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懷珠 資料圖
據正義網報道,23日上午,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受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宣判。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相懷珠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判處其妻子李善娟有期徒刑1年零七個月。
現年46歲的相懷珠是山東人,曾任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妻子李善娟也是山東人,曾任公安部審計局工作人員。2009年7月8日,相懷珠夫婦均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據了解,相懷珠被控涉嫌6宗犯罪事實,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0餘萬元,其中包括為黃光裕提供幫助,收受了百餘萬元賄賂,以及在山東省公安廳任職時也被查出收受他人賄賂。其妻子李善娟被控夥同相收受他人錢款折合人民幣17萬餘元。案發後,所獲贓款、贓物均已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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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黃光裕案開審在即,因其牽連落馬的高官也逐步進入審理程序。原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證券犯罪偵查局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相懷珠,作為首位接受審理的官員,因涉嫌受賄罪站到了北京市二中院的被告席。【詳細】
在黃光裕案的一審中,對於刑法規定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曾引發激烈爭議。在黃光裕的兩起行賄指控中,其曾給予公安部辦案人員相懷珠和稅務人員巨額錢款,以求在相關檢查中,有關部門能對媒體保密,並盡快結案,降低調查對企業的負麵影響。【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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