷免。
第一百二十一(11)條 在俄羅斯聯邦總統被罷免、辭職、不能繼續行使權力以及死亡的情況下,由前總統行使總統權力。在副總統不能行使總統權力的情況下,總統權力依次轉移給部長會議主席、最高蘇維埃主席。
第十四章 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
第一百二十二條 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政府是向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最高蘇維埃和總統報告工作的執行權力機關。
第一百二十三條 部長會議由總統建立。部長會議主席由總統取得最高蘇維埃同意後任命。部長會議副主席、各部部長、國家委員會主席由總統根據部長會議主席的呈請任免。外交部長、國防部長、安全部長、內務部長由總統取得最高蘇維埃同意後任命。
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成員中包括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
俄羅斯聯邦總統可根據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的呈請,把俄羅斯聯邦政府管轄的其他中央國家管理機關的領導人列為俄羅斯聯邦政府成員。
關於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的決定,由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或最高蘇維埃以對政府表示不滿意的方式作出,或者俄羅斯聯邦總統在征得最高蘇維埃同意後主動作出,或者總統根據政府本身的要求作出。在政府辭職的情況下,總統應組織新政府。
關於是否信任部長會議的問題,由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人民代表總數中的多票作出,或者由最高蘇維埃根據最高蘇維埃兩院人民代表總數中的多數票作出。
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向新當選的俄羅斯聯邦總統移交自己的權力。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有權決定屬於俄羅斯聯邦管轄的國家管理問題,但不包括根據憲法和法律屬於人民代表大會、最高蘇維埃和總統管轄的問題。
部長會議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
1.保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文化建設的領導,製定和實施有關保證人民福利和文化發展、科技發展、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措施;促進有關鞏固貨幣和信貸體製、組織國家保險和統一的核算與統計製度等措施的實施;參與貫徹統一的價格、工資、社會贍養的統一政策;組織對工業、建築業、農業企業和聯合公司,交通郵電企業,以及其他共和國和地方所屬單位和機構的管理;
2.製定當前和長遠的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措施實現國家計劃和預算,保證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經濟區和共和國、邊疆區、州和聯邦直轄市的經濟和社會的全麵發展;
3.實施關於保護國家利益、保護社會財產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措施;
4.采取措施保障國家安全和國防能力;
5.在俄羅斯聯邦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的關係方麵實施領導;
6.在必要情況下,成立部長會議管轄的負責經濟和社會文化建設事務的委員會、總局和其他主管部門;
7.指導和檢查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共和國部長會議的工作,對下級國家管理機關實施領導。
第二十一章 俄羅斯聯邦的司法製度
第一百六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的司法權隻由法院行使。俄羅斯聯邦司法係統包括: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羅斯聯邦版圖內各共和國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邊疆區、州、市法院和仲裁法院,自治州和自治專區法院和仲裁法院,區(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員和軍事法庭。
俄羅斯聯邦法院、仲裁法院和軍事法庭的組織和活動程序由俄羅斯聯邦法律確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是維護憲法製度的最高司法權力機關。憲法法院由15名審判員組成。憲法法院的組織、權限和審理程序由《憲法法院法》規定。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是俄羅斯聯邦最高司法權力機關,對於除憲法法院和仲裁法院以外的各級法院的司法活動實施監督。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若幹人、委員若幹人和人民陪審員若幹人組成。
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是最高經濟司法機關,對俄羅斯聯邦各級仲裁法院的活動實施監督。最高仲裁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
第一百六十五(1)條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對下列法令是否符合憲法的案件作出裁決:
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最高蘇維埃和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通過的聯邦法律和其他法令,總統、部長會議(政府)、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的法令,各共和國憲法,邊疆區和州、莫斯科和聖彼堡得市的章程,各共和國、邊疆區和州、自治州、自治專區、莫斯科和聖得彼堡市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其他法令,各共和國、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莫斯科和聖彼得堡之間的條約,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
對政黨和其他社會聯合組織、運用法律的實踐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
對聯邦國家機關之間,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和各共和國、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莫斯科和聖彼得堡之間、各共和國、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作出裁決;
對相應的聯邦公職人員是否因健康狀況完全喪失行使與其職務有關的權力的能力作出裁決(根據國家醫療委員會的結論),對是否有理由撤銷相應的聯邦公職人員以及共和國、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聯邦直轄市的公職人員的職務作出裁決,在俄羅斯聯邦簽訂的國際條約被批準之前對條約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
信息來源:中國法律援助誌願者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